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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考试题成真,孙女偷爷爷的钱,司法机关会如何处理
被告人陈某系被害人陈某某孙女,与爷爷、奶奶共同生活。2025年6月某日中午,陈某趁爷爷熟睡时盗走了家中存放的20000元现金及一枚金镯子,并将盗窃所得的现金及变卖黄金手镯的27512元,全部用于个人消费。
老人向新疆塔城市检察官倾诉,由于溺爱,陈某养成了好逸恶劳的坏习惯,此前就多次偷拿家中钱财,越偷数额越大,让他们彻底寒了心,希望通过法律的惩戒好好教育孙女,让她认清自身错误。
最终,法院综合全案案情,依法判处陈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类似案例
16岁的中学生刘某是某中学高二学生,家庭条件很好,刘某从小就娇生惯养,在学校不求上进,几乎每天都出入网吧并染上了赌博的恶习。父母知道他的恶习。严格控制他的经济来源。
一天,刘某趁父母外出之机,将家里的5000元现金偷走。父母追问儿子有没有拿家里的钱,刘某害怕责备,便一再说自己没有拿,其父亲便向公安机关报了案。
公安机关经过缜密的侦查,刘某不得不承认钱是自己偷的,公安机关遂将其刑事拘留,后转为逮捕。父母知道窃贼是自家的儿子后,认为儿子偷拿父母的钱财不犯罪,他们也不想追究责任,要求公安机关释放刘某,但公安机关认为刘某已涉嫌犯罪,对于刘某父母的请求未予允许。

司法解释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规定,偷拿家庭成员或者近亲属的财物,获得谅解的一般可不认为是犯罪,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酌定从宽。
刑事指导案例——处理家庭成员和近亲属之间的偷窃案件应当注意的刑事政策?
由于我国刑法对发生在家庭成员和近亲属之间的盗窃案件没有做出专门规定,司法实践中对此类盗窃案件的定性与处理往往存在不同的意见,做出不同的处理:有的作为犯罪案件追究了刑事责任,有的作为民事侵权纠纷案件予以处理,有的做了治安处罚.有的不做任何处罚。
1998年3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做出的《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四)项明确规定:偷拿自己家的财物或者近亲属的财物,一般可不按犯罪处理;对确有追究刑事责任必要的,处罚时也应与在社会上作案的有所区别。
这是司法机关处理发生在家庭成员和近亲属之间的盗窃案件应当遵循的原则,是一项重要的刑事政策。
家庭和亲属关系是基于血缘和婚姻而产生的一种特殊的社会关系,主要应当由伦理道德和民事法律进行调整。即使对于发生在家庭成员和近亲属之间的犯罪行为,除了严重侵害人身权利因而具有很大社会危害性的以外,也应当尽可能减少主动的国家刑事干预,以免激化矛盾,影响家庭和亲属关系的缓和。
偷拿自己家的财物或者近亲属的财物,与在社会上作案的盗窃犯罪不同,具有特殊性。
家庭的财产关系比较复杂,家庭成员对于共有财产拥有平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相互之间还具有抚养、赡养、监护、继承等人身和财产方面的权利义务关系。
盗窃自己家里和近亲属的财物与在社会上作案的盗窃相比,行为人的主观恶性相对不深,社会危害的范围和程度也相对较小,一般不影响社会公众的利益和安全感。
受害人报案后,一旦知道系由自己的近亲属所为,出于亲情或者其他种种原因,一般都不愿继续诉诸司法程序,追究作案亲属的刑事责任。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司法机关主动进行刑事追诉,将给受害人及其家庭带来不必要的消极影响。
因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四)项明确规定:“偷拿自己家的财物或者近亲属的财物。一般可不按犯罪处理。”
当然,在司法实践中也并不排除对发生在亲属之间的某些严重的盗窃行为进行刑事追究的可能性,比如,多次盗窃亲属财物屡教不改,或者盗窃亲属财物数额巨大,或者盗窃亲属财物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被盗的亲属强烈要求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的案件等。
即使在这种情况下,司法机关处理相关具体案件,也应当充分注意行为人盗窃的毕竟是自己近亲属的财物这一特殊性,以及其亲属气愤、反感情绪也会变化的因素,根据案件事实、法律规定和刑事政策,综合考虑行为人盗窃的次数、盗窃财物的价值、给被盗亲属造成的损失、行为人和被盗亲属关系的远近及案发后的反应等情况,慎重确定是否有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必要。
以上摘自【刑事审判参考】文某被控盗窃案[第8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