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矿权申请登记书及申请书(模版全)文末附电子版下载链接1.项目名称:由项目所在省(区、市)名+县级行政区划名称+勘查作业区的主要特征地名+勘查主矿种+勘查阶段组成。勘查范围跨县级以上行政区域的,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名称只填写勘查作业区所在的主要行政区划名称。5.勘查矿种:填写预期勘查的一个主矿种。原则上应按照《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附件“矿产资源分类细目”中的矿种填写。7.项目性质:按市场项目、涉外项目、财政项目和其他项目四大类填写。8.地理位置:指勘查项目所在的省(区、市)、地(市)、县级的行政区划名称。勘查范围跨县级以上行政区域的,应填写所跨的全部省(区、市)、地(市)、县级的行政区划名称。1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申请人):填写探矿权申请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机构代码,应与申请人企业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一致。14.经济类型:企业法人根据营业执照证载的类型填写;事业单位根据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填写。15.地址(申请人):按探矿权申请人注册地址填写。1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勘查单位):填写勘查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机构代码,应与勘查单位企业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一致。18.主要实物工作量:应填写开展勘查项目投入的主要勘查手段及设计的工作量。如:钻探、坑探、浅井、槽探、地质测量、地形测绘、遥感地质、物化探、实验测试等。19.勘查范围示意图及拐点经纬度坐标:应绘出申请工作区域连续区块范围示意图,并标明拐点经纬度坐标(坐标精度至秒小数后三位)。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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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原项目名称:填写原勘查许可证上项目名称。合并探矿权的,填写所有原勘查项目名称,中间用“、”分隔。2.原勘查许可证号:填写原勘查许可证上勘查许可证号。合并探矿权的,填写所有原勘查许可证号,中间用“、”分隔。3.探矿权变化过程:指自探矿权首次设立至目前的历次变化情况。4.实物工作量完成情况及成果:指原项目实物工作量完成情况及成果。5.本次申请类型:以在( )中划“√”选择本次探矿权申请属于变更、延续还是保留。其次数应按变更、延续或保留的次数各自分别计算。6.变更内容:申请探矿权变更的填写此栏。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填写探矿权变更的情形。包括:扩大勘查区块范围(含合并探矿权)、缩小勘查区块范围(含分立探矿权)、变更勘查主矿种、变更探矿权人名称、转让探矿权和其他探矿权变更事项,可多选。7.申请理由:指申请探矿权变更、延续或保留的原因说明。8.勘查矿种:填写原项目勘查矿种(变更勘查主矿种填写预期勘查主矿种)。原则上应按照《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附件“矿产资源分类细目”中的矿种填写。10.项目性质:按市场项目、涉外项目、财政项目和其他项目四大类填写。11.地理位置:指勘查项目所在的省(区、市)、地(市)、县级的行政区划名称。勘查范围跨县级以上行政区域的,应填写所跨的全部省(区、市)、地(市)、县级的行政区划名称。14.勘查年度:按实际勘查年度(从获得探矿权之日起计算的一个完整年)填写。1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申请人):填写探矿权申请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机构代码,应与申请人企业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一致。17.经济类型:企业法人根据营业执照证载的类型填写;事业单位根据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填写。18.地址(申请人):按探矿权申请人注册地址填写。19.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勘查单位):填写勘查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机构代码,应与勘查单位企业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一致。21.探矿权取得方式:根据探矿权实际取得方式填写,类型包括申请在先、招标、拍卖、挂牌、协议出让和财政出资项目。22.主要实物工作量:应填写开展勘查项目投入的主要勘查手段及设计的工作量。如:钻探、坑探、浅井、槽探、地质测量、地形测绘、遥感地质、物化探、实验测试等。23.勘查范围示意图及拐点经纬度坐标:应绘出申请工作区域连续区块范围示意图,并标明拐点经纬度坐标(坐标精度至秒小数后三位)。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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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探矿权使用费累计缴纳:指自第一勘查年度至探矿权申请注销时,探矿权使用费累计缴纳的金额。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转让申请人):填写转让申请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机构代码,应与转让申请人企业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一致。5.经济类型:企业法人根据营业执照证载的类型填写;事业单位根据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填写。6.探矿权获得时间及方式:指转让申请人获得该探矿权的时间及方式。“方式”指申请在先、招标、拍卖、挂牌、协议出让、转让等。7.探矿权转让原因和方式:“转让方式”可填出售、作价出资等。8.勘查工作主要进展情况:如在勘查区内发现了可供进一步勘查或者开采的矿产资源,有关情况应在此栏中反映。9.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受让人):填写受让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机构代码,应与受让人企业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一致。10.转让申请人上级主管部门意见:主管部门指上级主管部门(企业),若申请人无上级主管部门,此栏填写“无上级主管部门”。1.项目名称:由项目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名(跨省需用简称)或所在海域名+盆地名+二级构造单元或勘查作业区块名称+勘查矿种(既有石油又有天然气的简写为油气,其他写全称)+勘查组成。例如:内蒙古二连盆地固阳凹陷油气勘查、南海珠江口盆地流花06区块天然气勘查。2.申请人:按探矿权申请人企业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注册名称填写。3.勘查单位:承担项目勘查作业的施工单位,与企业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注册名称一致。4.勘查矿种:申请勘查的矿种。原则上应按照《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附件“矿产资源分类细目”中的矿种填写。包括石油、天然气、页岩气等。6.地理位置:指勘查项目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市)、县级的行政区划名称。勘查范围跨县级以上行政区域的,应填写所跨的全部省(自治区、直辖市)、地(市)、县级的行政区划名称。7.基本区块:实际申请的基本区块数;1/4区块:实际申请的1/4区块数;小区块:实际申请的小区块数。10.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申请人):填写探矿权申请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机构代码,应与申请人企业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一致。12.经济类型:企业法人根据营业执照证载的类型填写;事业单位根据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填写。13.地址(申请人):按探矿权申请人注册地址填写。1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勘查单位):填写勘查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机构代码,应与勘查单位企业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一致。16.矿业权出让收益(价款)及缴纳方式:按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确定的矿业权出让收益(价款)及缴纳方式填写。17.申请勘查期拟开展主要实物工作量:开展勘查项目投入的主要勘查手段及设计的工作量。如:二维地震、三维地震、探井、试油试采,其他物化探、分析测试、综合研究等。实物工作量要与勘查投入相匹配,且要与勘查实施方案相一致。1.项目名称:由项目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名(跨省需用简称)或所在海域名+盆地名+二级构造单元或勘查作业区块名称+勘查矿种(既有石油又有天然气的简写为油气,其他写全称)+勘查组成。例如:内蒙古二连盆地固阳凹陷油气勘查、南海珠江口盆地流花06区块天然气勘查。探矿权保留项目,填写申请保留的原探矿权名称。2.原项目名称:填写原勘查许可证上登记的项目名称。合并探矿权的,填写所有原勘查项目名称,中间用“、”分隔。3.原勘查许可证号:填写原勘查许可证上勘查许可证号。合并探矿权的,填写所有原勘查许可证号,中间用“、”分隔。4.申请人:按探矿权申请人企业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注册名称填写。5.勘查单位:承担勘查作业项目的施工单位,与企业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注册名称一致。6.探矿权变化过程:指自探矿权首次设立至目前的历次变化情况。探矿权变化过程要根据勘查项目追溯填写项目纵向变化历程,不填写横向其它相关项目。7.上一持证期实物工作量及成果:指原项目在上一持证期间实物工作量完成情况及成果。8.本次申请类型:在( )中划“√”选择本次探矿权申请为延续、变更或保留。其次数应按延续、变更或保留的次数计算,只计算纵向变化次数,不计算横向变化次数。9.变更内容:申请探矿权变更的填写此栏。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填写探矿权变更的情形,可多选。10.申请理由:指申请探矿权延续、变更或保留的原因。11.勘查矿种:申请勘查的主矿种。原则上应按照《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附件“矿产资源分类细目”中的矿种填写。油气包括石油、天然气、页岩气等。13.取得方式:根据探矿权实际取得方式填写,类型包括申请在先、招标、拍卖、挂牌、协议出让及转让。14.地理位置:指勘查项目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市)、县级的行政区划名称。勘查范围跨县级以上行政区域的,应填写所跨的全部省(自治区、直辖市)、地(市)、县级的行政区划名称。15.基本区块:实际申请的基本区块数;1/4区块:实际申请的1/4区块数;小区块:实际申请的小区块数。18.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申请人):填写探矿权申请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机构代码,应与申请人企业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一致。20.经济类型:企业法人根据营业执照证载的类型填写;事业单位根据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填写。21.地址(申请人):按探矿权申请人注册地址填写。2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勘查单位):填写勘查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机构代码,应与勘查单位企业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一致。23.地址(勘查单位):按勘查单位企业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注册地址填写。24.矿业权出让收益(价款)及缴纳方式:按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确定的矿业权出让收益(价款)及缴纳方式填写。25.申请勘查期拟开展主要实物工作量:开展勘查项目投入的主要勘查手段及设计的工作量。如:二维地震、三维地震、探井、试油试采,其他物化探、分析测试、综合研究等。实物工作量要与勘查投入相匹配,且要与勘查实施方案相一致。1. 项目名称:申请注销的勘查许可证上登记的项目名称。5. 勘查矿种:申请注销的原探矿权的勘查矿种,与原探矿权名称中的矿种一致。6. 探矿权使用费累计缴纳:指自第一勘查年度至探矿权申请注销时,探矿权使用费累计缴纳的金额。7. 矿业权出让收益(价款)缴纳情况:填写自第一勘查年度至探矿权申请注销时,矿业权出让收益(价款)缴纳情况的说明。8. 申请注销理由:填写探矿权申请注销的理由说明。1.项目名称:申请转让的勘查许可证上登记的项目名称。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转让申请人):填写转让申请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机构代码,应与转让申请人企业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一致。5.经济类型:企业法人根据营业执照证载的类型填写;事业单位根据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填写。6.地址:按探矿权转让申请人或受让人注册地址填写。7.探矿权获得时间及方式:指转让申请人获得该探矿权的时间及方式。“方式”指通过申请在先、招标、拍卖、挂牌、协议出让及转让等。8.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受让人):填写受让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机构代码,应与受让人企业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一致。9.探矿权转让原因和方式:“转让方式”可填出售、作价出资等。11.勘查工作主要进展:如在勘查区内发现了可供进一步勘查或者开采的矿产资源,有关情况可在此栏中反映。12.矿业权出让收益(价款)缴纳方式:按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确定的缴纳方式填写。1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勘查单位):填写勘查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机构代码,应与勘查单位企业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一致。15.勘查单位名称:承担勘查作业项目的施工单位,与企业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注册名称一致。16.勘查单位地址:按勘查单位营业执照中的注册地址填写。17.转让申请人上级主管部门意见:主管部门指上级主管部门(企业),若申请人无上级主管部门,此栏填写“无上级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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