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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中,非法证据岂能靠一纸情况说明“洗白”?

刑事案件中,非法证据岂能靠一纸情况说明“洗白”?

在刑事诉讼中,证据是定案的核心,合法性更是证据的生命线。但在司法实务中,不少案件里会出现“情况说明”“解释说明”这类材料,试图对证据收集、鉴定中的程序瑕疵甚至违法行为进行补正。这类既非法定证据种类的材料,能否让非法证据“合法化”?结合一起危险驾驶罪的真实案件,我们聊聊这个司法实务中的关键问题。

一起危险驾驶案,暴露程序违法与“说明补正”的争议。

01
  案例简述  

在笔者近期代理的一起危险驾驶罪案件中,血液酒精含量检测这一核心证据的鉴定过程,出现了明显的程序违法行为。

根据《司法鉴定程序通则》《公安机关鉴定规则》以及两高两部关于办理醉酒危险驾驶刑事案件的相关意见,血液酒精含量检测必须指定或选择两名司法鉴定人进行,且鉴定全程需录音录像,这是保障鉴定结果真实性、合法性的硬性要求。

但本案中,司法鉴定的全程录像里,始终只有一名具备资质的鉴定人员在场操作;而司法鉴定报告上签字的另一名鉴定人,自始至终未在录像中出现。这一情形,明显违反了上述程序性规定,该鉴定意见本应因程序违法被认定为非法证据予以排除。

面对辩护律师提出的非法证据排除申请,司法鉴定机构仅出具了一份“情况说明”作为补正。这份说明中载明,录像中出现的鉴定人负责血液样品制备和仪器操作,未出现的鉴定人则负责审查检测过程、核对数据、制作鉴定意见书。

令人遗憾的是,法院最终认定该“情况说明”与相关检测规范、实验室规范逻辑相符,进而将存在程序瑕疵的司法鉴定报告及这份情况说明一并作为定案依据。一纸简单的说明,便让明显的程序违法被轻易“抹平”,这一结果也引发了对“情况说明”证据效力的深层思考。

02
  问题探讨  

法定证据有边界,“情况说明”并非合法补正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明确规定了八大法定证据种类,分别是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视听资料及电子数据。

从法律规定来看,本案中的这份“情况说明”,并不属于上述任何一种法定证据。它既不是鉴定人就鉴定事项作出的鉴定意见,也非证人证言,更不是能够还原鉴定过程的视听资料或笔录,本质上只是司法鉴定机构对自身程序违法行为的单方解释。

更关键的是,这份说明也无法真正补正“另一名鉴定人是否实际参与鉴定”的核心问题。全程录音录像的要求,本意就是通过客观影像固定鉴定全过程,证明所有法定参与人员均实际履职。在录像无相关人员身影的情况下,仅凭一纸单方说明,无法形成有效证据链,证明该鉴定人参与了鉴定工作,更不能弥补程序违法的漏洞。

司法实务中,部分司法机关对“情况说明”的过度认可,实则是对证据合法性要求的弱化。证据的合法性是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程序性规定并非“形式要求”,而是为了防范证据失真、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一旦突破,司法公正的基础便会受到动摇。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容不得“简单说明”的变通。

刑事诉讼中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设立的初衷就是排除通过违法程序获取的证据,从源头上遏制刑讯逼供、程序违法等行为,维护司法公正。这一规则的适用,不能因“情况说明”这类材料的出现而打折扣。

对于司法鉴定、证据收集等环节的程序性规定,司法机关应严格遵守,一旦出现违法情形,就应依法启动非法证据排除程序,而非通过单方的“情况说明”进行变通。如果简单的解释说明就能让非法证据“合法化”,那么法定的证据规则、程序性要求便会形同虚设,当事人的辩护权也难以得到有效保障。

回到危险驾驶罪这类案件,血液酒精含量鉴定意见是定罪的关键证据,其鉴定程序的合法性直接关系到案件的公正判决。在鉴定人未出现在鉴定场所、违反双人鉴定规定的情况下,仅凭一份情况说明便认可其效力,不仅违背了法律规定,也可能导致案件事实认定出现偏差。

司法实践中,我们应当明确:“情况说明”不能成为非法证据的“洗白工具”,更不能替代法定的证据补正程序。对于证据收集、鉴定中的程序违法,司法机关应秉持严格的审查标准,依法排除非法证据;唯有坚守证据的合法性底线,才能让每一起案件的判决都经得起法律和时间的检验,真正维护司法公信力。

03
  律师结语  

证据是司法公正的基石,而合法性则是证据不可逾越的红线。在刑事诉讼中,任何试图以简单的“情况说明”“解释说明”弥补程序违法、让非法证据合法化的行为,都是对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的违背。

期待司法实务中,能进一步强化对证据合法性的审查,严格适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让“情况说明”回归其普通说明材料的本质,而非成为突破法律规定的“例外”。唯有如此,才能真正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让司法公正体现在每一个案件的细节之中。

律师简介

梁奎志律师,河北三和时代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河北省版权保护中心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员,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听证员。

专业领域:刑事辩护、婚姻家事、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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