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详细说明】军休人员去世后抚恤优待构成之“特别抚恤金”
小编今天继续进行系列文章之“军休人员去世后抚恤优待构成”的详细说明,以便大家可以了解并自行核算退休去世后的抚恤和家属优待情况。
今天小编要为大家说的是“特别抚恤金”,下面正文开始:
特别抚恤金。是指对生前作出特殊贡献的烈士、因公牺牲军人和病故军人,除发给遗属一次性抚恤金外,由军人生前所在单位额外发给的一次性特别抚恤金。
军休人员移交地方政府安置后,其特别抚恤金由所在地省军区发给。领取特别抚恤金的对象和顺序是:军人的父母、配偶、子女及依靠军人生活未成年的弟妹和抚养人。
军休干部病故后,符合一定条件的,按照特等、一等、二等、三等4个等级,发给其遗属一次性特别抚恤金。
1.特等:在服役期间获得勋章、荣誉称号的军人(党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授予);
2.一等:服役期间荣获一等功、战时二等功奖励的军人;获得党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单独或者联合表彰的军人;
3.二等:生前在国家和军队规定的艰苦边远地区、西藏地区工作,在军队明确的有毒有害岗位工作,在武器装备试验、导弹发射试验、航空航天试验领域工作,连续满20年,且获得二等功、战时三等功奖励或者大单位、军委机关部门以上表彰(含省部级表彰、2016年以前原四总部联合表彰、1998年以前原三总部联合表彰)的军人;
4.三等:军龄(含参加工作时间)满30年的军官(文职干部)和士官,且获得三等功、战时嘉奖以上奖励或者军级以上单位表彰的军人。
发放标准为:
1.特等一次性特别抚恤金,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0倍;
2.一等一次性特别抚恤金,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6倍;
3.二等一次性特别抚恤金,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4倍;
4.三等一次性特别抚恤金,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
同时具备两种(含)以上条件的,按较高的一个等级发给。但是对受到撤销党内职务以上党纪处分或者降职(级)以上军纪处分的,因严重违纪违法或者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死亡的,自杀的,不发放一次性特别抚恤金!
举个例子,如果一名军休人员军龄满30年并且荣立过三等功,那么在他去世后会额外有一笔一次性特别抚恤金,标准为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
目前2024年的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54188元。关于2025年度的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情况,小编还没查询到相关资料。按照2024年标准的话,那么这位军休人员可以领取54188×2=108376元的一次性特别抚恤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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