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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2 合同价格调整
17.2.1 一般规定
(1)下列事项发生时,发承包双方应按合同规定调整合同价格:①工程量清单缺陷。②暂列金额。③暂估价。
④总承包服务费。⑤计日工。⑥物价变化。⑦法律法规及政策性变化。⑧工程变更。⑨新增工程。⑩ 工程索
赔。⑪发承包双方约定的其他调整事项。
(3)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合同价格调整报告及相关资料后应在约定时间内对其进行核实,予以确认的应书面
通知承包人,不予确认的应将价格调整核对意见书面回复承包人,未确认也未提出核对意见的,应视为承包
人提交的合同价格调整报告已被发包人认可。
(4)发包人提出价格调整核对意见的,承包人在收到核对意见后应在约定时间内对其复核,予以认可的应书
面通知发包人,不予认可的应将相关复核意见书面回复发包人,未确认也未提出复核意见的,应视为发包人
提出的意见已被承包人认可。
(6)发承包双方应在确定的合同价格调整相关计量计价成果文件上签署,作为合同价款支付的依据。经发承
包双方确认调整的追加(减)合同价款,应与工程进度款和施工过程结算款同期支付。
17.2.2 工程量清单缺陷
(1)采用单价合同的工程,工程量清单缺陷经发承包双方确认后,应按照下列规定调整合同价格:
①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有适用于变更工程项目的,应采用该项目的单价;但当工程变更导致该清单项目的工
程数量发生变化,且工程量偏差超过15%时,该项目单价应按照本规范的规定进行调整。
②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没有适用但有类似于变更工程项目的,可在合理范围内参照类似项目的单价。
③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没有适用也没有类似于变更工程项目的,应由承包人根据变更工程资料、计量规则和
计价办法、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信息价格和承包人报价浮动率提出变更工程项目的单价,并应报发包人
确认后调整。承包人报价浮动率可按下列公式计算:
招标工程:承包人报价浮动率L=(1-中标价/招标控制价)×100%
非招标工程:承包人报价浮动率L=(1-报价/施工图预算)×100%
④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没有适用也没有类似于变更工程项目,且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信息价格缺价的,
应由承包人根据变更工程资料、计量规则、计价办法和通过市场调查等取得有合法依据的市场价格提出变更
工程项目的单价,并应报发包人确认后调整。
(2)采用总价合同的工程,合同价格不因招标工程量清单缺陷而调整。
(3)工程量变化导致的调价(一般方法)
当工程量清单缺陷导致该清单项目的工程数量增加超过15%时,15%及以内部分按照清单项目原有的综合单价
计算,15%以外部分由发承包双方根据实施工程的合理成本和利润协商确定综合单价(按照新价计算);
当工程量清单缺陷导致该清单项目的工程数量减少超过15%时,实际工程量全部按照新价计算。
2024年教材:
当工程量清单缺陷导致该清单项目的工程数量增加超过15%时,15%及以内部分按照清单项目原有的综合单价
计算,15%以外部分由发承包双方根据实施工程的合理成本和利润协商确定综合单价;
当工程量清单缺陷导致该清单项目的工程数量减少超过15%时,15%及以内部分按照清单项目原有的综合单价
扣减,15%以外部分由发承包双方根据实施工程的合理成本和利润协商确定其综合单价。
2025年新教材:[注:天一文化专有版权,未经许可不可转发或复印传播]
【例17.2-1】某独立土方工程,招标文件中估计工程量为100万m3,合同中规定:土方工程单价为70元/m3,
当实际工程量超过估计工程量15%时,调整单价,单价调为65元/m3。工程结束时实际完成土方工程量为130
万m3,则土方工程款为多少万元?
解:合同约定范围内(15%以内)的工程款为:
100×(1+15%)×70=115×70=8050万元
超过15%之后部分工程量的工程款为:
(130-115)×65=975万元
则土方工程款合计=8050+975=9025万元
(4)新的综合单价的确定方法(高级方法)
①实际工程量大于合同工程量的1.15倍,并且投标报价也大于最高投标限价的1.15倍,综合单价应下调到
“最高投标限价的1.15倍。否则不调整。
②实际工程量小于合同工程量的0.85倍,并且投标报价也小于“最高投标限价×0.85×(1-报价浮动率)”,
综合单价才上调到“最高投标限价×0.85×(1-报价浮动率)”。否则不调整。
例:某工程项目招标工程量清单数量为1520m3,施工中由于设计变更调整为1824m3,该项目最高投标限价为
350元,投标报价为406元,最终的结算价为多少?
解:1824÷1520=1.2>1.15,
实际工程量大于合同工程量的1.15倍
406÷350=1.16>1.15,
投标报价大于最高投标限价的1.15倍
因此,价格应该调整,调整350×1.15=402.5
最终的结算价为:S=1.15×1520×406+(1824-1.15×1520)×402.50=740278元
17.2.3 暂列金额
(1)合同总价内的暂列金额应由发包人掌握,依据发包人发出的指令使用。
(5)在合同执行中没有发生暂列金额调整事件的,合同总价包括的暂列金额应在结算时全部扣除;如发生暂
列金额调整事件的,发承包双方应按相关规定进行暂列金额调整价格的申报、核实及确定,并支付相应的价
款。
17.2.4 暂估价
(1)发包人在招标工程量清单中给定材料暂估价和专业工程暂估价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由承包人负责招标,
应以招标确定的价格为依据取代暂估价,调整合同价格。
(2)发包人在招标工程量清单中给定材料暂估价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应由承包人进行采购定价或自主报
价(承包人自产自供的),经发包人确认单价后取代暂估价,调整合同价格。
(3)工程量清单中给定暂估价的专业工程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可参照新增工程的相关规定确定税前专业
工程价格,并以此取代专业工程暂估价,或可由发承包双方共同招标确定含税专业分包工程价格取代专业工
程暂估价,调整合同价格。
(4)由承包人作为招标人进行材料、专业工程暂估价招标的,其组织招标工作有关的费用应当被认为已经包
括在承包人的签约合同价(投标总报价)中,需要发包人配合的费用由发包人自行承担。
由发包人作为招标人进行材料、专业工程暂估价招标的,组织招标工作有关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需要承包
人配合的,应向承包人支付总承包服务费。
承包人参加暂估专业工程的投标并中标的,对专业工程提供施工管理、协调配合、工程照管、成品半成品保
护、竣工资料汇总整理等服务所需的费用应包含在中标价格中,已经计列在总承包服务费总额中的暂估专业
工程的单项总承包服务费应予扣减。
估价的材料在确定价格后,应当在综合单价中用确定单价代替原暂估价,不调整企业管理费和利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