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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X-法规-时间汇总_2026年一建法规_2025年一建法规SVIP_01-精华文档✿电子教材✿历年真题_35-法规《记忆口诀+时间汇总》H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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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建、监理、一建、一造、二造、安全、消防、咨询、检测课程押题联系QQ/微信:3849178 1.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当事人之间 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 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2.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 3.耕地的承包期为30年。草地的承包期为30年至50年。林地的承包期为30年至70年。 4.建设用地使用权自登记时设立;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 5.留置权人与债务人应当约定留置财产后的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 留置权人应当给债务人60日以上履行债务的期限,但是鲜活易腐等不易保管的动产除外。 6.占有人返还原物的请求权,自侵占发生之日起一年内未行使的,该请求权消灭。 7.自然人的作品,其发表权、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的保护期,为作者终生及其死后50年截 止于作者死亡后第50年的12月31日。如果是合作作品,截止于最后死亡的作者死亡后第 50年的12月31日。 8.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作品、著作权(署名权除外)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的职务作 品,其发表权、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的保护期为50年,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50年的 8 12月31日,但作品自创作完成后750年内未发表的,不再受《著作权法》保护。 1 9 4 9.自然人的软件著作权,保护3 8期为自然人终生及其死亡后50年,截止于自然人死亡后第 信 50年的12月31日;软件是微合作开发的,截止于最后死亡的自然人死亡后第50年的12月 系 联 31日。法人或者其他组题织的软件著作权,保护期为50年,截止于软件首次发表后第50年 押 的12月31日,但准软件自开发完成之日起50年内未发表的,不再受到《计算机软件保护条 精 例》的保护。 10.发明专利权的期限为20年,实用新型专利权期限为10年,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期限为 15年,均自申请之日起计算。 11.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为10年,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计算。提前12个月续展期,延后6个月 宽展期。每次续展注册的有效期为10年。 12.一般纳税人的增值税税率:①销售货物、劳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进口货物,13%; ②交通运输、邮政、基础电信、建筑、不动产租赁服务、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 销售或进口(农产品、资源、出版物、饲料等)9%;③销售服务、无形资产,6%;④出口 8 7 货物,0;⑤境内单位或个人跨境销售国务院规定的服务、无形资产,0。1 9 4 8 13.纳税人排放应税大气污染物或者水污染物的浓度值低于国家和地方信规3定的污染物排放标 微 准30%的,减按75%征收环境保护税。纳税人排放应税大气污染物或系者水污染物的浓度值低 联 于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50%的,减按50%征收环境保一护税。 唯 14.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183天的个人, 为居民个人。在中国境内无住所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不满 183天的个人,为非居民个人。 15.个人所得税的税率:①综合所得,适用3%至45%的超额累进税率,②经营所得,适用 5%至35%的超额累进税率;③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和偶 然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20%。 16.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如下:(1)纳税人所在地在市区的,税率为7%;(2)纳税人所在地在 县城、镇的,税率为5%;(3)纳税人所在地不在市区、县城或者镇的,税率为1%。 17.教育费附加,以各单位和个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的税额为计征依据, 教育费附加率为3%,分别与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同时缴纳。 18.车辆购置税实行一次性征收。购置已征车辆购置税的车辆,不再征收车辆购置税。车辆 购置税的税率为10%。 19.契税税率为3%~5%。 1 名师面授精华、央企内训、考点串讲、习题模考、考前三页纸、绝密押题联系QQ/微信:3849178二建、监理、一建、一造、二造、安全、消防、咨询、检测课程押题联系QQ/微信:3849178 20.行政许可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 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21.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 20 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20 日内不能作出 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22.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在被告知听证权利之日起5日内提出听证申请的,行政机关应当在 20日内组织听证。 23.被许可人需要延续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的有效期的,应当在该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30日 前向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提出申请。 24.不满 14 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责令监护人加以管教,已满14 周岁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25.违法行为在2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 且有危害后果的,上述期限延长至5年。上述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 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26.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200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3000元 8 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7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1 9 4 27.行政机关应当自行政处罚案3 8件立案之日起90日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信 28.依法给予100元以下罚微款的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不能当场收缴罚款的,当事人 系 联 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题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 押 29.人民法院接到行准政机关强制执行的申请,应当在5日内受理。行政机关对人民法院不予 精 受理的裁定有异议的,可以在15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上一级人民法院应当自 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 15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裁定。 30.人民法院应当自受理 之日起30日内作出是否执行的裁定。裁定不予执行的,应当说明理 由,并在5日内将不予执行的 裁定送达行政机关。行政机关对人民法院不予执行的裁定有异 议的,可以自收到裁定之日起1 5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上一级人民法院应当自 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是否执行的裁定。 31.数罪并罚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 上。管制最高不能超过3年,拘役最高不 能超过l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35年的,最 8 高不能超过20年,总和刑期在35年以上的, 最高不能超过25年。 1 7 9 8 4 32.对于被判处拘役、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 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信的3,可以宣告缓刑, 微 对其中不满18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75周岁 的人,应当宣告系缓刑。拘役的缓刑考验 联 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l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2个月。有 期徒刑 唯 一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 以上5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l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 确 定之日起计算。 33.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1/2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 际执行13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假释考验期限,为没有执行完毕的刑期,无期徒刑的假释考 验期限为10年。假释考验期限,从假释之日起计算。 34.资质证书有效期为5年。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企业继续从事建筑施工活动 的,应当于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3个月前,向原资质许可机关提出延续申请。 35.企业在建筑业资质证书有效期内名称、地址、注册资本、法定代表人等发生变更的,应 当在工商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后1个月内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变更结果应当在资质证书 变更后15日内,报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36.被撤回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企业,可以在资质被撤回后3个月内,向资质许可机关提 出核定低于原等级同类别资质的申请。 2 名师面授精华、央企内训、考点串讲、习题模考、考前三页纸、绝密押题联系QQ/微信:3849178二建、监理、一建、一造、二造、安全、消防、咨询、检测课程押题联系QQ/微信:3849178 37.建造师初始注册者,可自资格证书签发之日起3年内提出申请。注册证书与执业印章有 效期为3年。注册有效期满需继续执业的,应当在注册有效期届满30日前申请延续注册。 延续注册有效期为3年。 38.申请人有下列情形的,不予注册:(1)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2)申请在两个 或者两个以上单位注册的;(3)未达到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要求的;(4)受到刑事处罚, 刑事处罚尚未执行完毕的;(5)因执业活动受到刑事处罚,自刑事处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 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5年的;(6)因前项规定以外的原因受到刑事处罚,自处罚决定之日 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3年的;(7)被吊销注册证书,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 止不满2年的;(8)在申请注册之日前3年内担任项目经理期间,所负责项目发生过重大质 量和安全事故的;(9)申请人的聘用单位不符合注册单位要求的;(10)年龄超过65周岁的; (11)其他。 39.注册建造师不得同时担任两个及以上建设工程施工项目负责人。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除 外:(1)同一工程相邻分段发包或分期施工的;(2)合同约定的工程验收合格的;(3)因 非承包方原因致使工程项目停工超过120天(含),经建设单位同意的。 8 40.建设工程合同履行期间变更项7目负责人的,企业应当于项目负责人变更5个工作日内报 1 9 4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3 8及时进行网上变更。 信 41.建筑市场各方主体的信微用信息公开期限为:(1)基本信息长期公开;(2)优良信用信息公 系 联 开期限一般为3年;(题3)不良信用信息公开期限一般为6个月至3年,并不得低于相关行政 押 处罚期限。整改确有准实效的,由企业提出申请,经批准,可缩短其不良行为记录信息公布期 精 限,但公布期限最短不得少于3个月。 42.国务院有关行政主 管部门和省级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自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行政 处理决定作出之日起20 个工作日内对外进行记录公告。 43.机关、事业单位从中小企 业采购货物、工程、服务,应当自货物、工程、服务交付之日 起30日内支付款项;合同另有约 定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 44.小型工程(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的建筑工程),可 以不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 45.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 起7日内,对符合条件的申请颁发施工许可证。 8 对于证明文件不齐全或者失效的,应当场或5 日内一次告知建设单位需要补1 7 正的全部内 9 8 4 容。 信 3 微 46.建设单位应当自领取施工许可证之日起3个月内开 工,因故不能系按期开工的,应当向发 联 证机关申请延期,延期以两次为限,每次不超过3个月。 唯 一 47.在建的建筑工程因故中止施工的,建设单位应当自中止 施 工之日起1个月内向发证机关 报告,并按规定做好建筑工程的维护管理工作。中止施工满1年的工程恢复施工前,建设 单位应当报发证机关核验施工许可证。 48.对于实行开工报告制度的建设工程,因故不能按期开工超过6个月的,应当重新办理开 工报告的批准手续。 49.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的具体范围的项目,其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 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招标:(1)施工单项合同 估算价在400万元人民币以上;(2)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 万元人民币以上;(3)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 以上。 50.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的发售期不得少于5日。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提交资格 预审申请文件的时间,自资格预审文件停止发售之日起不得少于5日。通过资格预审的申 请人少于3个的,应当重新招标。 3 名师面授精华、央企内训、考点串讲、习题模考、考前三页纸、绝密押题联系QQ/微信:3849178二建、监理、一建、一造、二造、安全、消防、咨询、检测课程押题联系QQ/微信:3849178 51.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 止,最短不得少于20日。 52. 投标有效期从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之日起算,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提交投 标保证金的,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招标项目估算价的2%。施工、货物招标的,投标保证金 最高不得超过80万元人民币,勘察、设计等服务招标的,投标保证金最高不得超过10万 元人民币。投标保证金有效期应当与投标有效期一致。 53.招标人可以对已发出的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澄清或者 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或者投标文件编制的,招标人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 申请文件截止时间至少3日前,或者投标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 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不足3日或者15日的,招标人应当顺延提交资 格预审申请文件或者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 54.投标人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书面通知招标人。招标人已收取 投标保证金的,应当自收到投标人书面撤回通知之日起5日内退还。 55. 两个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投标 。联 8 合体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7前组成。 1 9 4 56.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的代表3 8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5人以上 信 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微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系 联 57.招标人和中标人应题当在投标有效期内以及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 押 件和中标人的投标准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5日内,应当向中标人 精 和未中标的投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向期存款利息。 58.潜在投标人或者其 他利害关系人对资格预审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 件截止时间2日前提出; 潜在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投 标截止时间10日前提出。招 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 当暂停招投标活动。 59.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中 标候选人公示期间提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 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8 60.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 活动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1 7 定的,可以自知 9 8 4 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10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 门投诉。 信 3 微 61.行政监督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 决定是否受理系投诉,并自受理投诉之 联 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处理决定。 唯 一 62.竞争性谈判/询价小组由采购人的代表和有关专家共3人 以 上的单数组成,其中专家的 人数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63.竞争性磋商小组采用综合评分法对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进行综 合评分。综合评分法货物项目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即权值)为30%至60%,服务项目 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即权值)为10%至30%。 64.货物项目框架协议有效期一般不超过l年,服务项目框架协议有效期一般不超过2年。 65.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1)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 年内、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90日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2)当事人受胁迫,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1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3)当事人知道撤 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放弃撤销权。当事人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 5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66.无权代理订立的合同,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予以追认。 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 4 名师面授精华、央企内训、考点串讲、习题模考、考前三页纸、绝密押题联系QQ/微信:3849178二建、监理、一建、一造、二造、安全、消防、咨询、检测课程押题联系QQ/微信:3849178 67.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 的额的20%,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 68.当事人对建设工程开工日期有争议的,按以下情形予以认定:(1)开工日期为发包人或 者监理人发出的开工通知载明的开工日期;开工通知发出后,尚不具备开工条件的,以开 工条件具备的时间为开工日期;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开工时间推迟的,以开工通知载明的时 间为开工日期。(2)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已经实际进场施工的,以实际进场施工时间为开工 日期。 69.当事人对建设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有争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分别按照以下情形予以认定: (1)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以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为竣工日期;(2)承包人已经提交竣 工验收报告,发包人拖延验收的,以承包人提交验收报告之日为竣工日期;(3)建设工程未 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为竣工日期。 70.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开始计付。当事人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下列 时间视为应付款时间:(1)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2)建设工程没有交付 的,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3)建设工程未交付,工程价款也未结算的,为当事人起诉 8 之日。 7 1 9 4 71.承包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行3 8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但最长不得超过18个月,自 信 发包人应当给付建设工程价微款之日起算。 系 联 72.分期付款的买受人题未支付到期价款的金额达到全部价款的五分之一,经催告后在合理期 押 限内仍未支付到期准价款的,出卖人有权要求买受人支付全部价款或者解除合同。 精 73.民间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不得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超过部 分,人民法院不予支 持。 74.保证期间在保证合同 中应明确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 行期限届满之日起6个月。 75.租赁期限不得超过20年,超 过20年的,超过部分无效。定期租赁中,租赁期限6个月 以上的,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76.依法批准开工报告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自开工报告书批准之日起15日内,将保 证安全施工的措施报送建设工程所在地的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 8 他有关部门备案。 1 7 9 8 4 77.建设单位应当在拆除工程施工15日前,将相 关资料报送建设工程所信 3在地的县级以上地 微 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系 联 78.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建筑施工企业的申 请之日 唯 一起45日内审查完毕;经审 查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 79.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每年至少进行1次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并考核合格。 80.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为3年。企业应当于期满前3个月向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 理机关办理延期手续,有效期延期3年。 81.建筑施工企业变更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等,应当在变更后10日内,到原安全生产 许可证颁发机关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手续。 82.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备要求:①建筑施工总承包资质序列企业:特级资质不少于 6人,一级资质不少于4人;二级和二级以下资质企业不少于3人。②建筑施工专业承包 资质序列企业一级资质不少于3人;二级和二级以下资质企业不少于2人。③建筑施工劳 务分包资质序列企业:不少于2人。 83.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要定期带班检查,每月检查时间不少于其工作日的25%。项目负责 人每月带班生产时间不得少于本月施工时间的80%。 84.建筑企业要对新职工进行至少32学时的安全培训,每年进行至少20学时的再培训。 5 名师面授精华、央企内训、考点串讲、习题模考、考前三页纸、绝密押题联系QQ/微信:3849178二建、监理、一建、一造、二造、安全、消防、咨询、检测课程押题联系QQ/微信:3849178 85.施工单位安全生产费用提取标准如下:①矿山工程3.5%;②铁路工程、房屋建筑工 程、城市轨道交通工程3%;③水利水电工程、电力工程2.5%;④冶炼工程、机电安装工 程、化工石油工程、通信工程2%;⑤市政公用工程、港口与航道工程、公路工程1.5%。 86.建设单位应当在合同中单独约定并于工程开工日l个月内向承包单位支付至少50%企业 安全生产费用。 87.施工单位应当自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验收合格之日 起30日内,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登记。 88.生产经营单位安全费用应当按照相关标准配备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定 期检验维修,对建筑消防设施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确保完好有效。设有消防控制 室的,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每班不少于2人,并持证上岗。 89.建筑施工单位应当至少每半年组织l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演练。 90.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事故造成伤亡人数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 91.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在特别重大和重大事故发生后4小时内,向国务院上 报事故情况。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在特别重大、重大事故或者可能演化为特别 8 重大、重大的事故发生后3小时内7,向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上报事故情况。较大 1 9 4 事故、一般事故发生后,住房3 8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每级上报事故情况的时间不得超过2小 信 时。 微 系 联 92.一般、较大、重大题事故,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调查报告之日起15日内 押 做出批复;特别重准大事故,30日内做出批复,特殊情况下,批复时间可以适当延长,但延 精 长的时间最长不超过30日。 93.施工安全监督机构 应当具有符合规定的施工安全监督人员,人员数量满足监督工作需要 且专业结构合理,其中监 督人员应当占监督机构总人数的75%以上。 94.国家标准的复审周期一般 不得超过5年,行业标准一般也是5年复审一次。 95.质量检测机构资质证书有效期 为5年。检测机构需要延续资质证书有效期的,应当在资 质证书有效期届满30个工作日前向资质许可机关提出资质延续申请,有效期延续5年。 96.检测机构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内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等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办理营业 执照或者法人证书变更手续后30个工作日 内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资质许可机关应当在 8 2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 1 7 9 8 4 97.建设单位应当在竣工验收后6个月内向城乡规 划主管部门报送有关信竣3工验收资料。 微 98.建设单位应当自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 日内,向工程系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 联 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唯 一 99.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之日起5日内向 备 案 机关提交工程质量监督报 告。 100.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后3个月内向城建档案馆报送一套符合规定的建设工程 档案。 101.建设工程质量最低保修期限:(1)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 的合理使用年限;(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 5年;(3)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4)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 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建设工程保修期起始日是竣工验收合格之日。 102.缺陷责任期一般为1年,最长不超过2年,由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约定。(1)缺陷责 任期从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计。(2)承包人原因不能按时交工的,从实际通过竣工验 收之日起计。(3)发包人原因不能按时交工的,在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报告90天后,自动 进入缺陷责任期。 6 名师面授精华、央企内训、考点串讲、习题模考、考前三页纸、绝密押题联系QQ/微信:3849178二建、监理、一建、一造、二造、安全、消防、咨询、检测课程押题联系QQ/微信:3849178 103.发包人应按照合同约定方式预留保证金,保证金总预留比例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 额的3%。 104.发包人接到承包人返还保证金申请后,应于14日内进行核实。无异议,发包人应在核 实后14日内将保证金返还给承包人。 105.发包人接到承包人返还保证金申请后14日内不予答复,经催告后14日内人不予答 复,视同认可承包人返还保证金申请。 106.暂时不能开工的施工工地,建设单位应当对裸露地面进行覆盖;超过3个月的,应当 进行绿化、铺装或者遮盖。 107.施工现场实行封闭管理。城市范围内主要路段的施工工地应设置高度不小于2.5米的 封闭围挡,一般路段的施工工地应设置高度不小于1.8米的封闭围挡。 108.在进行建设工程或者在农业生产中,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发现文物,应当保护现场,立 即报告当地文物行政部门,文物行政部门接到报告后,如无特殊情况,应当在24小时内赶 赴现场,并在7日内提出处理意见。 109.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 8 不超过4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7不超过24小时的用工形式。 1 9 4 110.有下列情形的,应订立无3 8固定期限合同:(1)劳动者在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 信 的;(2)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微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 系 联 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题满10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0年的;(3)连续订立2次固定期 押 限劳动合同,且劳准动者没有《劳动合同法》第39条和第40条第1项、第2项规定的情 精 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111.用人单位自用工 之日起满1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则视为用人单位与劳 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 动合同。 112.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 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 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 1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113.劳动合同期限3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1个月;劳动合同期限1年以 上不满3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2个月;3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 用期不得超过6个月。用人单位与劳动者 只能约定1次试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 8 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3个月的 ,不得约定试用期。 1 7 9 8 4 114.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 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信劳3动者在试用期内提 微 前3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系 联 115.用人单位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或者额外 支付劳 唯 一动者1个月工资后,可以解 除劳动合同。 116.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l个月不满l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 劳动者每月支付2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l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117.经济补偿的标准,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1年支付1个月工资的标准向 劳动者支付。6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不满6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 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 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的数 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12年。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 者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 118.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2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119.工资保证金按工程施工合同额(或年度合同额)的一定比例存储,原则上不低于1%,不 超过3%。 7 名师面授精华、央企内训、考点串讲、习题模考、考前三页纸、绝密押题联系QQ/微信:3849178二建、监理、一建、一造、二造、安全、消防、咨询、检测课程押题联系QQ/微信:3849178 120.女职工在经期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有①冷水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二级、第三级、 第四级冷水作业;②低温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低温作业;③体 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三级、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④高处作业分级标准 中规定的第三级、第四级高处作业。 12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 伤。 122.工伤职工或者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之日起1年 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123.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并书 面通知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和该职工所在单位。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受理的 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在15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 124.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 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125.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1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 8 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因拖欠劳动7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仲裁时效期限限 1 9 4 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3 8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1年内提出。 信 126.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微达成调解协议后,双方当事人认为有必要申请司法确认的,可 系 联 以按照《民事诉讼法》题的规定,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30日内共同向相关人民法院提出。 押 127.仲裁委员会收准到仲裁申请书之日起5日内,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并通知当 精 事人。 128.当事人申请撤销 仲裁裁决的,应当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6个月内提出。人民法院应当 在受理撤销裁决申请之日 起2个月内作出撤销裁决或者驳回申请的裁定。 129.申请仲裁裁决强制执行必 须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提出。《民事诉讼法》规定,申请执行 的期间为2年。上述规定的期间 ,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 规定分期履行的,从最后一期履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130.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人 民法院上诉;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裁 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 8 人民法院上诉。 1 7 9 8 4 131.诉讼时效期间的分类: 信 3 微 (1)普通诉讼时效:3年 系 联 (2)因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和技术进出口合同争议的时效 期间: 唯 一4年 132.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 以及 义务人之日起计算。从权利 被侵害之日起超过20年的,法院不予保护。当事人约定同一债务分期履行的,诉讼时效期 间自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133.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 时效中止(中途停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满6个月,诉讼时效期间届满。 134.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7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7 日内作出裁定书,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135.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5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在收到之日起15日内 提出答辩状。 136.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6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 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6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适用简 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 8 名师面授精华、央企内训、考点串讲、习题模考、考前三页纸、绝密押题联系QQ/微信:3849178二建、监理、一建、一造、二造、安全、消防、咨询、检测课程押题联系QQ/微信:3849178 长批准,可以延长1个月。小额诉讼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2个月内审结。有 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1个月。 137.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对判决的上诉案件,审限为3个月;审理对裁定的上诉案件,审 限为30日。 138.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6个月内提出。 139.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间为2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1日起计算。法律文书 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最后一期履行届满之日起计算。 140.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6个月未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上一级人 民法院申请执行。 141.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因不动产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20年,其他行政复议申请自行政 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5年的,行政复议机关不予受理。 142.行政复议机关收到复议申请后,应当5日内进行审查,依法决定是否受理。 143.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在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情况复杂, 8 可以适当延长,并书面告知当事人7,但是延长期限最多不得超过30日。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1 9 4 的行政复议案件,行政复议机3 8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信 144.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微织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 系 联 民法院提起诉讼。公民题、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 押 应当知道作出行政准行为之日起6个月内提出。 精 145.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6个月内作出第一审判决。;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行政案 件,由审判员一人独 任审理,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45日内审结。 146.人民法院审理二审上 诉案件,应当在收到上诉状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终审判决。 147.行政诉讼申请执行的期限 为2年。申请执行的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的履行期间最后一 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 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8 1 7 9 8 4 信 3 微 系 联 一 唯 9 名师面授精华、央企内训、考点串讲、习题模考、考前三页纸、绝密押题联系QQ/微信:384917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