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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安全规程》修订条款,执行说明解读(6)

《煤矿安全规程》修订条款,执行说明解读(6)

6.第二十一条 煤矿应急救援培训

◆规程条文

第二十一条 煤矿企业、煤矿必须建立应急救援组织,健全规章制度,编制应急救援预案,每年至少组织1次全员应急救援培训,每半年至少组织1次应急演练,储备应急救援物资、装备并定期检查补充。

煤矿必须建立矿井安全避险系统,对井下人员进行安全避险培训。

◆执行说明

全员应急救援培训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单独组织,也可以与其他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合并开展。

【解读】

本条是关于建立应急救援组织、编制应急预案和建立矿井安全避险系统的规定。

与原《规程》第十七条相比,本条增加了“煤矿必须建立应急救援组织”的要求,同时明确每年至少组织1次全员应急救援培训,并将应急演练频率由“每年”调整为“每半年”,与《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第八条第二款相关规定相一致。

一 、建立应急救援组织

煤矿企业作为生产经营活动的主体,必须落实应急管理主体责任,建立不同层级的应急救援组织。

二 、编制应急救援预案

应急救援预案是针对生产经营单位可能发生的事故,为最大限度减少事故损害而预先制定的应急准备工作方案,是预防和减少事故发生、有效提高事故应急处置能力的一项重要措施。

应急救援预案又称应急预案,分为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

为保证发生事故时应急救援工作的顺利进行,必须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避险和应急救援培训,使其熟悉安全避险系统,提高自救互救的能力;每年至少组织1次全员应急救援培训,每半年至少组织1次应急演练。全员应急救援培训可以单独组织,也可以与其他安全教育培训合并开展。

三 、储备应急救援物资和装备

应急救援需要物资和装备作保障,因此应急预案要明确救援物资、装备的储备,并定期检查补充,确保其可正常使用。

四、建立矿井安全避险系统

矿井安全避险系统,由井下紧急撤离和避险设施组成,并与监测监控、人员位置监测、压风、供水、通信联络等系统有机结合。建立矿井安全避险系统,是煤矿安全生产的客观要求,必须根据险情或者灾害事故情况下遇险人员撤离危险区域和避险的实际需要来建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