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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审丨再审申请书(模板)
再审申请书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被告、二审上诉人/被上诉人):
(如为自然人)姓名:______ 性别:______ 出生日期:年______月______日民族: 职业:______住址: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
(如为法人或其他组织)单位全称:______住所地:______统一社会信用代码:______法定代表人/负责人:______ 职务: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
委托诉讼代理人:姓名:______ 单位:______ 职务: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被告、二审上诉人/被上诉人):(填写要求同再审申请人)姓名/单位全称:______性别:______ 出生日期:年______月______日 民族:职业:______ 住址:______身份证号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
其他原审当事人: ______(如无,不填)
再审申请人______(姓名/名称)因与被申请人______(姓名/名称)(案由,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______人民法院于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作出的()______字第______号民事______书(判决/裁定/调解书),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向______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一、申请再审的法定事由
本案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的下列第______项情形(勾选一项或多项):
□ 第(一)项: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第(二)项: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 第(三)项: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 第(四)项: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 第(五)项: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 第(六)项: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第(七)项: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 第(八)项: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 第(九)项: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 第(十)项: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 第(十一)项: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 第(十二)项: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第(十三)项: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二、再审请求
请求依法撤销______人民法院(______)______字第______号民事______书;
请求依法改判:______(写明具体改判内容,如: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______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为______;驳回被申请人全部诉讼请求。有多项请求,请逐项列明)
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
三、事实与理由
(围绕上述勾选的法定事由,逐项陈述事实与理由。以下为格式示例,请结合个案修改。)
(一)关于“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
原审判决认定“”(写明原审认定的某项基本事实),但该认定缺乏有效证据支持。申请人已在原审中提交了(写明证据名称,如银行转账凭证、聊天记录等),能够证明______。原审法院未采信该证据且未说明合理理由,致使认定的基本事实与客观事实严重不符。
(二)关于“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
(如适用此条,写明原审适用的哪条法律错误,以及应当适用的正确法律条文及理由。)
(三)关于“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
(如适用此条,写明新证据名称、来源、证明内容,并论证该证据足以动摇原裁判基础。)
综上所述,原审裁判在事实认定及法律适用上均存在严重错误,符合法定再审事由,恳请贵院依法启动审判监督程序,撤销原判,支持申请人的再审请求。
此致______人民法院
再审申请人(签名捺印或加盖公章):___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附:
本再审申请书副本______份(按被申请人及原审其他当事人人数提交);
再审申请人身份证明复印件______份;
委托代理手续(授权委托书、代理人身份证明复印件)______份;
原审判决/裁定/调解书复印件______份;
支持再审请求的证据材料:① ______② ______
全部申请材料PDF版光盘一张。
填写提示
时效务必注意:申请再审须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6个月内提出,逾期将不予受理。
事由务必精准:请从《民事诉讼法》第211条所列的13项事由中,选择与个案完全吻合的情形,并在事实与理由部分一一对应论述,不可泛泛而谈。
请求务必具体:再审请求不能笼统写“请求改判”,须写明希望法院如何改判,如改判的金额、义务等。
新证据务必清晰:若以“有新证据”为由申请,须说明证据名称、来源、证明目的,并论证其如何“足以推翻”原判。
法理说明:
程序定位:补充性与有限性
民事再审并非第三审,而是在两审终审制之外设置的补充性救济。这一性质决定了再审审查在整体上保持谦抑:以威科先行检索数据为例,近五年最高人民法院“民申”字号案件中,驳回再审申请的比例约为87.89%,裁定再审的仅约8.35%。再审程序的启动门槛被有意设置得较高,以避免其被异化为普通的上诉程序。
法定事由体系:十三项的规范结构
现行《民事诉讼法》第211条(2023年修正,2024年1月1日施行)以穷尽列举方式规定了当事人申请再审的十三项法定事由,这是再审申请的实体门槛,也是审查的核心依据。
这十三项事由可归为五类:
事实与证据类(第1—5项):新证据足以推翻原裁判;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主要证据伪造或未经质证;申请法院调查取证而未调查。其中“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审查视角不同于二审的“事实不清”,它不审查事实是否还可以查得更清楚,而是检验原裁判所固化的事实结论有无充分的证据根基。
法律适用类(第6项):适用法律确有错误。司法解释进一步限定为“适用的法律与案件性质明显不符”“确定民事责任明显违背当事人约定或法律规定”“适用已经失效或尚未施行的法律”“违反法律溯及力规定”“违反法律适用规则”“明显违背立法原意”六种情形。关键在于:适用法律错误必须导致裁判结果错误,仅有法律论证瑕疵而结果并无不当的,不构成此项事由。
程序违法类(第7—10项):审判组织不合法、应回避未回避;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剥夺辩论权利;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此类事由的规范逻辑在于,只有严重到足以影响公正审判的程序瑕疵,才具备启动再审的正当性,轻微程序瑕疵不在此列。
裁判基础丧失类(第11—12项):遗漏或超出诉讼请求;据以裁判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变更。
司法廉洁类(第13项):审判人员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
从实证分布看,事由的适用高度集中:“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第6项)在裁定再审案件中占比约75.7%,“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第2项)约58.7%,二者构成撬动再审的绝对核心;“新证据”(第1项)约20.5%,且近五年呈上升趋势。其余各项事由的适用频次普遍很低,以之启动再审属于小概率事件。
审查说理的两个关键标准:
新证据“足以推翻”的判断,在审查阶段宜采高度盖然性标准,而非要求再审申请人证明新证据必然推翻原裁判。若要求“必须推翻”,大量本应进入再审的案件将被挡在门外,再审审理程序也会被形式化。同时,逾期提供证据的理由是否成立、当事人是否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也是审查的重点:理由成立的,可构成新证据;理由不成立但有主观过错的,原则上发生证据失权效果,但若该证据涉及基本事实,仍可采纳并辅以训诫、罚款。
“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说理,需要区分法律适用瑕疵与裁判结果错误。当事人仅笼统主张“原审适用法律错误”而不指向具体的规范错误与结果影响,在再审审查中几乎难以获得支持。有效的论证应当揭示:原裁判所适用的法律规范与案件的法律性质之间存在何种不匹配,以及该不匹配如何实质性地改变了裁判结论。
检察监督:再审检察建议与抗诉:
当事人经法院驳回再审申请、法院逾期未裁定,或再审裁判有明显错误的,可以向检察机关申请监督。检察监督有再审检察建议(同级监督)与抗诉(上级监督)两种方式。《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以再审检察建议为同级监督的基础方式;仅在对同级人民法院再审或者审判委员会讨论后作出的生效裁判等不宜由同级监督的情形下,“一般不适用”再审检察建议,转由上级检察院抗诉。即便存在上述情形,若检法沟通后法院愿意自行纠正,仍可运用再审检察建议。2023年“两高”《关于规范办理民事再审检察建议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2023〕18号)进一步将这一分工制度化,明确再审检察建议的提出条件与法院办理程序,强调法检两家在依法监督与依法纠错之间的协同。
实务中的几个要点:
期限:申请再审原则上应在裁判生效后六个月内提出(第216条);以新证据、主要证据伪造、据以裁判的法律文书被撤销变更、审判人员职务违法为由的,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该六个月为不变期间,不适用中止、中断、延长。
管辖:原则上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双方均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审法院申请。
再审请求的边界:再审审理围绕再审请求进行,再审请求原则上不得超出原一审诉讼请求。论证的重心应始终落在“原审裁判的具体错误及其对结果的影响”上,而非重复原审中的实体争议。
不得申请再审的情形:解除婚姻关系的判决、调解书;再审判决、裁定;再审申请已被驳回的案件;检察院已作出不予提出检察建议或抗诉决定的案件等。
综上,民事再审的规范逻辑可以概括为:以法定事由为门槛,以结果错误为实质指向,以补充性为程序基调。脱离具体事由的笼统申诉,与仅论证原审“谁对谁错”而未揭示裁判错误的申请,都难以通过审查阶段的筛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