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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坏人文遗迹的生态资源损失确定(徐某文、方某平盗窃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破坏人文遗迹的生态资源损失确定(徐某文、方某平盗窃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裁判要旨

人民法院审理破坏人文遗迹案件,在古建筑人文生态资源损失难以鉴定的情况下,可以综合考量人文遗迹所在地经济发展水平、被告人主观过错及履行能力、对人文遗迹整体性破坏程度、人文遗迹社会价值等因素,合理确定人文生态资源损失数额。


江西省金溪县人民法院于2021年5月7日作出(2021)赣1027刑初第8号刑事判决:一、徐某文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二、方某平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

江西省金溪县人民法院于2021年12月31日作出(2021)赣1027刑初第8号之一民事判决:一、徐某文、方某平应当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连带赔偿“甲第里”门楼修复费用9812元、“三公旧第”门楼修复费用93727.61元,合计修复费用103539.61元;二、徐某文、方某平应当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连带赔偿人文生态资源损失300000元;三、徐某文、方某平承担鉴定及评估费用11200元。宣判后,没有上诉、抗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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