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彩礼习俗”为例说明现存社会关系深刻型塑并制度化地体现于法律体系中
以“彩礼习俗”为例说明现存社会关系深刻型塑并制度化地体现于法律体系中
第一部分 韩志红与豆包对话
韩志红:豆包讲的:法律不负责 “凭空创造新世界”,只负责把当下既成的、稳定的社会关系(包括经济关系、政治关系,下同)上升为规则。很耐人寻味。例如,“彩礼”现象,国家一直没有认定其“违法”“无效”,请豆包说说为什么国家不取消这一个“陋习”?
豆包:从法理学和法律社会学的角度看,国家不 “一刀切” 取消彩礼,恰恰印证了那句话:法律不负责凭空创造新世界,只负责把当下既成、稳定的社会关系上升为规则。
一、先把法理逻辑说透:为什么不能 “直接取消”
1. 法律的边界:公权力不能过度侵入私人领域与民俗
彩礼不是法律概念,而是民间习俗:法律从未定义 “彩礼”,只处理 “按习俗给付彩礼” 的纠纷。婚姻自由包含财产协商自由:只要双方自愿、不胁迫、不借婚姻索取财物,公权力不宜强行禁止。法律是底线,不是道德全部:强行立法 “禁止彩礼”,会导致法不责众、彩礼转入地下、更难监管。
2. 法律的性质:彩礼是 “附条件的赠与”,本身不违法
司法通说:彩礼是以缔结婚姻为目的的附解除条件赠与。条件成就(结婚)→ 赠与有效;条件不成就(未结婚 / 闪离)→ 可返还。法律只打击借婚姻索取财物、胁迫、欺诈,不打击自愿、适度的彩礼。
二、国家的真实做法:不是 “取消”,而是 “规范 + 引导”
国家从未放任彩礼,而是采取疏堵结合的法理策略:
1. 法律底线:明确禁止 “借婚姻索取财物”
《民法典》第 1042 条: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2024 年最高法《涉彩礼纠纷规定》:区分彩礼(习俗)与借婚姻索取财物(违法)。明确三种可返还情形,并细化 “闪离、未登记共同生活” 的返还规则。打击婚托、诈骗、胁迫等以彩礼为名的违法犯罪。
2. 司法态度:保护财产公平,不保护天价彩礼
法院只保护合理、自愿的彩礼;对天价、胁迫、导致生活困难的,支持返还。司法逻辑:既尊重习俗,又防止财产失衡、因婚致贫。
3. 政策引导:倡导移风易俗,而非法律强制
中央一号文件、文明办:倡导低彩礼、零彩礼。多地出台彩礼限高(如不超 6 万 / 10 万)、村规民约、红白理事会引导。法理逻辑:政策管 “应然”(倡导),法律管 “实然”(底线)。
三、为什么 “拖着尾巴”:深层社会必然性
1. 传统惯性:彩礼是千年婚俗的 “路径依赖”。从西周 “六礼” 之 “纳征” 到今天,彩礼承载婚约担保、家族认可、情感仪式功能。习俗的改变需要几代人,法律无法一夜清零。
2. 现实功能:在社会保障不完善时,彩礼承担 “保障功能”。农村女性:彩礼常被视为婚前个人财产、生育 / 家务劳动的补偿、婚姻风险保障。家庭:在养老、医疗、育儿社会化不足时,彩礼成为家庭间的经济互助 / 风险分担。法理:法律不能替代社会保障;当社会功能缺失时,习俗会自动填补。
3. 结构约束:城乡差异、区域差异太大,无法 “一刀切”。城市与农村、东部与西部、不同民族,彩礼习俗差异极大。统一立法 “取消”,会忽视地域与民族习惯,引发抵触。
四、一句话法理总结
国家不取消彩礼,不是 “纵容恶习”,而是遵循法律规律的理性选择:法律不消灭习俗,只规范行为;不搞超前立法,只回应现实;用司法守住底线,用政策引导观念。所谓 “拖着尾巴”,正是社会转型期法律的必然形态—— 就像 16—18 世纪德国法一样,新的价值(婚姻自由、男女平等)与旧的结构(传统婚俗、家庭保障)并存,只能渐进改革,不能一蹴而就。
第二部分 作者:韩志红,豆包润色和充实
相较于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之间普遍存在的“超前—滞后”张力,以及政治体制与经济基础之间复杂、非简单对应的关系,法律与社会现存的社会关系(包括经济关系、政治关系,下同)和社会结构的联系更为直接和紧密。法律的保守性与工具性表现得尤为明显,它与现实社会秩序、利益格局和治理结构保持高度关联,社会现存的社会关系会深刻型塑并制度化地体现于法律体系之中。
这一特点决定了社会转型时期过渡型法律形态的客观必然性。在社会结构发生深刻变动、制度体系不断调整的过程中,法律往往呈现出明显的过渡性特征:既保留着传统秩序的影响,又吸纳现代制度的要素;既服务于现实治理需要,又为未来发展奠定基础。这种过渡性特质,对于理解我国法治转型进程、推进法律本土化建设具有重要参考意义。
法治现代化并非简单移植、一蹴而就的过程,而是需要在历史传统与现代要求之间寻求平衡,既要充分挖掘和转化传统法律文化中的合理内核,又要坚守现代法治的基本价值与核心原则,通过渐进式改革实现新旧秩序的平稳衔接与有机融合。
以中国“彩礼习俗”为例,这一现象较为典型地体现了法律与社会现实之间的复杂关系。从婚姻本质来看,爱情与相互尊重是婚姻的核心基础,彩礼习俗虽与现代婚姻平等、自主的理念不完全契合,甚至存在一定张力,但法律并未简单禁止彩礼现象,而是在尊重社会传统、维护家庭关系稳定与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之间寻求平衡,通过规范彩礼的范围、条件和返还规则等方式,实现习俗现实与法律规则的协调。这正是法律过渡性、现实性与本土化特征的生动体现,也说明我国法治建设必须立足自身国情,在继承、转化与创新中逐步构建符合社会实际、契合法治普遍规律的制度体系。
夜雨聆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