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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纪合同丨《行纪合同》模板
导读:行纪合同,是“以自己名义为他人买卖”的商事交易形式。为此,需要签订《行纪合同》,明确行纪人接受委托人的委托,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从事贸易活动,委托人支付报酬。《行纪合同》,以自己名义对外交易,以委托人承担最终盈亏,让专业贸易商为委托人的利益在市场中买卖。 |

行纪合同
甲方(委托人):姓名/名称:________身份证号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住址/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甲方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写明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及职务)
乙方(行纪人):名称:________________统一社会信用代码:_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________ 职务:________住所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乙方应具备从事行纪业务的经营资质,其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应包含行纪或贸易中介服务)
甲乙双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五十一条至第九百六十条之规定,经协商一致,就甲方委托乙方从事行纪事宜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 委托事务
(一)甲方委托乙方从事以下行纪事务:□ 代购事务:乙方以自己的名义为甲方购买以下商品:;□ 代销事务:乙方以自己的名义为甲方销售以下商品:。
(二)商品的具体情况:
商品名称:________________;
规格/型号:________________;
数量:________________;
质量标准:□ 国家标准(标准号:) □ 行业标准(标准号:) □ 双方约定的其他标准: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条 委托价格
(一)代购事务的委托价格:
甲方委托乙方购买商品的最高买入价为人民币________元(单价:元/),乙方超过此价格买入的,应事先征得甲方书面同意;
乙方以低于最高买入价买入的,差额部分按以下方式处理:□ 归甲方所有 □ 双方按________比例分成 □ 归乙方所有。
(二)代销事务的委托价格:
甲方委托乙方销售商品的最低卖出价为人民币________元(单价:元/),乙方低于此价格卖出的,应事先征得甲方书面同意;
乙方以高于最低卖出价卖出的,差额部分按以下方式处理:□ 归甲方所有 □ 双方按________比例分成 □ 归乙方所有。
第三条 委托期限
(一)委托期限:自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至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共计________日。(二)委托期限届满,委托事务未完成的,双方可协商延长委托期限或终止本合同。延长期限的,应签订书面补充协议。
第四条 行纪费用与报酬
(一)行纪费用:
乙方处理行纪事务所支出的必要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仓储费、运输费、保险费、检验费、关税等),由________方承担;
费用承担方式:□ 乙方垫付,委托事务完成后凭票据由甲方据实报销 □ 甲方预付费用人民币________元,事务完成后多退少补 □ 行纪费用已包含在行纪报酬中,由乙方自行承担。
(二)行纪报酬:
行纪报酬金额为人民币________元(大写:________________);
行纪报酬的计算方式:□ 固定金额 □ 按买入/卖出商品总价的________%计算 □ 按差额分成的________%计算 □ 其他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报酬支付方式:□ 委托事务完成后________日内一次性支付 □ 分期支付 □ 其他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报酬支付至乙方指定的以下银行账户:户名:,开户行:,账号:________________。
第五条 商品的保管与处置
(一)乙方占有委托物的,应妥善保管委托物。因保管不善造成委托物毁损、灭失的,乙方应承担赔偿责任。(二)委托物交付给乙方时有瑕疵或者容易腐烂、变质的,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经甲方同意,乙方可处置该物品;无法及时与甲方取得联系的,乙方可合理处置,事后应及时向甲方报告。(三)乙方按约定买入商品后,甲方应及时提取。甲方逾期不提取的,乙方可收取超期仓储费,超期仓储费标准为每日人民币________元。甲方无正当理由拒绝提取的,乙方可提存委托物。
第六条 介入权
(一)乙方作为行纪人卖出或者买入具有市场定价的商品,除甲方有相反的意思表示外,乙方自己可以作为买受人或者出卖人。商品的市场定价依据为:________________(如:某交易所挂牌价/某市场批发价/双方约定的定价基准)。
(二)乙方行使介入权的,仍可要求甲方支付报酬。介入权的行使不得损害甲方的利益,乙方向甲方收取的报酬应与委托第三人交易时的报酬标准相同。
(三)乙方行使介入权的,应在与甲方结算时明确告知介入情况,并在结算单中注明自营交易的数量和价格。
第七条 第三方合同与违约责任
(一)乙方与第三人订立买卖合同的,乙方对该合同直接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乙方应向甲方及时提供与第三人订立的买卖合同副本。(二)第三人不履行义务致使甲方受到损害的,乙方应承担赔偿责任,但乙方与甲方另有约定的除外。乙方承担赔偿责任后,可向第三人追偿。(三)乙方对第三人违约的,应自行向第三人承担违约责任,但乙方与甲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八条 委托物的处置与提存
(一)乙方按约定买入商品后,甲方应及时提取。甲方逾期不提取的,乙方可收取超期仓储费。甲方无正当理由拒绝提取的,乙方可提存委托物。(二)委托物不能卖出或者甲方撤回出卖的,甲方应自行取回或处分委托物,乙方不承担保管责任。甲方不取回或不处分的,乙方可收取超期仓储费。甲方无正当理由拒绝取回或处分的,乙方可提存委托物。
第九条 合同的解除与终止
(一)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本合同。(二)因不可抗力导致委托事务无法完成的,本合同自动终止,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甲方应向乙方支付已完成的委托事务所产生的费用,并按已完成事务的比例支付行纪报酬。(三)任何一方严重违约,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的,守约方可解除本合同。
第十条 违约责任
(一)乙方违约责任:
乙方违反委托人指定的价格买卖商品的,甲方可拒绝接受,乙方应自行承担损失;甲方接受越权交易结果的,按实际交易价格结算;
乙方保管不善造成委托物毁损、灭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乙方未经甲方同意擅自转委托的,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________元。
(二)甲方违约责任:
甲方未按约定支付行纪费用或报酬的,按每日未付金额的________‰向乙方支付逾期违约金,逾期超过________日的乙方可行使留置权;
甲方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乙方按约定买入的商品或拒绝提取委托物的,应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费用和损失。
(三)违约金不足以弥补守约方实际损失的,违约方应赔偿全部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直接损失、可得利益损失及维权产生的律师费、诉讼费等)。
第十一条 留置权
甲方未按约定支付行纪报酬、行纪费用或其他费用的,乙方对委托物享有留置权。乙方行使留置权后,应给予甲方合理的履行宽限期(不少于________日)。宽限期届满甲方仍未支付的,乙方可与甲方协商以留置物折价,或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留置物,以所得价款优先受偿。折价或变卖后,价款超过行纪报酬和费用的部分归甲方所有,不足部分由甲方继续清偿。
第十二条 争议解决
因本合同发生争议的,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 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 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 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三条 合同的生效与变更
(一)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成立并生效。本合同一式________份,甲方持________份,乙方持________份,各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二)本合同的变更须经双方协商一致并签订书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四条 其他约定
(一)双方确认,本合同的签署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存在欺诈、胁迫、重大误解等情形。(二)其他需要约定的事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以下无正文)
甲方(委托人,签名/按指印或加盖公章): ________日期: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乙方(行纪人,加盖公章): _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名):________日期: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填写提示——
一、行纪合同的法律特征行纪合同是诺成合同、有偿合同。 行纪人必须是具有行纪经营资质的法人或非法人组织,自然人不能作为行纪人。行纪与委托的根本区别在于:行纪人以自己名义与第三人订立合同,直接享有合同权利、承担合同义务;委托合同的受托人以委托人名义处理事务,法律后果由委托人承担。
二、委托价格的约束力行纪人应按照委托人指定的价格进行交易。 低于指定价格卖出或高于指定价格买入的,应事先征得委托人同意。未经同意越权交易的,委托人可拒绝接受,由行纪人自行承担损失。高于指定价格卖出或低于指定价格买入的,差额部分可按约定增加行纪报酬。
三、行纪人的介入权行纪人对具有市场定价的商品可行使介入权——自己作为买受人或出卖人与委托人直接交易。 介入权的行使不影响行纪人获取报酬。委托人可在合同中明确禁止行纪人行使介入权。
四、行纪费用的承担行纪费用由行纪人承担,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这与委托合同不同——委托合同中受托人垫付的必要费用由委托人承担。行纪费用通常已包含在行纪报酬中,双方可另行约定。
五、行纪人的留置权委托人未按约定支付行纪报酬的,行纪人对委托物享有留置权。 双方可在合同中约定排除留置权。行纪人行使留置权后应给委托人合理的履行宽限期。
法理解读——
以自己名义为他人交易,以名义分离和介入权构建贸易中介!
行纪是商业贸易中特有的交易形式——贸易商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买卖商品,盈亏由委托人承担,贸易商收取行纪报酬。行纪合同的法理本质,是以行纪人自己名义与第三人交易、以委托人承担最终经济后果的商事契约。
行纪合同区别于委托合同的核心特征:行纪人以自己名义与第三人订立合同,直接对合同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民法典规定,行纪合同是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从事贸易活动,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行纪人自己就是买卖合同的当事人——第三人不履行义务时,由行纪人向委托人承担赔偿责任,行纪人再向第三人追偿。
委托价格的约束力,是委托人保护自身利益的核心条款。 民法典规定,行纪人低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卖出或者高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买入的,应当经委托人同意。未经委托人同意,行纪人补偿其差额的,该买卖对委托人发生效力。 行纪人高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卖出或者低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买入的,可以按照约定增加报酬。
行纪人的介入权,是行纪合同最独特的制度设计。 民法典规定,行纪人卖出或者买入具有市场定价的商品,除委托人有相反的意思表示外,行纪人自己可以作为买受人或者出卖人。介入权是行纪人特有的权利——委托合同中的受托人不享有此权利。 介入权使行纪人可以直接与委托人交易,省去寻找第三方交易对手的成本,行纪人仍可获得报酬。
行纪费用的承担规则,是行纪与委托的另一重要区别。 民法典规定,行纪人处理委托事务支出的费用,由行纪人负担,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行纪费用由行纪人承担——因为行纪是以营利为目的的商事活动,行纪费用已纳入行纪报酬的商业考量。 这一规则与委托合同相反——委托合同中受托人垫付的必要费用由委托人承担。
行纪人对委托物的保管义务与处置权,是行纪合同中的重要制度。 民法典规定,行纪人占有委托物的,应当妥善保管委托物。委托物交付给行纪人时有瑕疵或者容易腐烂、变质的,经委托人同意,行纪人可以处分该物;无法与委托人及时取得联系的,行纪人可以合理处分。
行纪人的留置权,是保障其行纪报酬回收的法定担保权。 民法典规定,委托人逾期不支付报酬的,行纪人对委托物享有留置权,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留置权的法理基础在于公平——行纪人为完成行纪事务投入了仓储、运输、交易谈判等大量工作,在行纪报酬未获清偿前,允许其留置委托物以保障债权实现。
综上所述,行纪合同是一份以自己名义为他人交易的法律契约。它以行纪人自己名义对外交易实现商业效率,以委托人承担最终盈亏维护委托人利益,以介入权降低交易成本,以留置权保障行纪报酬回收。 一纸合同,以名义分离构建贸易中介,以价格约束保护委托人利益,让专业贸易商在市场中为委托人的利益买卖商品——不是代理,而是行纪;不是买卖,而是中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