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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资产
1.货币资金=库存现金+银行存款+其他货币资金等
2.现金的清查:有现金溢余或短缺的应先通过“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核算,经批准后再作出最后的处理。
【提示】“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借方表示发现的短缺,贷方表示发现的盈余;结转时借贷方向相反。
(1)现金短缺时:
借:待处理财产损溢
贷:库存现金
报经批准后:
借:其他应收款(有责任人或保险公司赔偿的)
管理费用(无法查明原因的)
贷:待处理财产损溢
(2)现金溢余时:
借:库存现金
贷:待处理财产损溢
报经批准后:
借:待处理财产损溢
贷:其他应付款(应支付他人的)
营业外收入(无法查明原因的)
3.银行存款的核对:
(1)“银行存款日记账”应定期与“银行对账单”核对,至少每月核对一次
(2)企业银行存款账面余额与银行对账单余额之间如有差额,应编制“银行在款余额调节表”予以调节,如没有记账错误,调节后的双方余额应相等。
(3)企业银行存款账面余额与银行对账单余额之间不一致的原因可能有记账错误,还可能是因为存在未达账项。
【提示】“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只用于核对账目,不能作为调整企业银行款账面记录的记账依据。
4.其他货币资金主要包括银行汇票存款、银行本票存款、信用卡存款、信用证保证金存款、存出投资款和外埠存款等。
5.金融资产的分类:
(1)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以收取合同现金流量为目标),如债权投资:
(2)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以收取合同现金流量和出售金融资产为目标),如其他债权投资;
(3)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如交易性金融资产。
6.交易性金融资产
(1)取得时:
1.初始入账金额:取得时的公允价值(=总价款-交易费用-已宣告但尚未发放的现金股利或已到付息期但尚未领取的债券利息)作为初始入账金额。
2.交易费用:不计入初始入账金额,记入“投资收益”科目的借方(进项税额可以抵扣)
3.己宣告但尚未发放的现金股利或已到付息期但尚未领取的债券利息:不计入初始入账金额,记入“应收股利”或“应收利息”科目。
(2)后续计量:
1.交易性金融资产为权益性投资的,持有期间对于被投资单位宣告发放的现金股利,应当确认为应收项目,计入应收股利:交易性金融资产为债权投资的,资产负债表日,按照票面或合同利率计算的利息,应当计入交易性金融资产-应计利息。
2.企业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期间计提的债券利息若已过付息期的,应将其转入“应收利息”科目,借记“应收利息”科目,贷记“交易性金融资产-应计利息”科目。
3.利息、股利:持有期间应得的现金股利或利息均记入“投资收益”科目的贷方。
4.资产负债表日,应当按照公允价值计量,公允价值与账面余额之间的差额记入“公允价值变动损益”科目。
(3)处置时:收到的总价款与资产的账面价值的差额倒挤记入“投资收益"科目的贷方或借方。(4)转让金融商品应交增值税:
转让金融商品应交增值税=(卖出价一买入价)÷(1+6%)X6%,其中买入价不需要扣除已宣告但尚未发放的现金股利和已到付息期但尚未领取的债券利息。
转让金融商品当月月末,产生转让损失时,可结转下月抵扣,应借记“应交税费-转让金融商品应交增值税”科目,贷记“投资收益”科目:产生转让收益时,应借记“投资收益”科目,贷记“应交税费-转让金融商品应交增值税”科年末,“应交税费-转让金融商品应交增值税”科目有借方余额时,不可转入下年度继续抵扣。
7.商业汇票,是指由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见票时或者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根据承兑人不同,分为商业承兑汇票、财务公司承兑汇票和银行承兑汇票等,通过“应收票据”或“应付票据”科目核算。商业汇票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提示】企业申请商业汇票时交纳的手续费,计入财务费用。
8.企业持未到期的商业汇票向银行贴现:
(1)符合终止确认条件的:
借:银行存款等(实际收到的金额,即减去贴现息后的净额)贴现息
财务费用等(贴现息)
贷:应收票据
(2)不符合终止确认条件的:
借:银行存款等(实际收到的金额,即减去贴现息后的净额)
贷:短期借款等
【提示】不符合终止确认条件的票据贴现,一次性支付的贴现息体现在后续按实际利率法分期确认的利息费用中。
9.企业通过“预付账款”科目核算向供应单位预付的款项,后续补付不足部分、收回多余款项,都通过“预付账款”科目核算(一用用到底)
10.其他应收款的主要内容包括:应收的各种赔款、罚款;应收的出租包装物租金,向员工收取的各种垫付款项:存出保证金:其他各种应收、暂付款项。
11.应收款项减值有两种核算方法:
(1)直接转销法(小企业适用);
(2)备抵法(企业适用):符合权责发生制和谨慎性会计信息质量要求。
12.备抵法
(1)企业应当在资产负债表日采用“预期信用损失法”对应收款项的账面价值进行评估,确定信用减值损失。应收款项发生减值的,应当将该应收款项的账面价值减记至预计可收回金额,减记的金额确认为减值损失,同时计提坏账准备。
(2)备抵法计提坏账准备公式:
当期应计提的坏账准备=当期按应收款项计算的坏账准备金额-“环账准备”科目贷方余额
13.应收账款账面价值=应收账款账面余额-坏账准备余额
【提示】1.收回已确认坏账并转销的应收账款,应收账款账面价值不变。2.实际发生坏账损失,若核销金额小于或等于已计提的坏账准备,应收账款账面价值不变;实际发生坏账损失,若核销金额大于已计提的坏账准备,应收账款账面价值减少。
14.存货的采购成本=购买价款+相关税费+运杂费(运输费、装卸费、保险费、包装费、仓储费等)
【提示】运输中的合理损耗无需从总成本中扣除,仅增加存货的单位成本。
15.实际成本核算方式下发出存货的计价方法有:个别计价法、先进先出法、且末一次加权平均法、移动加权平均法。
16.计划成本核算方式下材料成本差异的计算
(1)本期材料成本差异率=(期初结存材料的成本差异+本期验收入库材料的成本差异)/(期初结存材料的计划成本+本期验收入库材料的计划成本)X100%
(2)发出材料应负担的材料成本差异=发出材料的计划成本X本期材料成本差异率
(3)发出材料应负担的成本差异应当按期(月)分摊,不得在季末或年末一次计算。年度终了,企业应对材料成本差异率进行核实调整。
(4)期末,计算材料成本差异率,结转发出材料应负担的差异额,将计划成本调整为实际成本。
17.包装物
随同商品出售单独计价的包装物成本计入其他业务成本;随同商品出售而不单独计价的包装物成本计入销售费用。
18.委托加工物资
(1)企业委托外单位加工物资的成本包括:加工中实际耗用物资的成本+支付的加工费用+应负担的运杂费+支付的相关税费。
(2)需要交纳消费税的委托加工物资,由受托方代收代缴的消费税,加工收回后直接用于销售的,计入委托加工物资的成本;收回后用于继续加工应税消费品的,记入“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科目的借方。
19.存货清查
发生存货盘盈或盘亏时,应先通过“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核算,经批准后再作最后的处理。
(1)存货盘盈报经批准后冲减管理费用:
借:待处理财产损溢
贷:管理费用
(2)存货盘亏报经批准后:
借:原材料(剩余残料价值)
其他应收款(由责任人或保险公司赔偿的)
管理费用(一般经营损失)
营业外支出(非常损失)
贷:待处理财产损溢
20. 存货减值
在会计期末(资产负债表日),存货应按照成本与可变现净值孰低计量。当存货成本低于可变现净值时,存货按成本计价;当存货成本高于可变现净值时,存货按可变现净值计价,计提存货跌价准备,并计入当期损益。
可变现净值=存货的估计售价-进一步加工成本-估计销售费用和相关税费。
21. 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确认
(1) 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被合并方所有者权益在最终控制方合并财务报表中的账面价值份额作为初始投资成本计量。
(2) 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以支付现金、转让非现金资产或承担债务的公允价值作为初始投资成本计量(对价的公允价值)
(3) 非合并方式(合营企业和联营企业):对价的公允价值+投资相关的费用。
【提示]合并方式下企业为合并发生审计、法律服务、评估咨询等中介费用以及相关管理费用,应当于发生时计入管理费用。
22. 长期股权投资的后续计量
(1) 对企业合并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的后续计量采用成本法核算。仅在被投资方宣告发放现金股利时进行账务处理,贷记“投资收益”科目。
(2) 对合营企业和联营企业的长期股权投资(非合并)的后续计量采用权益法核算。初始投资成本小于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需调整初始投资成本,贷记“营业外收入”科目。
权益法下,被投资单位发生以下三项,投资单位均需按照持股比例调整其“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1.被投资单位实现盈利或发生亏损;2.被投资单位宣告分配现金股利或利润:3.被投资单位其他综合收益变动或所有者权益的其他变动。
23. 出售长期股权投资所得价款与其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投资收益。
[提示】权益法核算下的长期股权投资处置时,需将“其他综合收益”(可重分类进损益)、“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科目的余额转入“投资收益”科目:需将“其他综合收益”(不可重分类进损益)科目的余额转入“未分配利润”科目。
24.以下几项均不属于投资性房地产:
(1)租入再转租的房地产(土地使用权等);
(2)持有并准备增值后转让的建筑物;
【提示]持有并准备增值后转让的建筑物不属于投资性房地产,持有并准备增值后转让的土地使用权属于投资性房地产
(3) 企业拥有并自行经营的旅馆饭店:
(4)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认定的闲置土地:
(5)企业自用房地产和作为存货的房地产。
25.同一企业只能采用一种模式对所有的投资性房地产进行后续计量,成本模式可以变更为公允价值模式,公允价值模式不得转为成本模式。
26.自用房地产转为以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借方差计入公允价值变动损益;贷方差计入其他综合收益,不影响当期损益。
27.自用房地产转为以成本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按照转换日账面价值对转,借贷方无差额,即房地产转换后的入账价值等于转换前的账面价值。
28.成本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后续核算需要计提折旧、摊销和减值准备: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需根据公允价值变动调整投资性房地产的价值。
29.出租投资性房地产取得的租金收入计入其他业务收入。
30.固定资产折旧
(1)固定资产当月增加,下月计提:当月减少,当月照提(即“提尾不提头”)
(2)固定资产的折旧方法:
1.年限平均法:年折旧率=(1-预计净残值率)/预计使用寿命(年)X100%
2.工作量法:
单位工作量折旧额=[固定资产原价X(1-预计净残值率)]/预计总工作量月折旧额=当月工作量X单位工作量折旧额
3.双倍余额递减法:
年折旧率=2/预计使用寿命(年))X100%
年折旧额=每个折旧年度年初固定资产账面净值X年折旧率
在固定资产使用年限到期前的两年内,将固定资产的账面净值扣除预计净残值后的余额平均摊销。
4.年数总和法:
年折旧率=(预计使用寿命-已使用年限)/[预计使用寿命X(预计使用寿命+1)/2]X100%=尚可使用年限/预计使用寿命的年数总和X100%
年折旧额=(固定资产原价-预计净残值)X年折旧率
(3)固定资产应当按月计提折旧,计提的折旧应当记入“累计折旧”科目,根据固定资产的用途和受益对象性质计入相关资产成本或者当期损益。
31.企业处置固定资产应通过“固定资产清理”科目核算。
32.固定资产盘亏通过“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核算,盘盈通过“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核算。
33.固定资产减值损失一经确认,在以后会计期间不得转回。
34.无形资产主要包括: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和特许权等
35.企业自行研究开发的无形资产


36. 无形资产摊
(1) 使用寿命有限的无形资产应摊销,使用寿命不确定的无形资产不应摊销:
(2) 使用寿命有限的无形资产,通常其残值应当视为零;
(3) 对于使用寿命有限的无形资产应当自可供使用(即达到预定用途)当月起开始摊销,处置当月不再摊销(即“摊头不摊尾”)
(4)无形资产摊销方法包括直线法(年限平均法)、生产总量法等。
37.无形资产处置
(1)企业出售无形资产,应将所得价款(不包括增值税)扣除该项无形资产账面价值以及相关税费(不包括增值税)后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资产处置损益)。
(2)因无形资产预期不能为企业带来未来经济利益而报废无形资产,将其账面价值转入当期损益(营业外支出)。
38.无形资产减值
在资产负债表日,无形资产存在可能发生减值迹象值的,当其可回收金额低于账面价值的,企业按照减记的金额,借记“资产减值损失-无形资产减值损失”科目,贷记“无形资产减值准备"科目。减值损失一经确认,在以后会计期间不得转回。
39.长期待摊费用,是指企业已经发生但应由本期和以后各期负担的分摊期限在一年以上的各项费用,如承租人发生的租赁资产改良支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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