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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2 竣竣工工验验收收管管理理
15.2.1 建筑机电工程竣工验收
1.建筑机电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相关标准
1)建筑机电工程质量验收的划分
建筑机电工程按照《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 50300-2013划分为建筑给水排水及供暖工程、通风与空调工
程、建筑电气工程、智能建筑工程、建筑节能工程、电梯工程6个分部工程。
2)单位(子单位)工程验评的工作程序
(1)组成单位(子单位)工程的分部(子分部)工程施工完毕后,由施工单位组织有关部门进行内部验评。内部验收合
格后,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验收报告和完整的质量资料,请建设单位组织相关单位验评。
(2)单位工程质量验收应由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组织施工(含分包单位)、设计、监理等单位(项目)负责人进行
单位(子单位)工程验收。
(3)在一个单位工程中,施工单位已自检合格。监理单位已预验收通过的子单位工程,建设单位可组织进行验收。在整
个单位工程进行全部验收时,已验收的子单位工程验收资料应作为单位工程验收的附件。
(4)单位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在规定时间内将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有关文件,报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3)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验收评定合格的标准
其验收评定合格的标准有5个方面:
(1)构成单位工程的各分部工程质量均应验收合格。
(2)质量控制资料应完整、真实。
(3)单位(子单位)工程所含分部工程有关安全、节能、环境保护和主要使用功能的检验资料应完整。
(4)主要功能项目的抽查结果应符合国家现行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的规定。
(5)观感质量验收应符合要求。
4)竣工验收要求 7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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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设工程项目已按要求完成;完成设8 4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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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有完整的技术资料和施工管理资料 信 。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
微
(3)已绘制竣工图;有勘察设计、系施工、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
联
(4)施工单位向建设单位移交工题程建设技术文件,并出具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
(5)工程监理单位按要求向建 押 设单位移交监理文件。
准
(6)编制完成竣工决算报告精。
(7)建设项目的档案资料齐全、完整,符合国家、省、市有关建设项目档案验收规定。
2.竣工验收实施
2)专项验收
建设单位应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建设工程项目的专项验收。包括规划、消防、节能、环保、卫生、防雷、人防、
绿化等。
(1)消防验收
①建设工程项目的消防设施、安全设施及环境保护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消防验收应在建设工程项目投入试生产前完成。
(4)建筑节能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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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建筑节能分部工程验收应由总监理工程师组织并主持,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项目质量9技1术负责人和相关专业的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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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人、质量检查员、施工员参加验收;施工单位的技术质量部门负责人应参加验收;设计单位3项目负责人及相关专业负责人应参
信
加验收;主要设备、材料供应商及分包单位负责人应参加验收。 微
系
3)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 联
一
(2)竣工验收备案的时间规定
唯
在我国境内新建、扩建、改建各类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单位应当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天内,将建
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规划、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
主管部门(备案机关)备案。
(5)建设单位办理竣工备案应当提交的文件
① 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
② 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包括工程报建日期,施工许可证号,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意见,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
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及验收人员签署的竣工验收原始文件。
③ 由规划、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
④ 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对特殊建设工程验收合格的证明文件。
⑤ 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
⑥ 法律法规规定的必须提供的其他文件。
15.2.2 工业机电工程竣工验收
1.工业机电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相关标准
1)工业机电工程质量验收的划分
工业机电工程按《工业安装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T 50252—2018划分为:土建工程、钢结构工程、设备工
程、管道工程、电气工程、自动化仪表工程、防腐蚀工程、绝热工程、炉窑砌筑工程。
2)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验收的程序
(1)工业安装工程质量验收的程序:检验批→分项工程→分部工程→单位工程。
(2)单位(子单位)工程完工后,由施工单位向建设单位提出报验申请。
(3)单位(子单位)工程由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组织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设计单位等项目负责人进行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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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验收合格的规定
(1)单位(子单位)工程所含分部工程的质量应全部为合格;
(2)单位(子单位)工程的质量控制资料应齐全。
2.竣工验收实施
3)竣工验收的组织
(1)竣工验收的组织根据建设项目的规模、工艺、技术以及对社会经济和环境的影响情况,一般可分为两种:
①大型或特大型项目和社会影响较大的项目,一般应组成竣工验收委员会进行验收,其中对工艺技术比较复杂的项目,在
验收委员会之外,还应另行组织专家咨询组,为竣工验收做准备。
②对中、小型项目可组成竣工验收组进行验收。
(2)验收委员会或验收小组成员组成:
项目竣工验收委员会或验收小组由项目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其成员由生产使用单位、勘察设计单位、工程监理单位、施工
承包商、设备供应商以及项目建设的其他相关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和专家组成。项目验收还应有环保、消防等有关部门的专家
参加。
4)竣工验收的程序
验收准备→预验收→正式验收
(2)预验收
对于工程规模和技术复杂程度大的项目,为保证项目顺利通过正式验收,在验收准备工作基本就绪后,可由上级主管部门
或项目建设单位会同施工、设计、监理、使用单位及有关部门组成预验收组,进行一次预验收。
15.2.3 工程竣工结算
1.竣工结算编制依据
(1)工程合同(包括补充协议)。 7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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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计价规范。 8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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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已确认的工程量、结算合同价款及 信 追加或扣减的合同价款。
微
(4)投标书及其附件(包含已标价系工程量清单)。
联
(5)建设工程设计文件及相关资题料。
(6)其他依据。 押
准
精
2.竣工结算编制原则
1)分部分项工程和措施项目中的单价项目编制原则
单价项目应依据发承包双方确认的工 程量与已标价工程量清单的综合单价计算;发生调整的,应以发承包双方确认调整的
综合单价计算。
2)措施项目中的总价项目编制原则
总价项目应依据已标价工程量清单的项目和 金额计算,发生调整的,应以发承包双方确认调整的金额计算。
3)其他项目编制原则
(1)计日工费用应按发包人实际签证确认的数量和 相应项目综合单价计算。
(2)暂估价材料、工程设备和专业工程暂估价中依法必须招标的,以招标确定的中标价格取代暂估价;不属于依法必须
招标的,应按合同约定的定价方式双方最终确认的价格取代暂 估价。 8
(3)总承包服务费应依据已标价工程量清单金额计算,发 生调整的,应以双方确认调整的9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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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额计算。
(4)索赔费用应依据发承包双方确认的索赔事项和金额计算 。
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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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5)现场签证费用应依据发承包双方签证资料确认的金额计算。 微
系
(6)暂列金额应减去合同价款调整(包括索赔、现场签证)金额计 算,如有余额联归发包人,如有差额由发包人补足。
一
4)规费和税金编制原则
唯
规费和税金按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的规定计算,不得作为竞争 性 费用。
5)工程实施过程中已经确认的工程计量结果和合同价款
已经确认的工程计量结果和合同价款在竣工结算办理中应直接进入结算。
3.竣工结算程序
(1)合同工程完工后,承包人应在经发承包双方确认的合同工程期中价款结算的基础上汇总编制完成竣工结算文件,并
应在提交竣工验收申请的同时向发包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
承包人应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提交竣工结算文件,经发包人催告后14天内仍未提交或没有明确答复的,发包人有权根据已
有资料编制竣工结算文件,作为办理竣工结算和支付结算款的依据,承包人应予以认可。
(2)发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文件后的28天内核对。
发包人经核实,认为承包人还应进一步补充资料和修改结算文件的,应在上述时限内向承包人提出核实意见,承包人收到
核实意见后的28天内应按照发包人提出的合理要求补充资料,修改竣工结算文件,并应再次提交发包人复核后批准。
(3)发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再次提交的竣工结算文件后的28天内予以复核,将复核结果通知承包人,并应遵守如下规
定:
① 发包人、承包人对复核结果无异议的,应在7天内在竣工结算文件上签字确认, 竣工结算办理完毕。
② 发包人或承包人对复核结果无异议部分按照前款规定办理不完全竣工结算,有异议部分由发承包双方协商解决,协商
不成的,应按照合同约定的争议解决方式处理。
(4)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竣工结算文件后的28天内,不核对竣工结算或未提出核对意见的,应视为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
算文件已被发包人认可,竣工结算办理完毕。
(5)承包人在收到发包人提出的核实意见后的28天内,不确认也未提出异议的,应视为发包人提出的核实意见已被承包
人认可,竣工结算办理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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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发包人对工程质量有异议,拒绝办理工程竣工结算的处理程序:
① 已竣工验收或已竣工未验收但实际投入使用的工程,其质量争议应按该工程保修合同执行,竣工结算应按合同约定办
理。
② 已竣工未验收且未实际投入使用的工程以及停工、停建工程的质量争议,双方应就有争议的部分委托有资质的检测鉴
定机构进行检测,并应根据检测结果确定解决方案,或按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处理决定执行后办理竣工结算,无争议部分的竣
工结算应按合同办理。
4.结算价款支付
(1)承包人应根据办结的竣工结算文件向发包人提交竣工结算价款支付申请,申请应包括下列内容:
① 竣工结算合同价款总额。
② 累计已实际支付的合同价款。
③ 应预留的质量保证金。
④ 实际应支付的竣工结算价款金额。
补充:工程竣工结算价款=合同价款+施工过程中调整预算或合同价款调整数额-预付及已结算工程价款-质量保证金。
(2)发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价款支付申请后7天内予以核实,向承包人签发竣工结算支付证书。
(3)发包人在签发竣工结算支付证书后的14天内,应按照竣工结算支付证书列明的金额向承包人支付结算价款。
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价款支付申请后7天内不予核实,不向承包人签发竣工结算支付证书的,视为承包人
的竣工结算支付申请已被发包人认可;发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支付申请7天后的14天内,按承包人提交的竣工
结算支付申请列明的金额向承包人支付结算价款。
(4)发包人未按前款规定支付竣工结算价款的,承包人可催告发包人支付,并有权获得延期支付的利息。发包人在竣工
结算支付证书签发后或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支付申请7天后的56天内仍未支付的,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承包人可与发包
人协商将该工程折价,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将该工程依法拍卖。承包人应就该工程折价或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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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质量保证金 8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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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发包人应按照合同约定的质量保证 信 金比例从结算款中预留质量保证金。
微
(2)承包人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属系于自身责任的工程缺陷修复义务的,发包人有权从质量保证金中扣除用于缺陷修复的
联
各项支出。经查验,工程缺陷属于发包题人原因造成的,应由发包人承担查验和缺陷修复的费用。
6.最终结清 押
准
缺陷责任期终止后,承包人精应按照合同约定向发包人提交最终结清支付申请。发包人对最终结清支付申请有异议的,有权
要求承包人进行修正和提供补充资 料。承包人修正后,应再次向发包人提交修正后的最终结清支付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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