Kant-Lexikon:说明、证明、阐明
Kant-Lexikon, Hrsg. von Marcus Willaschek, Jürgen Stolzenberg, Georg Mohr and Stefano Bacin, Berlin: De Gruyter 2015, S. 276-278, 559-560, 563-565.
说明(Erklärung)
“说明”这一表达,康德主要以两种方式来使用。其一,他将它用于概念的各种规定的类型:(i)阐释(Explikation);(ii)阐明(Exposition);(iii)宣告(Deklaration);(iv)定义(Defnition)。重要文本处:KrV A 727–732 / B 755–760;9:139–145;Ref. 2950, 16:585;Ref. 2925, 16:578。其二,他也经常以一种在原则上与此不同的意义来谈论关于判断或判断关联的“说明”(KrV A 771 / B 799);借助这些判断或判断关联,显象被规定为被规定的原因的结果。其他重要文本处:KrV A 769–775 / B 797–803;5:410–421;5:466;5:470。
相关词条
定义;阐明;特征;假说;原因性
哲学功能
1 逻辑意义上的说明
当康德在其理论哲学与实践哲学中给出关于→概念的说明时(例如在 GMS 中,参见 4:446,或在MAN 中,参见 4:482),他就是在一种特殊的、逻辑的意义上使用这一术语。据此,给出一个概念的说明,意味着通过给出它的特征(Merkmal)来规定它的内容。然而,正如康德自己所指出的那样——如此是在“纯粹理性在独断运用中的训练”(KrV A 712–738 / B 740–766)中、即在 KrV 的“先验的方法论”(KrV A 705–856 / B 733–884)之内——德语词“Erklärung”是多义的:“德语只有‘Erklärung’这一个词对应于exposition、explication、declaration与 definition 这些表达,……”(KrV A 730 / B 758)。因此,只要讨论语境要求如此,康德就使用这些从拉丁语派生出来的表达。它们尤其在他关于数学方法与哲学方法之区别的讨论中起到重要作用。
“阐释(Explikation)”是“阐明(Exposition)”与“宣告(Deklaration)”这两个下位概念的上位概念。康德将阐释理解为这样的说明:它们给予一个概念以明晰性(Deutlichkeit)(参见 KrV A 727f. / B 755f.;9:61–63;9:140;Ref. 2950, 16:585)。因此,“阐释”这一表达是涉及一个过程的。然而,与所有这些术语一样,它也可以意指这一过程的结果,在这里也就是一个概念的明晰表象。不过,康德只是很少使用后一种意义。这里为求简明,只考察其过程意义。为了把一个概念明晰地加以规定,必须说出一些包含在该概念中的特征,但并非一定要说出包含在该概念中的全部特征。在此,所讨论的概念或者可以是预先被给予的,或者也可以是首先通过这种阐释性的说明(explikative Erklärung)才被产生出来的(→被给予的/被制作的)。如果一个概念是首先通过一种阐释而被产生出来的,那么康德就称之为一种“宣告”。借助这样一种宣告,一个概念被→综合地生成。相反,如果该概念是被给予的,那么这种阐释就是一种阐明。在这种展示中,是→分析地来进行的(参见 9:143;Ref. 2953, 16:585;Ref. 2950, 16:585)。
一个定义应当被理解为:对一个已经是明晰的概念所作出的完整的和精确的说明(参见 Ref. 2925, 16:578;9:143–145)。康德也以稍有不同的方式写道:“Definiren按照这一表达本身所给出的意思,本来就只应当意味着:把一个事物的详尽的概念(ausführlicher Begriff)原初地呈现于它的界限之内。”(KrV A 727 / B 755)为此,必须给出足够的特征,以便将该概念与其他一切概念区分开来,但同时又不罗列多余的特征。由于定义以明晰的概念为出发点,所以它们也就以阐释为前提,而这些阐释又可以或者是宣告,或者是阐明。
在 KrV 的“纯粹理性在独断运用中的训练”(KrV A 712–738 / B 740–766)中——并且早在前批判时期的《关于自然神学与道德的原则之明晰性的研究》一文中——康德把宣告与数学方法联系起来,而把阐明与(真正的)哲学方法联系起来(参见 KrV A 727f. / B 755f.;2:276f.)。这样做,是为了与传统的、例如沃尔夫派关于→数学与哲学之相似性的看法划清界限。按照康德的看法,数学家可以合法地断言,他的研究是从概念的定义开始的,因为他通过宣告来产生这些概念,并且能够通过在纯粹→直观中的→构成来证明它们的实在性。与此相反,哲学家必须从→形而上学的被给予的概念的展示出发,并且至多只能(如果竟然可能的话)在较长的研究结束时才达到这些概念的定义。除此之外,哲学中的定义,与数学中的定义不同,永远不可能具有确知性的地位,因为人永远不能确保,对一个被给予的概念的分析是否真正已经被完整地完成了(参见 KrV A 729 / B 757)。
2 作为原因性的自然说明的说明
此外,“说明”这一术语也出现在康德关于→科学的方法、或者更具体地说关于经验科学的方法的讨论中;他一方面是在KrV的“先验方法论”(KrV A 705–856 / B 733–884)之内的“纯粹理性在假说上的训练”一节(KrV A 769–782 / B 797–810)中,另一方面是在KU中(参见 5:410–421;5:466)展开这些讨论的。在这些关联中,一个说明被看作是一个关于一个→显象的→原因或→根据的判断。这个判断本身又必须构成对该显象(或关于该显象的判断)的推导的基础,或者也构成其“原则”(5:412),因为“说明就是从一个原则中推导出来”(5:412);为此,康德要求,人们“必须能够明晰地认识并指出这一原则”(5:412)。
在“纯粹理性在假设上的训练”(KrV A 769–782 / B 797–810)中,康德考察的是:合法的假说可以具有哪些条件。在此他强调,只有这样的假说才可以被看作对“现实的显象”(KrV A 771 / B 799)的说明:在这些假说中,至少有某种东西能够以确知性被假定(annehmen)下来,也就是“对象本身的可能性”(KrV A 770 / B 798)——这里所意指的是,显象的原因,而不仅仅是显象本身,必须是经验的一个可能的对象(关于其他条件,见→假说)。相反,在 KU 中,康德讨论了→机械论与→目的论的“说明方式(Erklärungsart)”(5:410)之间的差异,以及它们各自的界限。
证明(Beweis)
在康德的哲学著作中,“证明”首先被用作一个来自→逻辑领域的概念,并且大致相当于今天的论证(Argument)概念。在证明中,人们给出某一→判断的→真理的根据(这个判断就是证明的结论句)。因此,证明是以确知性为目标的。充足的证明——康德也把它称为“演证(Demonstration)”(KrV A 790 / B 818)——具有有效性(参见 KrV A 790 / B 818)。并非每一个证明都成功,因此康德也经常谈到“所谓的”(KrV A 786 / B 814)或“表面的”(KrV A 784 / B 812)证明。他尤其想要在其对传统的→上帝证明以及其他形而上学证明的批判性讨论中,在 KrV 的《先验辩证论》(KrV A 293–704 / B 349–732)中揭露这些证明的失败。康德在→先验哲学的框架内对→先天的综合判断所作出的积极证明,他大多用一个借自法律用语的概念,即→演绎,来加以称呼。其他重要文本处:KrV A 783 / B 811f.;9:71;9:129;Ref. 2723f., 16:486–489。
相关词条
有效性,客观的;演绎;辩证论;三段论
哲学功能
证明具有多种功能:“人们能够向自己或者向他人证明某事。后者只有在证明根据及其关联能够被传达的情况下才行。某物是经验而不是vitium subreptionis [偷换的错误] ,这一点,人们往往首先必须向自己证明,(狂热幻想者本应这样做,那么他们就不会陷于狂热幻想了)。或者,向他人证明某事[……]是现实的经验,尽管他们并没有拥有过这种经验,这就是对历史的可信性的证明。先天的理性证明是可以被传达的。”(Ref. 2724, 16:486)
康德区分经验的证明,与那些应当是→无可置疑的、也就是说应当从先天的根据中获得确知性的证明(参见 Ref. 2726, 16:487)。对于后者,他区分:哲学认识的→推论的无可置疑性,它是从概念中派生出来的;以及数学的→直观的无可置疑性,它是从这些概念的构成中派生出来的(参见 Ref. 2726, 16:487;KrV A 713 / B 741)。康德依循 G. F. 迈尔的《理性学摘要》(Auszug Aus Der Vernunftlehre)而作出区分:直接的或→直示的证明,是从真理“自身的标志”(Ref. 2729, 16:488)出发、也就是说从其自身的前提出发来奠基真理;而间接的或→反证法的证明(拉丁文:deductio ad absurdum),则是通过驳倒其反面,来为其结论句的真理进行论证的(参见 Ref. 2730f., 16:489)。“他人的赞同”(5:284)被康德明确地排除在有效的→证明根据之外(参见 5:24)。
在一种稍有不同的意义上,康德在其书信中也常常把“证明”一词用于表示自己对他人的内在情感或态度的一种表征,例如把姿态或行为当作其友谊、感激、信任或敬重的证明(例如参见 10:500;12:1;12:23;12:112;12:346);而且他也在日常意义上谈到证明,所指的是一些并不具有论证形式的事情发生,但这些事情仍然能够被看作一种主张的真理的标志或确证。
阐明(Erörterung)
在术语意义上,一种阐明(Erörterung)明晰地给出一个→概念的内容:“但我在阐明(expositio)之下所理解的,是对属于一个概念的东西所作出的明晰的(虽然并非详尽的)表象。”(KrV B 38)它说出构成这个复合的概念的全部相关的部分概念。
一种形而上学的阐明,考察一个→先天地被给予的概念的内容:“如果这种阐明包含着把该概念呈现为先天地被给予的概念的东西,那么这种阐明就是形而上学的。”(KrV B 38)
一种先验的阐明,考察一个先天概念的内容,就它把这个概念呈现为一个原则而言,从这个原则中可以派生出关于认识对象的可能性的先天条件的→先验的认识:“我在一种先验的阐明之下所理解的,是对一个概念作为一个原则的解释,由此可以洞见其他先天的综合认识的可能性。”(KrV B 40)
此外,也还有一种日常的“阐明”的用法,即在“科学的呈现”的意义上来使用它,而不要求给出一个会被加以阐明的特定概念(例如参见 KrV B XXIX)。其他重要文本处:KrV B 38;KrV B 40;5:278;5:412。
相关词条
概念;先验的;实在的/逻辑的
哲学功能
1 形而上学的阐明与先验的阐明的一般特征
1.1 一种阐明把那种在一个概念中原本只是被隐含地思维着的东西明确地表达出来。一个概念是知性或理性的一个→表象,它通过一个能够为多个对象所共同具有的特征而与这些对象发生关联(参见 KrV A 320 / B 377;Rosefeldt, das logische Ich, S. 16–19)。一种阐明应当达到明晰性,也就是说,应当达到对一个复合的概念的内容(特征)或部分表象的区分,以与它们的混淆相对立。这种明晰性可以是推论的,也就是通过概念而达到的;也可以是感性的,即“通过直观,也就是说,通过具体中的例子和其他解释(Erläuterung)”(KrV A XVIII)而达到的。阐明作为单纯的概念解释或者分解,应当与概念的扩展相对立(参见 Stuhlmann-Laeisz, Kants Logik, S. 88f.)。就此而言,它似乎包含分析判断,而与综合判断相对(参见 9:111)。因此,康德在说明他为什么在 KrV 中放弃某些繁复的阐明时写道:“由于我的批判性的计划,仅仅是针对先天的综合认识的源泉,而我不愿意把那些仅仅涉及概念的解释(而非扩展)的分解掺杂于其中,所以我把对这些概念的繁复的阐明留给未来的纯粹理性的一个体系;虽然这样一种分析,也已经能够在这类迄今为止已知的教科书中大量地见到。”(KrV A 204 / B 249)
1.2 形而上学的阐明分解一个先天地被给予的概念。属于先验的阐明的是:它自身以及在其中被说明的那个概念,在一种以「关于『认识的可能性』的认识」为课题的先验研究中,是获得这些认识中的被规定的东西之所必需并且充分的:“为了这一意图,所要求的是:1)确实有这类认识从被给予的概念中流出;2)这些认识只有在对这一概念采取一种被给予的解释方式的前提下才是可能的。”(KrV B 40)
2 “形而上学的阐明”与“先验的阐明”的主要使用语境
2.1 形而上学的阐明与先验的阐明的区分,首先是在时间与空间这两个概念那里被突出出来的。康德直到 KrV 的第二版才引入这一区分,而在这以前,他并没有把二者的内容分开(参见 KrV A 22f.;Guyer, Kant and the Claims of Knowledge 1978, S. 78)。他通过在→先验感性论中区分形而上学的阐明与先验的阐明,建立起了一种与同样也是新引入的、在→先验分析论中形而上学的与→先验的演绎之间的区分的平行关系;当然,后者吸纳的是一种既有的内容与结构的区分(参见 KrV A 68f.;KrV B 159;平行处 KrV A 299 / B 356;Krüger, Wollte Kant die Vollständigkeit seiner Urteilstafel beweisen, S. 340;Hinsch, Erfahrung und Selbstbewußtsein, S. 13–16)。当然,和阐明不同,→演绎并不是单纯的概念分解。这种平行关系大概在于:在形而上学的演绎中,范畴是从被给予的判断形式中派生出来的,正如形而上学的阐明从一个先天地被给予的概念中获得诸命题一样;它并不像先验的演绎和先验的阐明那样,把着眼点放在各自会对对象的认识的先天条件产生什么后果之上。
2.2 在 KU 中,康德给出了对鉴赏判断的能力的一种先验的阐明。它是必要的,因为这种能力是建立在一个先天原则之上的(参见 5:278)。康德也区分先验的阐明与→解释。目的论的判断力的辩证论,只容许前者属于反思的判断力,而不容许后者属于规定的判断力(参见 5:412)。康德借此大概是想说,人们不可能获得关于世界中目的论的原因与机械的原因的联结的客观认识,而只是能够通过对反思的判断力的主观原则作出一种适当的阐明,来表明它与机械的解释方式的作用是可相容的。
3 形而上学的阐明与先验的阐明之区分的理解困难
一般而言,一种阐明似乎是一个概念的分析或分解。然而,一个概念的先验的阐明与形而上学的阐明通常并不具有同样的内容。比如说,空间的形而上学的阐明所包含的是:空间是一个先天的表象,它构成一切外部直观的基础(参见 KrV B 38);而先验的阐明所包含的是:空间是几何学作为一种先天的科学的可能性的条件,而几何学则涉及经验的可能对象的数学属性。由此看来,对一个概念的内容所作出的纯然的明晰再现,在体系上能够导向不同的正确结果。这样一来,似乎就可以推出:概念并没有一种固定的、独立于语境的内容。从原则上说,阐明的非详尽性容许同一个概念的阐明具有不同的内容。进一步说,还可以推测,阐明并不总是纯然的概念分析,尤其是因为它正是着眼于综合认识而进行的;相反,它本身也许已经包含综合判断,因为在先验的阐明的情形中,相应的概念总是与其他各不相同的概念一起被分析,而这些概念是在一项先验研究的语境中产生出来的,以便由此推出结论。另一种可能性则在于,被加以阐明的并不总是同一个概念,而是例如关于空间的不同概念。逻辑概念与→先验概念的区分可以作为一个例子。例如,理性的逻辑概念与先验概念就是有区别的。先验概念具有不同于逻辑概念的内容,因为它像先验的阐明一样,包含着对其对象作为认识的可能性条件的作用的考量。但是,康德例如在空间的情形中所说的,却并不是两个概念,而是同一个概念的两种阐明方式。因此,归根到底,问题仍然是可疑的:康德借助其关于阐明的方法论概念,究竟在多大程度上恰当地把握了他自己的做法(关于进一步的界定尝试,参见 Knoepfer, Der Begriff ‚transzendental‘ bei Immanuel Kant, S. 65)。
GPT 译 + nildublin 校
夜雨聆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