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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定价基础——第8章 转让定价文档(一)

转让定价基础——第8章 转让定价文档(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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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affaele Petruzzi博士(法学硕士)是维也纳经济与商业大学奥地利国际税法研究所转让定价中心行政主任,也是专门从事国际公司税收和转让定价的国际税务顾问。自2007年以来,就实践(通过在位于不同国家的国际咨询公司和跨国公司税务部门的工作)和学术而言,在处理与国际公司税收和转让定价相关的主题方面, Raffaele都积累了丰富的经验。Raffaele在税收政策协助、税收管理部门能力建设,以及就打击偷漏税相关项目,向政府提供咨询方面,具有大量的经验。Raffaele还是联合国协定范本第9条(关联企业:转让定价)小组委员会、国际财政协会(IFA)和转让定价领域经济与发展专家组(TPED)的成员。Raffaele拥有意大利博科尼大学(Bocconi University)的工商管理硕士(专业:公司税收)和法律硕士学位,维也纳经济与商业大学的国际税法硕士学位(LLM),以及维也纳经济与商业大学的国际商业税收博士学位。Raffaele是本书第1、2、10和11章的撰稿人。

Giammarco Cottani博士于2019年加入Netflix,担任集团全球税务政策总监,负责监管该集团在其运营所在国面临的所有直接税和间接税公共政策相关问题。此前,Cottani博士是国际税务律师事务所Ludovici Piccone & Partners的合伙人,他在该事务所协调争议预防和解决等方面的国际和转让定价实践,为大型跨国企业的复杂审计项目提供协助。 在加入上述事务所之前,他曾担任意大利税务机关的国际税收和转让定价问题顾问,也是参与OECD BEPS项目的意大利代表之一。他还曾在OECD的转让定价部门担任转让定价顾问,参与拟定OECD转让定价指南中关于业务重组的新的第九章。他为一些非OECD国家(共同)领导了转让定价领域的20多项活动,还代表国际和区域组织参与了世界多地税收管理部门的若干技术援助项目。 他曾担任联合国负责起草发展中国家转让定价实践手册的小组委员会成员。Cottani博士最近参与了三个欧盟成员国税收管理部门的一些正在进行的技术援助项目,主要涉及转让定价、向常设机构归属利润和过度税收筹划等领域。此外,他还在欧洲定期讲授国际税收研究生课程。他于2003年在罗马路易斯大学获得法律学位,2005年在欧洲税务学院(蒂尔堡和鲁汶)获得欧洲和国际税收法学硕士学位,2009年在罗马路易斯大学获得公司税收博士学位。Giammarco Cottani是本书第1章和第12章的撰稿人。

Michael Lang教授是维也纳经济与商业大学奥地利国际税法研究所所长,同时也是该大学国际税法硕士项目和国际商业税收(DIBT)博士项目的学术主任。他是国际财政协会(IFA)奥地利分会会长的主席,曾在乔治城大学、纽约大学、巴黎大学、Bocconi大学、北京大学、新南威尔士大学(悉尼)等任访问教授。

右三为《转让定价基础一般主题和特殊事项》一书的英文原作者拉菲尔彼特鲁齐,右二为中文翻译陈东

后点蓝色字体陈东湖边石子关注视频号,也点陈东诗歌湖边石子凝神关注公众号,然后点左上角听全文听一遍就可以轻松不累地开卷有益,学习理解转让定价也是理解经济活动的一些规律 经济学的一些道理。助力您理解跨国公司是怎样赚钱的,理解一带一路倡议下走出去企业,有海外投资的企业有哪些税收方面的风险。本期介绍的内容是转让定价文档,内容来自《转让定价基础一般主题和特殊事项》一书。中国税务出版社出版的《转让定价基础一般主题和特殊事项》一书的英文原作者是拉菲尔*彼特鲁齐、贾马尔科*柯塔尼、迈克尔*朗。中文翻译为何杨,李冬妍,陈新,陈东,陈彤彤。审教:孙妍。

第8章

转让定价文档

1 引言

在过去的二十年中,随着转让定价文档(TPD)要求的标准化,转让定价安排的文档资料在许多国家被赋予了越发凸显的重要性。各地相继制定各不相同的TPD规则,使得有必要建立统一的国际标准,以降低企业的遵从成本,同时避免因不同的文档要求和不一致的文档资料而有可能产生转让定价争议。然而,由于多个原因,以往试图实现TPD标准化的各种举措未能完全满足纳税人或税务机关的需求。最近的协调工作集中在TPD标准上,为此而付出的努力旨在提升税务机关的透明度,并结合考虑跨国公司的遵从成本。

一般而言,绝大多数跨国公司可以说都已经接受了法定的记录保存义务。然而,眼下存在着各种形形色色的规定,还有大量需要加以解释的概念,其运用之频繁,导致在税务检查中出现争议,对此不乏批评意见。国际方面的最新发展,各种文档标准之层出不穷令人难以置信,这些又使上述问题更为加剧;这一局面在发展中国家和新兴经济体中尤其如此。此种动向可能导致税务检查的增加,特别是与遵从TPD要求有关的税务检查。迄今为止,由于各管辖区国内立法和文档要求的程度各不相同,而这些法律和文档要求并未在国际范围内得到协调,因此,各个跨国公司承担了很高的遵从负担。

本章第1节首先回顾了TPD标准的国际发展。随后,本章着重于TPD的三层方法,分别在第2节、第3节和第4节详细介绍了主文档、本地文档和国别报告。第5节对此三层方法进行了评论性综述,之后是本章的结论。

1.1 从最初的法规到2010年OECD TPG第V章

相当一段时间以来,人们一直在努力协调跨国公司的TPD,以避免因文档方面管理法规的多样性而产生成本高昂的重复性工作。

1994年,美国率先针对集团内部安排制定了文档法规,并在发现结果不充分且未遵守文档要求的情况下实施处罚。处罚措施的建立引发了其他国家的担忧,即跨国公司有可能会因此将主要在美国披露利润,以满足美国税务机关的要求。1995年,OECD试图在其1995年OECDTPG中消除这些担忧,该TPG敦促所有OECD成员国遵守比例原则,即“文档方面的要求不应给纳税人造成与其具体情形不成比例的成本和负担”。

2010年OECD TPG单设第V章,专门论述了TPD。然而,OECD成员国无意详尽无遗地列出TPD包应当包含文档的清单。2010年OECD TPG仅概述了提供证据的程序,并一般性地说明了可能有益的信息和文档。

2010年OECD TPG反映了OECD成员国的折中之举。与OECD TPG的每一个版本一样,2010年OECD TPG没有任何直接的法律效力。不过,OECD TPG对OECD成员国的国内法具有重要意义,尽管据目前所知,几乎没有任何国家将OECD关于文档方面的建议写入法律;相反,这些建议只是成为了各国税务机关发布的行政指示和公告的一部分。部分国家通过本国立法直接将2010年OECD TPG转换为国家法律。其他国家在其国内的转让定价规则中明确遵循了2010年OECD TPG的指引。

尽管2010年OECD TPG一般可被视为大多数国家法规的起点,但是,在某些情况下,各个国家的要求之间存在着显著的差异。这种局面对跨国公司来说并不理想,跨国公司渴望尽可能确保为一个国家编写的文档也能在另一个国家使用,并得到认可,这是可以理解的。在这方面,跨国公司希望各国就文档要求达成尽可能广泛的共识。类似的标准化方法不仅存在于OECD,也存在于PATA成员国,即澳大利亚、加拿大、日本和美国。欧盟还通过欧盟JTPF,加大了在这方面所做的努力。同时,2013年UN TPM也包括了一章关于TPD的内容。

2013年,欧盟委员会审查了对拟议的行为准则的接受情况,认为大多数非政府组织都选择非正式和选择性地使用该准则。换句话说,与PATA倡议类似,EU TPD没有达到最初希望的实施和遵守水平。原因有多种。首先,在参与的欧盟成员国或PATA国家之外,缺乏认可度。此外,遵守EU TPD的建议也没有有效地保护纳税人,使其免受处罚,尽管这是EU TPD建议的初衷。

虽然2010年OECD TPG被认为在国际层面上极为重要,但是,不同国家的现有要求显示,一般情况和TPG法规之间存在着实质性和形式上的差异。与新兴经济体(如金砖国家)相比,产业结构全面发展的国家(如OECD国家),其TPD要求往往更具共同性,部分原因在于其经济一体化进程和各自国家的利益。

1.2  BEPS之前的主要经验

1.2.1 文档要求在税务检查中的意义

各国转让定价法规正继续呈现出多样化的趋势,并且各国税务机关都将转让定价问题作为重点检查对象,这些都显著增加了对纳税人转让定价文档的检查。跨国公司在世界各地的许多管辖区都遭遇了具有不同国家特色的税务检查文化,从商业到经济再到极端形式主义的各种方法。然而,在提出文档要求的最初几年中,有时仅仅向税务机关提交文档即已足够,而眼下会对这些文档进行详细的检查,尤其是进行经济分析,以证明转让定价安排的独立交易性。

法院判例

在H1-2 A/S一案中,税务法院对以文档不足为由提出的转让定价评估资格问题作出裁决。丹麦税务机关主张,应当与所考虑的可比非关联方的情况一样,将商誉摊销纳入营业收入,以实现独立交易原则。税务法院作出了初步结论,即不能根据国内转让定价法规对该个案进行评估,因为纳税人已经合理地证明了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充分依据。

为了证明转让定价安排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税务检查将重点放在可比性分析上。在许多情况下,税务机关通过运用其他分析方法,质疑数据库分析的可靠性。因此,毫不奇怪,尤其是对关联方利润率的关注,给跨国公司带来了额外的负担。

就内容而言,可以观察到重点的转移。虽然过去的主要重点是有形资产的销售和集团内服务的利益证明测试,但现在越来越多地涉及集团内部金融交易独立交易性质的文档,以及无形资产CUP方法的使用和文档。自印度和中国如2013年UN TPM中所述,对LSA等问题表明其立场以来,LSA等问题也受到了相当大的关注。

1.2.2 转让定价文档的编制

跨国公司是否采用了集中或分散的文档编制策略,或两种策略的兼而有之,以及是否采用了全球范围内的内部文档编制流程以实现标准化、简化和精简,从而同时提高全球的一致性,这些眼下都可以暂且不论。跨国公司在遵守当地法律要求方面仍然面临着许多实际性的挑战。确定TPD水平是每个跨国公司的一项重要风险管理决策(参见图8.1)。

图8.1 确定转让定价遵从的适当水平

通过外部供应商的数据库,进行基准分析,这种做法其实得到了国际范围的认可。但是,在这方面,可以反复观察到,在许多地方,税务机关继续要求进行只包含本地可比对象的基准分析,而牺牲了功能可比性,并自然而然地排斥泛区域数据库中的可比对象。然而,由于缺乏公开可用的数据,几乎不可能进行调整计算(例如资本调整),以提高基准分析中使用的可比非关联方的可比性。一些国家关注离散的范围,但没有按照美国和欧洲的习惯做法,缩小四分位区间。与基准分析相关的其他问题包括时间差异及针对基准所要求的频率或幅度问题;产生时间差异的原因在于基准分析是在不同时间进行的,包括事前的价格设定方法和事后的结果测试方法。

税务机关还对一年或多年平均数的使用、选择所用PLI中存在的本地偏差及混合实体的税务处理提出质疑。跨国公司一直面临的其他难题包括不同的提交截止日期、不同的会计年度、使用不同的会计标准(例如本地GAAP或IFRS)、提交翻译成相关国家语言的文档,以及与各种交易的可接受性有关或与跨国公司中针对不同形式融资所使用的方法(如担保、贷款、保理、对冲)有关的各种做法。仍然存在具体的本地性规范,将本地关联方归类为被测试方,而不考虑其功能概况。

中国税务出版社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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