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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AI声音仿冒不正当竞争案:AI变声软件复刻《原神》角色音色被判赔75万元

除直接售卖声音包外,被告还实施了以下行为以扩大商业影响:1.使用《原神》角色形象和游戏画面制作推广视频,为软件导流;2.在软件内使用角色相关昵称、头像等元素引导用户购买;3.开设社交账号,持续扩大变声功能的变现渠道。
米哈游最初是在日常巡查中发现社交平台上有使用《原神》角色配音的引流视频,由此锁定侵权线索并提起诉讼。

抗辩一:变声效果因人而异,不构成侵权。
被告声称其变声服务是AI大模型训练的结果,每个用户的效果不同,并称仅“混合训练”了角色的一分钟音频。然而,声纹司法鉴定的结论是:软件中的角色试听语音与游戏原声 “倾向认定同一”。在法律上,这虽非确定性结论,但已能证明音色特征高度同源,结合被告自认使用原声训练的事实,足以认定侵权。
抗辩二:声音权利属于配音演员个人,不应由米哈游主张。
法院明确指出,游戏角色的音色取决于角色在游戏中的预设属性(如性格、背景),而非配音演员的个人发挥。当用户听到特定声音就能联想到《原神》中的特定角色时,该声音便与游戏经营者之间建立了稳定的对应关系,从而具备了识别商品来源的功能,构成受《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的 “有一定影响的商业标识” 的组成部分。因此,米哈游作为游戏运营主体,有权就此主张竞争利益。

法院判决同时涵盖著作权侵权与不正当竞争两个层面:
著作权侵权:被告未经许可使用《原神》的角色形象(美术作品)和剧情动画(视听作品)进行宣传和制作资源包头像,构成对米哈游著作权的侵害。
不正当竞争:被告批量复刻角色声音用于商业经营,并辅以角色形象进行整体仿冒,主观上具有攀附《原神》知名度的故意,客观上足以使公众误认为其变声服务与米哈游存在授权或合作关系,构成了仿冒混淆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在赔偿数额上,法院未按被告公司的全部营业收入计算,而是合理限定为被诉侵权声音资源包相关的销售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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