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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权案例|计算机软件相关文档构成作品的独创性考量

版权案例|计算机软件相关文档构成作品的独创性考量

——重庆诚智鹏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棣拓软件技术(上海)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案

裁判要旨

计算机软件产品的《宣传册》《操作手册》等集文字、图表、界面等内容于一体的文档,不因其作为整体已取得作品登记而当然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文字、图表需分别具备独创性,这种独创性只及于表达不及于思想,该表达除了体现创作者的个性,还要达到与公有领域的表达相区分的程度。如果该表达与公有领域的表达存在普通人能够识别的差异,则应认定该文字、图形、图表具有独创性并构成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反之则否。用户界面及对话框界面截图描述的是计算机软件程序运行的情况和结果,而非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人对其软件程序使用方法独创性的表达,故均不属于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不应当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一审承办人谢琼  法官助理胡冰倩】
裁判文书摘要

一审案号

(2020)渝0103民初13844号

二审案号

(2020)渝05民终8655号

案由

著作权侵权纠纷

二审合议庭

审   判   长  樊仕琼

审   判   员  胡   进

审   判   员  彭   浩

法官助理

郑大地

书记员

廖   妤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重庆诚智鹏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大坪正街118号D栋11楼8号。

法定代表人:刘尚成,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忠,重庆瀛永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湖边,重庆瀛永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棣拓软件技术(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南桥镇环城南路1338-1号2534室。

法定代表人:张慧博,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锖,上海兰迪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审裁判结果

一、被告棣拓软件技术(上海)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侵犯原告重庆诚智鹏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著作权的行为;

二、被告棣拓软件技术(上海)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重庆诚智鹏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31100元。

三、驳回原告重庆诚智鹏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的其它诉讼请求。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裁判时间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一日

涉案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第一项、第四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二条,《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二条、第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八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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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渝05民终8655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重庆诚智鹏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大坪正街118号D栋11楼8号。
法定代表人:刘尚成,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忠,重庆瀛永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湖边,重庆瀛永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棣拓软件技术(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南桥镇环城南路1338-1号2534室。
法定代表人:张慧博,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锖,上海兰迪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上诉人重庆诚智鹏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诚智鹏公司)与上诉人棣拓软件技术(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棣拓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双方均不服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2020)渝0103民初1384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诚智鹏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刘尚诚、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忠、潘湖边,上诉人棣拓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高锖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诚智鹏公司上诉称

诚智鹏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第二项及第三项并依法改判支持诚智鹏公司全部诉讼请求。

主要理由:1.一审适用法律错误。棣拓公司在侵犯诚智鹏公司著作权的同时也对诚智鹏公司构成不正当竞争,构成了请求权的竞合,而一审未对诚智鹏公司主张的不正当竞争事实进行审理属适用法律不当。2.一审认定事实错误。涉案《尺寸链计算及公差分享软件宣传册》(以下简称《宣传册》)中的“已知条件图表”是诚智鹏公司根据其软件的各个专用属性经专业排列组合后并与表格相结合,以此向用户清楚介绍该软件产品的功能、特点,显然是作者思想的独有表达方式,具有独创性,应受著作权法保护。同样,《尺寸链计算及公差分享软件用户操作手册》(以下简称《用户操作手册》)中的软件界面图和对话框是基于诚智鹏公司独创的专用软件而形成,属于著作权法意义的作品,依法应受保护。而且,诚智鹏公司对涉案《宣传册》和《用户操作手册》中大量的由诚智鹏公司独创的专业术语也享有著作权。而一审法院均否认前述内容的作品性,属认定事实不清。3.一审未支持诚智鹏公司赔礼道歉、消除影响的请求也属适用法律不当。棣拓公司对直接抄袭涉案《宣传册》、《用户操作手册》的相关内容并以其名义通过互联网对外发布,极可能损害诚智鹏公司的商业声誉,理应承担赔礼道歉、消除影响的责任。4.一审认定的2万元赔偿金额过低,不足以弥补诚智鹏公司的损失,也不符合著作权法打击侵权、鼓励创新的立法目的;一审对维权合理费用金额也认定错误,对诚智鹏公司为维权产生的公证费和律师费均应全部支持,但一审法院却仅支持了部分费用。

棣拓公司辩称

棣拓公司答辩称,一审未对诚智鹏公司主张的所谓不正当竞争纠纷进行审理,符合法律规定;诚智鹏公司所称的“已知条件图表”是由行业相关术语组成后呈现的样式,属于涉案软件的运行界面,体现了用户与计算机之间的交流,该图表并不具有独创性;一审法院未支持诚智鹏公司提出的赔礼道歉、消除影响的诉讼请求是正确的;一审法院认定的2万元的赔偿金额过高,且根据本案实际情况一审认定的合理费用也应调低。因此,诚智鹏公司的上诉请求均不能成立。

棣拓公司上诉称

棣拓公司也提出上诉请求:请求撤销一审判决第一项及第二项,并依法改判驳回诚智鹏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主要理由:1.涉案《宣传册》中对“尺寸链计算及公差分享软件”进行宣传介绍文字内容“应用效果”缺乏独创性,不能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文字作品,不应受著作权法保护,一审法院对该文字内容的法律属性认定错误。2.涉案《宣传册》中的7个尺寸链图形系由诚智鹏公司尺寸链软件运行所得结果,并非诚智鹏公司根据其客户提供的部件机构图绘制而成,故该图形不属计算机软件作品,也不属其他法定作品类型,不具独创性,依法不受著作权法保护。3.即使棣拓公司的行为构成侵权,一审判令棣拓公司赔偿诚智鹏公司31100元奖金损失也缺乏依据。从一审法院认定构成侵权的文字内容看,其篇幅短小、独创性不高,加之棣拓公司使用该文字的方式单一、传播范围有限,则一审法院酌定的赔偿金明显过高,应适当予以调减。

诚智鹏公司辩称

诚智鹏公司答辩称,棣拓公司的上诉请求缺乏依据,依法应被驳回。

一审原告诉称

诚智鹏公司向一审法院提出诉讼请求: 1.判令棣拓公司立即停止侵犯诚智鹏公司计算机软件文档著作权及不正当竞争的行为;2.棣拓公司在其官方网站(网址:www.dtas-china.com/)“公司首页”界面显著位置连续30天发布向诚智鹏公司致歉的声明,并在全国性有影响力的行业媒体(1、机械CAD论坛(网址:http:www.jxcad.cn)、2、人民网(网址:http:www.people.com.cn/)、3新华网(网址:http:www.xinhuanet.com)、4、新浪网(网址:http:www.sina.com.cn/)、5、西莫论坛(网址:http:bbs.simol.cn/))显著位置刊登向诚智鹏公司致歉的声明,消除影响;3.判令棣拓公司立即赔偿诚智鹏公司经济损失10万元;4.判令棣拓公司立即赔偿诚智鹏公司因制止侵权行为所支出的合理费用34100元;5、本案诉讼费用由棣拓公司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如下事实:

一、诚智鹏公司、棣拓公司主体概况
诚智鹏公司成立于2007年12月,经营范围:计算机软硬件技术开发;计算机系统服务;通信设备技术咨询;销售:计算机、软件及辅助设备、通讯器材、办公设备及耗材、办公用品、文化用品、日用百货。该公司主营业务:“尺寸链计算及公差分析”软件开发、销售、服务;为企业提供尺寸链计算、公差分析以及尺寸工程服务。2009年8月,该公司研发的“诚智鹏尺寸链计算及公差分析软件V4.1”取得了《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
棣拓公司成立于2017年9月,经营范围:从事软件科技、计算机信息科技、自动化科技、机械科技领域内的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计算机软件开发,计算机、软件及辅助设备的批发、零售。
二、诚智鹏公司主张保护的《宣传册》、《用户操作手册》情况
2008年11月,诚智鹏公司制作了《尺寸链计算及公差分析软件用户操作手册》(以下简称用户操作手册)并于2018年1月29日在重庆市版权局进行了著作权登记,取得了《作品登记证书》(登记号:渝作登字-2018-A-00290142),该《作品登记证书》载明:作品类别:文字;作者:刘尚成;著作权人:重庆诚智鹏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创作完成日期:2008年11月3日;首次发表/出版/制作日期:2008年11月3日。该用户操作手册主要介绍“尺寸链计算及公差分析”软件的运行环境及使用操作方法。加盖了重庆市版权局作品自愿登记专用章的《用户操作手册》封面印制有“重庆诚智鹏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2016年”字样。 该《用户操作手册》分为“序”、“概述”、“系统运行环境”、“系统使用操作”、“实例讲解”、“常见错误分析”、“附录”七个部分,主要介绍了“尺寸链计算及公差分析”软件的运行环境及使用方法。
2015年3月,诚智鹏公司制作了《尺寸链计算及公差分析软件宣传册》(以下简称宣传册)并于2018年1月29日在重庆市版权局进行了著作权登记,取得了《作品登记证书》(登记号:渝作登字-2018-A-00290141),该《作品登记证书》载明:作品类别:文字;作者:刘尚成;著作权人:重庆诚智鹏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创作完成日期:2015年3月5日;首次发表/出版/制作日期:2015年3月5日。该宣传册包含诚智鹏公司大事记、产品介绍、产品功能特点、应用效果、整车应用案例、发动机应用案例、军工产品应用案例、未来企业设计流程。其中第六页“应用效果Application effect”有四个自然段:1、缩短尺寸链计算分析周期90%以上 根据有关统计数据,以一个枪械产品为例,采用现有计算分析方式,尺寸链的计算分析周期为6个月,通过本软件计算分析,尺寸链计算分析周期缩短为2个星期内。2、保证尺寸链计算以及公差分析结果“5100” 采用软件后,保证所有的尺寸链计算分析结果精度不低于5位【中间计算结果采用7为(注:错别字,应为“位”)精度】,保证所有计算结果100%正确、可靠。“5100”就是保证计算结果达到5位精度,100%正确、可靠。3、降低产品研发成本10% 现有的尺寸链计算分析方式,需要反复试制、实验,第一次试制、实验需要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造成研发成本居高不下。4、解决设计与加工中的矛盾,提高产品质量 对于设计者来说,为了满足产品质量要求,精度越高越好;对于加工者来说,为了降低成本,希望能放宽公差使加工容易,通过本软件能实现生产高质量、低成本产品之目的,实现设计精度和加工精度的统一。
2015年7月,诚智鹏公司委托重庆涵信图文制作有限公司印制了4000册《宣传册》。
三、棣拓公司被指控的侵犯诚智鹏公司著作权的行为
2018年2月2日,诚智鹏公司向重庆市江北公证处申请对相关网站中网页的信息和现状进行保全证据,当天,在重庆市江北公证处公证员和工作人员的监督下,诚智鹏公司委托代理人在该公证处的电脑上进行了以下操作:1、在桌面新建文件夹,命名“重庆诚智鹏科技有限责任公司”;2、打开桌面“360极速浏览器”快捷方式,进入“百度”后,搜索“棣拓软件”,在搜索结果中选择“公差分析/尺寸链/尺寸链计算-棣拓软件技术(上海)有限公司”;3、进入显示为“棣拓软件”(地址为“http://dtas-china.com/”)的网站,点击该网站“公司新闻”中的“2018-01-09 09:01尺寸链及公差分析系统,原来功能这么强大”进入相关页面,对该页面进行浏览,并将网页分别以图片及网页形式保存至上述“重庆诚智鹏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文件夹。当日,重庆市江北公证处对公证过程及所得内容出具了(2018)渝江证字第4002号《公证书》,该公证书附刻录光盘一张;打印页一页;诚智鹏公司支付公证费1100元。
2019年9月12日,诚智鹏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尚成向重庆市南岸公证处申请对DTAS尺寸链和公差计算QQ群内上传的尺寸链仿真计算软件DTAS_V8.1_代理.pdf文件的内容进行保全证据公证。当日,刘尚成利用该公证处的计算机进行了操作:1、刘尚成启动计算机;2、启动“屏幕录像专家V2017”软件;3、打开桌面QQ快捷方式,输入QQ号码:29XXXX43,并输入密码;4、刘尚成通知了该QQ所绑定的手机号码1360XXXX430机主,由对方编辑DL4634发送到1069070069,通过密保方式登录此QQ。5、打开“DTAS尺寸链和公差计算”QQ群,在群文件中找到文件名为“尺寸链仿真计算软件DTAS_V8.1_代理.pdf”的文件并保存到电脑桌面;6、回到QQ文件界面找出上述文件的上传者为DTAS-张慧博(152XXX80)。7、用QQ浏览器打开保存在电脑桌面的“尺寸链仿真计算软件DTAS_V8.1_代理.pdf”文件,并实时打印了该文件,共计53页(见附件一)。8、点开了上传者张慧博(152XXX80)的QQ个人信息界面,截屏并打印该页面,共1页(见附件2)。9、打印完毕后,关闭“屏幕录像专家V2017”软件,该软件实时生成一个名为“录像27.avi”的视频文件。10、由公证处工作人员将“录像27.avi”的视频文件和保存的“尺寸链仿真计算软件DTAS_V8.1_代理.pdf”文件在该公证处刻录成DVD光盘1张(见附件3)。当日,重庆市南岸公证处出具(2019)渝南岸证字第4719号《公证书》,该公证书附件:1、“尺寸链仿真计算软件DTAS_V8.1_代理.pdf”文件共计53页。2、张慧博(152XXX80)的QQ个人信息共计1页。3、DVD光盘一张。诚智鹏公司为此支付公证费3000元。
一审当庭播放第4002号《公证书》所附光盘和第4719号《公证书》所附光盘,第4719号公证书所附光盘显示“尺寸链仿真计算软件DTAS_V8.1_代理.pdf”由张慧博在2017年10月9日上传。“尺寸链仿真计算软件DTAS_V8.1_代理.pdf”文件内容是《DTAS尺寸链和公差分析专家系统》,共53页,介绍了棣拓公司的情况、DTAS软件的应用流程、主要功能、DTAS软件界面和功能、DTAS仿真分析原理和方法、案例等。
一审庭审中,将《宣传册》、《用户操作手册》的内容与第4002号公证书、第4719号公证书公证的内容进行比对,诚智鹏公司指控棣拓公司实施的侵权行为:
1、第4002号公证书所附打印页的内容为:棣拓公司网站“公司新闻”栏的文章《尺寸链及公差分析系统,原来功能这么强大》,该篇文章共五个部分,第一部分文字内容是“尺寸链及公差分析系统我们都听过,但是你知道尺寸链及公差系统功能具体体现在哪吗?”第二、三、四、五部分的文字内容与前述宣传册第六页“应用效果”的文字内容完全相同,连“中间计算结果采用7为精度”的错别字“为”也是相同的错别字(正确的字是“位”)。
2、《宣传册》第5页介绍“自动生成计算报告”这一产品功能时,在“尺寸链计算报告”界面里有七个尺寸链图形,第4719号公证书附件《DTAS尺寸链和公差分析专家系统》PDF文件第14页“DTAS界面和功能-自动生成计算报告”页面中的“尺寸链图”这一步骤列举了六个尺寸链图形作为图例,这六个尺寸链图形的形状、角度等与宣传册第5页七个尺寸链图形中的六个完全相同。
3、《宣传册》第10页“已知条件”图表中描述环属性的数据类型包括“编号、基本尺寸、上偏差、下偏差、环类型、公差、属性、传递系数、求解类型、分布状态、工作温度”,呈横向排列。第4719号公证书附件《DTAS尺寸链和公差分析专家系统》PDF文件第11页“数据输入”页面中的需要输入的数据类型包括:编号、基本尺寸、上偏差、下偏差、公差、环类型、传递系数、贡献率、求解类型、分布状态、环说明、材料、膨胀系数、工作温度等,呈横向排列。
4、《用户操作手册》第43页“尺寸环属性”对话框图片,显示该对话框中设置有“HB查询”(注:“HB”代表航空工业标准),第4719号公证书附件一《DTAS尺寸链和公差分析专家系统》PDF文件第12页“DTAS界面和功能-公差分析和公差分配”介绍“数据输入界面”时有三个对话框,其中“尺寸环属性”对话框也设置有“HB查询”。
5、《用户操作手册》第54页、第55页“尺寸链计算向导-设置计算类型和方法”界面图中“计算类型”下横向并行排列着:○正计算 ○反计算○中间计算三个选项,“计算方法”下横向并行排列:○极值法 ○概率法两个选项。“计算方法(反计算)”下横向并行排列:○等公差 ○等公差等级两个选项。
《DTAS尺寸链和公差分析专家系统》PDF文件第8页“DTAS主要功能介绍”、第12页“DTAS界面和功能-公差分析和公差分配”在描述“计算类型”、“计算方法”、“计算方法(反计算)”时亦是与《用户操作手册》的描述及排列完全相同。
6、《用户操作手册》第66页“仿真分析计算结果”界面图左侧显示参数设置栏,需要用户输入仿真次数、目标最小值、目标最大值,右侧“结果显示”采用了柱状图形式。第4719号公证书附件《DTAS尺寸链和公差分析专家系统》PDF文件第6页右上角亦以柱状图的形式显示仿真分析计算结果,采用红色和绿色,分别代表不合格和合格。同时,参数设置栏的设置与《用户操作手册》第66页“仿真分析计算结果”界面图相同。
7、《用户操作手册》第43页“尺寸环属性”对话框图片,在此对话框中,显示设置有尺寸环编号、“环属性”(闭环、增环、减环、空环)、基本尺寸、上偏差、正偏差、公差、孔查询、轴查询、HB查询、“环说明”、“热膨胀”(工作温度、材料、膨胀系数)、“零件信息”(零件名称、零件图号、零件版本号)。第4719号公证书附件《DTAS尺寸链和公差分析专家系统》PDF文件第12页数据输入界面的“尺寸环属性 尺寸环信息”对话框图中亦有相同设置。
一审庭审中,棣拓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慧博当庭在百度网站搜索3DCS(美国的公差分析软件),在3DCS公差分析操作步骤第七步“分析”也是以柱状图的形式表现结果。诚智鹏公司对这一事实无异议,只是认为如果使用3DCS软件进行仿真分析需要输入更多的参数。
四、棣拓公司被控实施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一审庭审中,诚智鹏公司举示了在2018年8月21日自行录制的视频,内容是当天该公司员工在百度网站搜索栏输入“诚智鹏”时,在网页弹出的搜索结果中点击“诚智鹏”访问的却是棣拓公司的官方网站。当日,诚智鹏公司员工代表诚智鹏公司向百度公司举报投诉,百度公司随后进行了纠正。
诚智鹏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尚成当庭在电脑上登录百度官网,打开百度官方网站,用诚智鹏公司员工“晴晴晴朗day”在百度注册的账号(136XXXX0430)登录个人中心,点击举报,跳转的页面是“我的举报”,显示有一条举报信息,举报类型为虚假欺诈,冒充官网,点击详情,显示投诉棣拓公司实施网页链接翻转的事实已经百度调查处理完毕。
五、本案的其他情况
诚智鹏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尚成在庭审中陈述,热膨胀可以用材料膨胀来替换,工作温度可以用环境温度来替换,概率法可以用统计法来替换,国家尺寸链计算标准就是采用的统计法这一名词,等公差可以用平均公差来替换,正计算可以用公差校核来替换,公差分配可以用公差设计来替换,公差校核和公差设计正好是国家尺寸链计算标准中所使用的词汇。此外,诚智鹏公司为本案已支出律师费30000元。

一审法院认为

一审法院认为,依据本案查明的事实及双方当事人的诉辩意见,本案存在如下争议焦点:1、诚智鹏公司能否在本案中一并主张被告构成著作权侵权及不正当竞争;2、《宣传册》的文字内容、图形、图表是否全部应当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用户操作手册》是否全部应当受到《著作权法》和《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的保护;3、诚智鹏公司指控棣拓公司实施的侵犯诚智鹏公司著作权的行为是否都成立;4、棣拓公司对其已实施的侵权行为应当承担的具体民事责任。下面分别评析。
一、诚智鹏公司能否在本案中一并主张棣拓公司构成著作权侵权及不正当竞争
本案中,诚智鹏公司指控棣拓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慧博在QQ群上传的“尺寸链仿真计算软件DTAS_V8.1_代理.pdf”文件以及棣拓公司网站的文章侵犯了诚智鹏公司享有的著作权,同时,诚智鹏公司又以2018年8月21日该公司员工在百度搜索引擎输入“诚智鹏”公司名称而跳转到棣拓公司网站这一事实来指控被告实施了不正当竞争行为,一审法院认为诚智鹏公司指控棣拓公司侵犯其著作权的侵权行为和指控棣拓公司实施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并非同一侵权行为,故不构成请求权的竞合。因此,依照法律规定,本案仅审理著作权侵权纠纷,诚智鹏公司可另案诉讼不正当竞争侵权纠纷。棣拓公司的抗辩理由成立,应以采纳。
二、《宣传册》的文字内容、图形、图表是否全部应当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用户操作手册》是否全部应当受到《著作权法》和《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的保护
《著作权法》的立法目的是为了保护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作者的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二条规定,著作权法所称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提供的涉及著作权的底稿、原件、合法出版物、著作权登记证书、认证机构出具的证明、取得权利的合同等,可以作为享有著作权的证据。根据上述法律法规的规定,受到《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必须具备独创性,这种独创性的表达除了体现创作者的个性,还要达到与公有领域的表达相区分的程度,如果该表达与公有领域的表达存在普通人能够识别的差异,则应认定该表达具有独创性并构成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
本案诚智鹏公司举示了《尺寸链计算及公差分析软件宣传册》及《作品登记证书》,该宣传册主要介绍了原告公司的发展情况、产品介绍、产品功能特点、应用效果、整车应用案例、发动机应用案例、军工产品应用案例、未来企业设计流程等,宣传册的文字内容特别是第六页“应用效果”的文字内容,从其结构安排和具体语言表达来看,着重体现了用户使用原告软件后的实际应用效果,具有一定的独创性,满足著作权法对文字作品的形式要求,应认定为文字作品,应当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
《宣传册》第4页、第5页介绍了“诚智鹏尺寸链计算及公差分析软件”的产品功能特点,其中第5页介绍“自动生成计算报告”这一产品功能特点时,在“尺寸链计算报告”中使用了七个尺寸链图,该七个尺寸链图是原告根据客户提供的部件结构图绘制的尺寸链图形,非该行业公有领域的通用图形,因此,该七个尺寸链图应当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
《宣传册》第10页的“已知条件图表”是较简单的表格,表格内有编号、基本尺寸、上偏差、下偏差、环类型、公差、属性、传递系数、求解类型、分布状态、工作温度等需要用户输入的数据,这种样式的表格较普通,在日常生活中亦经常运用,故不具有独创性,此图表不受《著作权法》的保护。
《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二条规定计算机软件是指计算机程序及其有关文档。第三条第(2)项规定:“计算机文档是指用来描述程序的内容、组成、设计、功能规格、开发情况、测试结果及使用方法的文字资料和图表等,如程序设计说明书、流程图、用户手册等”。诚智鹏公司举示了其制作的《用户操作手册》及《作品登记证书》,拟证明《用户操作手册》取得了著作权登记,应当受到保护。该《用户操作手册》从“序”、“概述”、“系统运行环境”到“系统使用操作”、“实例讲解”、“常见错误分析”,通过文字、图表、图片等形式向用户介绍“诚智鹏尺寸链计算及公差分析软件”的运行环境、使用操作方法等。但是,因为计算机文档是为描述计算机程序服务的,其内容的选择受到描述对象的客观限制,所以,可予以著作权法保护的计算机文档,还应符合作品的实质要件,尤其是具备计算机文档应有的独创性,具体到本案,也就是诚智鹏公司需要举证证明其《用户操作手册》中描述其软件程序功能、使用方法的文字和图表等具备独创性,换而言之,只有《用户操作手册》中描述程序内容、组成、设计、功能、使用方法的文字和图表具有独创性的表达才能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属于公有领域的表达部分也不受著作权法的保护。
在《用户操作手册》中诚智鹏公司大量使用了用户使用该软件时会出现的用户界面图和程序运行中用户与计算机之间的对话框界面图,一审法院认为,用户界面在计算机屏幕上体现了程序运行的过程和结果,是为了让用户实现对计算机的操作,对话框是程序指引用户进行下一步的操作或进行相关提示或警示,用户界面及对话框界面均体现的是用户与计算机之间的交流,对话框也体现在用户界面中,用户界面和对话框均不属于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不应当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同时,诚智鹏公司亦未举证证明其在《用户操作手册》中使用用户界面图和对话框图来描述其程序使用方法属于独创性的表达,因此,该部分表达不受《著作权法》的保护。
三、诚智鹏公司指控被告实施的侵犯诚智鹏公司的著作权的行为是否都成立
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行为系侵权行为。根据庭审查明的事实,2018年9月,被告在其公司网站“公司新闻”栏的文章《尺寸链及公差分析系统,原来功能这么强大》中全文复制了原告制作的宣传册第六页“应用效果”的文字内容,连“中间计算结果采用7为精度”的错别字“为”也是相同的错别字。被告未举示证据证明这篇文章系其独立创作完成,而原告在2015年7月印制了4000册《宣传册》,被告作为同行业的企业,完全有可能接触到原告制作的《宣传册》,因此,在棣拓公司未举证证明其复制行为得到了诚智鹏公司许可的情况下,被告的行为侵犯了诚智鹏公司对其文字作品的复制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系侵权行为,棣拓公司应当承担侵权的民事责任。
《用户操作手册》印制于2016年,根据常理,购买了诚智鹏公司软件的用户都可能得到《用户操作手册》,而棣拓公司法定代表人在2017年10月上传“尺寸链仿真计算软件DTAS_V8.1_代理.pdf”文件(《DTAS尺寸链和公差分析专家系统》PDF文件)到QQ群,不能排除张慧博在上传“尺寸链仿真计算软件DTAS_V8.1_代理.pdf”文件前有可能实际接触到《用户操作手册》。
通过将《宣传册》、《用户操作手册》与《DTAS尺寸链和公差分析专家系统》PDF文件比对,一审法院认为:
1、《DTAS尺寸链和公差分析专家系统》PDF文件第14页介绍“DTAS界面和功能-自动生成计算报告”时,在涉及尺寸链图这一步骤中列举的六个尺寸链图与宣传册第5页七个尺寸链图形中的六个完全相同,被告辩称系其软件展现的计算结果,但是,被告并没有举示相应的证据证明该六个尺寸链图是根据该公司客户提供的产品/部件结构图而绘制的尺寸链图,因此,被告使用该六个尺寸链图的行为构成复制抄袭,系侵权行为,应当承担侵权的民事责任。
2、《诚智鹏尺寸链计算及公差分析软件V4.1》和《DTAS软件》均属于尺寸链计算及公差分析软件,性质和功能相似,而相同性质软件的用户需求是大致一样的,因此,《诚智鹏尺寸链计算及公差分析软件V4.1》和《DTAS软件》两款软件在设计等方面肯定会具有一定的相似性,原被告双方作为同行业的企业应当对对方有一定的包容。
《用户操作手册》中为了精准介绍“诚智鹏尺寸链计算及公差分析软件V4.1”程序使用方法必然会使用用户使用软件时的界面图或对话框图以达到指导用户正确使用软件的目的。原告指控被告侵权的“HB查询”、“热膨胀”、“零件信息”等出现在“尺寸环属性”对话框图中;“正计算”、“反计算”、“中间计算”、“极值法”、“概率法”、“等公差”、“等公差等级”出现在“尺寸链计算向导-设置计算类型和方法”对话框图中;“参数设置(仿真次数、目标最小值、目标最大值)”、“柱状图”出现在“仿真分析计算结果”对话框图中,本院认为,《用户操作手册》中的用户界面图和对话框图描述的依然是程序运行的情况和结果,而非原告对其软件程序使用方法独创性的表达,“HB查询”系按钮名称,属于对操作方法的简单描述,不具有独创性。“热膨胀”信息栏目和“零件信息”栏目系诚智鹏公司软件本身使用过程中需要用户输入的信息,栏目名称本身不具有独创性,也不能认定为《用户操作手册》中的独创性表达。正计算、反计算、中间计算、极值法、概率法等系在尺寸链计算及公差分析中常用的数学概念,这几种方法在对话框中均为横向排列,相对简单,不属于独创性的表达。“仿真分析计算结果”对话框图中显示参数设置的各要素(仿真次数、目标最小值、目标最大值)、排列方式、仿真分析结果以柱状图形式来表现等,均是尺寸链计算中公差分析和公差分配的通常做法,不能认定属于独创性表达。因此,诚智鹏公司在《用户操作手册》、《宣传册》中使用用户界面图和对话框图来描述其软件使用方法的部分不受《著作权法》的保护。棣拓公司在《DTAS尺寸链和公差分析专家系统》PDF文件中使用和原告相似的用户界面图和对话框图介绍棣拓公司软件的使用方法和功能不构成侵权,诚智鹏公司指控棣拓公司上述行为侵犯其著作权的理由不成立,不应予以支持。
四、棣拓公司对其已实施的侵权行为应当承担的具体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规定,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本案中,鉴于棣拓公司未经许可,擅自使用原告宣传册中的文字和尺寸链图形的行为侵犯了诚智鹏公司享有的著作权中的复制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故诚智鹏公司要求棣拓公司立即停止侵权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应予以支持。诚智鹏公司要求棣拓公司在相关媒体上公开致歉、消除影响的诉讼请求,因赔礼道歉主要系侵害人身权的责任承担方式,而棣拓公司侵犯的诚智鹏公司享有的复制权属于著作权中的财产性权利,故赔礼道歉不宜适用于本案,诚智鹏公司要求棣拓公司赔礼道歉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消除影响的民事责任一般适用于当事人的名誉或商誉受损的情形,如上所述,诚智鹏公司在本案中受到侵害的是财产性权利,其未能证明其商誉因被诉侵权行为遭受到不良影响,故对诚智鹏公司要求棣拓公司在棣拓公司公司网站及其他网站上刊登致歉声明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关于经济损失赔偿数额。《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九条规定,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规定“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无法确定的,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请求或者依职权适用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确定赔偿数额。人民法院在确定赔偿数额时,应当考虑作品类型、合理使用费、侵权行为性质、后果等情节综合确定。”第二十六条规定,制止侵权行为的合理开支包括权利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对侵权行为进行调查、取证的合理费用,也可以将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律师费用计算在赔偿范围内。鉴于原告未能举证证明其因被告的侵权行为所遭受的实际损失或被告因侵权获得的利益,其主张依据法定赔偿标准确定赔偿金额,予以支持。综合考虑诚智鹏公司文字作品的类型、创作难度、被告侵权的内容范围和情节等因素,酌定经济损失金额20000元。根据法律规定,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诚智鹏公司因棣拓公司侵犯了其宣传册的部分内容而支出的公证费1100元应由棣拓公司承担,但诚智鹏公司主张棣拓公司侵犯其用户操作手册著作权因不成立,该部分的公证费3000元应由诚智鹏公司自行承担,诚智鹏公司要求棣拓公司承担该部分公证费,不予支持;律师费亦系诚智鹏公司实际支出,但金额过高,根据律师行业收费标准、律师在案件中的工作量以及对于诉讼请求的支持比例,酌定为10000元。

一审裁判结果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第一项、第四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二条、《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二条、第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八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棣拓软件技术(上海)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侵犯原告重庆诚智鹏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著作权的行为;二、被告棣拓软件技术(上海)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重庆诚智鹏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31100元。三、驳回原告重庆诚智鹏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的其它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原告重庆诚智鹏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负担1000元,被告棣拓软件技术(上海)有限公司负担1300元。

二审法院认定事实

二审经审理查明:涉案《宣传册》第4页、第5页载明的是介绍诚智鹏公司开发的“尺寸链计算及公差分享软件”产品具有的“产品功能特点”的若干项内容。在第5页上介绍该软件产品具有的“自动生成计算报告”这一功能时,首先用文字进行表述:“系统提供自动生成符合国家标准以及企业相关标准的《尺寸链计算报告》,报告格式可以根据企业相关标准任意调整,生成的报告为WORD文档,可以进行后期处理”,然后用一个计算机界面图片上展示的内容加以说明,该计算机界面图片上展示的是“尺寸链计算报告”的4页内容,其中第3页中部有7个尺寸链图形。
还查明:涉案《宣传册》第10页的标题是“军工产品应用案例”,内容是将“尺寸链计算及公差分享软件”应用于某款军工产品的案例分析,该部分内容由文字及图片、图表共同构成。其中,首部文字为:“为了计算某款型号枪击锤位于待击发位时的间隙X大小,通过手工方式计算,1个工程师花了1个多月的时间,通过软件只用2个小时左右。部件结构图如右”。在该段文字的右方和中下方分别展示了数张图片及图表。其中“已知条件”图表位于该页面的中部左侧。
本院二审查明的其他事实与一审查明的事实相同。

二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著作权法所称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作品应当是思想或者情感的表达,而非思想或者情感本身。著作权保护只及于表达,而不及于思想、概念、原理或发现等。
上诉人诚智鹏公司与被上诉人棣拓公司在二审诉讼中主要争议:1、棣拓公司在其官网“公司新闻”栏中发布的文章及其《DTAS尺寸链和公差分析专家系统》PDF文件中的涉案内容是否侵犯了诚智鹏公司的著作权。2、如果棣拓公司构成侵权,棣拓公司应如何承担责任,主要是赔偿金额如何确定的问题。
关于是否侵权的问题。(1)对于涉案《宣传册》中纯文字部分的内容。该宣传册第6页中的文字内容介绍了用户实际使用诚智鹏公司开发的尺寸链计算及公差分享软件后将产生的四个方面效果(即缩短尺寸链计算分析周期90%以上、保证尺寸链计算以及公差分析结果“5100”、降低产品研发成本10% 、解决设计与加工中的矛盾,提高产品质量),虽然篇幅短小,但具有一定独创性且能以某种有形形式进行复制,应认定为受著作权法保护的文字作品。而棣拓公司于2018年9月在其公司网站“公司新闻”栏的文章《尺寸链及公差分析系统,原来功能这么强大》中几乎全文复制了诚智鹏公司的前述文字内容,且诚智鹏公司在2015年7月曾印制《宣传册》数千册,棣拓公司作为诚智鹏公司的同行,完全可能接触该宣传册,棣拓公司又无证据证明其使用该文字作品得到诚智鹏公司的授权,故一审法院认定棣拓公司侵犯了该作品的著作权,并无不当。(2)对于涉案《宣传册》中尺寸链图形部分的内容。该《宣传册》第5页上介绍其开发的软件产品具有“自动生成计算报告”的功能特点时,采用了文字描述并辅以计算机界面图片的方式来予以说明,该部分内容为诚智鹏公司所独创,属于受著作权法保护的文字作品,该图片中展示的7个尺寸链图形系该作品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且不属该行业公有领域的通用图形。而棣拓公司在其制作的《DTAS尺寸链和公差分析专家系统》PDF文件第14页中介绍“DTAS界面和功能-自动生成计算报告”时,在涉及尺寸链图这一步骤中列举的6个尺寸链图与涉案《宣传册》第5页中的7个尺寸链图形中的6个完全相同,棣拓公司辩称系其软件展现的计算结果,但其并未举证证明该6个尺寸链图是根据该公司客户提供的产品/部件结构图绘制而来,应认定棣拓公司使用该6个尺寸链图属于擅自复制诚智鹏公司前述作品的行为,故一审法院认定该行为侵犯了诚智鹏公司的著作权,也无不当。(3)对于涉案《宣传册》中相关图表内容以及涉案《用户操作手册》中相关内容。该《宣传册》第10页中的“已知条件”图表与该页面中的文字内容相结合共同完成对该页面中“军工产品应用案例”项下内容的介绍,该项下内容属于具有一定独创性的文字作品,该图表系该部分内容中不可分割的一部分。虽然棣拓公司制作的《DTAS尺寸链和公差分析专家系统》PDF文件第11页展示的“数据输入”界面中列明的需要输入的数据类型如“编号”、“基本尺寸”、“上偏差”、“下偏差”、“环类型”等与诚智鹏公司在前述“已知条件”图表中列出的数据类型大同小异,但棣拓公司在其界面中并未复制该图表本身。可见,二者对类似内容的表达方式并不相同,依法不能认定棣拓公司侵犯了诚智鹏公司的著作权。同理,诚智鹏公司主张然棣拓公司的《DTAS尺寸链和公差分析专家系统》PDF文件第6页、第8页及第12页中相关内容侵害了诚智鹏公司著作权的理由也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信。
关于责任承担问题。如前所述,棣拓公司未经著作权人诚智鹏公司的许可擅自使用诚智鹏公司制作的涉案《宣传册》中的部分文字及尺寸链图形,侵犯了诚智鹏公司享有的著作权中的复制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依法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对于赔偿金额,一审法院综合考虑诚智鹏公司涉案文字作品的类型、创作难度、被告侵权的内容范围、情节以及与本案复杂程度相匹配的律师费、调查取证费等因素,酌定由棣拓公司赔偿诚智鹏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开支共计31100元,并无不当。由于诚智鹏公司在本案中受到侵害的是财产性权利,其未能证明其商誉因被诉侵权行为而受到不良影响,故一审法院对诚智鹏公司诉请棣拓公司赔礼道歉、消除影响的诉讼请求未予支持,也无不当。
至于诚智鹏公司上诉称本案中应对棣拓公司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审理的问题,由于诚智鹏公司在本案中主张被告侵犯其著作权的行为与诚智鹏公司主张棣拓公司实施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并非基于棣拓公司的同一侵权行为而产生,故一审法院在本案中对诚智鹏公司所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未予审查,亦无不当。

二审裁判结果

综上所述,诚智鹏公司和棣拓公司的上诉理由均不能成立,本院对双方的上诉请求均不予支持。一审法院判决结果正确,依法应予维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上诉人重庆诚智鹏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上诉人棣拓软件技术(上海)有限公司各自负担1150 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当事人应自觉履行判决的全部义务。一方不履行的,自本判决内容生效后,权利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该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审 判 长  樊仕琼

审 判 员  胡   进

审 判 员  彭   浩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一日

法 官 助 理  郑大地

书    记   员廖   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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