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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日一答 | 网络开盒、人肉搜索:AI扒出来的隐私能随便公开吗?

每日一答 | 网络开盒、人肉搜索:AI扒出来的隐私能随便公开吗?

Q

网络开盒、人肉搜索:AI扒出来的隐私能随便公开吗?

A

“被开盒者”最初自行在网络发布账号、照片等信息,经过AI技术追踪、拼合处理后,所得私密信息再对外公开,该行为是否仍构成侵犯隐私权?

2026年9月7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依法审理涉人工智能纠纷案件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1第5条,给出了明确答案。

一、公开的碎片信息,经AI拼合后仍受隐私权保护

《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二条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2。《意见》第5条进一步明确:以刺探隐私为目的,利用人工智能对特定自然人的电话号码、网络账号及社交媒体等公开信息进行追踪、分析,获取私密信息,或者将所获取的私密信息泄露、公开,或者利用所获取信息侵扰私人生活安宁的,应当认定构成对隐私权的侵害3。

此次规定的关键在于,信息曾经公开,不等于可以随意整合、扩散。公开的碎片信息经AI追踪、分析拼合出的住址、行踪、家庭关系等私密信息,同样属于法律保护的隐私,未经本人同意,将整合出的私密信息向不特定公众公开,就可能构成对隐私权的侵害。

二、利用人工智能对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的拍摄、窥视、窃听,同样构成侵害隐私权

《意见》第5条同时明确:利用人工智能对特定自然人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等实施拍摄、窥视、窃听等行为的,应当认定构成对隐私权的侵害,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该自然人明确同意的除外。

该规定所规制的上述行为,与《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三条列举的侵害隐私权的典型方式相照应,包括侵扰私人生活安宁,进入、拍摄、窥视住宅等私密空间,拍摄、窥视、窃听、公开私密活动,处理他人私密信息等4。

换言之,不仅利用人工智能对数据进行分析、拼合的行为可能侵权,利用人工智能监视他人的私密活动的行为本身,即已为法律所禁止。

三、被“开盒”后,如何维权?

第一,申请人格权侵害禁令及时止损。《意见》第8条明确,有证据证明行为人利用人工智能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害人格权益的违法行为,不及时制止将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人格权侵害禁令5。

第二,提起民事诉讼,主张多项责任。民法典第九百九十五条规定,人格权受到侵害的,受害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侵权人停止侵害、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并赔偿损失6。对此,司法实践已有先例: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审结的一起开盒挂人案中,粉丝在微博曝光他人QQ号、真实姓名等信息并煽动攻击,法院认定构成对隐私权的侵害,判决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7。对于被告提出的信息系本人公开、不具有隐私性的抗辩,法院明确指出,即便相关信息曾在粉丝圈内小范围流传,未经本人同意在明显不利的场景下公开传播,仍构成对隐私权的侵犯。

第三,视情节报警,追究行政乃至刑事责任。散布他人隐私的,公安机关可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开盒挂人”,可能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对此,《意见》第20条亦明确,利用人工智能实施侮辱、诽谤、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等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从公开信息到私密信息,《意见》为“网络开盒”“人肉搜索”等行为划定了清晰的法律边界:信息曾经公开,不等于可以被随意整合和公开;AI追踪、拼合出的私密信息,同样受隐私权保护。网络空间不是法外之地,保护隐私,就是保护每个人在数字时代的安宁生活。

注释:向上滑动阅览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审理涉人工智能纠纷案件的意见》(法发〔2026〕10号),2026年9月7日发布。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二条:“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审理涉人工智能纠纷案件的意见》第五条:“依法规制利用人工智能实施“网络开盒”“人肉搜索”等侵害自然人隐私权的行为。以刺探隐私为目的,利用人工智能对特定自然人的电话号码、网络账号及社交媒体等公开信息进行追踪、分析,获取私密信息,或者将所获取的私密信息泄露、公开,或者利用所获取信息侵扰私人生活安宁的,应当认定构成对隐私权的侵害。利用人工智能对特定自然人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等实施拍摄、窥视、窃听等行为的,应当认定构成对隐私权的侵害,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该自然人明确同意的除外。”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三条:“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权利人明确同意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以电话、短信、即时通讯工具、电子邮件、传单等方式侵扰他人的私人生活安宁;

(二)进入、拍摄、窥视他人的住宅、宾馆房间等私密空间;

(三)拍摄、窥视、窃听、公开他人的私密活动;

(四)拍摄、窥视他人身体的私密部位;

(五)处理他人的私密信息;

(六)以其他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审理涉人工智能纠纷案件的意见》第八条规定:“依法适用人格权侵害禁令制度。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有证据证明行为人利用人工智能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害其人格权益的违法行为,不及时制止将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责令行为人停止有关行为或者责令有关网络服务提供者、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提供者停止提供有关服务的措施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作出人格权侵害禁令。在作出人格权侵害禁令时,人民法院应当结合被侵害的人格权类型、违法行为的方式以及可能造成损害的范围、程度等因素,采取相应的禁令措施,不得超出必要限度。”

6.《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九十五条:“人格权受到侵害的,受害人有权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的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7.《“抽送现金”鼓动网友转发“挂黑”公告,发帖人被诉至法院......》,“江苏高院”公众号,2026年7月23日载。

作者:滕晓  张皓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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