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I Agent Complian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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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3.27—2026.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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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讯
第二百六十八期
AI Agent Compliance Weekly
Insight · Governance · Evolution
AI驱动,合规升维。
以合规先机换商业优势——洞悉全球数据与AI监管趋势,守护企业数据资产安全。
本文共12662字,阅读约需32分钟
01
中央律动
3月31日,全国网络安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发布《网络安全标准实践指南——OpenClaw类智能体部署使用安全指引(征求意见稿)》,适用于自行部署OpenClaw类智能体的个人使用者,以及需要对内部人员部署使用OpenClaw类智能体进行安全管理的相关组织。《指南》内容要点如下:
方案围绕设备创新升级、平台服务效能、应用场景培育、网络底座建设和产业生态完善作出部署,提出推动新增行业应用终端支持并默认启用IPv6协议,构建“端—边—云”平台架构,推进4G、5G、NB-IoT、RedCap等移动物联网络协同发展,并推动卫星物联网等网络技术试验验证。
同时,方案要求制定统一的物联网数据标准,指导企业履行数据分类分级、重要数据识别报备、安全防护、风险评估等责任义务;涉及电信业务经营的企业应依法取得相应许可,并加强物联网设备进网管理和网络安全风险监测评估。
1.工业企业数据安全能力成熟度模型(ISMM):
ISMM 的架构由以下三个维度构成:
(1)工业企业数据安全能力要素维度:组织工业企业数据安全能力要素包括组织建设、制度流程、技术工具和人员能力。
(2)能力成熟度等级维度:组织工业企业数据安全能力成熟度等级划分为五级,由低至高分别为基础建设级、精准防护级、集成管控级、综合协同级和智能优化级。
(3)工业企业数据安全过程维度:组织工业企业数据安全能力建设过程包括工业企业数据全生命周期安全和通用安全:
a)工业企业数据全生命周期安全包括:工业企业数据收集安全、数据存储安全、数据使用与加工安全、数据传输安全、数据提供安全、数据公开安全、数据销毁安全 7 个过程类;
b)通用安全包括:安全管理制度、组织机构、人员保障、权限管理、系统与设备安全、数据供应链安全、数据分类分级、安全风险评估、日志留存、监控与安全审计、监测预警、信息共享与应急处置、数据出境 12 个过程
2.工业企业数据安全能力成熟度等级:根据组织开展安全防护的能力分为 5 个能力成熟度等级,自低向高分别是基础建设级、精准防护级、集成管控级、综合协同级、智能优化级
3.PA(Process Area,过程域)体系:分为工业企业数据全生命周期安全过程域和工业企业通用安全过程域两部分,共包含 30 个 PA。
《通知》就新修订的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工作重点给出明确方向,其中:
1.综合整治“内卷式”竞争。综合运用各类反不正当竞争措施,着力防治平台经济、光伏、锂电池、新能源汽车等重点行业和领域“内卷式”竞争。精准辨识和依法查处平台企业无正当理由,利用搜索排名、经营评价、算法控制、限制流量、下架商品、增加费用、拖欠账期、中止交易、内部惩戒等手段,或在补贴、优惠、红包、折扣、“满减”、“买赠”、促销等活动中,强制或者变相强制平台内经营者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扰乱市场竞争秩序。
2.强化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监管。统筹好活力和秩序的关系,完善网络竞争规则,着力提升对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常态化监管水平。运用好禁止侵害数据权益的专款规定、商业秘密保护规则,准确识别数据不正当竞争行为,平衡好数据保护和数据利用的关系,加大对人工智能等新兴产业的保护力度,有效保护数据要素各参与方的合法权益,维护数据市场竞争秩序。及时应对各类新型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有效规制利用数据和算法、技术、平台规则等实施不正当竞争行为。
3.探索反不正当竞争域外执法。探索推动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律规则的域外适用,对在境外实施的虚假宣传、网络不正当竞争、商业诋毁、侵犯商业秘密等不正当竞争行为,扰乱境内市场竞争秩序,损害境内经营者或者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坚决予以打击,保障我国产业链供应链安全,维护我国国家和企业利益。积极探索域外执法实践,加快建设专门的涉外执法人才队伍,支持有条件的地方开展试点。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小型个人信息处理者实施个人信息保护,适用规定。规定所称小型个人信息处理者,是指处理不满10万人个人信息的个人信息处理者。
其内容要点如下:
1.个人信息处理规则与告知义务的简化
(1)通过简便方式(如张贴公告、服务协议)公开个人信息处理规则:小型个人信息处理者线下收集个人信息的,可以通过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张贴公告等简便方式公开个人信息处理规则;线上收集个人信息的,可以通过服务协议等方式公开个人信息处理规则。
(2)园区、物业等可为多个小型处理者统一制定规则:支持园区、产业基地、商业物业等服务管理单位,为其服务管理范围内开展相同线下业务的小型个人信息处理者统一制定并公开个人信息处理规则,同意遵守统一个人信息处理规则且在该规则中被列明的小型个人信息处理者,可以不再制定个人信息处理规则。
(3)特定条件下可免于单独制定规则或重复履行告知义务: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小型个人信息处理者可以不再制定个人信息处理规则、履行告知义务:(一)小型个人信息处理者仅通过网络平台处理个人信息,且不向网络平台外的其他个人信息处理者提供;(二)网络平台已制定发布个人信息处理规则,并履行了告知义务;(三)小型个人信息处理者声明遵守网络平台制定的个人信息处理规则,且处理个人信息为提供产品或者服务所必需。符合前款条件的,网络平台已开展个人信息保护合规审计、个人信息保护影响评估的,小型个人信息处理者可以不再重复开展。
2.告知与同意机制
(1)特定情形下(处理非敏感信息、不对外提供),仅公开规则即视为履行告知义务:小型个人信息处理者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仅通过公开个人信息处理规则向个人履行告知义务,个人信息处理规则应当便于查阅和保存:(一)处理个人信息(不含敏感个人信息)为提供产品或者服务所必需;(二)不向其他个人信息处理者提供且不对外公开个人信息,并在个人信息处理规则中明示。
(2)个人主动提供必要信息且规则已告知的,可依规处理:
个人因获取产品或者服务需要,主动向小型个人信息处理者提供获取产品或者服务所必需的个人信息,小型个人信息处理者已公开个人信息处理规则并履行告知义务的,即可按照公开的个人信息处理规则处理其个人信息。
个人在知情情况下主动配合提供人脸信息、生物样本等敏感个人信息的,小型个人信息处理者即可按照已告知的个人信息处理目的、方式、种类等处理其敏感个人信息。
3.个人信息保护影响评估的简化:明确小型个人信息处理者可以按照附件《小型个人信息处理者个人信息保护影响评估表》的简便方式开展个人信息保护影响评估,仅需记录影响评估结论,显著降低了评估复杂度和操作成本。
4.个人信息保护合规审计的简化:提供了《小型个人信息处理者个人信息保护合规审计自查表》,要求小型个人信息处理者至少每五年开展一次合规审计。该自查表仅需就24个审计项勾选合规情况,并说明不合规及整改情况,相比 GB/T 46903-2025《数据安全技术 个人信息保护合规审计要求》,显著简化了审计流程。
3月11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国家药监局关于“人工智能+药品监管”的实施意见》。
《意见》提出,到2030年初步构建药品监管与人工智能融合创新体系,推进人工智能在审评审批、监督检查、检验监测、政务服务等场景应用。
重点包括:建设人机协同审评审批机制,推进第二类医疗器械审评、药品上市后变更备案、普通化妆品备案及许可审批智能化;完善临床试验、生产、流通使用全链条数智监管,推进全品种追溯赋码和多码映射;升级风险监测预警、智慧药检、网售监测、投诉举报分析及检查执法系统;建设高质量数据集、大模型与算力底座,完善算法备案、安全审查、模型验证、数据安全及应用治理机制。
4月2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建立企业信用状况综合评价体系的实施方案》。
1.定义:
(1)数字虚拟人,是指存在于非物理世界,利用图形学、数字图像处理或者人工智能等技术,借助真人驱动或者计算驱动,模拟人类外貌,具备声音、行为、交互能力或者性格等特征的虚拟数字形象。
(2)真人驱动数字虚拟人,是指通过动作捕捉技术实时映射真人表情、动作和语音的虚拟数字形象。
(3)数字虚拟人服务提供者,是指提供数字虚拟人服务的组织、个人。
(4)数字虚拟人技术支持者,是指为数字虚拟人服务提供技术支持的组织、个人。
(5)数字虚拟人服务使用者,是指使用数字虚拟人制作、复制、发布信息的组织、个人。
2.告知同意机制:
任何组织和个人使用自然人敏感个人信息用于建模、形象生成、场景构建等活动的,应当取得自然人的单独同意,并以显著方式、清晰易懂的语言,真实、准确、完整地告知处理目的、必要性、对个人权益的影响,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使用未满十四周岁未成年人个人信息的,应当取得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单独同意。
任何组织和个人提供、使用数字虚拟人服务,不得以丑化、污损等形式侵害他人人格权,未经特定自然人同意,不得提供足以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的数字虚拟人服务。包括但不限于:(一)使用他人具有一定社会知名度的笔名、艺名、网名、译名、字号、姓名或者名称的简称等;(二)使用与特定自然人高度相似的肖像或者声音等。
3.显著提示标识:自数字虚拟人服务开始,数字虚拟人服务提供者、服务使用者及提供网络信息内容传播服务的服务提供者应当在数字虚拟人展示区域全程持续显示含有“数字人”字样的显著提示标识,并符合国家人工智能生成合成内容标识有关规定。
4.特定情形算法备案:具有舆论属性或者社会动员能力的数字虚拟人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互联网信息服务算法推荐管理规定》履行算法备案和变更、注销备案手续。
5.特定情形安全评估:数字虚拟人服务提供者提供具有舆论属性或者社会动员能力的互联网信息服务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展安全评估。
4月3日,国家数据局综合司发布《数据产权登记工作指引(试行)》(公开征求意见稿)。指引适用于数据资源、数据产品等各类形态数据的数据产权登记。指引要点如下:
1.定义:
(1)数据产权,是指权利人对特定数据享有的财产性权利,包括数据持有权、数据使用权、数据经营权等
(2)数据持有权,是指权利人自行持有或委托他人代为持有合法获取的数据的权利
(3)数据使用权,是指权利人通过加工、聚合、分析等方式,将数据用于优化生产经营、形成衍生数据等的权利
(4)数据经营权,是指权利人通过转让、许可、出资或依法设立担保等有偿或无偿的方式对外提供数据的权利
(5)数据产权登记,是指数据产权登记机构按照本指引对数据的描述、来源、权利内容等进行审查,记载数据权利归属等信息,并出具登记凭证的行为
(6)登记机构,是指由国家数据管理部门遴选确定,纳入全国数据产权登记机构目录,开展数据产权登记活动的法人
2.登记机构遴选:登记机构经省级数据管理部门推荐,由国家数据管理部门遴选确定。遴选确定的登记机构,纳入全国数据产权登记机构目录,向社会公开,并接入国家数据产权登记服务平台。
3.登记程序:数据产权登记按照申请、受理、审查、公示、异议处理、信息存证、凭证核发等程序开展。
4.登记对象:能在市场中流通的数据,均可开展数据产权登记。
5.登记审查:应当对数据描述的准确性、数据来源的合规性、数据产权的明确性等进行合理审慎的审查。
6.登记凭证的使用和全国互认:在以下活动中,数据产权登记凭证可以作为数据产权归属和内容的证明:(一)在数据流通交易中,将数据产权登记凭证作为数据产权的证明;(二)开展数据入表、融资、入股等活动时,将数据产权登记凭证作为合法拥有或控制数据的证明;(三)在数据相关争议及纠纷的解决中,将数据产权登记凭证作为权属认定的证据;(四)在数据企业培育认定等支持政策中,将数据产权登记凭证作为判断企业数据情况的证明。
3月30日,工信部等十部门发布《人工智能科技伦理审查与服务办法(试行)》。《办法》提出以下内容:
02
地方律动
3月27日,天津市人大常委会公布《天津市网络安全和信息化条例》。
《条例》自2026年5月1日起施行,原《天津市信息化促进条例》同时废止。部分内容如下:
1.网络运行安全(第三章)
(1)人工智能部署安全测试与评估(第十三条):网络运营者部署使用人工智能等新技术新应用,应当做好安全测试和评估。
(2)重要信息基础设施(第十四条、第十五条):《条例》明确提出,除了国家认定的CII之外,还将在本市范围内划定“未列入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重要信息基础设施”并施加强保护。
(3)较大以上网络安全事件报告(第十七条):发生较大以上网络安全事件时,网络运营者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网信、公安等部门报告。
2.网络信息安全(第四章)
(1)出境安全事件报告(第二十三条):网络数据处理者向境外提供数据的,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数据安全保护义务,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保障数据出境安全。发生或者可能发生数据安全事件的,应当采取补救措施,及时向市网信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3.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依法承担网络信息内容生产者责任,履行网络信息安全义务;涉及个人信息的,依法承担个人信息处理者责任,履行个人信息保护义务;加强对训练数据和训练数据处理活动的安全管理,采取有效措施防范和处置网络数据安全风险。
3月27日,《北京市加强创新医药知识产权保护若干规定》发布并生效。
《若干措施》共十三项,围绕医药审评审批、挂网、集采等环节建立跨部门会商和信息共享机制,完善企业挂网知识产权承诺,衔接药品专利链接和药品安全信用管理。对专利侵权异议,医保部门可请求知识产权部门出具咨询或侵权判定意见;对保护期内被认定侵权或存在较高侵权风险的产品,可不予挂网、暂停新增挂网申请,已挂网或已中选的可撤网或取消资格;同时对符合条件创新药开通挂网绿色通道。
3月30日,北京市商务局发布《关于申报 2026 年促进电子商务高质量发展支持政策的通知》。《通知》提出:
1.支持范围:
在京合法经营且从事以下经营活动的单位,包括:
(1)为消费者提供商品、餐饮第三方交易服务的互联网平台企业。
(2)通过网络平台开展商品或餐饮自营销售业务的企业。
(3)提供直播电商或代运营等服务的电商服务企业。
2.支持内容及标准
(1)为消费者提供商品、餐饮第三方交易服务的互联网平台企业,2026年每培育1家实际成交额不低于2000万元且增速不低于50%的企业,给予不超过5万元支持,单个平台企业最高支持不超过500万元。
(2)对2026年带动10家(含)以上企业累计实际成交额不低于2000万元的电商服务企业,按照不超过实际成交额的0.5%给予支持,单个服务企业最高支持不超过100万元。
(3)对企业符合支持企业搭建线上营销体系、支持企业数字化运营能力提升、支持企业数字化场景应用方向的软硬件设备购置及升级改造等投资,按照不超过审定实际投资总额的50%予以支持,单家企业最高不超过100万元。资金支付、发票开具时间均在2025年1月1日(含)以后。
3月27日,《北京市数据跨境流动便利化综合配套改革实施方案》发布并生效。
此次出台的《实施方案》围绕持续优化数据跨境流动政策、应用、服务、技术、生态、监管等 6 个方面,重点突出 24 项创新政策举措。
包括制定第二批数据出境负面清单,探索负面清单向自贸试验区外企业“一企一策”适用,建立重要数据识别认定机制,推行个人信息出境保护认证配套指引,深化数据出境“绿色通道”,上线公共服务平台2.0实现“全程网办”,压减审核时长、材料和费用,推动区块链、隐私计算、匿名化等技术应用,布局“国际数据口岸”,并建立“信用+风险”分级分类监管及“综合+行业+属地”协同监管机制。
本周讯仅为交流之目的,不代表高亚平合规工作组的法律意见或对相关法规/案件/事件等解读。
如需获取更多新鲜资讯,欢迎联系:iceyxu@duanduan.com
(感谢陈伊南对本文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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