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况说明”不是司法“万能胶”
天下苦“情况说明”久矣。
曾几何时,办案机关一纸“情况说明”风行,某种程度成了弥补证据缺失、隐匿关键证据、掩饰程序违法、隐瞒事实真相的司法万能胶,演变为徇私枉法和滥用职权的安全阀。
从辩护实务的角度而言,对“情况说明”的泛滥,不能用批判的武器,打口炮、讲情怀、以说明话说明,最终陷入怨天尤人的悲情;而应用武器的批判,借“情况说明”打“情况说明”,使其盾矛相杀,令其陷入自证的逻辑陷阱而难以自拔,最终在“退则生”与“进则死”之间做一个理性的选择。
近日,在华东某市为某涉黑的企业家李某耀辩护。针对其中一起故意伤害的犯罪事实指控,全案证据主要是道听途说的传闻证据,但当年公安机关调查、能呈现客观事实的书证却被市公安局的一纸情况说明抹杀得一干二净,办案机关的定罪的混账逻辑是“现有证据证明不了你无罪,你便是有罪”。
该市公安局给检察院的《情况说明》显示:“我单位在侦办张某义被故意伤害案件过程中,向某区公安分局调取1997年7月8日,张某义在某区某洗脚城,被人持枪将双腿击伤案件资料,已调取刑事现场勘查笔录两张、现场照片三张、伤者照片三张。该案其他法律文书、侦查内卷材料、走访材料经多次查找,现未找到。”
有用的没找到,找到的都没用。有可能证明当事人无罪的核心证据,被一纸“情况说明”毁尸灭迹。
在缺乏现代司法文明的现实语境下,刨坟比哭坟更加务实。针对该“情况说明”,兰和律师当庭发表如下意见:
“1. 该情况说明明确了一个事实,1997年7月7日,枪击案发生后,某区分局对本案进行了现场勘验和调查走访,留存了鲜活的一手证据。完整卷宗材料不仅包括已经调取的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和伤者6张照片,还包括其他法律文书、侦查内卷材料、走访材料。
已移送的现场勘验笔录和6张照片只能说明张某义被枪击的结果事实。因为‘未找到’所以未移送的‘其他法律文书、侦查内卷材料、走访材料’是能证明张某义被枪击的过程事实,能证明当时案发现场的实际情况、施暴人员和枪击情节、本案被告人李某耀是否参与等事实。因此,‘未找到’的证据恰恰是对案件事实认定有决定性价值,决定李某耀罪与非罪,本案最为核心的关键性证据。
该组证据没有调取只能有两种解释:一是‘调取不能’,二是‘不能调取’。前者是因某分局的原因导致该证据缺失的客观不能,后者是因市局追查李某耀的入罪的需要导致该证据未被移送的主观不能。
我们先讲‘调取不能’的问题:某分局的档案室里没有这份证据的原因也有三种可能:一是当时的办案人员根本就没有去做任何调查走访;二是办案人员调查走访且搜集了证据且制作了笔录,但出于办案人员或其他人有目的性地主动销毁,或因过失去导致材料被灭失;三是在档案保管环节,因档案管理人员或其他人有目的地窃取、销毁或过失导致该证据被灭失。无论现实是哪一种情况,涉事人员毫无疑问涉嫌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枉法等渎职犯罪。
我们再来说说‘不能调取’的问题:市局出于治罪李某耀的主观需要,导致不能调取,也有两种可能:一是对档案室的证据选择性地调取,将有可能证明李某耀无罪的证据故意不调取;二是已经调取但不随案移送或故意将其隐匿或毁损灭失。无论哪种情况,市局的有关人员亦存在徇私枉法等渎职犯罪的风险。
需要强调的是,张某义被枪击案是督办的某涉黑团伙的一起标志性的暴力犯罪案件,对该案的如此重要的证据不侦查、不存档、不调取、不移送,甚至人为灭失、隐匿毁灭等行为还不仅涉嫌渎职犯罪,还要承担‘充当黑社会保护伞’政治后果。
所以,这份关键证据没有随案移送,不是一纸《情况说明》,以及一句‘现未找到’就能彻底解决的问题,其带来严重的法律和政治后果是无法规避的。
为查明事实,辩护人在庭前就提请依法传唤当年查办此案的3名侦查人员以及20余名证人出庭作证。希望法庭予以重视,而不是随波逐流地演绎司法‘盖中盖’, 招致终身问责之祸。
鉴于此,辩护人提请法院向某分局依法调取1997年张某义被枪击案的原始卷宗档案,以及某市局从某分局调取该档案的相关记录,并予以封存保全,以明确责任归属,对有关人员涉嫌渎职等犯罪依法追诉。”
兰和律师重申,“情况说明”不能成为渎职犯罪的防弹衣。
作者:兰和律师原调查记者
手机:13811416498(微信)
著作:《围观时代》
“人世间最大的慈悲,就是给生命一个赎罪的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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