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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硕复试讲义_民法与刑法(PDF免费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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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硕复试讲义

民法与刑法核心知识体系、热点案例解析

附:各20道练习题及标准答案

备考2026年法律硕士复试

目录

第一部分 刑法核心知识体系

一、犯罪论体系

二、刑罚制度

三、重要罪名体系(15组)

第二部分 民法核心知识体系

一、合同法重点内容

二、侵权责任法重点内容

三、人格权法重点内容

四、新兴法律问题

第三部分

刑法热点案例解析

第四部分

民法热点案例解析

第五部分

刑法练习题(20道)

第六部分

民法练习题(20道)

附录:参考答案

第一部分 刑法核心知识体系

一、犯罪论体系

(一)犯罪概念与特征

犯罪是危害社会、触犯刑法、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犯罪具有三个基本特征:社会危害性、刑事违法性和应受刑罚处罚性。社会危害性是犯罪的本质特征,指行为对刑法所保护的法益造成了实际损害或者现实危险。刑事违法性是犯罪的法律特征,指行为违反了刑法的规定。应受刑罚处罚性是犯罪的法律后果特征,指犯罪行为应当承担刑事责任,接受刑罚处罚。

(二)犯罪构成要件

犯罪构成是指刑法规定的,决定某一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而为该行为成立犯罪所必须具备的一切客观要件与主观要件的有机统一整体。犯罪构成包括四个方面:犯罪客体、犯罪客观方面、犯罪主体、犯罪主观方面。

1. 犯罪客体

犯罪客体是指我国刑法所保护的、为犯罪行为所侵害的社会关系。犯罪客体分为一般客体、同类客体和直接客体。一般客体是指一切犯罪所共同侵犯的客体,即我国刑法所保护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整体。同类客体是指某一类犯罪所共同侵犯的客体,如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同类客体是公共安全。直接客体是指某一具体犯罪直接侵犯的客体,如故意杀人罪的直接客体是他人的生命权利。犯罪客体与犯罪对象不同,犯罪对象是犯罪行为所直接作用的具体人或物,而犯罪客体是社会关系本身。

2. 犯罪客观方面

犯罪客观方面是指犯罪活动的客观外在表现,包括危害行为、危害结果以及犯罪的时间、地点、方法等。危害行为是犯罪客观方面的核心要素,表现为作为和不作为两种形式。作为是指行为人以积极的身体动作实施刑法所禁止的行为。不作为是指行为人负有实施某种行为的特定义务 , 能够履行而不履行的行为。不作为的义务来源包括:法律明文规定的义务、职务或业务要求的义务、法律行为引起的义务、先行行为引起的义务。

3. 犯罪主体

犯罪主体是指实施犯罪行为、依法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自然人和单位。自然人犯罪主体要件包括: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刑事责任年龄分为四个阶段:(1)完全不负刑事责任年龄:不满12周岁的人,对任何犯罪都不负刑事责任。(2)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已满12周岁不满14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3)完全负刑事责任年龄:已满16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

任。(4)减轻刑事责任年龄: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刑事责任能力是指行为人辨认自己行为的性质、意义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影响刑事责任能力的因素包括:(1)精神病人: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2)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3)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4. 犯罪主观方面

犯罪主观方面是指犯罪主体对自己实施的危害行为及其危害结果所持的心理态度,包括犯罪故意、犯罪过失、犯罪目的和犯罪动机。犯罪故意是指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犯罪故意分为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直接故意是指明知自己的行为必然或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间接故意是指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犯罪过失是指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态度。犯罪过失分为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疏忽大意的过失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态度。过于自信的过失是指行为人已经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但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态度。过失犯罪,法律有规定的才负刑事责任。

(三)排除犯罪的事由

排除犯罪的事由,是指虽然在客观上造成了一定损害结果,形式上符合某些犯罪的客观要件 , 但由于缺乏犯罪构成的主观要件,或者由于某种特定条件,实际上不具有社会危害性,因而不构成犯罪的行为。主要包括正当防卫、紧急避险等。

正当防卫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采取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方法,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正当防卫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起因条件:存在现实的不法侵害行为。(2)时间条件:不法侵害正在进行。(3)

主观条件:具有防卫意图。(4)对象条件:针对不法侵害人本人进行防卫。(5)限度条件: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紧急避险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损害另一较小合法权益的行为。紧急避险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起因条件:存在现实危险。(2)时间条件:危险正在发生。(3)限制条件:不得已而为之。(4)

主观条件:具有避险意图。(5)限度条件:没有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关于避免本人危险的规定,不适用于职务上、业务上负有特定责任的人。

二、刑罚制度

(一)刑罚的概念和种类

刑罚是国家为了防止犯罪行为对国家利益、社会利益和公民合法权益的侵犯,由人民法院代表国家对犯罪分子适用的,以限制或剥夺其一定权益为主要内容的强制性制裁方法。刑罚分为主刑和附加刑。主刑包括: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附加刑包括: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驱逐出境。主刑只能独立适用,不能附加适用;附加刑既可以独立适用,也可以附加适用。

(二)主刑的具体内容

管制是指对犯罪分子不实行关押,但限制其一定自由,由社区矫正机构依法实行社区矫正的刑罚方法。管制的期限为三个月以上二年以下。判处管制,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对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依法实行社区矫正。违反禁止令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

拘役是指短期剥夺犯罪分子的人身自由,就近实行劳动改造的刑罚方法。拘役的期限为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由公安机关就近执行。在执行期间,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每月可以回家一天至两天;参加劳动的,可以酌量发给报酬。

有期徒刑是指剥夺犯罪分子一定期限的人身自由,强制实行劳动改造的刑罚方法。有期徒刑的期限为六个月以上十五年以下。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监狱或者其他执行场所执行;凡有劳动能力的,都应当参加劳动,接受教育和改造。

无期徒刑是指剥夺犯罪分子终身自由,强制实行劳动改造的刑罚方法。无期徒刑是仅次于死刑的一种严厉的刑罚。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监狱或者其他执行场所执行;凡有劳动能力的,都应当参加劳动,接受教育和改造。

死刑是指剥夺犯罪分子生命的刑罚方法,是最严厉的刑罚。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审判的时候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但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以外,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二年执行。

(三)刑罚裁量制度

量刑是指人民法院依法对犯罪分子裁量决定刑罚的活动。量刑必须以犯罪事实为根据,以刑事法律为准绳。量刑情节包括法定情节和酌定情节。法定情节是指法律明文规定在量刑时必须予以考虑的情节,如自首、立功、累犯等。酌定情节是指人民法院从审判经验中总结出来的,在量刑时灵活掌握、酌情适用的情节,如犯罪动机、犯罪手段、犯罪后的态度等。

累犯是指因犯罪受过一定刑罚处罚,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法定期限内又犯一定之罪的犯罪分子。累犯分为一般累犯和特别累犯。一般累犯是指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犯罪分子。

特别累犯是指因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任何时候再犯上述任一类罪的犯罪分子。对于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不得适用缓刑和假释。

自首是指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行为。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立功是指犯罪分子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的行为。犯罪分子有一般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重大立功是指犯罪分子有检举、揭发他人重大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提供侦破其他重大案件的重要线索,经查证属实;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重大犯罪嫌疑人;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等表现的行为。

(四)数罪并罚制度

数罪并罚是指对一人在法定期限内所犯数罪分别定罪量刑后,按照法定的并罚原则及刑期计算方法,决定其执行的刑罚的制度。数罪并罚的原则包括吸收原则、并科原则、限制加重原则和折衷原则。我国刑法采取折衷原则,即根据不同情况分别采取不同的原则:数罪中有一罪被判处死刑或者无期徒刑的,采取吸收原则;数刑中有两个以上有期徒刑、两个以上拘役或者两个以上管制的,采取限制加重原则;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采取并科原则。

(五)缓刑、减刑与假释

缓刑是指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减刑是指对于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或者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减刑。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

假释是指对于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一定刑期以后,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的,可以附条件地将其提前释放的制度。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十三年以上,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的,可以假释。如果有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可以不受上述执行刑期的限制。对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

三、重要罪名体系(15组)

(一)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罪名体系(8个)

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罪名体系以诈骗罪为核心,关联犯罪包括:(1)诈骗罪(核心);(2)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上游罪);(3)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上游罪);(4)妨害信用

卡管理罪(上游罪);(5)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下游罪);(6)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7)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8)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电信网络诈骗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电信网络技术手段,通过远程、非接触等方式,诈骗公私财物的行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是指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行为。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是指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行为。

(二)性侵害犯罪罪名体系(4个)

性侵害犯罪罪名体系包括:(1)强奸罪(核心);(2)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3)

强制猥亵、侮辱罪;(4)猥亵儿童罪。强奸罪是指违背妇女意志,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 强行与其发生性交或者奸淫不满14周岁的幼女的行为。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是指对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女性负有监护、收养、看护、教育、医疗等特殊职责的人员,与该未成年女性发生性关系的行为。强制猥亵、侮辱罪是指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行为。猥亵儿童罪是指对年龄不满14周岁的儿童实施猥亵的行为。

(三)网络暴力犯罪罪名体系(5个)

网络暴力犯罪罪名体系包括:(1)诽谤罪(核心);(2)侮辱罪(核心);(3)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4)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5)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诽谤罪是指捏造并公开散布某种虚构的事实,损害他人人格与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侮辱罪是指使用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贬低他人人格,败坏他人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在信息网络上制造、散布谣言,贬损他人人格、损害他人名誉,情节严重的,以诽谤罪定罪处罚;在信息网络上采取肆意谩骂、恶意诋毁、披露隐私等方式,公然侮辱他人,情节严重的,以侮辱罪定罪处罚。

(四)非法集资罪名体系(4个)

非法集资罪名体系包括:(1)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核心);(2)集资诈骗罪(核心); (3)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4)非法经营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指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应当具备四个条件:非法性(未经有关部门依法许可)、公开性(向社会公开宣传)、利诱性(承诺还本付息)、社会性(向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集资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行为。两罪的主要区别在于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五)药品犯罪罪名体系(5个)

药品犯罪罪名体系包括:(1)生产、销售、提供假药罪(核心罪);(2)生产、销售、提供劣药罪(核心罪);(3)妨害药品管理罪;(4)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5)药品监管渎职罪(配套渎职罪)。生产、销售、提供假药罪是指生产者、销售者违反国家药品管理法规,生产、销售假药或者药品使用单位的人员明知是假药而提供给他人使用的行为。妨害药品管理罪是《刑法修正案(十一)》新增罪名,是指违反药品管理法规,实施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法定行为,如生产、销售禁止使用的药品、未取得批准证明文件生产、进口药品等。

(六)食品犯罪罪名体系(5个)

食品犯罪罪名体系包括:(1)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核心罪);(2)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核心罪);(3)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4)非法经营罪;(5)

食品监管渎职罪(配套渎职罪)。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是指违反国家食品安全管理法律法规,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行为。该罪是行为犯,不要求造成实际危害结果。

(七)赃物犯罪罪名体系(3个)

赃物犯罪罪名体系包括:(1)洗钱罪(核心罪);(2)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3)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罪。洗钱罪是指为掩饰、隐瞒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 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的来源和性质,所实施的法定行为。洗钱罪的七类上游犯罪包括: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

(八)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罪名体系(5个)

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罪名体系包括:(1)拐卖妇女、儿童罪(核心罪—拐卖方);(2)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收买方);(3)聚众阻碍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罪(阻碍解救方);(4)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罪(负有解救责任方);(5)阻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罪(负有解救责任方)。拐卖妇女、儿童罪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该罪是行为犯,只要实施了上述行为之一,即构成本罪既遂。

(九)危害交通运输安全罪名体系(4个)

危害交通运输安全罪名体系包括:(1)危险驾驶罪(核心罪);(2)妨害安全驾驶罪; ( 3)交通肇事罪(核心罪);(4)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危险驾驶罪包括四种行为:追逐竞驶情节恶劣、醉酒驾驶机动车、校车或客运严重超载超速、违规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妨害安全驾驶罪是指对行驶中的公共交通工具的驾驶人员使用暴力或者抢控驾驶操纵装置,干扰公共交通工具正常行驶,或者驾驶人员在行驶的公共交通工具上擅离职守与他人互殴或者殴打他人,危及公共安全的行为。

(十)行贿犯罪罪名体系(5个)

行贿犯罪罪名体系包括:(1)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2)行贿罪;(3)单位行贿罪;(4)对单位行贿罪;(5)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罪。行贿罪是指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行为。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给予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行贿论处。《刑法修正案(十二)》对行贿罪新增七种从重处罚情节:多次行贿或向多人行贿、国家工作人员行贿、在重点工程重大项目中行贿、为职务晋升调整行贿、对监察行政执法司法工作人员行贿、在重点领域行贿实施违法犯罪、将违法所得用于行贿。

第二部分 民法核心知识体系

一、合同法重点内容

(一)合同解释规则

合同的解释属于意思表示解释的一种,是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解释。合同解释应当以词句的通常含义为基础,结合相关条款、合同的性质和目的、习惯以及诚信原则,参考缔约背景、磋商过程、履行行为等因素确定争议条款的含义。合同解释方法包括文义解释、整体解释、目的解释、习惯解释、诚信解释等。误载无害真意规则:有证据证明当事人之间对合同条款有不同于词句通常含义的其他共同理解,一方主张按照词句通常含义理解合同条款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合法解释规则:对合同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可能影响该条款效力的,人民法院应当选择有利于该条款有效的解释;属于无偿合同的,应当选择对债务人负担较轻的解释。

(二)第三人欺诈、胁迫的责任

第三人实施欺诈行为,使一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欺诈行为的,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第三人实施欺诈、胁迫行为,使当事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合同 ,受到损失的当事人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当事人亦有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各自的过错确定相应的责任。

(三)预约合同

预约合同是指要约人与受要约人约定将来订立一定合同的合同。当事人以认购书、订购书、

预订书等形式约定在将来一定期限内订立合同,或者为担保在将来一定期限内订立合同交付了定金,能够确定将来所要订立合同的主体、标的等内容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预约合同成立。预约合同生效后,当事人一方拒绝订立本约合同或者在磋商订立本约合同时违背诚信原则导致未能订立本约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当事人不履行预约合同约定的义务。预约合同生效后,当事人一方不履行订立本约合同的义务,对方请求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四)违反强制性规定合同的效力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合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由行为人承担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能够实现强制性规定的立法目的的,可以认定合同不因违反强制性规定无效:

(1)强制性规定虽然旨在维护社会公共秩序,但是合同的实际履行对社会公共秩序造成的影响显著轻微,认定合同无效将导致案件处理结果有失公平公正;(2)强制性规定旨在维护政府的税收、土地出让金等国家利益或者其他民事主体的合法利益而非合同当事人的民事权益,认定合同有效不会影响该规范目的的实现;(3)强制性规定旨在要求当事人一方加强风险控制、内部管理等,对方无能力或者无义务审查合同是否违反强制性规定,认定合同无效将使其承担不利后

果;(4)当事人一方虽然在订立合同时违反强制性规定,但是在合同订立后其已经具备补正违反强制性规定的条件却违背诚信原则不予补正。

(五)越权代表的合同效力

法律、行政法规为限制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负责人的代表权,规定合同所涉事项应当由法人、非法人组织的权力机构或者决策机构决议,或者应当由法人、非法人组织的执行机构决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未取得授权而以法人、非法人组织的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已尽到合理审查义务,构成表见代表的,合同对法人、非法人组织发生效力。合同所涉事项未超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的代表权限,但是超越法人、非法人组织的章程或者权力机构等对代表权的限制,相对人主张该合同对法人、非法人组织发生效力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但法人、非法人组织举证证明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限制的除外。

(六)以物抵债协议的效力

以物抵债协议分为清偿型和担保型。清偿型以物抵债协议是指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后达成的以物抵债协议,该协议自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时生效。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履行以物抵债协议后,应当认定相应的原债务同时消灭;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未按照约定履行以物抵债协议,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不履行,债权人可以选择请求履行原债务或者以物抵债协议。担保型以物抵债协议是指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前达成的以物抵债协议,当事人约定债务人到期没有清偿债务,债权人可以对抵债财产拍卖、变卖、折价以实现债权的,该约定有效;当事人约定债务人到期没有清偿债务,抵债财产归债权人所有的,该约定无效,但不影响其他部分的效力。

(七)债权让与新规则

债权转让的通知规则:债务人在接到债权转让通知前已经向让与人履行,受让人不能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后仍然向让与人履行,受让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让与人未通知债务人,受让人直接起诉债务人请求履行债务,人民法院经审理确认债权转让事实的,应当认定债权转让自起诉状副本送达时对债务人发生效力。债权表见让与: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后,让与人以债权转让合同不成立、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为由请求债务人向其履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转让通知被依法撤销的除外。债权多重转让:让与人将同一债权转让给两个以上受让人,债务人以已经向最先通知的受让人履行为由主张其不再履行债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二、侵权责任法重点内容

(一)监护人责任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监护人承担的是全部责任而非补充责任,不以被监护人本入有财产来认定被监护人担责。在判决中应当明确,赔偿费用可以先从被监护人财产中支付,不足部分由监护人支付,但应当保留被监护人所必需的生活费和完

成义务教育所必需的费用。

(二)教育机构责任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教育机构以外的第三人人身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人民法院在判决中应当明确,教育机构在人民法院就第三人的财产依法强制执行后仍不能履行的范围内,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补充责任。被侵权人仅起诉教育机构的,人民法院应当向原告释明申请追加实施侵权行为的第三人为共同被告。

(三)用人单位责任

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用人单位与工作人员的关系包括 :与用人单位形成劳动关系的工作人员、执行用人单位工作任务的其他人员、个体工商户的从业人员。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责任。

(四)产品责任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买受人财产损害,买受人请求产品的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赔偿缺陷产品本身损害以及其他财产损害的,人民法院予以支持。产品责任中的财产损害包括缺陷产品本身的损害和缺陷产品以外的其他财产损害。被侵权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请求赔偿。产品缺陷由生产者造成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因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的,生产者赔偿后,

有权向销售者追偿。

(五)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

以买卖或者其他方式转让拼装或者已经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由转让人和受让人承担连带责任。转让人、受让人以其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该机动车系拼装或者已经达到报废标准为由,主张不承担侵权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未依法投保强制保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投保义务人和交通事故责任人不是同一人,被侵权人合并请求投保义务人和交通事故责任人承担侵权责任的,交通事故责任人承担侵权人应承担的全部责任;投保义务人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与交通事故责任人共同承担责任。

(六)高空抛物责任

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 , 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高空抛掷物、坠落物造成他人损害;未采取必要安全保障措施的,应当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具体侵权人是第一责任主体,未采取必要安全保障措施的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在人民法院就具体侵权人的财产依法强制执行后仍不能履行的范围内,承担与其过错相

应的补充责任。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未采取必要安全保障措施的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先行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责任,被侵权人其余部分的损害,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适当补偿。

三、人格权法重点内容

(一)生命权与生命尊严

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自然人的生命安全和生命尊严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他人的生命权。生命尊严受法律保护可以解释出患者维生治疗拒绝权,即在疾病无法治愈时,患者享有拒绝接受医疗机构为延长其生命而实施的介入性治疗措施的权利。维生治疗拒绝权不同于消极安乐死:消极安乐死本质上是患者行使生命自决权,需要医疗机构采取一定措施终止生命;而维生治疗拒绝权一般不需要医疗机构的协助,患者为了维护生命尊严而拒绝维生治疗,使生命自然延续或终止,属于广义的临终关怀。

(二)个人信息保护

个人信息处理者处理个人信息应当取得个人同意,但为订立履行合同所必需、履行法定职责义务所必需、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公共利益实施新闻报道舆论监督、处理已合法公开的个人信息等情形除外。敏感个人信息是一旦泄露或者非法使用,容易导致自然人人格尊严受到侵害或者人身财产安全受到危害的个人信息,包括生物识别、宗教信仰、特定身份、医疗健康、金融账户、行踪轨迹等信息,以及不满十四周岁未成年人的个人信息。处理敏感个人信息应当取得个人的单独同意。处理个人信息侵害个人信息权益造成损害,个人信息处理者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等侵权责任。

(三)著作权的客体——作品

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一定形式表现的智力成果。作品的构成要件包括:(1)作品必须是人类的智力成果;(2)作品须为能够被他人客观感知的外在表达; (3)作品须是具有独创性的外在表达。独创性包括独和创两个方面:独要求劳动成果是劳动者独立创造出来的;创指创作结果具有最低限度的创造性。短视频是否属于作品,关键看其是否具有独创性。如果短视频围绕相关主题进行了脚本设计,进行了场景选取、运镜和剪辑,体现了视频制作者的个性化表达,则具备独创性,构成视听作品。

四、新兴法律问题

(一)AI创作与著作权归属

人工智能生成内容的著作权归属问题是当前法律热点。腾讯公司诉上海盈某科技有限公司侵害著作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中,法院认定人工智能Dreamwriter生成的文章构成作品,属于法人作品,著作权归属于腾讯公司。法院认为,涉案文章的外在表现形式及其生成过程,源于创作者个性化的选择与安排,并由软件在技术上生成,满足著作权法对文字作品的保护条件,具有独创性。但美国等国要求作品包含人类作者身份,不承认人工智能作为作者。

(二)大数据杀熟问题

大数据杀熟是指经营者利用其掌握的用户数据,对老客户收取更高价格的行为。携程大数据杀熟案中,法院认定携程作为中介平台对标的实际价值有如实报告义务,其向用户展现溢价100%的失实价格,未践行承诺,存在虚假宣传、价格欺诈和欺骗行为,判决退一赔三。同时,法院认定携程APP的服务协议和隐私政策要求用户授权其收集非必要信息并进行商业利用,超越了形成订单必需的要素信息,判决被告应为其增加不同意现有协议和政策仍可继续使用的选项。《个人信息保护法》规定,个人信息处理者利用个人信息进行自动化决策,应当保证决策的透明度和结果公平、公正,不得对个人在交易价格等交易条件上实行不合理的差别待遇。

(三)冷冻胚胎的法律属性

冷冻胚胎属于民法上的人还是物?这一问题在沈杰、刘曦父母诉南京鼓楼医院冷冻胚胎纠纷案中得到探讨。一审法院认为冷冻胚胎是民法上的物,不能像一般之物一样任意转让或继承,故不能成为继承的标的。二审法院采取折中说,认为胚胎是介于人与物之间的过渡存在,具有孕育成生命的潜质,比非生命体具有更高的道德地位,应受到特殊尊重与保护。二审法院综合考虑伦理因素、情感因素和特殊利益保护,判决双方父母享有涉案胚胎的监管权和处置权。冷冻胚胎的法律属性主要有三种学说:主体说、客体说和折中说。

(四)数据确权问题

《民法典》第127条规定:法律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关于数据财产权利的建构,学者们提出了不同观点:有学者认为数据权益是信息之上产生的多项集合的权利束;有学者主张应当依照数据企业、用户、数据企业的同业竞争者三方之间的不同利益冲突形态对数据进行分类,并对不同类别的数据进行差异化的规则设计;有学者指出,数据权益是信息之上产生的权利束,应当优先保护个人信息权益;还有学者主张数据确权要在区分数据来源者和数据处理者权利的基础上,构建数据确权的双重权益结构,尊重和保护数据来源者的在先权益,确认和保护数据处理者的财产权益。

第三部分 刑法热点案例解析

案例一:珠海市体育中心恶性案件

【案情速览】

2024年12月27日,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被告人樊维秋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进行了公开审理,并于当日宣判,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樊维秋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樊维秋因婚姻破裂、生活失意,且不满离婚财产分割结果,遂决意通过驾车冲撞人群方式发泄私愤。2024年11月11日晚,樊维秋在珠海市香洲区体育中心故意驾车冲撞正在锻炼的人群,造成重大伤亡后果。

【考查角度】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认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和故意杀人罪的区分。

【解析要点】

樊维秋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该罪是指使用与放火、爆炸、决水、投放危险物质方法的危险性相当的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樊维秋为发泄个人情绪故意驾驶车辆冲撞行人,主观上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故意,客观上撞上多名行人、车辆及交通设施,最终造成多人死亡、多人受伤的严重后果,危及了不特定多数人的人身、财产安全,符合本罪的构成要件。

故意杀人罪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导致他人死亡的犯罪的区别主要体现在:(1)对象不同:前者针对特定的犯罪对象,后者针对不特定的多数人。(2)客体不同:前者侵犯的是他人的生命权利,后者侵犯的是公共安全。(3)客观方面不同:前者表现为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后者表现为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4)主观方面不同:前者是杀人的故意,后者是危害公共安全的故意。(5)主体不同:前者犯罪主体是已满12周岁的自然人,后者是已满16周岁的自然人。

案例二:谢某宇不满妻子起诉离婚预谋杀人案

【案情速览】

被告人谢某宇与被害人文某某于2014年3月登记结婚。婚后谢某宇常年沉迷赌博,多次无故殴打、辱骂文某某,甚至持剪刀捅扎文某某。2021年1月,文某某回到父母家中居住并提出离婚。谢某宇不愿离婚,扬言杀害文某某。同年7月7日,文某某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同月10日,谢某宇携刀蹲守,持刀捅刺文某某数下,致文某某当场死亡。

【考查角度】

故意杀人罪、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的认定,想象竞合犯的处理。

【解析要点】

谢某宇的行为构成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该罪是指以暴力干涉他人婚姻自由的行为,既包括干涉他人的结婚自由也包括干涉他人的离婚自由。谢某宇不同意妻子的离婚诉求,多次以杀人相威胁,并实际采用了持刀捅刺的暴力方式,阻止文某某想要离婚的自由,故构成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

谢某宇对文某某的死亡结果不成立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的结果加重犯。暴力干涉婚姻自由致人死亡的结果加重犯,对于被害人的死亡结果,行为人在主观上是过失的。本案中谢某宇对文某某的死亡结果主观上是积极追求的,具有杀人的犯罪故意,是有预谋的杀人行为,因此应当评价为故意杀人罪。

本案属于想象竞合,一行为同时触犯了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和故意杀人罪,应当择一重罪论处,最终以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本案不适用告诉才处理,因为谢某宇不仅实施了基本的暴力干涉婚姻自由行为,还实施了故意杀人的行为,应当由检察机关依法提起公诉。

案例三:邯郸初中生杀害掩埋同学案

【案情速览】

2024年3月14日,邯郸市肥乡区13岁的王某某被发现抛尸于蔬菜大棚中。犯罪嫌疑人是他的三名同学,皆为13周岁。经公安机关初步认定,这是一起有预谋的犯罪案件。2024年12月30日,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宣判:被告人张某某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被告人李某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被告人马某某依法不予刑事处罚,进行专门矫治教育。

【考查角度】

故意杀人罪、未成年人犯罪刑事责任年龄的划分、共同犯罪中主从犯的认定。

【解析要点】

三名13周岁少年共谋以残忍手段杀害同学,主观恶性极大,情节恶劣,构成故意杀人罪。根据《刑法》第17条第3款规定,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三人已满12周岁,故意杀人且犯罪手段极其残忍,致一人死亡,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后可追究其刑事责任。

在共同犯罪中,张某某提议杀人并纠集他人参与,提前进行犯罪准备,直接实施致被害人死亡的行为,系共同犯罪中罪责最为突出的主犯。李某积极参与预谋并实施杀人行为,亦系主犯,罪责小于张某某。马某某未参与犯罪预谋,未实施具体加害行为,仅目睹杀人后帮助毁灭被害人手机卡,系从犯,且案发后首先交代并指引公安人员找到埋尸现场,悔罪态度较好,系未成年人 , 因此人民法院对马某某不予刑事处罚,进行专门矫治教育。

案例四:无锡虹桥医院骗保案

【案情速览】

2024年9月23日,国家医保局派出飞行检查组进驻无锡虹桥医院。经查实,该院涉嫌违法违规使用医保基金2228.4万元,其中通过勾结中介、以免费体检为名拉拢诱导参保人员虚假住院,伪造医学文书、虚构诊疗服务等手段,涉嫌欺诈骗取医保基金1179.2万元。该案呈现出有组织团伙式作案、全链条专业化造假等特点。

【考查角度】

医保骗保案件中诈骗罪和责任主体的认定、贪污罪的认定。

【解析要点】

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解释,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养老、医疗等社会保险金或者其他社会保障待遇的,属于刑法第266条规定的诈骗公私财物的行为。定点医药机构骗取医疗保障基金,以诈骗罪定罪处罚。但刑法并未规定单位可以构成诈骗罪的主体,根据《刑法 》第30条的解释,对涉案定点医药机构的组织、策划、实施人员,依法以诈骗罪定罪处罚。

定点医药机构的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骗取医疗保障基金的,以贪污罪定罪处罚。

明知系利用医保骗保购买的药品而非法收购、销售的,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定罪处罚;指使、教唆、授意他人利用医保骗保购买药品,进而非法收购、销售的,以诈骗罪定罪处罚。

案例五:余华英拐卖儿童案

【案情速览】

1993年到2003年十年间,余华英和龚某良、王某文为谋取非法利益,多次前往贵州、云南、重庆等地流窜,物色合适的孩童进行拐卖,共拐卖儿童17名。2024年10月25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余华英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社会危害性极大,依法判决被告人余华英犯拐卖儿童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2024年12月19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考查角度】

拐卖儿童罪的认定,拐卖妇女、儿童罪的升格法定刑处罚的适用,追诉时效。

【解析要点】

余华英的行为成立拐卖儿童罪。拐卖妇女、儿童罪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余华英以出卖为目的,贩卖自己的儿子,根据司法解释规定,以非法获利为目的,出卖亲生子女的,应当以拐卖妇女、儿童罪论处。余华英在十多年间连续通过拐骗等手段,将17名儿童拐骗后贩卖给他人,且拐卖儿童的数量在三人以上,属于拐卖儿童罪适用升格法定刑处罚的情形,应当加重处罚。

关于追诉时效,余华英在1993年至2004年连续实施拐卖儿童的犯罪行为,其行为有连续状态 ,应当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即2004年起算。余华英的犯罪行为的法定最高刑为死刑,追诉时效期限为20年。但余华英在2004年再次作案,在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后,为逃避侦查采用了假名,根据

《刑法》第88条规定,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案例六:黄某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

【案情速览】

被告人黄某某系在校学生,2020年10月,其在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情况下,仍办理7张银行卡提供给宁某强等人使用,为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提供转账验证帮助,获利人民币1300元。经查,黄某某银行卡内单向流入金额为人民币130余万元,其中涉嫌电信网络诈骗金额为人民币3万元。

【考查角度】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的区分认定,自首与坦白的区别。

【解析要点】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是指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行为。黄某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仍然办理银行卡提供给他人使用进行资金结算,且银行卡内单向流入金额达到130余万元,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与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区别:(1)客体不同:前者侵犯的是司法机关正常查明犯罪、追缴犯罪所得及收益的活动,后者侵犯的是国家网络安全管理制度。(2)客观方面不同:前者表现为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收益的行为,后者表现为为网络犯罪提供技术支持或帮助的行为。(3)主观方面明知的内容不同:前者要求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后者要求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

案例七:吉林长春高空抛砖致死案

【案情速览】

2023年6月,小娄在吉林省长春市一夜市小吃街被周某从高空抛下的砖头砸中不幸离世。周某此前还曾有过从高楼向外投掷桶装水、可乐等行为。经鉴定,嫌疑人周某涉案时的精神状态为无精神病,涉案时刑事责任能力评定为完全刑事责任能力。2023年12月13日,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周某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24年10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周某死刑,周某被执行死刑。

【考查角度】

高空抛物罪的认定、高空抛物行为与故意杀人罪的关系、刑事责任能力的认定。

【解析要点】

高空抛物罪是指从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抛掷物品,情节严重的行为。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秩序和公民的人身安全。主观方面是故意,包括明知自己处于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明知抛掷的物品可能扰乱公共秩序、威胁人身安全。周某从高空抛下砖头砸中小娄致其死亡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周某对于在人员密集的夜市小吃街高空抛物可能会造成他人伤亡的后果应当能够预见 , 从高楼抛下砖头这一重物具有高度危险性,其主观上至少存在间接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会发生他人死亡的结果,并且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在高空下有人的情形,故意高空抛物致人死亡,构成高空抛物罪与故意杀人罪想象竞合,择一重罪处断,定故意杀人罪既遂。

案例八:辽宁省原副省长王大伟受贿案

【案情速览】

2008年至2022年,王大伟利用担任哈尔滨市委常委、政法委书记,黑龙江省公安厅副厅长,辽宁省公安厅厅长,辽宁省人民政府副省长等职务上的便利以及利用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相关单位和个人在企业经营、案件处理以及职务提拔、调整等事项上提供帮助,非法收受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5.55亿余元。2024年10月14日,王大伟因犯受贿罪,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

【考查角度】

受贿罪与单位受贿罪的区别、受贿罪的认定。

【解析要点】

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单位受贿罪是指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情节严重的行为。两罪的主要区别:(1)客体不同:前者侵犯的是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廉洁性,后者侵犯的是国有单位的廉政制度。(2)主体不同:前者主体是现职国家工作人员,后者主体是国家机关、国有公司等。(3)处罚不同:前者只处罚自然人,后者适用双罚制。(4)谋取利益归属不同:前者归属于自然人,后者归属于单位。王大伟利用职务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5.55亿元,构成受贿罪。

第四部分 民法热点案例解析

案例一:预约合同与本约合同的区分

【基本案情】

某通讯公司与某实业公司签订《购房协议书》,对买卖房屋的位置、面积及总价款等作出约定,协议约定在本协议原则下磋商确定购房合同及付款方式,本协议在双方就诉争房屋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自动失效。通讯公司向实业公司股东转款1000万元定金,实业公司将房屋交付给通讯公司使用。后双方因房价问题未能签订正式买卖合同,通讯公司诉请办理房屋产权过户登记。

【裁判要点】

判断当事人之间订立的合同是本约还是预约的根本标准应当是当事人是否有意在将来另行订立一个新的合同。即使当事人对标的、数量以及价款等内容进行了约定,但如果约定将来一定期间仍须另行订立合同,就应认定该约定是预约而非本约。当事人在签订预约合同后,已经实施交付标的物或者支付价款等履行行为,应当认定当事人以行为的方式订立了本约合同。本案中,双方签订《购房协议书》后,实业公司将房屋交付给通讯公司使用,可以认定当事人之间达成了买卖房屋的合意,成立了房屋买卖法律关系。

案例二:带货短视频是否属于作品

【基本案情】

杨某是无臂残障人士,是甲平台网红、带货主播,其在甲平台上已经发布数百个短视频。这些短视频围绕相关主题进行了脚本设计,进行了一定的场景选取、运镜和剪辑。覃某作为乙平台的用户,未经允许,在乙平台上擅自修改并发布杨某的短视频并用于商业目的。杨某起诉乙平台的运营主体A公司及覃某。

【裁判要点】

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一定形式表现的智力成果。作品的构成要件包括:(1)作品必须是人类的智力成果;(2)作品须为能够被他人客观感知的外在表达; (3)作品须是具有独创性的外在表达。根据杨某主张权利的视频内容及制作过程来看,虽为带货视频,但并非固定拍摄角度、缺乏运镜剪辑的简单播报式带货,而是围绕相关主题进行了脚本设计,进行了一定的场景选取、运镜和剪辑,体现了视频制作者的个性化表达,具备独创性,构成视听作品。覃某未经许可,擅自修改并发布涉案视频,侵犯了杨某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案例三:腾讯AI生成文章著作权案

【基本案情】

Dreamwriter是腾讯公司自主开发的智能写作辅助系统。涉案作品为Dreamwriter智能写作助手创作完成的财经报道文章,文章末尾注明本文由腾讯机器人Dreamwriter自动撰写。此文在腾

讯证券网站上首次发表后,上海盈讯科技有限公司在该文章发表当日复制涉案文章,通过其经营的网站向公众传播。腾讯公司诉至法院。

【裁判要点】

从涉案文章的外在表现形式与生成过程来分析,此文的特定表现形式及其源于创作者个性化的选择与安排,并由Dreamwriter软件在技术上生成的创作过程均满足著作权法对文字作品的保护条件,具有独创性,属于我国著作权法所保护的文字作品。涉案文章是由原告主持的多团队、多人分工形成的整体智力创作完成的作品,整体体现原告对于发布股评综述类文章的需求和意图 ,是原告主持创作的法人作品。被告未经许可,在其经营的网站上向公众提供被诉侵权文章内容 ,侵害了原告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案例四:携程大数据杀熟案

【基本案情】

胡女士是携程APP享受8.5折优惠价的钻石贵宾客户。2020年7月,胡女士通过携程APP订购酒店豪华湖景大床房,支付价款2889元。离开酒店时发现,酒店的实际挂牌价仅为1377.63元。胡女士不仅没有享受到星级客户应当享受的优惠,反而多支付了一倍的房价。胡女士以携程采集其个人非必要信息进行大数据杀熟等为由诉至法院,要求退一赔三,并要求携程APP为其增加不同意协议和政策时仍可继续使用的选项。

【裁判要点】

携程APP作为中介平台对标的实际价值有如实报告义务,其未如实报告。携程向胡女士承诺钻石贵宾享有优惠价,却无价格监管措施,向胡女士展现了一个溢价100%的失实价格,未践行承诺。携程在处理投诉时告知的理由也与事实不符,存在欺骗,构成虚假宣传、价格欺诈,判决退一赔三。携程APP的服务协议和隐私政策要求用户授权其收集非必要信息并进行商业利用,超越了形成订单必需的要素信息,属于非必要信息的采集和使用。判决被告应在其APP中为原告增加不同意现有协议和政策仍可继续使用的选项。

案例五:冷冻胚胎继承纠纷案

【基本案情】

沈杰、刘曦是夫妻,依法取得准生证后,于2012年到鼓楼医院生殖医学中心采用人工辅助生育技术繁育后代。医院确定于2013年3月25日进行胚胎移植手术,但在前一天,沈杰与刘曦因车祸死亡。双方父母因处理冷冻胚胎事宜发生争执。原告沈杰父母认为死者双方遗留的冷冻胚胎处置权应当由原告来监管和处置,起诉要求判令冷冻胚胎归原告监管处置。

【裁判要点】

一审法院认为,受精胚胎为具有发展为生命的潜能,含有未来生命特征的特殊之物,不能像一般之物一样任意转让或继承,不能成为继承的标的,驳回原告诉请。二审法院认为,在我国现

行法律对胚胎的法律属性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应综合考虑以下因素确定涉案胚胎的相关权利归属:一是伦理因素,胚胎含有双方父母两个家族的遗传信息,双方父母与涉案胚胎具有生命伦理上的密切关联性;二是情感因素,胚胎承载着哀思寄托、精神慰藉等人格利益;三是特殊利益保护,胚胎是介于人与物之间的过渡存在,应受到特殊尊重与保护。判决双方父母享有涉案胚胎的监管权和处置权。

案例六:恶意投诉不正当竞争案

【基本案情】

江海伪造商标权人安德阿镆有限公司的签章,假冒该公司名义,通过阿里巴巴知识产权保护平台,以王垒经营的淘宝店铺销售假冒商品为由进行投诉。淘宝公司据此判定王垒售假,删除了涉案商品链接,并对店铺进行降权处罚。王垒网店销售额从2月的1170余万元下降至4月的480余万元。王垒诉至法院,认为江海恶意投诉构成不正当竞争,请求赔偿经济损失800万元。

【裁判要点】

同业竞争者应当尊重其他经营者的经营活动,不得侵害其他同业者的合法权益。江海作为王垒直接的同业竞争者,明知自己不具有投诉资格且不能证明被投诉产品存在侵权的情况下,仍然使用虚假投诉材料进行投诉,且在王垒申诉成功后再次进行反申诉,导致涉案店铺被降权,其主观上存在恶意,客观上的行为不仅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及公认的商业道德,而且损害了同行经营者的正当商业利益,已构成不正当竞争,依法应当承担责任。判决赔偿210万元。

案例七:首例涉虚拟数字人侵权案

【基本案情】

杭州某网络公司通过网络发布视频,居中位置使用魔珐公司发布的相关视频内容,片头片尾替换有关标识,并添加虚拟数字人课程的营销信息。其中一段视频还添加有杭州某网络公司的注册商标,并将其他虚拟数字人名称写入标题。魔珐公司认为杭州某网络公司的行为构成侵权,诉至法院。

【裁判要点】

杭州互联网法院一审认定虚拟数字人的人物形象构成美术作品,涉诉视频分别构成视听作品和录像制品,原告享有相关著作权及邻接权,遂判决被告消除影响并赔偿经济损失12万元。二审维持原判。本案明确了虚拟数字人的人物形象可以作为美术作品受到著作权法保护,对于保护数字时代的新型知识产权具有重要意义。

案例八:孤寡残疾老人遗产指定管理人案

【基本案情】

杨某为聋哑人,生活不能自理,无配偶、无子女,其父母与唯一的姐姐先于其去世。顾某芳等三人尽心照料杨某饮食起居,杨某生病住院期间,三人轮流探望、陪护,并负责处理住院费用。

2021年1月杨某在医院死亡,顾某芳等三人为其操办了丧葬事宜。后顾某芳等三人向法院申请指定太仓市民政局为杨某的遗产管理人。

【裁判要点】

顾某芳等三位申请人虽然没有赡养杨某的法定义务,但对杨某进行了事实上的扶养,遗产的妥善保管与三位申请人存在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根据民法典规定,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适当的遗产。法院最终指定太仓市民政局作为杨某的遗产管理人。本案体现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中友善、和谐的价值取向,对于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具有积极意义。

第五部分 刑法练习题(20道)

说明:以下题目均为简答或论述题,请在复习时结合相关法条和理论进行准备。

1. 简述犯罪构成的概念及其四个要件的内容。

2. 论述不作为犯的义务来源有哪些?

3. 简述刑事责任年龄的划分及其刑事责任。

4. 论述正当防卫的成立条件及防卫过当的认定。

5. 简述紧急避险的概念及成立条件。

6. 论述犯罪故意与犯罪过失的区别。

7. 简述共同犯罪的概念及其成立条件。

8. 论述主犯、从犯、胁从犯的概念及其处罚原则。

9. 简述累犯的概念、种类及其处罚原则。

10. 论述自首的概念、种类及其处罚原则。

11. 简述立功的概念及其处罚原则。

12. 论述数罪并罚的原则及其适用规则。

13. 简述缓刑的概念、适用条件及其法律后果。

14. 论述减刑的概念、条件及限度。

15. 简述假释的概念、适用条件及禁止适用的情形。

16. 论述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概念及其与故意杀人罪的区分。

17. 简述洗钱罪的概念、上游犯罪范围及其行为方式。

18. 论述诈骗罪与侵占罪、盗窃罪的区分。

19. 简述受贿罪的概念、构成要件及其与单位受贿罪的区别。

20. 论述拐卖妇女、儿童罪的概念、构成要件及其加重处罚情节。

第六部分 民法练习题(20道)

说明:以下题目均为简答或论述题,请在复习时结合相关法条和理论进行准备。

1. 简述合同解释的规则及方法。

2. 论述第三人欺诈、胁迫的法律后果及责任承担。

3. 简述预约合同的概念、成立条件及违反预约合同的认定。

4. 论述违反强制性规定合同效力的认定规则。

5. 简述越权代表行为对法人效力的认定。

6. 论述以物抵债协议的效力及类型。

7. 简述债权转让的通知规则及债权多重转让的处理。

8. 论述监护人责任的承担方式及其与被监护人财产的关系。

9. 简述教育机构责任的承担方式及程序规则。

10. 论述用人单位责任的概念、构成要件及追偿规则。

11. 简述产品责任的范围及归责原则。

12. 论述高空抛物责任的责任主体及承担方式。

13. 简述作品的构成要件及短视频是否构成作品的认定。

14. 论述AI生成内容的著作权归属问题。

15. 简述个人信息保护法中告知—同意规则的内容。

16. 论述敏感个人信息的概念及其处理规则。

17. 简述大数据杀熟的法律规制。

18. 论述冷冻胚胎的法律属性及其处置规则。

19. 简述数据确权的理论争议及立法进展。

20. 论述维生治疗拒绝权与安乐死的区别。

附录:参考答案

一、刑法练习题参考答案

1. 犯罪构成的概念及其四个要件的内容

犯罪构成是指刑法规定的,决定某一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而为该行为成立犯罪所必须具备的一切客观要件与主观要件的有机统一整体。犯罪构成四个要件:(1)犯罪客体:我国刑法所保护的、为犯罪行为所侵害的社会关系。(2)犯罪客观方面:犯罪活动的客观外在表现,包括危害行为、危害结果等。(3)犯罪主体:实施犯罪行为、依法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自然人和单位。(4)犯罪主观方面:犯罪主体对自己实施的危害行为及其危害结果所持的心理态度。

2. 不作为犯的义务来源

不作为犯是指行为人负有实施某种行为的特定义务,能够履行而不履行的行为。其义务来源包括 :(1)法律明文规定的义务,如父母抚养子女的义务。(2)职务或业务要求的义务,如医生救治病人的义务。(3)法律行为引起的义务,如合同行为产生的义务。(4)先行行为引起的义务 ,如行为人的先前行为使法益处于危险状态,由此产生了消除危险或防止结果发生的义务。

3. 刑事责任年龄的划分及其刑事责任

刑事责任年龄分为四个阶段:(1)完全不负刑事责任年龄:不满12周岁的人,对任何犯罪都不 负刑事责任。(2)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已满12周岁不满14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 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3)完全负刑事 责任年龄:已满16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4)减轻刑事责任年龄:不满18周岁的人 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4. 正当防卫的成立条件及防卫过当的认定

正当防卫的成立条件:(1)起因条件:存在现实的不法侵害行为。(2)时间条件:不法侵害正在进行。(3)主观条件:具有防卫意图。(4)对象条件:针对不法侵害人本人进行防卫。(5)限度条件: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防卫过当是指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行为。防卫过当应当负刑事责任,但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5. 紧急避险的概念及成立条件

紧急避险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损害另一较小合法权益的行为。成立条件:(1)起因条件:存在现实危险。

(2)时间条件:危险正在发生。(3)限制条件:不得已而为之。(4)主观条件:具有避险意图。(5)限度条件:没有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6. 犯罪故意与犯罪过失的区别

犯罪故意是指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犯罪过失是指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态度。两者的区别:(1)认识因素不同:故意是明知,过失是应当预见而没有预见或已经预见。(2)意志因素不同:故意是希望或放任,过失是疏忽大意或轻信避免。(3)客观表现不同:故意犯罪行为人积极追求或放任结果发生,过失犯罪行为人不希望结果发生。(4)处罚原则不同:故意犯罪是刑法打击的重点,过失犯罪法律有规定的才负刑事责任。

7. 共同犯罪的概念及其成立条件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成立条件:(1)主体条件:二人以上,且都具有刑事责任能力。(2)客观条件:各犯罪人必须具有共同的犯罪行为,即各犯罪人为追求同一危害社会结果,完成同一犯罪而实施的相互联系、彼此配合的犯罪行为。(3)主观条件:各犯罪人必须具有共同的犯罪故意,即各犯罪人通过意思联络,认识到他们的共同犯罪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决意参加共同犯罪,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状态。

8. 主犯、从犯、胁从犯的概念及其处罚原则

主犯是指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对于主犯 ,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从犯是指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犯罪分子。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胁从犯是指被胁迫参加犯罪的犯罪分子。对于胁从犯,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9. 累犯的概念、种类及其处罚原则

累犯是指因犯罪受过一定刑罚处罚,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法定期限内又犯一定之罪的犯罪分子。累犯分为一般累犯和特别累犯。一般累犯是指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 ,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犯罪分子。特别累犯是指因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任何时候再犯上述任一类罪的犯罪分子。对于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不得适用缓刑和假释。

10. 自首的概念、种类及其处罚原则

自首是指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行为。自首分为一般自首和特别自首。一般

自首是指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行为。特别自首是指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行为。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11. 立功的概念及其处罚原则

立功是指犯罪分子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的行为。立功分为一般立功和重大立功。一般立功是指犯罪分子有检举、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提供侦破其他案件的重要线索,查证属实;阻止他人犯罪活动;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等表现的行为。重大立功是指犯罪分子有检举、揭发他人重大犯罪行为,查证属实;

提供侦破其他重大案件的重要线索,查证属实等表现的行为。犯罪分子有一般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12. 数罪并罚的原则及其适用规则

数罪并罚是指对一人在法定期限内所犯数罪分别定罪量刑后,按照法定的并罚原则及刑期计算方法,决定其执行的刑罚的制度。我国刑法采取折衷原则:(1)吸收原则:数罪中有一罪被判处死刑或者无期徒刑的,其他刑罚被死刑或者无期徒刑吸收。(2)限制加重原则:数刑中有两个以上有期徒刑、两个以上拘役或者两个以上管制的,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 , 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有期徒刑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3)并科原则: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

13. 缓刑的概念、适用条件及其法律后果

缓刑是指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法定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适用条件:(1)犯罪情节较轻;(2)有悔罪表现;(3)没有再犯罪的危险;(4)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

应当宣告缓刑。法律后果:缓刑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如果没有违反规定情形,缓刑考验期满,原判刑罚就不再执行;如果违反规定情节严重的,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

14. 减刑的概念、条件及限度

减刑是指对于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或者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减刑。减刑的限度: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无期徒刑或者有期徒刑后,经过一次或几次减刑,其实际执行的刑期不得少于十五年或二十年。

15. 假释的概念、适用条件及禁止适用的情形

假释是指对于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一定刑期以后,因认真遵守监规,

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而附条件地将其提前释放的制度。适用条件:(1)对象条件: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2)执行刑期条件:有期徒刑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无期徒刑实际执行十三年以上。(3)实质条件:认真遵守监规,接受 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禁止适用的情形:对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

16.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概念及其与故意杀人罪的区分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使用与放火、爆炸、决水、投放危险物质方法的危险性相当的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与故意杀人罪的区别:(1)对象不同:前者针对不特定多数人,后者针对特定人。(2)客体不同:前者侵犯的是公共安全,后者侵犯的是他人生命权利。

(3)客观方面不同:前者表现为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后者表现为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

(4)主观方面不同:前者是危害公共安全的故意,后者是杀人的故意。(5)主体不同:前者要求已满16周岁,后者要求已满12周岁。

17. 洗钱罪的概念、上游犯罪范围及其行为方式

洗钱罪是指为掩饰、隐瞒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的来源和性质,所实施的

法定行为。上游犯罪包括七类: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行为方式包括五种:(1)提供资金账户;(2)将财产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3)通过转账或者其他支付结算方式转移资金;(4)跨境转移资产;(5)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

18. 诈骗罪与侵占罪、盗窃罪的区分

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侵占罪是指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行为。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他人占有的数额较大的财物的行为。三者的区别:(1)客观行为不同:诈骗罪是欺骗使被害人自愿处分财产;侵占罪是合法持有后非法据为己有;盗窃罪是秘密窃取他人财物。(2)被害人是否自愿处分财产:诈骗罪中被害人是自愿处分,侵占罪和盗窃罪中被害人并非自愿。(3)财产来源不同:侵占罪的财产来源于行为人合法持有,诈骗罪和盗窃罪来源于他人持有。

19. 受贿罪的概念、构成要件及其与单位受贿罪的区别

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构成要件:(1)客体: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2)客观方面:利用职务便利,索取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3)主体:现职国家工作人员。(4)主观方面:故意。与单位受贿罪的区别:(1)客体不同:前者是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廉洁性,后者是国有单位的廉政制度。(2)主体不同:前者是自然人,后者是国有单位。(3)处罚不同:前者只处罚自然人,后者适用双罚制。(4)利益归属不同:前者归个人,后者归单位。

20. 拐卖妇女、儿童罪的概念、构成要件及其加重处罚情节

拐卖妇女、儿童罪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构成要件:(1)客体:妇女、儿童的人身自由和人格尊严。(2)客观方面:以出卖为目的,实施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行为之一。(3)主体:一般主体,已满16周岁具有刑 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4)主观方面:故意,且以出卖为目的。加重处罚情节包括八种:(1)

拐卖妇女、儿童集团的首要分子;(2)拐卖妇女、儿童三人以上;(3)奸淫被拐卖的妇女; ( 4)诱骗、强迫被拐卖的妇女卖淫;(5)以出卖为目的绑架妇女、儿童;(6)以出卖为目的偷盗婴幼儿;(7)造成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或其亲属重伤、死亡;(8)将妇女、儿童卖往境外。

二、民法练习题参考答案

1. 合同解释的规则及方法

合同解释应当以词句的通常含义为基础,结合相关条款、合同的性质和目的、习惯以及诚信原则 ,参考缔约背景、磋商过程、履行行为等因素确定争议条款的含义。合同解释方法包括:(1)

文义解释:以合同所使用的词句的含义为基础进行解释。(2)整体解释:结合合同的相关条款 进行解释,不能孤立理解。(3)目的解释:根据合同的目的进行解释。(4)习惯解释:参照交易习惯进行解释。(5)诚信解释:遵循诚信原则进行解释。误载无害真意规则:有证据证明当 事人对合同条款有不同于词句通常含义的共同理解,一方主张按词句通常含义理解的,不予支持。

2. 第三人欺诈、胁迫的法律后果及责任承担

第三人实施欺诈行为,使一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对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欺诈行为的,受欺诈方有权请求撤销。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撤销。第三人实施欺诈、胁迫行为,使当事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合同,受到损失的当事人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予以支持;当事人亦有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各自的过错确定相应的责任。法律、司法解释对当事人与第三人的民事责任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3. 预约合同的概念、成立条件及违反预约合同的认定

预约合同是指要约人与受要约人约定将来订立一定合同的合同。成立条件:当事人以认购书、订购书、预订书等形式约定在将来一定期限内订立合同,或者为担保在将来一定期限内订立合同交付了定金,能够确定将来所要订立合同的主体、标的等内容的,应当认定预约合同成立。违反预约合同的认定:(1)当事人一方拒绝订立本约合同;(2)在磋商订立本约合同时违背诚信原则导致未能订立本约合同。认定是否违背诚信原则,应当综合考虑该当事人在磋商时提出的条件是否明显背离预约合同约定的内容以及是否已尽合理努力进行协商等因素。

4. 违反强制性规定合同效力的认定规则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合同违反强制性规定不导致无效的情形:(1)强制性规定旨在维护社会公共秩序, 但合同实际履行对社会公共秩序影响显著轻微,认定无效将有失公平。(2)强制性规定旨在维护国家利益或其他民事主体的合法利益而非合同当事人的民事权益,认定有效不影响规范目的实现。(3)强制性规定旨在要求当事人一方加强风险控制、内部管理等,对方无能力或无义务审查,认定无效将使其承担不利后果。(4)订立合同时违反强制性规定,但订立后已具备补正条件却违背诚信原则不予补正。

5. 越权代表行为对法人效力的认定

法律、行政法规为限制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代表权,规定合同所涉事项应当由权力机构或执行机构决议,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未取得授权而以法人名义订立合同:(1)相对人已尽到合理审查义务,构成表见代表,合同对法人发生效力。(2)相对人未尽到合理审查义务,合同对法入不发生效力,但法入有过错的,可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合同所涉事项未超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代表权限,但超越章程或权力机构对代表权的限制,相对人主张合同对法人发生效力的,人民法院予以支持,但法人举证证明相对人知道或应当知道该限制的除外。

6. 以物抵债协议的效力及类型

以物抵债协议分为两类:(1)清偿型以物抵债协议(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后):该协议自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时生效。债务人或第三人履行以物抵债协议后,原债务消灭;未按约定履行,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不履行,债权人可以选择请求履行原债务或者以物抵债协议。(2)担保型以物抵债协议(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约定债务人到期没有清偿债务,债权人可以对抵债财产拍卖、变卖、折价以实现债权的,该约定有效;当事人约定债务人到期没有清偿债务,抵债财产归债权人所有的,该约定无效,但不影响其他部分的效力。债务人或第三人已将财产权利转移至债权人名下的,债权人可以主张优先受偿。

7. 债权转让的通知规则及债权多重转让的处理

债权转让的通知规则:(1)债务人在接到债权转让通知前已经向让与人履行,受让人不能请求债务人履行。(2)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后仍然向让与人履行,受让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

(3)让与人未通知债务人,受让人直接起诉债务人请求履行债务,人民法院经审理确认债权转让事实的,应当认定债权转让自起诉状副本送达时对债务人发生效力。债权多重转让的处理:让与人将同一债权转让给两个以上受让人,债务人以已经向最先通知的受让人履行为由主张其不再履行债务的,人民法院予以支持。债务人明知接受履行的受让人不是最先通知的受让人,最先通知的受让人请求债务人继续履行债务或请求让与人承担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予以支持。

8. 监护人责任的承担方式及其与被监护人财产的关系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监护人承担的是全部责任而非补充责任,不以被监护人本入有财产来认定被监护人担责。人民法院在判决中应当明确,赔偿费用可以先从被监护人财产中支付,不足部分由监护人支付。从被监护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的,应当保留被监护人所必需的生活费和完成义务教育所必需的费用。

9. 教育机构责任的承担方式及程序规则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教育机构以外的第三人人身损害,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程序规则:(1)被侵权人可一并起诉实施侵权行为的第三人和教育机构,无须先行起诉、强制执行第三人财产后再就赔偿不能部分起诉教育机构。(2)被侵权人仅起诉教育机构的,人民法院应当向原告释明申请追加实施侵权行为的第三人为共同被告。(3)第三人不确定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教育机构先行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责任;教育机构承担责任后有权向已经确定的第三人追偿。教育机构在人民法院就第三人的财产依法强制执行后仍不能履行的范围内,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补充责任。

10. 用人单位责任的概念、构成要件及追偿规则

用人单位责任是指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由用人单位承担的侵权责任。构成要件:(1)主体要件:用人单位与工作人员存在劳动关系或其他关系。(2)行为要件 :工作人员的行为是执行工作任务的行为。(3)损害要件:造成他人损害。追偿规则: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单位

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责任。劳务派遣单位先行支付赔偿费用后,就超过自己相应责任的部分向用工单位追偿的,人民法院予以支持,但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11. 产品责任的范围及归责原则

产品责任是指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生产者应当承担的侵权责任。产品责任的范围包括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的买受人的财产损害,包括缺陷产品本身的损害和缺陷产品以外的其他财产损害。归责原则:产品责任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即只要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生产者就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不论生产者是否有过错。销售者的责任:因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 ,造成他人损害的,销售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不真正连带责任:被侵权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请求赔偿。产品缺陷由生产者造成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因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

12. 高空抛物责任的责任主体及承担方式

高空抛物责任的责任主体及承担方式:(1)能确定具体侵权人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未采取必要安全保障措施的,在人民法院就具体侵权人的财产依法强制执行后仍不能履行的范围内,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补充责任。(2)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未采取必要安全保障措施的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先行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责任;被侵权人其余部分的损害,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适当补偿。(3)追偿规则:具体侵权人确定后,已经承担责任的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向具体侵权人追偿的,人民法院予以支持。

13. 作品的构成要件及短视频是否构成作品的认定

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一定形式表现的智力成果。构成要件:(1)作品必须是人类的智力成果,纯粹的自然风光不是作品。(2)作品须为能够被他人客观感知的外在表达,著作权法保护表达而不保护思想。(3)作品须是具有独创性的外在表达。独创性包括独和创:独要求劳动成果是劳动者独立创造出来的;创指创作结果具有最低限度的创造性。短视频是否构成作品的认定:关键看其是否具有独创性。如果短视频围绕相关主题进行了脚本设计 , 进行了场景选取、运镜和剪辑,体现了视频制作者的个性化表达,则具备独创性,构成视听作品;如果只是固定拍摄角度、缺乏运镜剪辑的简单播报式视频,则不构成作品。

14. AI生成内容的著作权归属问题

AI生成内容的著作权归属是当前法律热点问题。司法实践中的认定:(1)腾讯AI生成文章案:

法院认定人工智能Dreamwriter生成的文章构成作品,属于法人作品,著作权归属于腾讯公司。

理由是涉案文章的外在表现形式及其生成过程,源于创作者个性化的选择与安排,并由软件在技术上生成,满足著作权法对文字作品的保护条件,具有独创性。(2)其他观点:有法院认为计算机软件智能生成的内容不构成作品,因为根据现行法律规定,文字作品应由自然人创作完成。域外实践:美国、英国等国要求作品包含人类作者身份,不承认人工智能作为作者。目前主流观点认为,AI生成内容的著作权归属应根据创作过程中人类的参与程度和贡献来确定。

15. 个人信息保护法中告知—同意规则的内容

告知—同意规则是个人信息保护的核心规则。处理个人信息应当取得个人同意,但以下情形除外 :(1)为订立、履行个人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合同所必需。(2)按照依法制定的劳动规章制度和

依法签订的集体合同实施人力资源管理所必需。(3)为履行法定职责或者法定义务所必需。(4)为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或者紧急情况下为保护自然人的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所必需。(5)

为公共利益实施新闻报道、舆论监督等行为,在合理的范围内处理个人信息。(6)在合理的范围内处理个人自行公开或者其他已经合法公开的个人信息。(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个人信息处理者应当以显著方式、清晰易懂的语言真实、准确、完整地告知个人信息处理事项。

16. 敏感个人信息的概念及其处理规则

敏感个人信息是指一旦泄露或者非法使用,容易导致自然人的人格尊严受到侵害或者人身、财产安全受到危害的个人信息,包括生物识别、宗教信仰、特定身份、医疗健康、金融账户、行踪轨迹等信息,以及不满十四周岁未成年人的个人信息。处理规则:(1)只有在具有特定的目的和充分的必要性,并采取严格保护措施的情形下,方可处理敏感个人信息。(2)处理敏感个人信息应当取得个人的单独同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处理敏感个人信息应当取得书面同意的,从其规定。(3)个人信息处理者处理敏感个人信息的,应当向个人告知处理敏感个人信息的必要性以及对个人权益的影响。

17. 大数据杀熟的法律规制

大数据杀熟是指经营者利用其掌握的用户数据,对老客户收取更高价格的行为。法律规制:(1) 《个人信息保护法》规定:个人信息处理者利用个人信息进行自动化决策,应当保证决策的透明度和结果公平、公正,不得对个人在交易价格等交易条件上实行不合理的差别待遇。通过自动化决策方式向个人进行信息推送、商业营销,应当同时提供不针对其个人特征的选项,或者向个人提供便捷的拒绝方式。(2)《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

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3)司法实践:携程大数据杀熟案中,法院认定平台存在价格欺诈,判决退一赔三,并判决平台应增加不同意协议和政策仍可继续使用的选项。

18. 冷冻胚胎的法律属性及其处置规则

冷冻胚胎的法律属性存在三种学说:(1)主体说:认为冷冻胚胎属于法律上的人,受法律保护。

(2)客体说:认为冷冻胚胎是法律上的物,具有一定人格属性的伦理物。(3)折中说:将冷冻胚胎视为具有生命潜能、介于人和物的过渡存在,应受到特殊尊重与保护。司法实践中的处置规则:在沈杰、刘曦父母诉南京鼓楼医院案中,二审法院采取折中说,综合考虑伦理因素、情感因素和特殊利益保护,判决双方父母享有涉案胚胎的监管权和处置权。权利主体在行使监管权和处置权时,应当遵守法律且不得违背公序良俗和损害他人之利益。

19. 数据确权的理论争议及立法进展

数据确权的理论争议:(1)权利束理论:数据权益是信息之上产生的多项集合的权利束,无法单纯看作某一类单一的权益,应当优先保护个人信息权益。(2)分类确权理论:应当依照数据企业、用户、数据企业的同业竞争者三方之间的不同利益冲突形态对数据进行分类,对不同类别的数据进行差异化的规则设计。(3)双重权益结构理论:数据确权要在区分数据来源者和数据处理者权利的基础上,构建数据确权的双重权益结构,尊重和保护数据来源者的在先权益,确认和保护数据处理者的财产权益。立法进展:《民法典》第127条规定:法律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关于构建数据基础制度更好发挥数据要素作用的意见》提出构建数据产权、流通交易、收益分配、安全治理为重点的数据基础制度。

20. 维生治疗拒绝权与安乐死的区别

维生治疗拒绝权是指在疾病无法治愈时,患者享有拒绝接受医疗机构为延长其生命而实施的介入性治疗措施的权利。安乐死是指当有充分证据确信病人在当前医学条件下毫无救治可能,并且正在遭受着难以忍受的痛苦,根据病人本人的要求,由有相关资质的医师出于减轻病人临终痛苦为目的而实施的促使病人无痛死亡的医学措施。两者的区别:(1)性质不同:维生治疗拒绝权是维护生命尊严的权利,安乐死是选择死亡方式的权利。(2)行为方式不同:维生治疗拒绝权一般不需要医疗机构的协助,患者拒绝接受治疗;安乐死需要医疗机构采取一定措施终止生命。( 3)后果不同:维生治疗拒绝权是使生命自然延续或终止,安乐死是主动终止生命。(4)法律地位不同:维生治疗拒绝权可以从生命尊严受法律保护中解释出来,安乐死在我国尚未合法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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