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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安盟农业园区入园亩均投资强度说明
一、农畜产品深加工(工业用地,入园建厂)
1.兴安盟工业园区新建工业项目执行《兴安盟工业园区新建工业项目控制性指标体系》(兴署办发〔2023〕9号),作为入园项目招引、用地准入及考核评价的依据。该指标体系按园区、分行业设定控制性指标,投资强度为参考性指标。
2.国家底线层面,《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自然资发〔2023〕72号)为全国工业用地最低控制指标。兴安盟土地等别对应的农副食品加工业最低投资强度约为29.33 万元/亩,园区实际招商准入标准须在此底线之上。
3.盟级园区控制层面,根据《兴安盟工业园区新建工业项目控制性指标体系》,兴安盟经济技术开发区农畜产品加工类(行业代码13—24)投资强度参考值为34.67 万元/亩。扎赉特旗等工业园区在招商实践中执行的门槛可能高于此参考值,具体以各园区实际招商协议为准。
4.招商引资奖补层面,根据《兴安盟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兴署办发〔2022〕12号),对固定资产投资1亿元以上、投资强度达到100 万元/亩、容积率达到国家规定标准的新建或改扩建新增用地,实行企业厂区内基础设施和附属设施由政府以投代奖,奖金额度按土地出让金去除成本后的70%投入。
5.特殊情形,对于《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未覆盖等原因无法确定控制指标的特殊产业,可由开发区管委会会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采取“一事一议”方式,经集体研究决策后单独确定指标值。
二、纯设施农业园区(温室大棚、种植基地,设施农业用地)
设施农业用地属于农业内部结构调整,包括农业生产中直接用于作物种植和畜禽水产养殖的设施用地,其管理依据为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关于设施农业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自然资规〔2019〕4号)。
设施农业用地不适用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国家、自治区层面均未对设施农业用地设定统一的“亩均固定资产投资强度”硬性入园门槛。设施农业用地的取得方式为经营者向乡镇政府备案,而非工业用地的“标准地”出让程序。
实践中,设施农业园区的入园门槛通常由园区管委会与投资方在招商协议中约定,涉及连片规模、建设内容、投资总额等,属于合同约定事项,不是法定强制亩均投资指标。以兴安盟现有的寿光模式设施农业产业园为例,其投资规模与用地面积的对应关系系项目协议确定,不执行工业用地的投资强度控制标准。
三、文件依据
序号 | 文件名称 | 文号/来源 | 适用对象 |
1 | 《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 | 自然资发〔2023〕72号 | 全国工业用地最低控制指标 |
2 | 《兴安盟工业园区新建工业项目控制性指标体系》 | 兴署办发〔2023〕9号 | 兴安盟各工业园区新建工业项目 |
3 | 《兴安盟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 兴署办发〔2022〕12号 | 投资强度达标项目的奖补依据 |
4 | 《关于推进新增工业用地“标准地”改革的指导意见(试行)》 | 内政办发〔2022〕27号 | 自治区工业用地“3+X”指标体系 |
5 | 《关于做好新增工业用地“标准地”供应与监管工作的通知》 | 内政办发〔2025〕23号 | “标准地”供应与“一事一议”机制 |
6 | 《关于设施农业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 自然资规〔2019〕4号 | 设施农业用地管理依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