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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一、中共中央
二、国务院
三、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
四、广西壮族自治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指挥部
五、南宁市机关
六、卫生健康部门
七、医疗保障部门
八、民政部门
九、教育部门
十、交通运输部门
十一、文化和旅游部门
十二、人力和社会保障部门
十三、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十四、农业农村部门
十五、生态环境部门
十六、城乡和住房建设部门
十七、金融监管部门
十八、税务部门
十九、财政部门
二十、海关部门
二十一、信访部门


前言
2020年1月20日,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发布2020年第1号公告,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纳入《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乙类传染病范围,并采取甲类的预防、控制措施。
2020年1月24日,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广西壮族自治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决定启动广西壮族自治区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党中央、国家,省市各级卫生健康、医疗保障、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教育、市场监管、交通运输和文化旅游等部门均就当前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出台了相关文件。
广西万益律师事务所结合本所多年政府法律服务经验和我区疫情防控的实际工作,充分发挥律师的专业作用,对中央、国家和我区出台的相关通知、规定等文件防控疫情的文件进行了汇编(截至2020年2月8日,本汇编中涉及文件日期均为成文日期),供大家参考,以期为各相关部门及个人防控疫情提供政策支持!
本汇编还将不断进行更新。时间紧迫,如有遗漏,敬请各相关单位协助予以提供、补充。谢谢!


一、中共中央
1.《中共中央印发<关于加强党的领导、为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提供坚强政治保证>的通知》(新华社北京2020年1月28日电)
【重要内容】强调各级党委(党组)、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基层党组织和广大党员要不忘初心、牢记使命,挺身而出、英勇奋斗、扎实工作,团结带领广大人民群众坚定不移把党中央决策部署落到实处,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


二、国务院
国务院办公厅
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征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问题线索及意见建议的公告》(2020年01月24日)
【重要内容】在国务院“互联网+督查”平台面向社会征集有关地方和部门在疫情防控工作中责任落实不到位、防控不力、推诿扯皮、敷衍塞责等问题线索以及改进和加强防控工作的意见建议。对涉及缓报、瞒报、漏报疫情,落实防控措施不力,导致疫情扩散等严重后果的重要问题线索,国务院办公厅督查室将直接派员进行督查。经查证属实的,将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20〕1号,2020年1月27日)
【重要内容】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至2月2日(农历正月初九,星期日),2月3日(星期一)起正常上班,各地学校推迟开学,因疫情防控不能休假的职工,应安排补休,未休假期的工资报酬按政策保障。
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组织做好疫情防控重点物资生产企业复工复产和调度安排工作的紧急通知》(国办发明电〔2020〕2号,2020年1月29日)
【重要内容】做好疫情防控重点物资生产企业的复工复产和调度安排工作,要求:各省(区、市)人民政府迅速组织本地区生产应对疫情使用的医用防护服、N95口罩、医用护目镜、负压救护车、相关药品等企业复工复产;国务院应对疫情联防联控机制物资保障组负责物资统一管理、调拨;生产重点医疗应急防控物资的有关企业,抓紧组织原材料采购和产品生产;建立有关工作衔接机制,确保24小时联络畅通。
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公路交通保通保畅工作 确保人员车辆正常通行的通知》(新华社北京2020年2月8日电)
【重要内容】就进一步做好公路交通保通保畅工作作出专门部署:一要全力保障公路路网顺畅运行,严禁擅自封闭高速公路出入口、阻断国省干线公路、硬隔离或挖断农村公路、阻碍应急运输车辆通行、擅自在高速公路服务区和收费站、省界和国省干线公路设置疫情防控检疫点或检测站,已违法违规设置的要坚决撤销;二要有序恢复公路运输服务,湖北省特别是武汉市要统筹调度公交车、出租车(含网络预约出租车)运力,为重点人员出行提供必要保障,湖北省以外地区有序恢复公路运输服务;三要切实做好应急物资运输,优先保障湖北省特别是武汉市的各类应急运输,优先保障疫情防控物资、生活必需物资运输。
国务院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机制
1.《国务院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机制关于印发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紧急心理危机干预指导原则的通知》(肺炎机制发〔2020〕8号,2020年1月27日)
【重要内容】印发《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紧急心理危机干预指导原则》,将心理危机干预纳入疫情防控整体部署。
2.《国务院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机制关于印发近期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工作方案的通知》(肺炎机制发〔2020〕9号,2020年01月27日)
【重要内容】印发《近期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工作方案》,要求全面落实主体责任,切断传染源,阻断传播途径、增强全民防范意识,保护易感人群,关心广大医务人员和防疫人员,做好相关衔接。
3.《国务院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机制关于做好老年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肺炎机制发〔2020〕11 号,2020年1月28日)
【重要内容】进一步做好老年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切实提高做好老年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做好居家、社区、入住机构老年人的疫情防控工作,加大保障和督导力度。
4.《国务院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机制关于印发公共交通工具消毒操作技术指南的通知》(肺炎机制发〔2020〕13号,2020年1月29日)
【重要内容】印发《公共交通工具消毒操作技术指南》,指导汽车、火车、飞机、轮船等公共交通工具做好消毒工作,防止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通过交通工具传播和扩散。
5.《国务院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机制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地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肺炎机制发〔2020〕14号,2020.年1月30日)
【重点内容】就进一步做好农村地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作出部署,要求充分认识做好农村地区疫情防控工作的重要性紧迫性,压实县乡党委政府和村“两委”责任,充分发挥农村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村医作用,强化返乡人员、流动人口健康管理,加强防控工作宣传引导。
6.《国务院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机制关于印发公共场所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卫生防护指南的通知》(肺炎机制发〔2020〕15号,2020年1月30日)
【重要内容】印发《公共场所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卫生防护指南》,指导宾馆、商场、影院、游泳馆、博物馆、候车(机)室、办公楼等人群经常聚集活动的公共场所和工作场所开展预防性卫生防护措施。
7.《国务院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机制关于做好儿童和孕产妇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肺炎机制发〔2020〕17号,2020年2月2日)
【重要内容】就进一步做好儿童和孕产妇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助力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提出九项要求。
8.《国务院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机制关于设立应对疫情心理援助热线的通知》(肺炎机制发〔2020〕18号,2020年2月2日)
【重要内容】为做好防控疫情的社会心理服务工作,就各地要在原有心理援助热线的基础上设立应对疫情心理援助热线相关事宜作出部署工作。
9.《国务院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机制关于印发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疑似病例轻症患者首诊隔离点观察工作方案的通知》(肺炎机制发〔2020〕19号,2020年2月3日)
【重要内容】印发《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疑似病例轻症患者首诊隔离点观察工作方案》,指导地方将医疗机构以外的其他场所设置为首诊隔离点,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疑似病例轻症患者进行隔离观察。
10. 《国务院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机制关于印发不同人群预防新型冠状病毒感染口罩选择与使用技术指引的通知》(肺炎机制发〔2020〕20号,2020年2月4日)
【重要内容】指导不同人群科学合理地选择和使用口罩。
11. 《关于全力做好一线医务人员及其家属保障工作的通知》(肺炎机制发〔2020〕23号,2020年2月5日)
【重要内容】重点从生活保障、心理保障、人文保障、安全保障、其他保障五个方面做好一线医务人员及其家属保障工作。
12.《关于印发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心理援助热线工作指南的通知》(肺炎机制发〔2020〕24号,2020年2月7日)
【重要内容】指导各地卫生健康、教育、民政、文明办、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等部门及心理健康相关学会、协会等社会组织进一步加强社会心理服务,做好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心理援助热线工作。


三、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
1.《关于加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防控工作的通告》(2020年1月24日)
【重要内容】自治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联防联控工作领导小组决定于2020年1月24日23时起启动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I级响应。有关事项通告如下:严格属地管理,依法履职尽责、严格管控,防止疫情传播、联防联控,加强社会面管理、加强诊疗管理,确保人员安全、加强健康宣教,普及卫生知识、严格疫情报告,规范信息发布、做好物资保障,严处违法行为、实施城乡清洁,强化源头治理、坚持以人为本,注重人文关怀。
2. 《广西启动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I级响应措施18条》(2020月1月25日)
【重要内容】自治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联防联控工作领导小组决定于1月24日23时起,启动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I级响应。结合广西疫情实际,疫情防控指挥部提出18条强化措施。
3.《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的通知》(2020年1月27日)
【重要内容】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至2月2日(农历正月初九,星期日),2月3日(星期一)起正常上班。各地大专院校、中小学、幼儿园推迟开学,具体时间由教育部门另行通知。因疫情防控不能休假的职工,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安排补休,未休假期的工资报酬按照有关政策保障落实。
4.《自治区党委办公厅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延迟广西区内企业复工、学校开学等有关事项的通知》(厅函〔2020〕12 号,2020年2月1日)
【重要内容】区内已开工的企业继续正常生产,除涉及重要国计民生的相关企业稳定生产、做好服务保障外,自治区内其他各类企业要根据自身情况不得早于2月9日24时前复工复产。全区普通中小学、幼儿园2月17日前不开学,大专院校、中职学校、技工院校2月24日前不开学。区内各级各类行政事业单位2月3日正常上班后,实行弹性工作制至2月9日。
5.《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支持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促进经济平稳运行若干措施的通知》(桂政办发〔2020〕6号,2020年2月7日)
【重要内容】在做好疫情防控工作的同时,通过有序快速推动工业企业复工复产达产、抓紧组织农业生产、决胜脱贫攻坚推动乡村振兴、大力提振三产和促进消费、加快培育医疗卫生新兴产业、切实做好生产要素和物资保障共30项措施统筹抓好改革发展稳定各项工作,实现我区全年经济社会发展目标任务。


四、广西壮族自治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指挥部
1.《广西壮族自治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指挥部令》(第1号令,2020年1月27日)
【重要内容】通过以下措施加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1)强化疫情防控。对来自湖北尤其武汉等疫区的人群进行登记造册,实行居家或到定点宾馆、酒店等场所进行医学观察14天。发现发热、咳嗽或其他不适症状等异常情况要及时报告并送到指定场所观察;(2)实施交通检疫。民航、铁路、公路、水运等部门在机场、码头、火车站、汽车客运站设立联合检疫检查站,对所有来往人员进行体温检测,发现发热病人和疑似病人立即送往医疗机构发热门诊进行排查,密切接触者送往指定场所进行观察;(3)严格人群聚集活动管理。取消一切影响疫情防控的人群聚集活动。暂时关闭人员密集、封闭式景区景点和影院、剧场、卡拉OK厅、图书馆、酒吧、网吧等公共场所。封闭可能造成传染病扩散的场所;(4)加强医疗救治;(5)做好全民自我防护。大力倡导勤洗手、戴口罩、少出门;(6)开展环境整治。严格对人群聚集公共场所及公共运输工具进行每日清洁、消毒。强化农贸市场的环境治理,严格落实活禽经营市场管理制度;(7)严格市场监管。依法从严从快查处趁机制售伪劣产品、囤积居奇、哄抬物价、行骗牟利等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8)禁止野生动物交易;(9)加强宣传引导;(10)实施责任追究。
2.《关于规范做好交通重点场所体温检测工作的通知》(桂新冠防指办〔2020〕2号,2020年1月29日)
【重要内容】加强属地管理,确保民航、铁路、公路、水运等部门在机场、码头、火车站、汽车客运站设立联合检疫检查站,检查站必须设置临时留观室,并严格执行消毒措施。在联合检疫检查站人员中,必须配备有由当地医疗机构派出的医务人员和疾病防控专业人员,实行24小时值守制度,对所有来往人员进行体温检测,发现发热病人和疑似病人(以下简称病人)立即送往医疗机构发热门诊进行排查,密切接触者送往指定场所进行观察。
3.《关于全面开展重点公共场所和公共交通工具等清洁和预防性消毒的通知》(桂新冠防指〔2020〕4号,2020年1月31日)
【重要内容】做好机场、火车站、轮船码头、地铁站、长途汽车站、宾馆(酒店)、旅店、招待所、商场、餐馆、影剧院、体育馆、展览馆、办公楼等重点公共场所的清洁和预防性消毒工作。做好机场、火车站、轮船码头、地铁站、长途汽车站、宾馆(酒店)、旅店、招待所、商场、餐馆、影剧院、体育馆、展览馆、办公楼等公共交通工具的清洁和预防性消毒工作。
4.《广西壮族自治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指挥部 关于落实“五个不漏”措施切实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桂新冠防指〔2020〕9号,2020年2月1日)
【重要内容】各地指挥部要坚持属地管理原则,坚决落实排查不漏一人、隔离不漏一人、监测不漏一人、救治不漏一人、管控不漏一人“五个不漏”的疫情防控措施,保护人民健康和生命安全、维护社会稳定,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
5.《广西壮族自治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指挥部令》(第2号,2020年2月2日)
【重要内容】(1)禁止各类公众聚集活动;(2)禁止开展集中展销活动;(3)全区范围内暂时关闭科技馆、图书馆、美术馆、博物馆、游泳馆、球馆、影剧院、酒吧、网吧、KTV、歌舞厅、景区景点等公共场所,文化活动一律取消。所有宗教场所(含民间信仰活动场所)暂停对外开放及取消类似相关活动;(4)严格遵规守纪。
6.《广西壮族自治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指挥部关于在疫情防控阻击战中做到“八个坚持八个严禁”的通知》【桂新冠防指〔2020〕11号】(2020年2月2日)
【重要内容】按照中央和自治区疫情防控工作要求,对全区各级党组织、广大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提出“八个坚持八个严禁”要求。
7.《广西壮族自治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指挥部关于做好春节后错峰返程加强疫情防控工作的紧急通知》(桂新冠防指〔2020〕15号,2020年2月3日)
【重要内容】实行强化入桂人员严格管控、分类指导错峰返程、做好运输组织工作、做好在途疫情防控工作、落实地方属地责任措施,加强人员返程高峰期间疫情防控工作。
8.《广西壮族自治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指挥部关于印发公共场所预防性消毒技术指南的通知》(桂新冠防指〔2020〕16号,2020年2月4日)
【重要内容】宾馆、旅店、招待所、饭馆、酒店、商场(店)、候车(机、船)室预防性消毒的技术指导。
9.《广西壮族自治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指挥部令》(第3号,2020年2月5日)
【重要内容】“疫情防控全民参与”十项措施,分别为:疫情防控实行“属地管理属地负责”;建立基层防控工作组织体系、每一个公民都是自身健康的第一责任人,必须严格遵守国家和自治区出台的疫情防控各项规定;有疫情重点地区旅居史的区外返桂人员,须在返回当日主动向居住地村(居)委、社区报告,并居家医学观察14天,不得外出,所在村(居)委、社区要登记造册;若出现发热、呼吸道症状等,负责医学观察的村(居)委、社区应当协助其迅速到就近的医疗卫生机构发热门诊就诊;村庄、小区、单位严格执行疫情防控时期的管理规定、乡镇(街道)和村(居)委、社区严格执行网格化管理、各村、社区、小区、各类企业、工作场所、楼宇等基本单元要对重点人群做好服务管理工作;养老机构、儿童福利院、中小学校、学前教育机构及高等学校等人群集中的单位,严格控制访客、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要加强内部管理;全体党员、全体干部,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要发挥带头作用。
10. 《广西壮族自治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指挥部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遗体处置服务工作的通知》(桂新冠防指〔2020〕23号,2020年2月6日)
【重要内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含疑似)在广西区内死亡的,应当全部就近火化,不得跨市转运;在广西区外死亡的,遗体应当就地火化,不得进入广西区内。少数民族患者遗体应当火化,火化后骨灰可按照民族习俗进行处置。
11.《广西壮族自治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指挥部关于做好春运错峰返程和交通运输保障工作的通知》(桂新冠防指〔2020〕22号,2020年2月8日)
【重要内容】要求:(1)各地在严格落实疫情防控前提下,严格落实“一断三不断”(阻断病毒传播渠道,保障公路交通网络不断、应急运输绿色通道不断、必要的群众生产生活物资运输通道不断);(2)各地在做好人员和车辆登记消毒、司乘人员体温检测的基础上,切实保障符合要求的车辆、人员通行;(3)各地不得随意停运市际、县际、县内客运(含农村客运)和城市公交、出租车运营服务;(4)各地要落实一批应急运力,明确运输企业、车(船)、驾驶员及联系方式,确保急需调运时立即到位;(5)加强交通运输疫情防控;(6)保障交通运输防疫用品;(7)严格落实地方属地责任;(8)成立交通运输协调专项小组。
12. 《广西壮族自治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指挥部令》(第4号令,2020年2月8日)
【重要内容】(1)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各市、县(市、区)党委、政府对本区域机关、企事业单位返岗、复工后的疫情防控工作负总责;(2)机关、企事业单位返岗、复工前,按照《公共场所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卫生防护指南》的要求,提前对办公场所、生产车间、食堂、卫生间等公共场所和职工聚集场所的设施、设备进行全面消杀防疫,加强返岗、复工人员健康监测工作,降低工作区域内人员密度,职工的工位间隔要拉长,尽量每人保持在1.5米以上,督促职工参照《不同人群预防新型冠状病毒感染口罩选择与使用技术指引》全程佩戴口罩,尽量减少或避免举办大中型会议、聚集性活动,加强职工食堂卫生管理,推行分餐制,尽量避免员工集体用餐,减少人员聚集,做好必要防护用品和消毒用品等物资的配备。开展多种形式的健康教育,组织防控知识培训,增强职工防疫意识。有条件的单位提倡使用专门车辆接送职工上下班;(3)各地各部门各单位必须严格落实疫情报告制度,并对违反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南宁市机关
1.《南宁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指挥部令》(第1号,2020年1月28日)
【重要内容】(1)采取登记造册、跟踪随访、健康监测等措施排查涉疫情重点人群;(2)在机场、火车站、汽车客运站、高速出口、国道、省道等设立联合检疫检查站对所有来往人员进行体温检测;(3)做好疫情防控期间的社会面巡逻防控和治安秩序维护工作;(4)将确诊病例就地集中、就近安排在定点医疗机构救治;(5)开展健康宣传教育;(6)做好站场、车辆卫生清洁和通风、消毒工作,公交车、地铁做到“日消毒”和“每班次通风”。各医疗机构加强医疗废弃物的处置工作;(7)保障口罩等医疗物资供应,查处扰乱市场秩序行为;(8)禁止野生动物交易;(9)加强宣传引导;(10)实施责任追究。
2.《中共南宁市委政法委员会 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南宁市人民检察院 南宁市公安局 南宁市司法局 南宁市关于依法严厉打击疫情防控期间违法犯罪行为的通告》(2020年2月4日)
【重要内容】疫情防控期间依法严厉查处下列行为:(1)不服从、不配合或者拒不执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疫情防控指挥部门依法发布的有关疫情防控的决定、命令、措施的;(2)确诊或疑似感染新型冠状病毒人员,拒不接受检疫、治疗、强制隔离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的,故意或者过失造成传染病源传播的;(3)按相关规定应当隔离者或居家医学观察者,拒不按规定执行隔离或居家医学观察的;(4)拒不配合疫情防控卡口工作人员依法实施车辆检查、体温检测、人员身份核查等防疫措施,强行冲闯公安机关设置的警戒带、警戒区、检查站(点)的;(5)谩骂、侮辱、威胁、伤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卫生医疗机构工作人员和参与疫情防控工作的保安、志愿者、社区人员及其他群防群治人员的;(6)扰乱医疗机构及隔离观察点正常秩序,拒不服从防疫现场管控,阻碍执行任务的救护车、警车、疫情防治物资运输车辆等通行的;(7)编造、散布涉及疫情的虚假信息,扰乱社会秩序的;(8)违反相关规定,在私人场所或公共场所举办节庆、聚会、聚餐等活动,不听劝阻,对疫情防控造成负面影响的;(9)拒不执行歇业、休市等疫情防控禁令、规定,违规开(复)工组织人员集聚的;(10)哄抬物价、牟取暴利,或者编造虚假信息推销商品和服务,扰乱市场秩序的;(11)生产、销售假冒、伪劣药品、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的;(12)哄抢或损毁涉及疫情防治的物资和药品的,或者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扰乱公共秩序的;(13)随意倾倒或者处置含有新型冠状病毒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危险废物的;(14)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宰杀、食用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15)其他扰乱疫情防控秩序、医疗秩序和社会秩序的违法犯罪行为。
3.《南宁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指挥部令》(第2号,2020年2月5日)
【重要内容】(1)全市所有单位、小区实行封闭式管理,人员进出须测量体温,特殊情况由管理人员做好登记备案。(2)居民出现发热、咳嗽、乏力等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疑似症状,应及时就诊,并立即向村(居)委会、社区报告。对出现确诊病例的,所在地的县区人民政府依法对小区、村屯、住宅楼实行封闭式隔离。(3)近14天有疫情重点地区旅行史或居住史的市外返回人员,在抵达居住地后须立即主动向居住地的村(居)委会、社区报告。(4)严禁各类公众聚集活动;农贸市场、超市、商场等公共场所定期清洁消毒,人员进入一律测量体温、佩戴口罩。(5)对举办或承办集体聚餐、参与聚众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将依法严肃处理。(7)做到不串门、不集聚,尽量不外出,外出应该佩戴口罩。自觉遵守口罩规范使用和废弃口罩处置相关规定。(8)严禁各单位通知疫情重点地区人员在2月9日之前返邕。除经批准同意的企业外,一律不得开(复)工。如上级部门对复工时间有新的规定,遵照执行。
4.《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中小企业保经营稳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2020年2月5日)
【重要内容】(1)对在2020年上半年不裁员或裁员不高于上年度全国城镇调查失业率控制目标的参保中小企业,给予返还其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对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坚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返还标准可按6个月的企业及其职工应缴纳社会保险费的50%的标准确定;(2)对受疫情影响,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确实无力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中小企业,经主管部门批准,可缓缴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等五项社会保险费,缓缴期最长6个月,免收滞纳金。缓缴期满后,企业足额补缴缓缴的社会保险费,不影响参保人员享受各项社会保险待遇;(3)企业因疫情等不可抗力因素,发生重大损失的,可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申请减免当年度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4)对因受疫情影响无法按期办理申报的中小企业,可依法办理延期申报,免征税款滞纳金;对受疫情影响确有资金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企业可以申请依法办理延期缴纳税款,最长给予延期3个月,期间免征税款滞纳金;(5)在2020年一季度小微企业对南宁市地方经济发展贡献的金额,给予全部奖励;(6)对承租南宁市(包含县区、开发区)国有资产类经营用房的中小企业,给予2020年2—3月份房租免收、4—6月份房租减半。对租用非国有资产经营的标准厂房的中小工业企业,由市工信部门对2020年2—3月份租金全额补助、4—6月份租金减半补助。引导和鼓励园区、专业市场、综合体、商务楼宇等市场运营方对中小企业减免疫情期间的租金,对于在2—6月期间,租赁企业减免租金共计100万元以上且减免比例达到应收租金30%以上的,或共减免租金共计50万以上减免比例达到50%以上的,由属地县区、开发区财政给予不超过免收租金总额15%的补贴,补贴金额最高不超过200万元。上述政策不重复享受;(7)降低技改项目申报门槛;(8)加大科技支持力度;(9)对于在2020年2月至6月底通过金融机构融资的中小企业,给予企业贷款利息的50%补贴,贷款贴息补贴期限为2020年2—6月份,给予每家企业贷款贴息补贴最高不超过50万元;。(10)对为受疫情影响较大的中小企业担保的融资担保机构,对在因2020年2月至6月底发生的担保业务而产生的信用担保代偿损失,按实际担保代偿损失的30%给予补偿,每家被担保企业最高不超过300万元;担保费用给予全部补偿;(11)加强对企业信贷支持;(12)发挥各政策性金融机构作用;(13)提高金融服务效率;(14)设立项目审批绿色通道;(15)加快资金兑现进度;(16)建立企业复工复产帮扶机制。
5.《南宁市青秀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关于做好外省返邕工作人员自我隔离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2020年2月7日)
【重要内容】从2020年2月7日起,凡外省返邕工作人员,自达到南宁之日起,一律自行隔离14天,同时根据城区相关干部管理规定按事假办理请销假,隔离结束无异常后方可返岗。
6.《南宁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指挥部关于疫情防控期间全市工业企业、服务业企业和建设工程安全有序复工的通告》(2020年2月8日)
【重要内容】(1)工业企业:2月10日起,工业企业按照分批原则实行错峰复工,具体按市工信部门制定的南宁市工业企业疫情防控期间安全有序复工复产工作的通知执行;(2)2月10日起,为企业和居民提供必要的生产生活服务的宾馆、餐饮企业(仅限提供送餐外供服务,不得设堂餐)和商贸流通企业(含一般物流、电商物流、仓储物流等),批发市场(含农产品批发市场)可以复工。2月15日起,为企业生产提供融资、科技咨询、企业管理的企业可以复工。2月20日起,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屋网上销售、中介销售等房地产服务企业可以复工。暂缓复工的服务业企业(单位):容易导致大规模人口集中集聚的服务业企业(单位),包括经营性长途客运行业,家政行业,房地产开发企业售楼部,影院,剧场,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网吧),各类教育培训机构、体育及健身机构,各类博物馆、图书馆、美术馆、展览馆等,旅游景区、旅行社等文化旅游业以及经营单位,复工具体时间另行通知;(3)2月10日起,涉及保障城市运行必需、疫情防控必需、存在重大风险确需应急处置的建设工程项目可以复工。2月24日起,其他工程项目可以复工。具体按市住建部门制定的南宁市房建市政工程疫情防控期间安全有序复工工作的通知执行;(4)复工条件:防控机制到位、员工排查到位、设施物资到位、内部管理到位、清洁消毒到位、健康教育到位;(5)复工审批:具备复工条件的工业企业、服务业企业、建设工程由企业或业主单位向联合审核小组提出申请,审核通过的,向企业或业主单位下达复工通知书,并报市级行业主管部门备案。

六、卫生健康部门
(一)国家层面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公告》(2020年第1号,2020年1月20日)
【重要内容】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纳入《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乙类传染病,并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纳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规定的检疫传染病管理。
2.《关于加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重症病例医疗救治工作的通知》(国卫办医函〔2020〕64号,2020年1月23日)
【重要内容】为确保重症病例得到及时有效医疗救治,要求:高度重视重症病例医疗救治组织工作,规范开展医疗救治,严格落实重症病例转运和医院感染防控等措施,准确掌握重症病例信息。
3.《关于印发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诊疗方案(试行第三版)的通知》(国卫办医函〔2020〕66号,2020年1月23日)
【重要内容】对诊疗方案进行修订,印发《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诊疗方案(试行第三版)》。
4.《关于印发医疗机构内新型冠状病毒感染预防与控制技术指南(第一版)的通知》(国卫办医函〔2020〕65 号,2020年1月23日)
【重要内容】印发《医疗机构内新型冠状病毒感染预防与控制技术指南(第一版))》。
5.《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印发新型冠状病毒实验室生物安全指南(第二版)的通知》(国卫办科教函﹝2020﹞70 号,2020年1月23日)
【重要内容】印发《新型冠状病毒实验室生物安全指南》(第二版)供遵照执行。
6.《关于严格预防通过交通工具传播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的通知》(肺炎机制发〔2020〕2号,2020年1月23日)
【重要内容】就严格预防通过交通工具传播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的作出部署安排。
7.《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力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中医务工作者感人事迹宣传的通知》(国卫办宣传函〔2020〕55 号,2020年1月24日)
【重要内容】就进一步加强全力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中医务工作者感人事迹宣传相关事宜通知。
8.《关于加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社区防控工作的通知》(肺炎机制发〔2020〕5 号,2020年1月24日)
【重要内容】县(区)级卫生健康部门和医疗卫生机构发布公告,对辖区内来自武汉的人员进行警示,要求到社区卫生机构登记并实行居家医学观察14天,医疗机构加强预检分诊工作。街道(乡镇)和社区(村)实施网格化、地毯式管理,加强人员跟踪,做好密切接触者管理。
9.《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国卫办基层函〔2020〕72号, 2020.年1月26日)
【重要内容】各地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和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积极做好社区防控工作,协助追踪、督促来自疫情发生地区武汉市的人员居家医学观察14天。各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严格执行相关工作规范,加强知识培训、宣传教育、技术指导,运用信息技术手段提供支撑,做好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感染控制。
10.《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印发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防控中常见医用防护用品使用范围指引(试行)的通知》(国卫办医函〔2020〕75号,2020年1月26日)
【重要内容】印发《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防控中常见医用防护用品使用范围指引(试行)》。
11.《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印发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诊疗方案(试行第四版)的通知》(国卫办医函〔2020〕77 号,2020年1月27日)
【重要内容】印发《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诊疗方案(试行第四版)》,要求各有关医疗机构要在医疗救治工作中积极发挥中医药作用,加强中西医结合,建立中西医联合会诊制度,促进医疗救治取得良好效果。
12.《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中表现突出个人和集体即时性表彰的通知》(国卫办人函〔2020〕78 号,2020年1月27日)
【重要内容】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切实关心爱护参加防控工作的医务工作者,及时发掘先进事迹,做好宣传,及时将开展即时性表彰情况报送。
13.《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印发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病例转运工作方案(试行)的通知》(国卫办医函〔2020〕76号,2020年1月27日)
【重要内容】印发《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病例转运工作方案(试行)》,确保各地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病例转运工作顺利开展,有效控制疫情。
14.《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印发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防控方案(第三版)的通知》(国卫办疾控函〔2020〕80号,2020年1月28日)
【重要内容】印发《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防控方案(第三版)》。
15.《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县域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医疗救治工作的通知》(国卫办医函〔2020〕83号,2020年1月28日)
【重要内容】就进一步做好县域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医疗救治工作作出部署,加强预检分诊和发热门诊管理,认真做好救治准备和医疗救治工作,加强疑似和确诊病例就诊管理,切实做好医院感染防控,加强医务人员培训,加大对贫困地区县级医院保障力度。
16.《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做好托育机构相关工作的通知》(国卫人口函〔2020〕23号,2020年1月28日)
【重要内容】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的通知》,就切实保障3岁以下婴幼儿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对托育机构相关工作作出指导要求。
17.《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做好应对2020年春节假期后就诊高峰工作的通知》(国卫办医函〔2020〕86号,2020年1月29日)
【重要内容】为应对2020年春节假期后就诊高峰工作,要求加强医疗资源统筹调配、门急诊管理、住院和手术管理、医疗机构内感染预防与控制。
18.《关于印发新型冠状病毒感染不同风险人群防护指南和预防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口罩使用指南的通知》(2020年1月31日)
【重点内容】印发《新型冠状病毒感染不同风险人群防护指南》和《预防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口罩使用指南》,指导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不同风险人群防护工作,对普通居家人员、出行人居家隔离人员、特定行业人员进行指导,就如何正确使用口罩进行指导。
19.《国家卫生健康委基层司关于进一步做好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工作的通知》(国卫基层运行便函〔2020〕1号,2020年1月31日)
【重点内容】为进一步做好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等相关工作作出部署,要求坚决做好疫情防控工作,不断强化疫情防控知识培训,切实做好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感染控制,进一步加大保障力度。
20.《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 民政部办公厅 公安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遗体处置工作指引(试行)的通知》(国卫办医函〔2020〕89号,2020年2月1日)
【重要内容】印发《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遗体处置工作指引(试行)》。
21.《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加强疫情期间医用防护用品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卫办医函〔2020〕98号 ,2020年2月4日)
【重要内容】就加强医疗机构疫情期间医用防护用品管理作出部署,要求高度重视疫情期间医疗机构医用防护用品管理,严格落实医用耗材管理规定,加强重点医用防护用品的管理,合理使用紧急医用物资防护服 ,强调履职担当,严肃追责问责。
22.《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加强信息化支撑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国卫办规划函〔2020〕100号,2020年2月3日)
【重要内容】采取强化数据采集分析应用、积极开展远程医疗服务、规范互联网诊疗咨询服务、深化“互联网+”政务服务、加强基础和安全保障措施加强信息化支撑疫情防控工作。
23.《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部分消毒剂在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紧急上市的通知》(国卫办监督函﹝2020﹞99号,2020年2月3日)
【重要内容】紧急上市的醇类消毒剂、含氯消毒剂、二氧化氯消毒剂、过氧乙酸消毒剂在符合相关标准后可上市销售使用。84消毒液有效期限定为3个月(有稳定性检测报告的除外)。已备案上市的消毒剂,产品责任单位因扩大其生产规模而增加生产线、生产车间或生产地点的,在产品责任单位检测(或委托检测)消毒剂有效成分含量和pH符合相关卫生标准后,可上市销售使用。
24.《关于印发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诊疗方案(试行第五版)的通知》(国卫办医函〔2020〕103号,2020年2月4日)
【重要内容】更新诊疗方案,形成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诊疗方案(试行第五版)》
25.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印发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防控中居家隔离医学观察感染防控指引(试行)的通知》(国卫办医函〔2020〕106号,2020年2月4日)
【重要内容】国家卫生健康委制定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防控中居家隔离医学观察感染防控指引(试行)》,涉及:居家隔离医学观察随访者感染防控、居家隔离医学观察人员感染防控、居家隔离医学观察人员的家庭成员或室友感染防控。
26.《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印发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防控方案(第四版)的通知》(国卫办疾控函〔2020〕109号,2020年2月6日)
【重要内容】更新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防控方案,形成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防控方案(第四版)。
27.《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在疫情防控中做好互联网诊疗咨询服务工作的通知》(国卫办医函〔2020〕112号,2020年2月6日)
【重要内容】在疫情防控工作中充分利用“互联网+医疗”的优势作用,为人民群众提供优质便捷的诊疗咨询服务。
28.《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暂命名事宜的通知》(国卫医函〔2020〕42号,2020年2月7日)
【重要内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暂命名为“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简称“新冠肺炎”,英文简称“NCP”。
29.《国家卫生健康委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期间保障医务人员安全维护良好医疗秩序的通知》(国卫医函〔2020〕43号,2020年2月7日)
【重要内容】充分认识做好疫情防控期间保障医务人员安全、维护良好医疗秩序工作的重要性;依法严厉打击疫情防控期间涉医违法犯罪行为,实施下列侵犯医务人员安全、扰乱医疗秩序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1)殴打、故意伤害、故意杀害医务人员的;(2)以暴力、威胁等方法非法限制医务人员的人身自由,或者公然侮辱、恐吓、诽谤医务人员的;(3)对医务人员实施撕扯防护用具、吐口水等行为,可能导致医务人员感染新型冠状病毒的;(4)以暴力、威胁等方法拒不接受医疗卫生机构的检疫、隔离、治疗措施,或者阻碍医疗卫生机构依法处置传染病患者尸体的;(5)强拿硬要或者故意损毁、占用医疗卫生机构的财物,或者在医疗卫生机构起哄闹事、违规停放尸体、私设灵堂,造成秩序混乱、影响疫情防控工作正常进行的;(6)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器具或者爆炸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进入医疗卫生机构的;(7)其他侵犯医务人员安全、扰乱医疗秩序的情形;强化医疗卫生机构安全防范措施;健全完善协调配合工作机制.
(二)广西壮族自治区层面
1.《自治区中医药局关于印发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中医药治疗方案(试行)的通知》(桂中医药医发〔2020〕5号,2020年1月24日)
【重要内容】参照国家卫生健康委《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诊疗方案(试行第三版)》等有关文件,研究拟定了《广西壮族自治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中医药治疗方案(试行)》。
2.《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桂卫办发〔2020〕12号,2020年1月27日)
【重要内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认真做好10项工作:完善社区(农村)地区疫情防控工作方案、落实社区(农村)地区疫情监测报告任务、做好基层医护人员个人防护、开展基层医护人员疫情防控知识培训、利用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开展精准防控、落实发热病人预检分诊、严格院内感控管理、协助做好疫点消毒和预防性消毒工作、强化宣传教育和信息报送、严肃防控内部信息管理。
3.《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关于优化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审批及备案有关事项的紧急通知》(2020年1月28日)
【重要内容】各市卫生健康委或同级行政审批部门对已取得相关产品检验合格报告的生产企业,如暂不能提供生产环境和生产用水检测报告的,应探索建立承诺审批机制,在充分评估生产企业生产硬件条件的基础上,遵循“谁申请、谁承诺、谁兑现、谁负责”的原则,当场作出决定并发放有关证照和批文。证照和批文应明确标识“承诺审批”字样,生产企业应在30日内补正符合要求的材料的,不再换发普通证照和批文。
4.《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关于做好全区托育机构和人员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桂卫人口发〔2020〕1号,2020年1月30日)
【重要内容】全区托育机构2020年春季的开班日期不得早于当地公办幼儿园开班日期。对2020年1月10日后到过湖北尤其武汉等疫区、现在广西区内的婴幼儿和育婴师、保育员以及卫生保健员、保安员等,做好登记造册、跟踪随访、健康监测,以最快速度落实好各项防控措施。对目前在湖北尤其武汉等疫区的婴幼儿和育婴师、保育员以及卫生保健员、保安员等人员,要通知其就地隔离观察,暂时不要返桂。
5.《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关于印发《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防控卫生监督检查指南(试行)》的通知》(桂卫监督发〔2020〕2号,2020年1月31日)
【重要内容】为规范指导全区各级卫生计生监督机构依法有效地开展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防控卫生监督工作,制定《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防控卫生监督检查指南(试行)》。
6.《自治区卫生健康委 自治区中医药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中西医临床协同的通知》(桂中医药医发〔2020〕7号 (2020年2月4日)
【重要内容】进一步加强中西医结合救治,坚持中西医结合,强化中西医临床协同,加强中医药人员培训,推动临床救治与科研相结合,确保病例信息资源共享互通。
7.《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关于做好部分消毒剂在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紧急上市监管工作的通知》【桂卫明电〔2020〕5号】(2020年2月5日)
【重要内容】认真抓好落实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印发《关于部分消毒剂在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紧急上市的通知》(国卫办监督函〔2020〕99号)。各地要按照属地管理原则,依据通知明确的卫生标准和要求对消毒剂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做好监管工作。


七、医疗保障部门
(一)国家层面
1.《国家医疗保障局 财政部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医疗保障的通知》(2020年1月22日)
【重要内容】确保患者不因费用问题影响就医,确诊患者医疗费用个人负担部分由财政给予补助,确诊异地就医患者,先救治后结算,报销不执行异地转外就医支付比例调减规定,确诊患者使用的药品和医疗服务项目可临时性纳入医保基金支付范围。确保收治医院不因支付政策影响救治,确保假期工作平稳有序。
2.《国家医疗保障局办公室 财政部办公厅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 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医疗保障工作的补充通知》(2020年1月27日)
【重要内容】进一步提高认识,确保确诊或疑似异地就医患者先行救治,动态调整报销范围、及时更新信息系统,协同做好疫情防控相关药品和耗材采购与价格监测监管工作,建立信息收集及上报制度。
3.《国家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关于优化医疗保障经办服务 推动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2020年2月2日)
【重要内容】为确保患者不因费用问题影响就医,确保收治医院不因支付政策影响救治,对疫情防控期间医疗保障经办工作作出部署。
(二)广西壮族自治区层面
1.《自治区医疗保障局 自治区财政厅转发国家医疗保障局 财政部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医疗保障的通知》(桂医保发〔2020〕4号,2020月1月23日)
【重要内容】确保患者不因费用问题影响就医,个人负担部分由财政按规定给予补助,补助方式和渠道由有关部门另行明确,确保定点医疗机构不因医保总额预算管理规定影响救治。
2.《自治区医保局 自治区财政厅 自治区卫生健康委转发国家医疗保障局办公室 财政部办公厅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医疗保障工作的补充通知》(2020月1月28日)
【重要内容】及时将国家卫生健康委《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诊疗方案》覆盖的药品和医疗服务项目,全部临时纳入医保基金支付范围。对于卫生健康部门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诊疗方案确定的疑似患者医疗费用,在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按规定支付后,个人负担部分由同级财政全额补助并安排资金,实施综合保障,中央和自治区财政视情给予适当补助。
3.《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保障局关于做好2020年度基本医疗保险延期缴费有关工作的通知》(桂医保发〔2020〕6号,2020月2月1日)
【重要内容】参加2020年度广西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城乡居民,缴费期可以延长至2020年3月31日,足额缴费后,可从2020年1月1日起享受当年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4.《自治区医疗保障事业管理中心关于疫情防控期间医疗保险业务办理的通告》(2020年2月2日)
【重要内容】因受疫情影响,参保单位人员增减变动、医保在职转退休、医疗保险退休一次性补缴等公共业务可逾期办理。2020年1-3月单位职工及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费缴费期限可延长至次月底;2020年大额医疗费用统筹费缴费期延长至2020年3月31日。延期缴费不影响医疗保险待遇享受,不收取利息和滞纳金。在疫情防控期间,暂不前往自治区医保中心打印缴费发票等票据。


八、民政部门
(一)国家层面
1.《民政部关于动员慈善力量依法有序参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公告》(民政部公告第476号, 2020年1月26日)
【重要内容】倡导各级慈善组织动员社会力量对湖北省武汉市等疫情严重地区提供支持,协助党和政府遏制疫情蔓延势头并做好后续相关工作,为全国各地疫情防控工作贡献力量。
2.《民政部社会组织管理局关于印发<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疫情防控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民社管函〔2020〕5号,2020年1月29日)
【重要内容】印发《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疫情防控工作实施方案》,指导和推动各级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疫情防控工作开展,有效推动广大社会组织和社会组织党组织在疫情防控中发挥积极作用。
3.《民政部办公厅关于暂停接待群众来访的公告》(2020年1月30日)
【重要内容】民政部群众来访接待场所暂时关闭,停止接待群众来访。接待场所恢复接待时间根据疫情形势变化另行通知。
4.《民政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进一步动员城乡社区组织开展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紧急通知》(民发〔2020〕9号, 2020年1月29日)
【重要内容】为进一步发挥城乡社区组织在疫情防控中的积极作用,对重点任务作出部署。
5.《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殡葬服务、婚姻登记等服务机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紧急通知》(民电〔2020〕14号,2020年1月30日)
【重要内容】就进一步做好疫情防控工作作出部署,要求把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作为当前头等大事,切实做好殡葬服务机构疫情防控,切实做好婚姻登记场所疫情防控,切实做好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机构疫情防控,切实做好精神卫生福利机构疫情防控,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6.《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殡葬服务机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患者遗体处置及疫情防控工作指引(试行)>的通知》(民办发〔2020〕2号,2020年2月3日)
【重要内容】印发《殡葬服务机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患者遗体处置及疫情防控工作指引(试行)》,在本省(区、市)内死亡的新冠肺炎患者遗体应当就近全部火化,不得采用埋葬或其它保存遗体方式,不得移运。对疑似新冠肺炎患者(包括采用隔离观察等防控措施的人员)的遗体,按照“疑似从有”的原则处理,防止疫情扩散。
7.《民政部社会组织管理局关于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进一步做好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防控工作的指导意见》(2020年2月5日)
【重要内容】要求各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坚定信心,坚决拥护决策部署;坚定信心,坚决拥护决策部署;勇于担当,主动履行社会责任;加强宣传,积极做好舆论引导。
8.《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养老机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指南(第二版)>的通知》(民电〔2020〕18号,2020年2月7日)
【重要内容】对1月28日发布的《养老机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指南(第一版)》作出部分修订,主要修订内容为:进一步明确责任狠抓落实、进一步加强养老机构出入管理,保障刚性服务需求、进一步加强统筹协调,严防养老机构成为群体性感染爆发点、充分应用信息手段,助力实现精准防控。
(二)广西壮族自治区层面
1.《关于进一步做好全区民政系统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紧急通知》(2020年1月27日)
【重要内容】全区各殡仪馆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准备好遗体接运和处置专用设备器材,按要求做好遗体移交、接运、消毒防护、火化和信息报送工作;原则上取消2月2日为新人加班办理婚姻登记;全区养老服务机构、儿童福利机构暂时实行封闭管理,各类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机构及场所暂停对外运营和提供上门服务,解除时间另行通知;暂停即开型福利彩票集中销售活动,具体恢复时间另行通知。
2.《自治区民政厅关于做好社会组织领域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桂民函〔2020〕100号,2020年1月31日)
【重要内容】加强我区社会组织领域疫情防控工作的指导和管理,推动广大社会组织在疫情防控工作中发挥积极作用。
3.《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政厅关于确定5家单位和慈善组织作为接收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进口捐赠物资受赠人的公告》(2020年2月7日)
【重要内容】公告我区接收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进口捐赠物资的受赠人名单,单位和慈善组织受赠资格的有效期至2020年3月31日。


九、教育部门
(一)国家层面
1.《关于2020年春季学期延期开学的通知》(2020年1月27日)
【重要内容】就2020年春季学期延期开学进行部署,要求部属各高等学校适当推迟2020年春季学期开学时间,具体开学时间与当地高校开学时间保持一致,并报教育部备案。春节返乡学生未经学校批准不要提前返校。春节返乡学生未经学校批准不要提前返校。其他中央部门所属高校可参照执行。地方所属院校、中小学校、幼儿园等学校春季学期开学时间,由当地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地方党委和政府统一部署确定。
2.《教育部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在疫情防控期间做好普通高等学校在线教学组织与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教高厅〔2020〕2号,2020年2月4日)
【重要内容】截至2020年2月2日,教育部组织了22个在线课程平台制定了多样化在线教学解决方案,免费开放包括1291门国家精品在线开放课程和401门国家虚拟仿真实验课程在内的在线课程2.4万余门,覆盖了本科12个学科门类、专科高职18个专业大类,供高校选择使用。国家虚拟仿真实验教学项目共享平台(实验空间)全天候开放,免费提供2000余门虚拟仿真实验课程资源,并提供在线实验教学支撑和教学考核管理。
3.《关于认真做好疫情防控期间中小学教学用书供应工作的通知》(
国教材办〔2020〕2号,2020年2月5日)
【重要内容】各单位要于2月10日前,准备好2020年春季学期电子版教学用书(PDF格式),做好测试后提供可直接下载的网络链接,供师生免费下载使用。
4.《关于认真做好疫情防控期间中小学教学用书使用工作的通知》(
教材局〔2020〕2号,2020年2月5日)
【重要内容】根据各地疫情防控要求,协调教材发行单位在保证安全前提下,将教材配送到校,发至学生手中。同时,指导各地做好电子版教学用书使用工作,切实满足广大师生延期开学期间网上教学和学习需要,确保学生有教材可用。
5.《财政部办公厅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学校疫情防控经费保障工作的通知》(财办教〔2020〕11号,2020年2月7日)
【重要内容】中央财政已提前下达的支持学前教育发展资金、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公用经费补助部分)、改善普通高中学校办学条件补助资金、现代职业教育质量提升计划资金、支持地方高校改革发展资金等教育转移支付资金,由地方财政、教育部门及学校根据相关资金管理办法和学校疫情防控需要,安排用于学校疫情防控物资、设备采购等支出。省级财政部门在分配下达2020年中央和省级相关教育转移支付时,要向疫情防控重点市县倾斜。
(二)广西壮族自治区层面
《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职业院校线上教学的通知》(桂教职成〔2020〕5 号,2020年2月2日)
【重要内容】各地各校要充分整合职业教育教学资源,发挥网络平台、移 动终端等线上教学优势,通过线上优质教学资源整合、网络直播、 教师录课等方式开展线上教学、自主学习和在线辅导答疑等工 作,确保“停课不停学”。


十、交通运输部门
(一)国家层面
1.《交通运输部关于做好进出武汉交通运输工具管控全力做好疫情防控工作的紧急通知》(交运明电〔2020〕24号,2020年1月23日)
【重要内容】为做好交通运输领域疫情防控工作作出紧急同时,要求暂停进入武汉的道路水路客运班线发班,暂停进入武汉市的省际、市际包车客运业务,严格管控营运车船驶离武汉,做好抵离武汉公路水路通道查控,做好疫情联防联控应急物资运输保障准备工作,强化组织保障和制度落实 。
2.《交通运输部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物资和人员应急运输优先保障工作的通知》(交公路明电〔2020〕 27号 ,2020年1月24日)
【重要内容】对按照国家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联防联控工作机制、各省级人民政府指令,组织开展疫情防治应急物资、医患等人员运输(以下简称应急运输)的车辆跨省通行高速公路,实行免收车辆通行费政策,并保障优先通行。
3.《交通运输部关于统筹做好疫情防控和交通运输保障工作的紧急通知》(交运明电〔2020〕33号,2020年1月29日)
【重要内容】统筹做好交通运输领域疫情防控和交通运输保障工作,要求坚持“一断三不断”,统筹做好疫情防控和交通运输保障工作,坚持因时因地制宜、分类施策,依法科学实施交通运输管控措施,坚持全面统筹,切实保障疫情防控应急运输畅通高效,落实疫情追溯要求,严格做好乘客个人信息保密工作,落实“三不一优先”,规范开展公路交通管制。
4.《交通运输部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联防联控工作通知》(第13号,2020年1月30日)
【重要内容】建立实施应急物资运输与公路保通保畅公开电话制度;建立健全疫情防控应急运输车队及车辆台账 。
5.《交通运输部关于切实保障疫情防控应急物资运输车辆顺畅通行的紧急通知》(交运明电〔2020〕37号,2020年2月1日)
【重要内容】做好应急运输车辆顺畅通行有关事项,要求向社会公开应急运输电话,进一步简化《通行证》办理流程,切实保障应急运输车辆顺畅通行,进一步严格应急运输保障工作纪律。
6.《交通运输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卫生健康委 国家铁路局 中国民用航空局 国家邮政局 国家铁路集团关于统筹做好春节后错峰返程疫情防控和交通运输保障工作的通知》(交运明电〔2020〕44号,2020年2月3日)
【重要内容】就统筹做好春节后错峰返程疫情防控和交通运输保障工作作出部署。
7.《关于切实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交通运输职业资格考试(鉴定) 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2020年2月3日)
【重要内容】视当地疫情决定是否组织从业资格考试、交通运输行业职业技能鉴定和公路养护工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公路施工现场管理人员(施工员)和公路养护工程技术人员专业能力培训评价。
8.《交通运输部关于疫情防控期间免收农民工返岗包车公路通行费的通知》(2020年2月7日)
【重要内容】由地方政府组织的农民工返岗包车,纳入疫情防控应急运输绿色通道政策范围,免收高速公路通行费。
9.《交通运输部关于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统筹做好疫情防控加快公路水运工程复工开工建设加大交通投资力度的通知》(2020年2月8日)
【重要内容】除湖北省和其他疫情防控任务较重地区外,气候条件符合施工要求的,原则上应在2020年2月15日前做好复工准备,力争2月20日前复工。
(二)广西壮族自治区层面
1.《广西壮族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关于道路客运车辆暂停前往武汉的紧急通知》(2020年1月23日)
【重要内容】停发一切进入武汉的旅游包车,目的地或者途经地包含武汉已出团车辆;通知各客运站和客运企业立即停发前往武汉的长途客运班线,做好已售客票免费退票和解释说明。已经在路上的客运班车,立即告知驾驶员载客返程。
2.《广西壮族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关于暂停省际包车的紧急通知》(2020年01月27日)
【重要内容】即日起,除政府指定及疫情防控工作需要外,暂停所有进出广西省际包车,恢复时间根据疫情情况待定。
3.《广西壮族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关于暂停进出我区省际客运班车的通知》(2020年1月29日)
【重要内容】从1月29日12:00时起,除政府指定及疫情防控工作需要,暂停进出我区所有省际客运班车,恢复时间根据疫情发展情况另行通知。
4.《关于进一步加强广西高速公路服务区商场及餐饮服务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2020年2月4日)
【重要内容】从2月4日起,全区高速公路服务区餐饮不提供就餐场所,所有餐饮服务都采用一次性碗筷供消费者携带,所有快餐类食品都通过一次性饭盒提供,为消费者打包就餐。


十一、文化和旅游部门
(一)国家层面
1.《文化和旅游部办公厅 国家文物局办公室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2020年1月22日)
【重要内容】做好文化和旅游、文物系统疫情防控工作,要求加强组织领导、加强疫情预防、加强宣传引导、加强涉外活动管理、建立疫情报告制度。
2.《文化和旅游部办公厅关于全力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 暂停旅游企业经营活动的紧急通知》(2020年1月24日)
【重要内容】暂停旅游企业经营活动,要求即日起,全国旅行社及在线旅游企业暂停经营团队旅游及“机票+酒店”旅游产品;已出行的旅游团队,可按合同约定继续完成行程。行程中,密切关注游客身体状况,做好健康防护。
3.《文化和旅游部办公厅关于暂退部分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支持旅行社应对经营困难的通知》(2020年2月5日)
【重要内容】全国所有已依法交纳保证金、领取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旅行社,暂退标准为现有交纳保证金数额的80%。
(二)广西壮族自治区层面
《广西壮族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紧急通知》(2020年1月25日)
【重要内容】除了营业 性场所、旅游企业经营活动、营业性演出、涉外演出审批和公共 文化服务等方面,按昨天电话通知继续执行外,全区国家 A 级 旅游景区即日起暂停运营,恢复经营时间另行通知。


十二、人力和社会保障部门
(一)国家层面
1.《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有关保障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函〔2020〕11号,2020年1月23日)
【重要内容】在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预防和救治工作中,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或因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死亡的,应认定为工伤,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2.《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系统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工作的通知》(人社厅明电〔2020〕3号,2020年1月23日)
【重要内容】高度重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防止人员聚集性疫情发生,制定疫情防控应急预案,加强干部职工科学防护,积极做好人社政策支持。
3.《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人社厅明电[2020]5号,2020年1月24日)
【重要内容】就妥善处理好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保障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秩序作出部署,要求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企业应当支付职工在此期间的工作报酬,并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
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可以通过与职工协商一致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尽量不裁员或者少裁员。符合条件的企业,可按规定享受稳岗补贴。企业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企业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职工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职工提供了正常劳动,企业支付给职工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职工没有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应当发放生活费。
因受疫情影响造成当事人不能在法定仲裁时效期间申请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因受疫情影响导致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难以按法定时限审理案件的,可相应顺延审理期限。
4.《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发〔2020〕8号,2020年1月30日)
【重要内容】切实做好疫情防控期间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相关工作,要求各地区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在疫情防控期间均改为网上组织或延期举行,暂停组织线下现场报名、笔试、面试活动,以减少人员聚集交叉感染风险。如确属工作急需组织公开招聘的,应落实卫生防疫要求,尽量采用电话、视频、互联网等非现场接触方式办理有关事项,相关体检、考察活动可延后开展。疫情防控相关医疗卫生机构等事业单位需要紧急补充医护人员等疫情防控工作人员的,可简化招聘程序,设立招聘绿色通道。激励医疗卫生机构医护人员等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疫情防控工作中履职尽责,担当作为。
5.《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人社部明电〔2020〕1号 ,2020年1月30日)
【重要内容】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切实增强做好疫情防控工作的使命感、责任感、紧迫感,全力做好人社政策支持工作,切实关心激励疫情防控人员,稳妥做好劳动就业等重点工作,扎实做好本系统疫情防控工作,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6.《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教育部 财政部 交通运输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做好疫情防控期间有关就业工作的通知》(人社部明电〔2020〕2号, 2020年2月5日)
【重要内容】对春节期间(截至2020年2月9日)开工生产、配送疫情防控急需物资的企业,符合条件的可给予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对暂时难以外出且有就业意愿的农民工,开发一批就地就近就业岗位,有创业意愿的同等享受当地创业扶持政策,给予一次性创业补贴,确有困难的可按规定通过公益性岗位托底安置。将中小微企业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裁员率标准由不高于上年度统筹地区城镇登记失业率,放宽到不高于上年度全国城镇调查失业率控制目标,对参保职工30人(含)以下的企业,裁员率放宽至不超过企业职工总数20%。对已发放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借款人患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的,可向贷款银行申请展期还款,展期期限原则上不超过1年,财政部门继续给予贴息支持。视情调整2020年度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招聘、基层服务项目招募笔试面试时间,笔试已经结束的推迟面试时间,
7.《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人力资源市场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2020年2月6日)
【重要内容】暂停各地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近期举办的现场招聘会、跨地区劳务协作、人力资源培训、供需对接会等聚集性活动。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要创新服务方式,充分运用“互联网+”、云平台等,针对高校毕业生、农民工等重点群体,加大对疫情防控物资生产等企业招用工支持力度,通过短信、微信公众号、网络发布岗位供求信息,采取电子邮件、传真、视频等形式开展远程笔试面试和人力资源培训等非现场服务。
8.《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全国总工会 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 全国工商联 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稳定劳动关系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意见》(2020年2月7日)
【重要内容】有条件的企业可安排职工通过电话、网络等灵活的工作方式在家上班完成工作任务;对不具备远程办公条件的企业,与职工协商优先使用带薪年休假、企业自设福利假等各类假。在受疫情影响的延迟复工或未返岗期间,对用完各类休假仍不能提供正常劳动或其他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指导企业参照国家关于停工、停产期间工资支付相关规定与职工协商,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按照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按有关规定发放生活费。
(二)广西壮族自治区层面
1.《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贯彻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有关保障问题的通知》(桂人社函〔2020〕28号,2020年1月31日)
【重要内容】在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预防和救治工作中,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因履行工作职责而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或因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死亡的,应认定为工伤。
2.《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桂人社发〔2020〕4号,2020年2月1日)
【重要内容】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企业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因政府采取封锁疫区等紧急措施导致职工不能按期返岗提供正常劳动的以及受政府发布的延迟复工命令限制的,参照国家关于停工、停产期间工资支付相关规定执行。


十三、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一)国家层面
1.《市场监管总局 农业农村部 国家林草局关于加强野生动物市场监管 积极做好疫情防控工作的紧急通知》(国市监明电〔2020〕2号,2020年1月21日)
【重要内容】加强重点环节重点场所监管,要求各地林草、农业农村和市场监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定和职责分工,突出饲养、繁育、运输、出售、购买等环节,加强检验检疫力度。对未经检疫合格的野生动物,一律严禁进入市场。突出农贸市场、超市、餐饮等重点场所以及网站,开展联合检查,加强隐患排查,严厉打击野生动物违法违规交易,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武汉市相关部门要加强农(集)贸市场、超市、餐饮等各类野生动物经营场所的整治,严格落实野生动物交易市场关闭措施,严禁野生动物交易,严禁野生动物转运贩卖进出武汉市域。
2.《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坚决维护防疫用品市场价格秩序的公告》(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告2020第3号,2020年1月25日)
【重要内容】就加强口罩、消毒杀菌用品、抗病毒药品及相关医疗器械等防疫用品市场价格监管,维护防疫用品市场价格秩序作出要求:凡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大量囤积市场供应紧张的防疫用品,大幅度提高销售价格,串通涨价,以及其他违反价格法律法规的行为,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依法从严从重从快查处,典型案例及时予以公开曝光。
3.《市场监管总局 农业农村部 国家林草局关于禁止野生动物交易的公告》(2020年第4号,2020年1月26日)
【重要内容】自公告发布之日起至全国疫情解除期间,禁止野生动物交易活动。
4.《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做好市场主体登记注册工作的通知》(市监注〔2020〕8号,2020年2月1日)
【重要内容】鼓励在疫情防控期间实行全程网办,要求加强疫情防控期间的宣传引导工作,营造安全有序的登记注册环境。
5.《市场监管总局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查处哄抬价格违法行为的指导意见》(国市监竞争﹝2020﹞21号,2020年2月1日)
【重要内容】为确保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以下简称疫情)防控期间口罩、抗病毒药品、消毒杀菌用品、相关医疗器械等防疫用品以及与群众日常生活相关的粮油肉蛋菜奶等基本民生商品市场价格秩序稳定,强化和规范各级市场监管部门查处哄抬价格违法行为,对捏造涨价信息、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违法行为、视为无违法所得的哄抬价格的违法行为等进行具体阐述。
6.《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在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实施好质量认证相关工作的通知》(2020年2月4日)
【重要内容】优化认证流程、合理延长证书有效期。
7.《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做好疫情防控期间电梯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市监特设函[2020]10号,2020年2月4日)
【重要内容】督促电梯使用单位,尤其对医院、车站、地铁等疫情防控重点场所,加强电梯日常巡查,发现运行异常情况,及时通知维保单位排查处理,保障电梯的安全正常使用。
8.《市场监管总局关于疫情防控期间严厉打击口罩等防控物资生产领域价格违法行为的紧急通知》(2020年2月5日)
【重要内容】在疫情防控期间全力支援防疫工作,做到价格不涨、质量不降、供应不断。
9.《市场监管总局关于依法从重从快严厉打击新型冠状病毒疫情防控期间违法行为的意见》(2020年2月6日)
【重要内容】严厉打击野生动物及其制品非法交易、口罩等防护用品制假售假、哄抬防护用品及制作原材料和粮油肉蛋菜奶等基本民生商品价格等影响疫情防控的违法行为。对涉及疫情防控的违法行为,考虑其特殊危害性,从重处罚。
(二)广西壮族自治区层面
《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管局关于落实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强化市场监管领域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桂市监发〔2020〕3号,2020年1月27日)
【重要内容】禁止野生动物交易,强化餐饮服务单位监管,加强网络订餐饮监管,强化对口罩、药品、消毒杀菌用品及粮油菜肉蛋奶等生活必需品等价格监管,强化监管及应急审批切实保障疫情防控用药用械质量安全,及时妥善处理消费者投诉举报。


十四、农业农村部门
(一)国家层面
1.《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抓好蔬菜生产保障供给的紧急通知》(2020年1月29日)
【重要内容】要求各级农业农村部门切实抓好冬春蔬菜生产,摸清供需底数,制定应急预案,加大生产力度,配合有关部门保障蔬菜顺畅供应,保持市场充足供应和价格基本稳定,保障人民群众的生活需要。
2.《农业农村部办公厅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 公安部办公厅关于确保“菜篮子”产品和农业生产资料正常流通秩序的紧急通知》(农办牧〔2020〕7号,2020年1月30日)
【重要内容】严格执行“绿色通道”制度,坚决落实《交通运输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优化鲜活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政策的通知》(交公路发〔2019〕99号)要求,确保鲜活农产品运输畅通,保障“菜篮子”产品和农业生产资料正常流通秩序,加强宣传引导。
3.《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维护畜牧业正常产销秩序保障肉蛋奶市场供应的紧急通知》(农办牧〔2020〕8号,2020年2月4日)
【重要内容】从不得拦截仔畜雏禽及种畜禽运输车辆、不得拦截饲料运输车辆、不得拦截畜产品运输车辆、不得关闭屠宰场、不得封村断路、支持企业尽早复工六个方面做好维护畜牧业正常产销秩序,保障肉蛋奶市场供应工作。
(二)广西壮族自治区层面
1.《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办公室关于保障畜禽产品市场供应全力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2020年1月30日)
【重要内容】贯彻落实农业农村部农明字〔2020〕8号和农办牧〔2020〕7号文件精神,做好生猪、家禽等重要“菜篮子”产品的有序生产和流通,确保春节和疫情防控期间畜禽产品供应不脱销、不断档、不暴涨,送。
2.《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办公室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抓好蔬菜生产保障供给的紧急通知》(2020年1月30日)
【重要内容】落实农业农村部部署要求,摸清在田蔬菜底数、抓好冬春蔬菜生产、强化蔬菜质量监管、做好蔬菜产销对接切实提高认识强化落实,以确保市场供应充足和价格基本稳定,保障人民群众应对疫情的生活需要。


十五、生态环境部门
(一)国家层面
1.《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医疗污水和城镇污水监管工作的通知》(环办水体函〔2020〕52号,2020年2月1日)
【重要内容】进一步加强医疗污水和城镇污水监管工作,防止新型冠状病毒通过污水传播扩散作出部署,要求:(1)高度重视医疗污水和城镇污水监管工作;(2)已发生疫情的地方,当地生态环境部门要指导定点医疗机构(医院、卫生院等)、相关临时隔离场所及研究机构,严格执行有关要求,对污水和废弃物进行分类收集和处理,确保稳定达标排放。对没有医疗污水处理设施或污水处理能力未达到相关要求的医院,因地制宜建设临时性污水处理罐(箱),采取加氯、过氧乙酸等措施进行杀菌消毒。切实加强对医疗污水消毒情况的监督检查,严禁未经消毒处理或处理未达标的医疗污水排放。对隔离区要指导其对外排粪便和污水进行必要的杀菌消毒。地方生态环境部门要督促城镇污水处理厂切实加强消毒工作,确保出水粪大肠菌群数指标达到要求;(3)未发生疫情的地方,提前做好应对准备;(4)加大农村医疗污水处置的监管力度;(5)进一步加强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六、做好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污水和城镇污水处理、污染物排放信息发布工作。
2.《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中医疗机构辐射安全监管服务保障工作的通知》(环办辐射函〔2020〕51号,2020年2月1日)
【重要内容】疫情防控中,在保障其使用场所满足辐射安全和防护相关标准要求的前提下,医疗机构(含为应对疫情建立的临时集中收治医院)根据疫情防控需要应急增加CT、车载CT、移动DR等X射线影像设备用于肺炎诊断的,可豁免办理环境影响评价和辐射安全许可手续。疫情结束后仍需继续使用的,应按规定补办相关手续。应于2020年1月31日前提交的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状况2019年度评估报告,医疗机构可宽限至疫情防控工作结束后1个月内提交。
(二)广西壮族自治区层面
1.《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应对期间医疗废物环境管理的通知》(桂环办函〔2020〕19号,2020年1月22日)
【重要内容】要求全区各市生态环境部门主动对接当地卫生健康部门,共同研究加强医疗废物安全收集、运输和处置工作的措施,组织对医疗废物处置企业运营情况的监管检查,督促其规范运行;严格落实《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加强对医疗废物收集、转移、贮存、处置等全程监管,确保医疗废物得到安全处置。


十六、城乡和住房建设部门
(一)广西壮族自治区层面
1.《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环卫工作的紧急通知》(桂建城〔2020〕2号,2020年1月26日)
【重要内容】全区各地环卫主管部门加强对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运输、处理全过程的监督检查、妥善处理、加强特殊场所消毒措施;会同住房城乡建设等主管部门,督促指导特殊有害垃圾专用收集、单独收运、统一处理;会同卫生健康部门做好教育、保障、防护、检测工作。
2.《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期间城镇供排水工作的紧急通知》(桂建城〔2020〕3号,2020年1月28日)
【重要内容】全区各地供排水主管部门要联合生态环境、卫生健康、水利等部门确保供水安全;联合生态环境、卫生健康等部门确保重点防控单位做好污水预处理;加大供排水行业监管力度;各地供排水部门尽快建立安全供排水领导责任制和应急处理机制。
3.《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全区住房城乡建设系统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桂建办〔2020〕4号, 2020年1月30日)
【重要内容】加强疫情防控工作,提高政治站位、加强疫情防控期间环境卫生管理和执法检查、城镇供排水工作、房地产领域的防控工作、物业管理区域的疫情防控、房建市政工程工地的防控工作、值班值守和情况报告工作。
4.《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区住房城乡建设系统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桂建办〔2020〕5号,2020年2月6日)
【重要内容】进一步加强疫情防控工作,加强疫情防控期间住房保障管理工作、加强房地产和物业行业疫情防控工作、加强建筑工地停工期间疫情防控和节后复工安全检查工作、做好城市公园游园广场管控工作、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行业支持各地疫情防控作用、加强城管防控巡查,构筑疫情防控坚实“屏障”。


十七、金融监管部门
(一)国家层面
1.《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银行业保险业金融服务配合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20〕10号,2020年1月26日)
【重要内容】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配合做好疫情防控工作,落实疫情防控要求,保障金融服务顺畅,开辟金融服务绿色通道,强化疫情防控金融支持,做好受困企业金融服务。
2.《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证监办发〔2020〕9号,2020年1月27日)
【重要内容】各证券基金期货经营机构结合行业特点,做好相关工作,各上市(挂牌)公司依法依规做好相关信息披露工作,各交易所、中国结算、全国股转公司等单位制定工作预案,市场主体尽可能通过互联网方式申请行政许可。
3.《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建立外汇政策绿色通道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2020年1月27日)
【重要内容】各外汇分支机构要启动应急处置机制,便捷办理对于境内外支援疫情的外汇捐赠资金手续,办理与疫情防控相关的资本项目收入结汇支付无需事前、逐笔提交单证材料,事后抽查,疫情防控确有需要的,企业借用外债限额等可取消,鼓励线上办理个人外汇业务,与疫情防控有关的其他特殊外汇业务,可先办理后报备。
4.《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银保监会证监会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强化金融支持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的通知》(银发〔2020〕29号,2020年1月31日)
【重要内容】就进一步强化金融对疫情防控工作的支持作出部署:保持流动性合理充裕,加大货币信贷支持力度;合理调度金融资源,保障人民群众日常金融服务;保障金融基础设施安全,维护金融市场平稳有序运行;建立“绿色通道”,切实提高外汇及跨境人民币业务办理效率;加强金融系统党的领导,为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提供坚强政治保证。
5.《中国人民银行金融市场司关于疫情防控期间金融机构发行债券有关事宜的通知》(银市场〔2020〕5号,2020年2月7日)
【重要内容】疫情防控期间金融机构发行各类金融债券、资产支持证券、证券公司短期融资券申请相关材料可通过网上报送,延长债券额度有效期,灵活安排债券发行及存续期管理等相关工作,积极支持疫情较重地区金融机构发行债券。
(二)广西壮族自治区层面
1.《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关于配合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桂金监综〔2020〕1号,2020年1月29日)
【重要内容】强化金融支持和保障,切实提高政治站位,严格落实防控措施,全力做好金融服务,全面落实防控责任。
2.《广西壮族自治区金融工作办公室关于用好国开行优惠贷款支持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促进中小微企业持续健康发展的通知》(桂金办银〔2020〕1号,2020年2月8日)
【重要内容】通过国家开发银行广西分行、广西北部湾银行、柳州银行、桂林银行组织投放总规模不低于50亿元的国开行优惠贷款,其中国开行疫情防控专项贷款20亿元用于地方性重点企业名单或与疾病治疗和疫情防控直接相关的融资需求,城商行小微企业开行转贷款30亿元用于对受疫情影响较大、有发展前景但暂时遇到困难的小微企业贷款。


十八、税务部门
(一)国家层面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优化纳税缴费服务配合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税总函〔2020〕19号,2020年1月30日)
【重要内容】切实加强纳税人、缴费人办税缴费的安全防护,严格落实疫情防控工作的各项要求,根据疫情防控需要延长申报纳税期限,对按月申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全国范围内将2020年2月份的法定申报纳税期限延长至2月24日;湖北等疫情严重地区可以视情况再适当延长,具体时间由省税务局确定并报税务总局备案;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受疫情影响,在2020年2月份申报纳税期限延长后,办理仍有困难的,还可依法申请进一步延期。积极拓展“非接触式”办税缴费服务,着力营造安全高效的办税缴费环境。


十九、财务部门
(一)国家层面
1.《关于疫情防控采购便利化的通知》(财办库〔2020〕23号,2020年1月26日)
【重要内容】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疫情防控相关货物、工程和服务的,应以满足疫情防控工作需要为首要目标,建立采购“绿色通道”,可不执行政府采购法规定的方式和程序,采购进口物资无需审批。
2.《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进口物资免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20年第6号,2020年2月1日)
【重要内容】为进一步支持疫情防控工作,自2020年1月1日至3月31日,实行更优惠的进口税收政策:适度扩大《慈善捐赠物资免征进口税收暂行办法》规定的免税进口范围,对捐赠用于疫情防控的进口物资,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对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组织进口的直接用于防控疫情物资免征关税。本公告项下免税进口物资,已征收的应免税款予以退还。
3.《财政部关于支持金融强化服务 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财金〔2020〕3号,2020年2月1日)
【重要内容】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贷款给予财政贴息支持,对2020年新增的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贷款,在人民银行专项再贷款支持金融机构提供优惠利率信贷的基础上,中央财政按人民银行再贷款利率的50%给予贴息,贴息期限不超过1年;加大对受疫情影响个人和企业的创业担保贷款贴息支持力度,对已发放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借款人患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的,可向贷款银行申请展期还款,展期期限原则上不超过1年;优化对受疫情影响企业的融资担保服务;加强资金使用绩效监督管理;认真抓好政策贯彻落实。
4.《财政部关于疫情防控期间切实做好会计服务工作的通知》(财会〔2020〕2号,2020年2月6日)
【重要内容】各级会计管理机构简化审批流程,做好接受捐赠资金及物资的接收、登记及会计核算工作,做好2019年年报审计工作,制定政策预案,确保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平稳进行,调整会计人才培训计划。
5.《财政部办公厅关于疫情防控期间开展政府采购活动有关事项的通知》(财办库〔2020〕29号,2020年2月6日)
【重要内容】合理安排疫情防控期间政府采购活动,加强采购活动场所防护,推进采购项目电子化实施,各级财政部门可网上进行暂停现场受理、质证等投诉处理工作,国务院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规定的延长假期作为公休日,不计入工作日。
6.《财政部 税务总局 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2020年2月6日)
【重要内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为扩大产能新购置的相关设备,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可以按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对纳税人运输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2020年度发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8年;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7.《财政部 税务总局 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2020年2月6日)
【重要内容】企业和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国家机关捐赠用于疫情的现金和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应对疫情的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将货物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和国家机关或者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无偿捐赠用于应对疫情的,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8.《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0号,2020年2月6日)
【重要内容】对参加疫情防治工作的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按照政府规定标准取得的和对省级及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对参与疫情防控人员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单位发给个人用于预防的药品、医疗用品和防护用品等实物,不计入工资、薪金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9.《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免征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的公告》(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告2020年第11号,2020年2月6日)
【重点内容】对进入医疗器械应急审批程序并与新型冠状病毒(2019-nCoV)相关的防控产品,免征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费;对进入药品特别审批程序、治疗和预防新型冠状病毒(2019-nCoV)感染肺炎的药品,免征药品注册费;免征航空公司应缴纳的民航发展基金。
10.《财政部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人民银行 审计署关于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强化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资金支持的紧急通知》(财金〔2020〕5号,2020年2月7日)
【重要内容】强化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资金支持,规范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名单管理,通过专项再贷款支持金融机构加大信贷支持力度,中央财政安排贴息资金支持降低企业融资成本,切实加强应急保障资金监督管理,强化责任担当,狠抓贯彻落实。
11.《财务部关于做好疫情防控期间彩票发行销售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财综〔2020〕2号,2020年2月7日)
【重点内容】做好疫情防控工作,保障彩票销售场所和人员安全,高度重视彩票发行销售环节的疫情防控,严格按照疫情防控要求发行销售彩票,妥善做好疫情期间彩票发行销售日常管理,积极支持彩票代销者降低疫情影响,有序协调福利彩票和体育彩票发行销售政策保持一致。
(二)广西壮族自治区层面
1.《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经费保障政策的通知》(桂财社〔2020〕9号,2020年1月26日)
【重要内容】落实患者救治费用补助政策,确诊患者个人负担部分由财政给予补助,对参加防治工作的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给予临时性工作补助,医疗卫生机构开展疫情防控工作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予以安排,中央和自治区财政视情况给予补助。
2.《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政府采购项目延期开评标有关事项的通知》(2020年01月31日)
【重要内容】原安排在2020年1月31日至2月2日截标开标评标的政府采购项目,一律延期到正常上班后进行。
3.《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做好疫情防控一级响应期间政府采购管理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2020年1月30日)
【重要内容】用于疫情防控所需采购,按照财政部办公厅《关于疫情防控采购便利化的通知》(财办库〔2020〕23号)要求采购适用紧急采购,在疫情防控一级响应期间,与疫情防控无关的政府采购项目原则上暂停或延期开展政府采购开评标活动,确需采购的其他政府采购项目按“不见面、少接触”的原则进行,放开评审专家选择权限,确需开展开评标活动的,采购人切实担负疫情防控责任,需要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场所开标评标的政府采购项目应当遵循当地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进场交易有关规定,鼓励通过电子卖场采购。
4.《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经费保障工作的通知》(桂财社〔2020〕4号,2020年2月4日)
【重要内容】明确经费保障目标,统筹经费预算安排,加快资金调度拨付,细化落实保障政策,支持做好物资保障,加强资金使用监管,加强信息报送和宣传工作。
5.《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落实支持金融强化服务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桂财金〔2020〕8号,2020年2月6日)
【重要内容】提供财政贴息支持,加大贴息支持力度,优化融资担保服务,加强资金绩效管理,抓好政策贯彻落实。


二十、海关部门
(一)国家层面
1.《海关总署关于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的公告》(海关总署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公告2020年第15号,2020年1月24日)
【重要内容】出入境人员在出、入境时若有发热、咳嗽、呼吸困难等 不适,应当向海关主动申报,在交通工具运行途中要及时告知交通工具乘务人员,交通工具负责人应及时向入境口岸海关报告。
2.《海关总署关于重新启动出入境人员填写健康申明卡制度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16号,2020年1月25日)
【重要内容】在全国口岸重新启动出入境人员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健康申明卡》进行健康申报的制度。
3.《海关总署关于用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进口捐赠物资办理通关手续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17号,2020年1月25日)
【重要内容】全力保障进口药品、消毒物品、防护用品、救治器械等防控物资快速通关,各直属海关相关通关现场设立进口捐赠物资快速通关专门受理窗口和绿色通道,实施快速验放。紧急情况下可先登记放行,再按规定补办相关手续。用于防控疫情的涉及国家进口药品管理准许证的医用物资,海关可凭医药主管部门的证明先予放行,后补办相关手续。《慈善捐赠物资免征进口税收暂行办法》所列有关物资,紧急情况下海关先登记放行,再按规定补办减免税相关手续。
4.《海关总署关于临时延长汇总征税缴款期限和有关滞纳金、滞报金事宜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18号,2020年2月3日)
【重要内容】2020年1月申报的汇总征税报关单,企业可在2月24日前完成应纳税款的汇总电子支付。对于缴款期限届满日在2020年2月3日至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并公布的复工日期期间内的税款缴款书,可顺延至复工之日后15日内缴纳税款。对有关进口货物的滞报金,起征日顺延至复工日期。
5.《海关总署关于临时延长加工贸易手(账)册核销期限和有关注册登记备案事宜的公告》(2020年第21号,2020年2月6日)
【重要内容】加工贸易企业延迟复工造成加工贸易手(账)册超过有效期(核销周期)的,可办理手(账)册延期手续,企业事后补充材料。加工贸易手(账)册项下深加工结转、内销征税等各类申报业务超过规定时限的,可延期办理相关手续。因疫情防控工作需要,企业捐赠或被征用的保税货物,在申请并登记后加快放行。对因进口疫情防控物资需要办理企业注册登记或者备案的,海关予以优先办理。
(二)广西壮族自治区层面
1.《南宁海关关于用于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和治疗的进口捐赠物资办理通关手续的公告》(南宁海关公告2020年第1号,2020年1月26日)
【重要内容】根据海关总署2020年第17号文件的相关规定,对应对疫情的进口捐赠物资办理通关手续事宜进行公告。采取应急特殊通关措施做好快速通关,随到随放,紧急情况可先登记放行,再补办手续。
2.《南宁海关关于疫情防控期间行政审批相关事项的通知》(2020年2月5日)
【重要内容】建议行政相对人尽量通过网上申请办理行政审批事项,减少到现场海关窗口办理。


二十一、信访部门
(一)国家层面
《国家信访局关于暂停接待群众来访的通知》(2020年1月28日)
【重要内容】中央和国家机关群众来访接待场所暂时关闭,停止接待群众来访,恢复接待时间视疫情形势变化另行通知。积极倡导群众通过网上投诉和写信等方式反映诉求,各地可结合本地疫情和防控要求,自行决定是否停止接待群众来访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二)广西壮族自治区层面
《广西壮族自治区信访局关于暂停接待群众来访的通知》(2020年2月1日)
【重要内容】自2020年2月3日起,自治区有关部门、单位接访场所继续暂时关闭,停止接待群众来访,恢复接待时间视疫情形势变化另行通知。各地可结合本地疫情和防控要求,自行决定是否停止接待群众来访,并向社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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