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安全规程》修订条款,执行说明解读(8)
8.第二十八条 地质报告及图件
◆规程条文
第二十八条 煤矿必须编制地质勘探报告、建井(矿)地质报告、生产地质报告、隐蔽致灾因素普查报告等;编绘地层综合柱状图、煤岩层对比图、地形地质图、可采煤层底板等高线及资源储量估算图、地质剖面图、综合水文地质图、采掘(剥)工程平面图、井上下对照图等;建立地质信息数据库,并及时动态更新。
生产地质报告、地质类型划分报告每3年修编1次,当地质类型划分未发生较大变化时可以合并编制,由煤矿企业技术负责人审批。煤矿发生突水、煤与瓦斯突出、冲击地压等较大以上事故或者影响煤矿地质类型划分的地质条件发生较大变化时,煤矿应当在1年内重新进行地质类型划分。
◆执行说明
影响煤矿地质类型划分的地质条件发生较大变化,是指地质构造复杂程度、煤层稳定程度、瓦斯类型、水文地质类型、冲击地压危险等级和其他开采地质条件发生较大变化,可能影响地质类型划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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