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拼团”走私淫秽漫画 “ 团长”获刑三年六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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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正义网,走私淫秽物品案被告人韩某,曾从事策展、广告工作,2022年因身体原因待业在家,迷上境外某系列漫画。为购买原版书,他在一电商平台发起“拼团”,以“团长”身份凑单降低邮费,从境外购入大量含淫秽色情内容的漫画书。
为规避海关查验,韩某要求团员选购封面“正常”的漫画,并以普通书籍名义申报。邮包通关后,他再转寄至全国各地,收取服务费。同时,他用亲友姓名作为收件人,收取150余个国际邮包。2021年4月至2022年11月,其“拼团”中淫秽漫画达2000余册,占比过半。
2025年1月,案件移送北京市检四分院审查起诉。办案组围绕淫秽物品鉴定、走私进口证据等关键问题引导侦查。由于每本书均有唯一SPID码,办案组调取外地公安机关对该平台的鉴定报告,将SPID码与韩某开团数据比对,认定商品属性,并调取海关邮包数据,确认淫秽物品已走私入境。针对现货与非现货证据差异,办案组分类审查,确保2000余册书籍每册证据链条完整。
检察官通过释法说理促使韩某认罪悔罪。2025年2月,北京市检四分院以走私淫秽物品罪提起公诉。近日,法院判处韩某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4万元。
吴国雄律师(深圳)分析:
1、走私淫秽物品罪,是指以牟利或者传播为目的,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非法运输、携带、邮寄淫秽的影片、录像带、录音带、图片、书刊或者其他淫秽物品进出境的行为。
2、《刑法》第367条第1款规定,淫秽物品,是指具体描绘性行为或者露骨宣扬色情的诲淫性的书刊、影片、录像带、录音带、图片及其他淫秽物品。但是,有关人体生理、医学知识的科学著作不是淫秽物品。包含有色情内容的有艺术价值的文学、艺术作品不视为淫秽物品。
3、根据《刑法》第一百五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走私淫秽书籍超过50册的就有可能被追究走私淫秽物品罪。具体量刑见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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