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权案例|计算机软件相关文档构成作品的独创性考量
——重庆诚智鹏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棣拓软件技术(上海)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案
裁判要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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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案号 |
(2020)渝0103民初13844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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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案号 |
(2020)渝05民终8655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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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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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合议庭 |
审 判 长 樊仕琼 审 判 员 胡 进 审 判 员 彭 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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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助理 |
郑大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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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记员 |
廖 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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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 |
上诉人(原审原告):重庆诚智鹏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大坪正街118号D栋11楼8号。 法定代表人:刘尚成,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忠,重庆瀛永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湖边,重庆瀛永律师事务所律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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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原审被告):棣拓软件技术(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南桥镇环城南路1338-1号2534室。 法定代表人:张慧博,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锖,上海兰迪律师事务所律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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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裁判结果 |
一、被告棣拓软件技术(上海)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侵犯原告重庆诚智鹏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著作权的行为; 二、被告棣拓软件技术(上海)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重庆诚智鹏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31100元。 三、驳回原告重庆诚智鹏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的其它诉讼请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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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裁判结果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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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裁判时间 |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一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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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案法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第一项、第四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二条,《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二条、第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八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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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审理经过
诚智鹏公司上诉称
诚智鹏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第二项及第三项并依法改判支持诚智鹏公司全部诉讼请求。
主要理由:1.一审适用法律错误。棣拓公司在侵犯诚智鹏公司著作权的同时也对诚智鹏公司构成不正当竞争,构成了请求权的竞合,而一审未对诚智鹏公司主张的不正当竞争事实进行审理属适用法律不当。2.一审认定事实错误。涉案《尺寸链计算及公差分享软件宣传册》(以下简称《宣传册》)中的“已知条件图表”是诚智鹏公司根据其软件的各个专用属性经专业排列组合后并与表格相结合,以此向用户清楚介绍该软件产品的功能、特点,显然是作者思想的独有表达方式,具有独创性,应受著作权法保护。同样,《尺寸链计算及公差分享软件用户操作手册》(以下简称《用户操作手册》)中的软件界面图和对话框是基于诚智鹏公司独创的专用软件而形成,属于著作权法意义的作品,依法应受保护。而且,诚智鹏公司对涉案《宣传册》和《用户操作手册》中大量的由诚智鹏公司独创的专业术语也享有著作权。而一审法院均否认前述内容的作品性,属认定事实不清。3.一审未支持诚智鹏公司赔礼道歉、消除影响的请求也属适用法律不当。棣拓公司对直接抄袭涉案《宣传册》、《用户操作手册》的相关内容并以其名义通过互联网对外发布,极可能损害诚智鹏公司的商业声誉,理应承担赔礼道歉、消除影响的责任。4.一审认定的2万元赔偿金额过低,不足以弥补诚智鹏公司的损失,也不符合著作权法打击侵权、鼓励创新的立法目的;一审对维权合理费用金额也认定错误,对诚智鹏公司为维权产生的公证费和律师费均应全部支持,但一审法院却仅支持了部分费用。
棣拓公司辩称
棣拓公司答辩称,一审未对诚智鹏公司主张的所谓不正当竞争纠纷进行审理,符合法律规定;诚智鹏公司所称的“已知条件图表”是由行业相关术语组成后呈现的样式,属于涉案软件的运行界面,体现了用户与计算机之间的交流,该图表并不具有独创性;一审法院未支持诚智鹏公司提出的赔礼道歉、消除影响的诉讼请求是正确的;一审法院认定的2万元的赔偿金额过高,且根据本案实际情况一审认定的合理费用也应调低。因此,诚智鹏公司的上诉请求均不能成立。
棣拓公司上诉称
棣拓公司也提出上诉请求:请求撤销一审判决第一项及第二项,并依法改判驳回诚智鹏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主要理由:1.涉案《宣传册》中对“尺寸链计算及公差分享软件”进行宣传介绍文字内容“应用效果”缺乏独创性,不能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文字作品,不应受著作权法保护,一审法院对该文字内容的法律属性认定错误。2.涉案《宣传册》中的7个尺寸链图形系由诚智鹏公司尺寸链软件运行所得结果,并非诚智鹏公司根据其客户提供的部件机构图绘制而成,故该图形不属计算机软件作品,也不属其他法定作品类型,不具独创性,依法不受著作权法保护。3.即使棣拓公司的行为构成侵权,一审判令棣拓公司赔偿诚智鹏公司31100元奖金损失也缺乏依据。从一审法院认定构成侵权的文字内容看,其篇幅短小、独创性不高,加之棣拓公司使用该文字的方式单一、传播范围有限,则一审法院酌定的赔偿金明显过高,应适当予以调减。
诚智鹏公司辩称
诚智鹏公司答辩称,棣拓公司的上诉请求缺乏依据,依法应被驳回。
一审原告诉称
诚智鹏公司向一审法院提出诉讼请求: 1.判令棣拓公司立即停止侵犯诚智鹏公司计算机软件文档著作权及不正当竞争的行为;2.棣拓公司在其官方网站(网址:www.dtas-china.com/)“公司首页”界面显著位置连续30天发布向诚智鹏公司致歉的声明,并在全国性有影响力的行业媒体(1、机械CAD论坛(网址:http:www.jxcad.cn)、2、人民网(网址:http:www.people.com.cn/)、3新华网(网址:http:www.xinhuanet.com)、4、新浪网(网址:http:www.sina.com.cn/)、5、西莫论坛(网址:http:bbs.simol.cn/))显著位置刊登向诚智鹏公司致歉的声明,消除影响;3.判令棣拓公司立即赔偿诚智鹏公司经济损失10万元;4.判令棣拓公司立即赔偿诚智鹏公司因制止侵权行为所支出的合理费用34100元;5、本案诉讼费用由棣拓公司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如下事实:
一审法院认为
一审裁判结果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第一项、第四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二条、《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二条、第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八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棣拓软件技术(上海)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侵犯原告重庆诚智鹏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著作权的行为;二、被告棣拓软件技术(上海)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重庆诚智鹏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31100元。三、驳回原告重庆诚智鹏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的其它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原告重庆诚智鹏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负担1000元,被告棣拓软件技术(上海)有限公司负担1300元。
二审法院认定事实
二审法院认为
二审裁判结果
审 判 长 樊仕琼
审 判 员 胡 进
审 判 员 彭 浩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一日
法 官 助 理 郑大地
书 记 员廖 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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