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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App上点了“同意”,就算同意仲裁了吗?
上海金融法院二审维持原裁定:把仲裁条款设成登录App的前置条件,违背了仲裁自愿原则,这样的协议对投资者不产生约束力。
栏目:判例观察
一个74岁的老人,在基金公司的App上点了一下「同意并签署」。
这家公司随后拿着这一下当理由,说用户已经同意了仲裁条款,条款里还写明效力溯及既往,所以这场纠纷应当移送仲裁委员会,法院不该管。
结论先摆出来:这一下,不算数。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一审、上海金融法院二审,两级法院的判断一致。把仲裁条款设成登录App的前置条件,违背了仲裁自愿原则,这样的协议对这位投资者不产生约束力。
这也是最高人民法院、中国人民银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在2026年10月12日联合发布的6起金融消费者、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典型案例里的第四起。

在App上点一下“同意”,算不算同意仲裁
背景
钱是在2015年12月投出去的。当时方某74岁,经某基金公司业务员线下推介,认购了100万元基金产品。钱亏了,到2024年12月他通过这家公司的App赎回时,累计亏损约38万元。
方某认为基金公司用“低风险、高回报”作了虚假承诺,误导了他,于2025年9月把公司告上法庭。
告了之后,基金公司没接这场官司,先走了一步程序上的棋。
案情
首次开庭前,基金公司提出主管异议,主张这个案子不该由法院审,应该移送仲裁机构处理。
理由听起来也顺:仲裁一裁终局,快。
但更值得说的是下一步。基金公司自己承认,此前同类案件里的主管异议没被法院支持过,于是它对App做了系统升级,重新调整了争议解决条款。
2025年10月,方某登录升级后的App准备开庭材料时,弹出一份系列服务协议,里面含仲裁条款,写明效力溯及既往,并且用加粗提醒。公司的意思是:你勾了,仲裁协议就算有效。
方某不认。他的理由很实在:买基金的时候,双方根本没约定争议解决方式。而且这家公司2018年前后把他所在地的线下办事机构撤了,App成了他查信息、办赎回的主要渠道,他不勾选就登不进去,也根本用不了。
法院观点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一审的判断很直接。
争议由仲裁主管,前提是双方之间存在有效的仲裁协议。这家公司确实通过App提供了服务协议,弹窗提示阅读,仲裁条款也做了加粗。但那个页面上只有两个选项:「同意并签署」和「不同意并退出」。
用户如果不同意,就没法继续使用App。哪怕只是想看一眼自己那只基金产品的信息,也必须先点「同意并签署」才能登录。
这种签署方式具有强制性,违背了仲裁自愿原则。
《仲裁法》第四条讲得很清楚,仲裁协议除了外在形式,还必须以当事人具有请求仲裁的真实合意为核心要件。现有证据证明不了方某有这个意思表示。
一审裁定驳回基金公司的主管异议。公司不服上诉,上海金融法院二审维持原裁定。
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二级高级法官张丽洁在解读时说得更短:技术优势不能凌驾于法律原则。
结论
这案子的价值,不在于方某拿回了38万。
它确立的是一条规则:金融机构不得把接受仲裁条款设置成登录App的前置条件。 条款本身并不违法,问题出在它被塞进了登录环节,你必须点那个“同意”,才能看见自己买的东西。
需要说明的是,本案目前仅就管辖权争议作出裁定,之后双方和解,纠纷得到了实质性化解。入选典型案例,示范意义在于确立这条裁判规则,而不是实体赔偿结果。方某并没有因为这个案子判基金公司赔钱。
那为什么这件事值得单独拿出来讲?仲裁一裁终局、不公开审理,仲裁费用普遍高于诉讼,普通人看到费用有时望而却步就放弃了维权。真到了那一步,一裁终局意味着结果不利可能再无救济渠道。
当你的App必须靠一次“同意”才能打开的时候,那个“同意”就不该由你的手指头替法院作出选择。
如果你也遇到过点了弹窗之后才发现条款变了、或者要告却被告知“去仲裁”的情况,或者正在纠结自己当年点过的那一下到底有没有用,把这个留言告诉我,下期我挑几个常见的弹窗套路拆开讲。
往期观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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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1. 最高人民法院、中国人民银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金融消费者、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典型案例》案例四,2026-10-12
2. 湖北法治网,2026-10-12
3. 中国新闻网《基金公司依托App技术优势强制变更争议解决方式 法院:无效!》,2026-10-12
4. 金融界《百万基金9年亏掉38万…》,2026-10-12
本文所引案例事实与裁判内容以公开发布的典型案例文本为准。本文仅作普法交流,不构成对具体案件的法律意见。
我是祝博律师,北京乾成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企业金融业务中心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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