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方(保证反担保人):XX
乙方(主债务人外的保证人、债权人):XX
鉴于:
甲方XX公司因经营需要向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XX分行(以下简称“贷款银行”)进行贷款,贷款银行与甲方的股东即乙方(注:不限定保证人身份)签署《最高额保证合同》(编号:XX号,以下简称“保证合同”),乙方为甲方与贷款银行一次或分次签订的《贷款合同》(以下统称“贷款合同”)提供保证担保。依照上述保证合同的约定,乙方根据该保证合同向贷款银行提供保证担保,当甲方在还款期限届满而不履行还款义务的,贷款银行有权直接要求乙方清偿该项债务。
鉴于上述情况,根据《民法典》第387条、第689条等规定,甲、乙双方经友好协议,甲方自愿向乙方就《保证合同》提供保证反担保,并达成保证反担保合同如下,以资共同遵守:
第一条定义与解释
1、《贷款合同》《保证合同》中的定义与解释均适用于本合同。
2、当援引本合同或《贷款合同》《保证合同》时,应当包括经过修改、补充、变更的《贷款合同》《保证合同》。
3、本合同所指的债权人是指根据《保证合同》履行担保责任后享有债权的一方即本合同的乙方。
第二条甲方的的声明与保证
1、甲方是依据中国法律具有保证人主体资格,可以对外提供保证担保。
2、甲方有足够的能力承担保证责任,并不因任何指令、财力状况的改变、与任何单位签订的任何协议而减轻或免除所承担的保证责任。
3、甲方已按照《公司法》和甲方章程的规定办理签署本合同必要的相关手续,并履行了相关程序。因甲方无权签署本协议而产生的一切责任均由甲方承担(含全额赔偿乙方因此遭受的损失)。
第三条被保证的债权种类及数额1、主债权种类:包括因本外币借款、拆借、贸易融资(信用证开证、信托收据、打包贷款、出口押汇、出口托收押汇和进口押汇)、承兑、贴现、票据回购、担保(包括独立保函和见索即付保函以及备用信用证等)等融资业务而形成的债权(含本金、利息、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债权人实现债权的费用等)。
2、主债权数额:在保证额度有效期内发生的在保证最高本金限额项下的所有债权。
第四条保证方式
1、甲方对保证反担保范围内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2、甲方保证在接到乙方追索通知后XX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清偿保证反担保范围内的债务。
第五条保证反担保的范围
根据贷款合同、保证合同的约定,甲方对以下债务承担保证责任:乙方代公司向贷款银行偿还的借款本金、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等,以及乙方代甲方偿还上述款项所发生的其他费用。
第六条保证反保证期间
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乙方承担担保责任代甲方向贷款银行偿还《贷款合同》项下的贷款、利息及其他相关费用之日起满叁年止。
第七条违约责任若甲方违反本合同第四条的约定,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本保证反担保合同约定的清偿义务的,每逾期一日,甲方应向乙方支付逾期付款额的万分之一的违约金。
第八条其他
1、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公章之日起生效,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两份,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纠纷的,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可向乙方所在地法院诉讼解决。[以下空白无正文]
甲方(盖章):XX 法定代表人(签字):XX
乙方(签章):XX
签署日期:XX
夜雨聆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