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关于向国家税务总局***********
提供纳税担保的申请书
国家税务总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实施细则、 国家税务总局令[2005]第11号《纳税担保试行办法》第二条、第三条、第十五条的规定,我单位拟对于2024年7月15日收到的《税务处理决定书》(并税****【2024】***号)中列示的税款2168805.78元及相关滞纳金申请纳税担保。
具体内容为:
1、本次纳税担保的形式为申请人名下财产抵押担保。
2、本次纳税担保的内容为《税务处理决定书》确定的税款2168805.78元及相关滞纳金。
3、本次纳税担保的财产为申请人名下所有的重型半挂牵引车15辆(详见附件),上述车辆权属关系清晰,不存在已抵押或被查封情形,担保财产总价值为6093000元。
本次纳税担保财产的总价值为6093000元元,完全能够涵盖《税务处理决定书》中确定的2168805.78元税款及因此产生的滞纳金。
请贵局核实批准为盼!
附件:车辆清单(行驶证、发票)
**********
2024年7月17日
夜雨聆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