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PO案例】富印新材-说明是否存在通过人为调整收入时点影响所得税费用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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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根据富印新材问询反馈整理,转载请注明来源。
关于递延所得税资产。报告期内,发行人因坏账准备、内部交易未实现利润、股份支付等产生可抵扣暂时性差异金额分别为 14,459.89 万元、15,128.20万元、17,776.91 万元,因此形成的递延所得税资产金额分别为 2,299.23 万元、2,437.90 万元、3,102.05 万元。请发行人:①说明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形成主体、过程、时间、抵扣期限到期情况,递延所得税资产的确认是否谨慎。②说明各期内部交易未实现利润形成递延所得税资产的具体情况,资产计税基础、账面价值、适用税率的确认依据及合理性,说明是否存在通过人为调整收入时点影响所得税费用的情形。③说明递延所得税相关会计处理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
回复:


从上述表分析可以看出,发行人未弥补亏损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的各公司未抵扣亏损均未超出抵扣期限。
发行人除上述可抵扣亏损之外的其他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均不存在抵扣期限。
同时,结合本回复问题 5 之“三(三)说明可抵扣亏损产生的原因,结合各子公司未来的盈利能力,说明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是否谨慎”之说明,发行人可抵扣亏损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的公司均已实现盈利或短期内预计可以实现盈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八条规定,企业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用以后年度的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18 号——所得税》第十五条规定,企业对于能够结转以后年度的可抵扣亏损和税款抵减,应当以很可能获得用来抵扣可抵扣亏损和税款抵减的未来应纳税所得额为限,确认相应的递延所得税资产。
综上,报告期内,发行人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谨慎。
(二)说明各期内部交易未实现利润形成递延所得税资产的具体情况,资产计税基础、账面价值、适用税率的确认依据及合理性,说明是否存在通过人为调整收入时点影响所得税费用的情形
发行人形成了精密功能材料行业核心技术的积淀,掌握了胶水合成配方技术、聚合物改性技术、多种发泡技术等关键性技术。同时,发行人拥有核心生产的自主研发能力,以及基于客户需求的产品结构工艺设计能力,发行人已具备完整产业链研发和生产能力。
基于此,发行人内部交易具有合理性和必要性。发行人精密功能胶粘材料生产过程中用到的离型膜部分来源于发行人子公司;发行人、东莞生产基地销售的PU 泡棉部分来源于发行人子公司;发行人东莞生产基地更加靠近客户,为提高客户端的响应速度,发行人生产的部分精密功能胶粘材料母卷半成品销售至东莞生产基地,由东莞生产基地在接到客户订单后,分切、复卷为客户指定型号。上述交易导致发行人报告期各期均存在内部交易未实现利润。
报告期各期末,发行人均以销售方的销售价格作为计税基础,销售方的销售成本作为账面价值,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18 号——所得税》及相关规定,企业合并报表中确认未实现利润的递延所得税时,应采用采购方的所得税税率。由于发行人及东莞富印均系高新技术企业,发行人以 15%作为递延所得税资产确认的适用税率。
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各主体之间独立核算,发行人内部交易系各主体根据其在发行人业务体系中的业务定位和职能以及合理的商业目的发生的真实交易,不存在通过人为调整收入时点影响所得税费用的情形。
(三)说明递延所得税相关会计处理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对于可抵扣暂时性差异、能够结转以后年度的可抵扣亏损和税款抵减,以很可能取得用来抵扣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可抵扣亏损和税款抵减的未来应纳税所得额为限,确认由此产生的递延所得税资产,除非该可抵扣暂时性差异是在以下交易中产生的:
(1)该交易不是企业合并,交易发生时既不影响会计利润也不影响应纳税所得额(或可抵扣亏损),并且初始确认的资产和负债不会产生等额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和可抵扣暂时性差异;
(2)对于与子公司、合营企业及联营企业投资相关的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确认相应的递延所得税资产:暂时性差异在可预见的未来很可能转回,且未来很可能获得用来抵扣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的应纳税所得额。
发行人确认递延所得税的可抵扣暂时性差异主要系坏账准备、存货跌价准备、固定资产减值准备、递延收益、股份支付等,相关可抵扣暂时性差异满足企业会计准则关于递延所得税的确认条件。
同时,发行人同行业关于上述事项递延所得税资产的确认与发行人不存在重大差异,具体如下:

从上表可以看出,发行人与同行业可比公司在递延所得税资产确认政策上不存在重大差异。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18 号—所得税》第十三条规定,“企业应当以很可能取得用来抵扣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的应纳税所得额为限,确认由可抵扣暂时性差异产生的递延所得税资产。”发行人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的相关主体均已实现盈利或短期内预计可以实现盈利,未来可以产生足够的应纳税所得额。
综上,报告期内,发行人递延所得税相关会计处理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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