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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现行的担保体系包括典型担保和非典型担保,而在这两个里面都包括流担保的相关内容,因此,总结如下:
民法典-401:抵押权人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前,与抵押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抵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的,
批注[天赐1]: 典型担保下的流押条款
只能依法就抵押财产优先受偿
《民法典》相对于《物权法》而言,删除了“不得”的字
样,即只要该条款满足相应的民事行为构成要件(主体合
在典型担保中,若流担保条款被订立在抵押合同中,则为流押条款;若被订立在质押合同中,则为流质条款
法、意思真实、内容合法且未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
★典型担保中的流担保条款,必须于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前,在抵押合同或者质押合同中约定
典型担保下 的,那么就是有效的,反之则无效)
流担保条款
构成 ①时间条件:债权到期前达成②内容要件:债权人直接取得担保物所有权,无需清算
——对于“典型担保下约定流担保条款(流质条款)”该
效力 ①流担担保无效,债权人不能主张直接取得所有权
条款的效力争议(以下只是结合所学整理)
②不影响担保物权的效力,债权人可以主张优先受偿权
1.各大机构的主流老师观点都是说“直接无效”
根据《担保制度解释》-68,让与担保合同 2.但是李帅老师和我大二民法老师的观点是一致的,就是
中的流担保条款并无明确的时间要求,这是 根据《民法典》,对于典型担保下的流质条款是有效的,
其与抵押、质押合同中流押条款的重要区别 只不过不能以此履行,就有点类似于“与目标公司对赌”,
让与担保-司法解释68条 毕竟协议是两个人真实的意思表示,法律上承认你的有效
第六十八条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与债权人约定将财产形式上转移至债权人名下,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有 性,但是具体操作怎么搞是另外一套
权对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所得价款偿还债务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约定有效。当事人已经完成财
产权利变动的公示,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请求参照民法典关于担保物权的有关规定就该财产优先受偿 ★-同时结合2018年真题和所作的模拟题,会发现,涉及
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到“流担保认定无效”基本上都是在“非典型担保背景下”。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与债权人约定将财产形式上转移至债权人名下,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财产归债权人所 因此,对于民法典-401的解读我赞同本科所学观点:即典
有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约定无效,但是不影响当事人有关提供担保的意思表示的效力。当事人已经完成财产 型担保下流质条款有效,但实现的时候要走折价、变卖或
权利变动的公示,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请求对该财产享有所有权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债权人请求 者拍卖这条规定路径
参照民法典关于担保物权的规定对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债务人履行债务后请求返还财产,或者请求对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清偿债务的,人民法院应予
批注[天赐2]: 即让予担保(非典型担保)下规定的流担保
条款
非典型担保下 支持。
此种情况下的流担保条款:直接无效(不存在争议)
流担保条款 ★在非典型担保中,流担保条款被订立在让与合同中。此处让与担保包括两种新型的让与担保(限回购条款下的
财产转让合同-参照适用让与担保的规定|股权让与担保)
*至于所谓的“以物抵债”问题,那是另外一套,和这个存
在交叉,但不是该让与担保下的主要探讨问题
★让与担保下流担保条款的关系-包含与被包含的关系
①担保合同的合同约定,首先有债的效力。如果完成财产权利变动公示(eg:房屋所有权的过户登记),也具有
担保担保物权的效力,债权人可以主张优先受偿权
即先让与担保vs后让与担保:是否完成了财产权利变动公示
(a)先让与担保:完成了公示→具有物权效力即有权要求优先受偿
(b)后让与担保:未完成公示→具有债权效力即无权要求优先受偿
②但是,如约定让与的物直接归债权人所有的,属于流押(流质)条款,该条款约定本身无效,但不影响该让与
担保合同的效力以及权利变动公示后的担保物权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