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方(债权人):XX
乙方(主债务人):XX
丙方(保证人):XX
鉴于:
1、XX年XX月XX日,甲方与乙方签订了《XX合同》,乙方负有向甲方支付货款的义务。
2、丙方为乙方的股东、高管(注:不限定担保人身份),丙方自愿为乙方向甲方支付货款的义务承担保证责任,各方经友好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以资共同遵守:
第一条 被保证的主债权
甲方与乙方之间的《XX合同》(合同编号:XX)(以下统称“主合同”)。该主合同项下甲方对乙方享有的债权为主债权。
第二条保证方式
1、丙方对保证担保范围内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2、丙方保证在接到甲方的追索通知后XX个工作日内清偿保证范围内的债务。
3、丙方代主债务人即乙方清偿债务后,有权依法向主债务人追偿。
第三条保证范围1、双方同意保证担保的范围与主合同项下乙方应承担的付款责任的范围相同,包括但不限于货款、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诉讼费、律师费及实现债权的费用等;
2、截至本合同签署之日,乙方尚欠甲方的货款人民币XX元未付(付款期限以主合同的约定为准),各方确认该欠付的货款也属于本合同的保证担保范围,丙方同意就该欠付货款及相应利息、违约金等与乙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第四条 保证期间
1、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乙方最后一期付款义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满叁年止。
2、保证期间,债权人依法将主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的,丙方在原保证担保的范围内继续承担保证责任。
第五条各方权利义务
1、丙方承诺已履行的签署本保证合同的内部审批手续,若因丙方虚假承诺导致本合同无效的,丙方对由此造成的甲方损失(即乙方无法清偿的债务)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注:若丙方为公司的,按《公司法》第15条的规定,需审查丙方签署本合同的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否则存在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而导致合同无效的风险;
若保证合同无效的,可以适用最高院关于适用〈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十七条的规定,要求丙方承担相应的过错赔偿责任,司法实践中赔偿比例一般不超过50%)。
2、保证期间,甲方有权对丙方的资金和财产状况进行监督。
3、保证期间,丙方不得向第三方提供超出其自身负担能力的担保;丙方如向他人提供担保,不得损害甲方的利益,并须征得甲方的同意。
第六条 违约责任
若丙方违反本合同约定的,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本合同约定的清偿义务的,每逾期一日,丙方应向甲方支付逾期付款额的万分之一的违约金。
第七条其它
1、本合同自各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一式三份,各方各执壹份,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纠纷的,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以下无正文)。
甲方(签章):XX 乙方(签章):XX
丙方(签章):XX
签署日期:
夜雨聆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