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部分合同协议书
发包人(全称):
承包人(全称):
一、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常州金巢公寓改造装修施工总承包
2.工程地点:常州市金坛区南环一路22号
3.资金来源:集体资金
4.工程内容:墙体改造、柱体加固、部分梁体加固、外墙改造、装饰部分地面主要为地砖地面、PVC地面、石材地面等,天棚主要为纸面石膏板、铝方通、矿棉板等吊顶,墙面主要为装饰板墙面、乳胶漆墙面、瓷砖墙面等。安装主要包含强电系统、消防系统、给排水系统、换气扇等。具体详见设计图纸以及招标工程量清单。
6.工程承包范围:施工图纸及招标时工程量清单的全部内容。
二、合同工期
计划开工日期:2024年3月10日(最终以发包人或监理人签发的开工通知书为准)。
计划竣工日期:2025年3月10日。
工期总日历天数:365日历天。工期总日历天数与根据前述计划开竣工日期计算的工期天数不一致的,以工期总日历天数为准。
三、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符合合格标准。
四、签约合同价与合同价格形式
1.签约合同价为:
五、签订时间
本合同于2024年2月12日签订。
六、签订地点
本合同在常州市金坛区签订。
七、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承发包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八、合同份数
本合同一式二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发包人承包人各执一份。
发包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年月日
承包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年月日
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均执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 (
GF-2017-0201)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
第三部分专用合同条款
1.一般约定
1.1词语定义
1.1.1合同
1.1.1.10其他合同文件包括:履行合同过程中双方确认的对合同有影响的补充协议、会议纪要、签证及设计变更等相关资料等;所有其他合同文件应由合
同当事人法人代表认可并加盖单位公章方有效。
1.1.3 工程和设备
1.1.3.7作为施工现场组成部分的其他场所包括:是指用于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作为施工场所组成部分的其他场所,包括永久占地和临时占地(含临时性生产和生活设施)、现场临时办公场地。
1.1.3.9永久占地包括:为实施工程需永久占用的土地,按照设计图纸、建设内容确定。
1.1.3.10临时占地包括:为实施工程需要临时占用的土地,合同履行中发承包双方根据建设需求确定。
1.1.4日期和期限
1.1.4.1开工日期:包括计划开工日期和实际开工日期。计划开工日期是指合同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实际开工日期是指监理人按照发包人意见发出的
开工通知中载明的开工日期。
1.1.4.2竣工日期:包括计划竣工日期和实际竣工日期。计划竣工日期是指合同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实际竣工日期以开工通知中载明的开工日期起算,按照工期总日历天数计算。
1.1.4.3工期:是指在合同协议书约定的承包人完成工程所需的期限,包括按照合同约定所作的期限变更。
1.1.4.4缺陷责任期:是指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承担缺陷修复义务,且发包人预留质量保证金,自实际竣工日期起计算日期起计算。
1.1.4.5保修期:是指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对工程承担保修责任的期限,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1.1.4.6基准日期:招标发包的工程以投标截止日前 28 天的日期为基准日期,直接发包的工程以合同签订日前 28 天的日期为基准日期。
1.1.4.7天:除特别指明外,均指日历天。合同中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期限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天 24:00 时。
需要由承包人提供的文件,包括:详细施工组织设计、工程进度计划、专项施工方案、经深化后的施工图纸(如有)。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期限为:签订合同后 7 天内。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数量为:肆份。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形式为:书面文件及电子版,书面文件需由承包人及项目管理加盖公章、签字确认。
发包人审批承包人文件的期限:收到文件后 7 天内审查完。
1.6.5 现场图纸准备
关于现场图纸准备的约定:签订合同一周内,提供全套施工图四套,如承包人需增加图纸份数,发包人可代为复制,复制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1.6.4 承包人文件
1.7联络
1.7.1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在3天内将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指令、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书面函件送达对方当事人。
1.9 化石、文物:施工现场发掘相关要求:在施工现场发掘的所有文物、古迹以及具有地质研究或考古价值的其他遗迹、化石、钱币或物品属于国家所有。一旦发现上述文物,承包人应采取合理有效的保护措施,防止任何人员移动或损坏上述物品,并立即报告有关政府行政管理部门,同时通知监理人;发包人、监理人和承包人应按有关政府行政管理部门要求采取妥善的保护措施,由此增加的
费用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发现文物后不及时报告或隐瞒不报,致使文物丢失或损坏的,应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10交通运输
1.10.1出入现场的权利
关于出入现场的权利的约定:现场由承包人负责管理并承担相应的费用,
发包方及监理人可以监督承包人。
1.10.2 场外交通
关于场外交通的约定:发包人应提供场外现有交通设施的技术参数,承包人应遵守有关交通法规,严格按照道路和桥梁的限制荷载行驶,执行有关道路限速、限行、禁止超载的规定,并配合交通管理部门的监督和检查;场外交通设施无法满足工程施工需要的,承包人应合理预见此项费用并在投标报价中综合考虑。
1.10.3 场内交通
关于场内交通的约定:承包人自行考虑现场的实际情况,不因任何原因调整合同价。
关于发包人向承包人免费提供满足工程施工需要的场内道路和交通设施的约定:发包人满足施工现场的三通一平,其他由承包人自行负责。
关于场外交通和场内交通的边界的约定:具体以现场实际施工环境为准。
关于发包人向承包人免费提供满足工程施工需要的场内道路和交通设施的约定:按 1.10.3场内交通约定执行。
1.10.4超大件和超重件的运输
运输超大件或超重件所需的道路和桥梁临时加固改造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1.11知识产权
1.11.1关于发包人提供给承包人的图纸、发包人为实施工程自行编制或委托编制的技术规范以及反映发包人关于合同要求或其他类似性质的文件的著作权的归属:归发包人所有。
关于发包人提供的上述文件的使用限制的要求: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复制,不得向承包人以外的人员泄漏有关图纸内容或提供给第三方,否则所造成的损失由承包人负责赔偿,工程竣工后,除承包人存档需要的图纸外,原图全部收回。
1.11.2 关于承包人为实施工程所编制文件的著作权的归属:归发包人所有。
1.11.4 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所采用的专利、专有技术、技术秘密的使用费的承担方式:由承包人承担。
1.13工程量清单错误的修正
出现工程量清单错误时,是否调整合同价格:调整,按实际符合施工图纸的工程量计算合同价。
允许调整合同价格的工程量偏差范围:按实际偏差量调整。
2.发包人
2.2发包人代表
发包人代表:
姓名:;
联系电话:;
发包人对发包人代表的授权范围如下:发包人代表在发包人的授权范围内,负责处理合同履行过程中与发包人有关的具体事宜。授权范围包含但不限于施工组织设计和总进度计划的审批权、工程变更的确认权、签证权、决定开停复工令权、工程款的审查权和支付权;特殊及重要施工工艺和材料发包及指定分包权、建筑材料价格的确认权等。
2.4 施工现场、施工条件和基础资料的提供
2.4.1 提供施工现场
关于发包人移交施工现场的期限要求:应最迟于开工日期 7 天前向承包人移交施工现场;特殊情况下由发承双方商定、确定。
2.4.2 提供施工条件:
关于发包人应负责提供施工所需要的条件,包括:
⑴施工现场具备施工条件的要求及完成时间:协调提供施工所需的红线内场地,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如施工现场有障碍物承包人应避开,其他具备施工条件的地方必须施工,相应工期不予延迟。在关键线路上因障碍物未及时清理而造成的工期延误,工期顺延,承包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责任;不在关键线路上的障碍物未及时清理而造成的工期延误,工期不予顺延;其他料场、办公等用地由承包人自行解决。
⑵将所需的水、电、电讯线路接至施工现场的时间、地点和供应要求:计算工期前负责协调将水、电线路接至施工现场用地红线界,相应费用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统一挂表,每月按实际发生额向供电、供水等部门缴纳)。
⑶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网线资料的提供时间:计算工期前提供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网线路等资料。
⑷由发包人办理的施工所需证件、批件的名称和完成时间:按规定应由发包人办理的相关施工手续,承包人应及时提供相关手续,因承包人原因手续未能及时办结,所引起的相关责任及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均由承包人负责。
⑸水准点与坐标控制点交验要求:开工前提供水准点与坐标控制点,按施工图由发包人、承包人、监理现场书面交验,交验后,承包人应妥善保护场内水准点与控制点,任意破坏或遗失应由承包人负责。
⑹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时间:开工前一周。
⑺协调处理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督促承包人做好保护工作,因承包人原因造成的损失由承包人负责。
⑻双方约定发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承包人如有拖欠克扣工人劳动报酬行为的,发包人有权采取下列任一或全部措施,同时承包人应赔偿因此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①从合同价款扣除,直接支付给承包人所属工人;②解除本合同。
2.4.4 逾期提供的责任:
承包人不按发包人要求的期限内完成项目的,发包人有权采取下列任一项或全部措施,同时承包人应赔偿因此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
①从合同价款扣除费用另行委托其他施工单位或施工人完成,费用直接支付给另行委托的施工单位或施工人;
②解除本合同。
2.5 资金来源证明及支付担保
发包人提供资金来源证明的期限要求:无需提供。发包人是否提供支付担保:无需提供。
3.承包人
3.1 承包人的一般义务
(9)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的内容:竣工资料和竣工图。承包人需要提交的竣工资料套数:肆套。
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的费用承担:自行承担。
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移交时间:工程竣工验收7 日内。
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形式要求:提供工程量计算的底稿、完整的变更签证等相关的结算资料,形式另行约定。
(10)承包人应履行的其他义务:
承包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法律和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并履行以下义务:
(1)办理法律规定应由承包人办理的许可和批准,并将办理结果书面报送发包人留存;
(2)按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完成工程,并在保修期内承担保修义务;
(3)按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采取施工安全和环境保护措施,办理工伤保险,确保工程及人员、材料、设备和设施的安全;
(4)按合同约定的工作内容和施工进度要求,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措施计划,并对所有施工作业和施工方法的完备性和安全可靠性负责;
(5)在进行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时,不得侵害发包人与他人使用公用道路、水源、市政管网等公共设施的权利,避免对邻近的公共设施产生干扰。承包人占用或使用他人的施工场地,影响他人作业或生活的,应承担相应责任;
(6)按照第6.3款〔环境保护〕约定负责施工场地及其周边环境与生态的保护工作;
(7)按第6.1款〔安全文明施工〕约定采取施工安全措施,确保工程及其人员、材料、设备和设施的安全,防止因工程施工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
(8)将发包人按合同约定支付的各项价款专用于合同工程,且应及时支付其雇用人员工资,并及时向分包人支付合同价款;
(9)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编制竣工资料,完成竣工资料立卷及归档,并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竣工资料的套数、内容、时间等要求移交发包人;
(10)应履行的其他义务。
承包人对项目经理的授权范围如下:代表承包人行使承包方职权,负责履行合同义务并常驻施工现场,直接负责本项目施工中的各项责任。
项目经理每月在施工现场的时间要求:项目经理月在岗率不低于 80%,每天在工地工作时间不低于 8 个小时;否则每缺勤一天(含每天在场时间低于 8 小时),项目经理按 10000 元/天进行处罚 ;项目经理不得同时担任其他项目的相应职责。
承包人未提交劳动合同,以及没有为项目经理缴纳社会保险证明的违约责任:扣除合同款的2%的违约金,因未足额及时签署劳动合同及缴纳社会保险导致的一切纠纷及赔偿均由承包人负责;导致发包人额外增加负担的,由承包人承
担;发包人有权要求更换项目经理,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项目经理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违约责任:在保证月在岗率不低于80%情况下,项目经理如有事外出(超过 8 小时)须提前提出书面申请,在发包人同意后方可离开施工现场;如有违反,发包人将按 10000 元/次进行处罚。
3.2.3 承包人擅自更换项目经理的违约责任:承包人不得擅自更换项目经理,如有更换必须提前 14 天以书面形式向发包人提出申请,并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申请中应当载明继任项目经理的注册执业资格、职称、业绩等资料(不低于招标要求),继任项目经理继续履行约定的职责;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擅自更换项目经理的,发包人将按 10000 元/天进行处罚。
3.2.4 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更换项目经理的违约责任:发包人认为项目经理无法胜任工作的,承包人必须在 3 天内调离并任命继任项目经理(不低于招标要求),否则发包人将按 10000元/天进行处罚。
3.3 承包人人员
3.3.1 承包人提交项目管理机构及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安排报告的期限:接到开工通知前7天内;主要施工管理人员除项目经理外,明确为技术负责人、施工员、安全员、质量员。
3.3.3 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撤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违约责任:发包人认为承包人的主要施工管理人员无法胜任工作的,承包人必须在 3 天内调离并任命继任施工管理人员(不低于招标要求),否则发包人将按 5000 元/天进行处罚。
3.3.4 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离开施工现场的批准要求:主要施工管理人员月在岗率在岗率不低于 80% ,每天在工地工作时间不低于 8 个小时,否则发包人将按 5000 元/天进行处罚;不得同时担任其他项目的相应职责;主要施工管理人员如有事外出(超过 8 小时)须提前提出书面申请,在发包人同意后方可离开施工现场。如有违反,发包人将按 5000 元/次进行处罚。
4.监理人
4.1监理人的一般规定
关于监理人的监理内容:详见监理合同。
关于监理人的监理权限:工程质量的监督权;工程上使用的材料和施工质量检验权、确认权;工程施工进度、安全的检查、监督权;工程款支付的审核权;向承包人提出施工组织设计和技术方案的建议权;工程建设有关协作单位组织协调的主持权;撤换不合格的工程建设分包单位和注册建造师及有关人员的建议权;分包单位资质及能力的审查权;等等。
关于监理人在施工现场的办公场所、生活场所的提供和费用承担的约定:按监理合同约定执行。
4.3 监理人的指示:监理人应按照发包人的授权发出监理指示;因监理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发出指示、指示延误或发出了错误指示而导致承包人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的,由监理人承担相应责任。
4.4商定或确定
在发包人和承包人不能通过协商达成一致意见时,发包人授权监理人对以下事项进行确定:
(1)按监理合同执行。
5.工程质量
5.1 质量要求
5.1.1 特殊质量标准和要求:根据工程建设内容确定,当各个标准有不一致之处,以发包人选定的较高标准为准。
关于工程奖项的约定:无。
5.2 质量保证措施
5.2.3 监理人的检查和检验不应影响施工正常进行;监理人的检查和检验影响施工正常进行的,且经检查检验不合格的,影响正常施工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工期不予顺延;经检查检验合格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监理人承担。
5.3隐蔽工程检查
5.3.1承包人提前通知监理人隐蔽工程检查的期限的约定:工程具备隐蔽条件或达到专用条款约定的中间验收部位,承包人进行自检,并在隐蔽或中间验收前48小时前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代表和监理工程师参加验收。通知包括隐蔽和中间验收的内容、验收时间和地点。承包人准备验收记录,验收合格,发包人代表及监理工程师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后,方可进行隐蔽和继续施工。如果承包人不通知发包人代表和监理工程师参加验收而自行隐蔽,发包人代表和监理工程师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剥离或开孔,且不论最终验收结果如何,发包人均不承担损失和顺延工期。验收不合格,承包人在限定时间内整改并重新组织验收,承包人承担因此发生的全部费用,工期不予顺延。承包人不服从质量管理的,业主有权清退其出场,承包人并赔偿因此而造成的一切损失。
5.3.2监理人不能按时进行检查时,应提前24小时提交书面延期要求。关于延期最长不得超过:48小时。
5.3.3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规定的,质量保修期内负责无偿修理或返工,承担违约金5000-50000元并依照有关规定处理。非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逾期交付的,每逾期一天偿付违约金2000元,逾期违约金总价不超过合同价的10%。
6. 安全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
6.1安全文明施工
6.1.1 项目安全生产的达标目标及相应事项的约定:承包人除执行通用条款相关内容外,承包人还应满足下列安全施工管理要求:
1.承担因承包人责任导致的安全事故所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和善后的处理工作,负责安全生产设施的搭设、防护及管理,按规定配备和发放个人安全防护用品;
2.开工前由施工单位做好整个施工过程的安全预案、安全技术措施和施工现场照明用电方案、专项施工方案。
3、承包人须按照建设部、江苏省建设厅的有关规定,按照“谁施工谁负责”的原则,做好本工程的安全施工管理。施工期间,因承包人原因造成质量事故或安全事故导致停工或给发包人造成声誉影响的,除按安全生产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处罚外,发包人将按照同等处罚另外进行扣罚,罚款在工程款中扣除。由此造成的工期延误按本合同相关规定执行。
(1)承包人进场后,必须服从发包人和监理单位对施工场地总平面的规划,服从发包人和监理单位的统一调度和指挥。如出现不服从管理的,发包人将视情节轻重认定承包人是否违约,并根据情况要求施工单位承担违约责任,支付违约金。
(2)工程必须确保安全,承包人自行承担工程施工过程中的工程质量、任何状况下的安全责任。非发包人原因,发生的一切问题和责任与发包人无关,相关一切费用或民事、刑事责任均由承包人自理。若承包人不能及时处理所发生的问题和责任,并且影响到工程进度时,发包人有权处理相关事务,所发生的费用在支付工程款时扣除。
(3)所有参加施工的人员、大型机械均须提供施工期间的人身、财产保险、确保安全生产和劳动保障。
(4)在本工程场内所有管理人员、务工人员工作期间一律不许喝酒,如发现在酒后参加工作者每人每次罚款500元。
(5)承包人对本项目工程施工承担安全管理责任,发生的一切安全责任等事故均有承包人承担。
(6)施工期间承包人必须为每位施工人员、管理人员购买工伤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无论任何原因导致的工期拖延,承包人必须进行续保,确保购买的工伤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在施工期间真实有效。
(7)若在施工过程中出现安全、伤亡事故,承包人第一时间抢救伤员和处理事故现场,并及时向地方政府及甲乙双方汇报情况,第一时间与事故亲属谈妥并签定赔偿协议,否则发包人有权根据事故亲属的要求以及类似案例的最高赔偿数额和产生的税费进行赔付,款项从工程款中直接扣除,承包人不得对处理结果提出任何异议。
(8)承包人必须做好安全检查工作,若发包人在施工过程中发现安全隐患责令承包人整改而承包人不及时整改或拒绝整改的,发包人有权责令停工或直接安排其他人员整改(无需承包人同意),所产生的一切费用均由承包人承担,款项从工程款中直接扣除。发包人安排施工的内容,承包人仍然承担相应的安全、质量等责任,以后因此产生的安全责任等事故均由承包方承担相应责任,承包人不得对处理结果提出任何异议。
(9)施工前,承包人必须认真检查每位管理人员、施工人员的身体素质、技术水平以及道德品行、守法意识,对于不符合要求的人员一律拒绝进场施工,施工前承包人必须对每位施工人员、管理人员进行技术交底及安全交底。
(10)工程开工时承包人必须对在建工程进行围挡,封闭管理、施工,以免造成不必要的麻烦。
(11)施工过程中若工程成品、半成品被第三方施工损坏,本着谁损坏谁负责的原则,现场工程部只负责协调不再签证。搞好与邻邦工程兄弟单位的团结和相互之间配合及工种搭接工作,本着互助互爱精神,使得工程不断向前推进,直至全部工程交付给业主。
6.1.4 关于治安保卫的特别约定:由承包人负责并承担所有的费用。
关于编制施工场地治安管理计划的约定:由承包人负责并承担所有的费用。
6.1.5 文明施工
合同当事人对文明施工的要求:按发包人及政策文件要求执行。
6.1.6 关于安全文明施工费支付比例和支付期限的约定:发包人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不再另行支付该款项。
7.工期和进度
7.1 施工组织设计
7.1.1 合同当事人约定的施工组织设计应包括的其他内容:无。
7.1.2 施工组织设计的提交和修改
承包人提交详细施工组织设计的期限的约定:施工组织设计和总进度计划应于施工前7天提交发包人及监理工程师审批,总进度计划应满足招标文件和合同对工期的要求,每周报下周进度计划。
发包人和监理人在收到详细的施工组织设计后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的期限:发包人代表和监理工程师应于收到承包人资料48小时内予以确认,逾期不批复,可视为该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进度计划已获批准。承包人必须按照批准的进度计划组织施工,接受发包人代表和监理工程师对进度的检查、监督,当工程实际进展与进度计划不符时,应及时调整,调整后的进度计划及相应的措施报发包人代表和监理工程师批准后执行。承包人执行已审批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进度计划时,不免除其工期、质量的责任(不可抗力事件除外)。
7.2 施工进度计划
7.2.1 施工进度计划的修订
发包人和监理人在收到修订的施工进度计划后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的期限:按通用条款执行。
7.3开工
7.3.1 开工准备
关于承包人提交工程开工报审表的期限:按发包人要求执行。
关于发包人应完成的其他开工准备工作及期限:按发包人要求执行。关于承包人应完成的其他开工准备工作及期限:按发包人要求执行。
7.3.2开工通知
因发包人原因造成监理人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之日起90天内发出开工通知的,承包人有权提出价格调整要求,或者解除合同。
7.4 测量放线
7.4.1发包人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的期限:按通用条款执行。
7.5工期延误
7.5.1 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
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其他情形:①由于非承包人的责任而造成的停工,工期顺延;②工程设计变更,影响关键线路工作的,增加工作量超过合同约定的工作量10%以上的,按比例顺延工期;③不可抗力且经主管部门确认影响关键线路工作的。
7.5.2 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逾期竣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
总工期滞后计划工期超5%的,发包人实行第一次预警且通报承包人公司;因承包人原因,总工期滞后计划工期超8%的,承包人承诺同意发包人帮助承包人组织第三方施工队伍抢工,由此发生的所有费用,承包人承诺同意优先拨付该部分抢工费用[抢工费用=抢工所发生的工程量*承包人投标时对应项综合单价(如承包人投标时无对应项的,以监理单位和发包人共同认可的市场价计算)*1.5]至发包人指定账户。
7.5.3按进度施工,工期每推迟一天,按2000元/天支付违约金,因承包人原因,总工期滞后计划工期超10%的,发包人有权终止合同,并要求承包人赔偿损失。
7.5.4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逾期竣工违约金的上限:签约合同价的10%。
7.6 不利物质条件
不利物质条件的其他情形和有关约定:按通用条款执行。
7.7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发包人和承包人同意以下情形视为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1)国家和工程所在地对异常恶劣气候条件有关规定执行;(2)根据泗阳县历史气象资料中的气象数据,由发包人、承包人、监理人共同认定为异常恶劣的气候。
承包人因采取合理措施而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约定:开竣工日期相应顺延,发包人不承担相应费用。
8. 材料与设备
8.1材料与工程设备的保管与使用
8.1.1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的保管费用的承担:由承包人承担。
8.2样品
8.2.1样品的报送与封存
需要承包人报送样品的材料或工程设备,样品的种类、名称、规格、数量要求:由发包人按《主要材料(设备)明细表》和工程具体建设内容确定,报送程序按通用条款执行。
8.4材料与工程设备的保管与使用
8.4.1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的保管费用的承担:由承包人承担;
8.4.2承包人采购材料与工程设备的保管与使用
承包人采购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由承包人妥善保管,保管费用由承包人承担。法律规定材料和工程设备使用前必须进行检验或试验的,承包人应按监理人的要求进行检验或试验,检验或试验费用由承包人承担,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发包人或监理人发现承包人使用不符合设计或有关标准要求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时,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修复、拆除或重新采购,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8.6样品
8.6.1样品的报送与封存
需要承包人报送样品的材料或工程设备,样品的种类、名称、规格、数量要求:另行约定。
8.8 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8.8.1 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关于修建临时设施费用承担的约定:由承包人承担。9.试验与检验
9.1试验设备与试验人员
9.1.2试验设备
施工现场需要配置的试验场所:按施工现场情况由发承双方确定,承包人提供试验场所。
施工现场需要配备的试验设备:按施工现场建设内容由发承双方确定,承包人配置的试验设备要符合相应试验规范的要求并经具有资质的检测单位检测。
施工现场需要具备的其他试验条件:按施工现场需求由发承双方确定。
9.3.3监理人对承包人的试验和检验结果有异议的,或为查清承包人试验和检验成果的可靠性要求承包人重新试验和检验的,可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进行。重新试验和检验的结果证明该项材料、工程设备或工程的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重新试验和检验结果证明该项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符合合同要求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
9.4 现场工艺试验
现场工艺试验的有关约定:按通用合同条款执行
10.变更
10.1变更的范围
A、由发包人签发的设计变更、现场签证、图纸会审纪要和会议纪要中有关牵涉到工程造价变化的部分;
B、招标图纸以外发包人委托承包人施工的其它工程内容按新增加的工程项目计算;
C、工程量清单、工程量清单编制说明、会议纪要及约定的材料暂估价、专业工程暂估价项目;
D、现场工程量变更的由发包方和承包方共同商定,并报泗阳县政府投资建设工程服务中心审核。
①增加或减少工程量清单中已有的项目,无论增减幅度多大,均按投标时的单价进行增减;
②相近或相似的工程项目,仅作主要材料变换的,也仅对变更后业主方指定产品的招标价差部分进行调整后并入结算价(含相关税费);
③清单中无此项的增加项:
a、依据投标报价中相应的人工、材料、机械价格及费用计取标准计算组成新增项目的结算价;
b、对于投标报价中相关价格、标准混乱或无法鉴别的,则按编制工程预算(招标控制价)相同的标准计算新增项目的预算价,以预算价下浮后确定新增项目的结算价,下浮率=(1-中标价/预算价)×100%。
c、无此项的增加项中材料如施工期间《宿迁工程造价管理》中材料指导价有相应价格,则结算时执行指导价。如没有,则以工程现场发生时接受审核资料时期审核(相关)单位市场询价并签证后确定的价格为准。
④工程量清单中列为暂定价的材料,则按暂定价规定的程序办理进入结算。
⑤工程量清单中列为暂估价的专业工程;如经计算超过公开招标的规模时应公开招标,如未超过公开招标规模则按本条款中①②③规定执行。
⑥非暂定价的人工、机械、材料按投标报价中的价格,除合同另有规定外,中标后一律不予调整。
发包人、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均认可方可变更,变更涉及工程造价调整的,必须得到发包人被授权人在授权范围内的书面确认,且按照相关规定报县报泗阳县政府投资建设工程服务中心审核。方为有效变更。
10.5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
监理人审查承包人合理化建议的期限:按通用条款执行。发包人审批承包人合理化建议的期限:按通用条款执行。
承包人提出的合理化建议降低了合同价格或者提高了工程经济效益的奖励的方法和金额为:无。
10.7暂估价
暂估价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明细详见附件11:《暂估价一览表》。暂估价调整的,必须得到发包人被授权人在授权范围内的书面确认,且经报县监督办审核批准后有效。
10.7.1 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
对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的确认和批准采取的方式:
对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招标确定暂估价供应商或分包人的,承包人应按照施工进度计划,在招标工作启动前 14天通知发包人,并提交暂估价招标方案和工作分工。发包人应在收到后 7天内确认。确定中标人后,由发包人、承包人与中标人共同签订暂估价合同。
10.6.2 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
对于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的确认和批准的方式:
10.7暂列金额
合同当事人关于暂列金额使用的约定:签约合同价中所包含的暂列金额由发包人全权处理,承包人不能过问。
11.价格调整
11.1 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
市场价格波动是否调整合同价格的约定:材料价格调整按苏建价【2008】67号文件执行。
12. 合同价格、计量与支付
12.1 合同价格形式
12.1.1采用固定单价合同
合同价款中包含的风险范围:施工期间的政策性调整及市场风险;注:苏建价(2008)67 号文件约定风险除外。
当这些事项发生时合同价款不调整:
1)因报价时采用的技术措施或组织措施考虑不足,不能满足施工要求需要调整方案,造成费用增加的不得调整合同价款;
2因天气、施工环境、自然条件等发生变化,采取临时措施增加的费用不得调整合同价款;
3) 场地内(包括地上与地下)可预见的障碍物(如孤石、条石、旧基础、旧管线等)的破除清运,不论工程量大小、施工难易、运距远近,均不得调整合同价款;
4) 与其他工程施工单位发生交叉作业而增加的费用不得调整合同价款;
5) 为保证工程质量采取的所有的技术和组织措施所增加的费用,不得调整合同价款。
6) 为应对临时停水、停电,承包人应自备发电设备、取水设备等,所增加费用不得调整合同价款;
7) 施工机械进出场、安装拆卸、移机等,不论实际情况如何,均不得调整合同价款。
8)本工程合同单价中已包含所有材料、工程设备所必须的检测费用、试验费用,工程竣工结算时不因任何材料、工程设备的检测、试验调整合同价款;
9)不因施工现场不满足开工条件、施工的影响、开工时间的推迟、停工等因素调整合同价款;
10)本项目如需根据现场工程实际进展情况分批次分时段施工,各批次具体时间以建设单位书或监理单位书面通知为准。在招标时招标文件已要求各投标人在投标时予以综合考虑,并将可能产生的相关费用考虑在投标报价中,后期不得以此提出任何费用补偿及索赔;
11)承包人在投标报价时已综合考虑工程竣工检测等费用,工程竣工结算时不因任何原因增加费用;
12)除不可抗力以外的其它风险等。
12.1.2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无。
12.1.3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
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调整范围:设计变更、发包方和监理方均认可的签证、招标图纸以外新增加的工程项目,设计变更、发包方和监理方均认可的签证、招标图纸以外新增加的工程项目调整方法:增加或减少工程量清单中已有的项目,无论增减幅度多大,均按投标时的单价进行增减;相近或相似的工程项目,仅作主要材料变换的,也仅对变更后业主方指定产品的采购价差部分进行调整后并入结算价(含相关税费);但不论是增加或减少工程量清单中已有的项目还是相近或相似的工程项目,如承包人在投标文件中所报的单价明显高于市场价时,发包人有权按施工期间的市场价进行调整,承包人不得因此提出任何异议;清单中无此项的增加项,按编制工程预算时使用的定额编制及取费后予以下浮,下浮率为投标总价与招标人委托编制的工程预算价款的下浮比率;
凡列为专业暂估价、招标人预留金,在工程竣工结算时按业主和监理工程师有效签证结算或按有效票据结算。
12.2预付款
12.2.1 预付款的支付
预付款支付比例或金额:合同签订后付合同价款的 10%作为预付款。预付款支付期限:合同签订后。
预付款扣回的方式:无。
12.2.2 预付款担保
承包人提交预付款担保的期限:合同签订后。
预付款担保的形式为:银行保函、保证保险或保证担保。
12.3计量
12.3.1 计量原则
工程量计算规则:按规范要求执行。
12.3.2 计量周期
关于计量周期的约定:按通用条款执行。
12.3.3 单价合同的计量
关于单价合同计量的约定:按通用条款执行。
12.3.4 总价合同的计量
关于总价合同计量的约定:无。
12.3.5总价合同采用支付分解表计量支付的,是否适用第12.3.4 项〔总价合同的计量〕约定进行计量:无。
12.3.6 其他价格形式合同的计量
其他价格形式的计量方式和程序:无。
12.4工程进度款支付
12.4.1 付款周期
工程进度款支付:按工程进度分期支付工程款,合同签订后付签约合同价的10%作为预付款;每个月工程完成工程量的70%支付工程款,工程完工后付至签约合同价的90%;工程验收合格后付至结算审核价的97%,余款待缺陷责任期(24个月)满且无质量问题后一次性付清(无息)。
施工过程进度应达到业主及相关部门的要求,其将作为进度款支付的依据。
13.验收和工程试车
13.1 分部分项工程验收
13.1.2监理人不能按时进行验收时,应提前24小时提交书面延期要求。关于延期最长不得超过:48小时。
13.2 竣工验收
13.2.1竣工验收程序
关于竣工验收程序的约定:按发包人要求执行。
发包人不按照本项约定组织竣工验收、颁发工程接收证书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无。
13.2.5移交、接收全部与部分工程
承包人向发包人移交工程的期限:按发包人要求执行。
承包人未按时移交工程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承包人未按时移交工程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本工程应达到发包人要求的质量标准。承包人应按照现行的国家施工验收规范和资料评定标准施工;如第一次工程竣工验收时工程质量达不到合格标准时,发包人将限期整改;第二次工程竣工验收时工程质量仍达不到
合格标准时,发包人将没收付赔全部履约保证金、终止施工合同并不再支付剩余工程款,承包人并应当另行承担因此给发包人造成的全部损失。合同工期按本合同相关条款约定的工期,如工期延误,应承担违约责任,并向甲方支偿费,赔偿费支付办法按合同工期延误一天赔偿2000元,此赔偿费的支付不能解除承包人应完成工程的责任和合同规定的其他责任。
13.3工程试车
13.3.1 试车程序
工程试车内容:按通用条款执行。
(1)单机无负荷试车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2)无负荷联动试车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13.3.2 投料试车
关于投料试车相关事项的约定:投料试车、整改相关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13.4 竣工退场
13.4.1 竣工退场
承包人完成竣工退场的期限:颁发工程接受证书并按通用条款要求对施工现场进行清理后5天内。
14.竣工结算
14.1 竣工结算申请
承包人提交竣工结算申请单的期限:承包人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28天内向发包人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同时必须提供工程量计算的底稿、完整的变更签证等相关的结算资料。工程送审前,结算资料需经发包人和监理方再次复核,由发包人向泗阳县政府投资建设工程服务中心(200万及以上)或发包人自行委托的造价咨询服务机构(200万以下)报审。最终结算依据以常州市政府投资建设工程服务中心或发包方自行委托的造价咨询服务机构审核的结论为准。
竣工结算申请单应包括的内容:按发包人通知要求执行。
14.2 竣工结算审核
14.2.1发包人审批竣工付款申请单的期限:按发包人通知要求执行。
14.2.2发包人完成竣工付款的期限:按发包人通知要求执行。
14.2.3关于竣工付款证书异议部分复核的方式和程序:按发包人通知要求执行。
14.3最终结清
14.3.1 最终结清申请单
承包人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的份数:4份。
承包人提交最终结算申请单的期限:按发包人通知要求执行。
14.3.2 最终结清证书和支付
(1)发包人完成最终结清申请单的审批并颁发最终结清证书的期限:按发包人通知要求执行。
(2)发包人完成支付的期限:按发包人通知要求执行。
15. 缺陷责任期与保修
15.2缺陷责任期
缺陷责任期的具体期限:自竣工验收之日起24个月。
15.4保修
15.4.1 保修责任
工程保修期为:见工程质量保修书。
15.2.2 修复通知
承包人收到保修通知并到达工程现场的合理时间:8小时之内。
16.违约
16.1 发包人违约
16.1.1发包人违约的情形
发包人违约的其他情形:无。
16.1.2 发包人违约的责任
发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
(1)因发包人原因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前7天内下达开工通知的违约责任:无
(2)因发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合同价款的违约责任:无
(3)发包人自行实施被取消的工程或转由他人实施的工程的违约责任:无
(4)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工程设备的规格、数量或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或因发包人原因导致交货日期延误或交货地点变更等情况的违约责任:无
(5)因发包人违反合同约定造成暂停施工的违约责任:无
(6)发包人无正当理由没有在约定期限内发出复工指示,导致承包人无法复工的违约责任:无
(7)其他:无。
16.2 承包人违约
16.2.1 承包人违约的情形
承包人违约的其他情形:另行约定。
16.2.2承包人违约的责任
承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合同工期按本合同相关条款约定的工期,如工期延误,应承担违约责任,并向发包人支付误期赔偿费,赔偿费支付办法按合同工期延误一天赔偿2000元,误期赔偿限额为合同总价款,此赔偿费的支付不能解除承包人应完成工程的责任和合同规定的其他责任。如因承包人的原因延误工期而导致工程造价上涨的由承包人负责,造成的损失(包括由于承包人工期延误造成的延期交付而造成的一切损失)均由承包人承担,并自愿支付由此造成的一切费用。
本工程应达到发包人要求的质量标准。承包人应按照现行的国家施工验收规范和资料评定标准施工;施工过程中质量经验收不合格的无条件返工至合格,并视其情节轻重除责令承包人返工达到约定标准外,由承包人按每次5000-10000元承担违约金,并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如承包人超出合同约定的工期,且由于承包人原因导致,第一次工程竣工验收不合格的,承包人无条件返工至合格,承包人自愿放弃60%履约保证金;第二次工程竣工验收时工程质量仍达不到合格标准时,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终止施工合同,不再支付剩余工程款,承包人并应当另行承担因此给发包人造成的全部损失。
16.2.3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关于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特别约定:
(1)出现违约情况时,监理人发出整改通知后,承包人在指定的合理期限内仍不纠正违约行为并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
(2)承包人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他人或者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
(3)因人力不可抗力原因导致工程停建、缓建,使合同不能继续履行,发承双方可以签订工程停工、缓建协议,或终止本合同;其中属于停工、缓建的,发包
人给予工期延期,但不承担延期导致的各种费用。
(4)因承包人原因由承包人提出解除合同时,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支付合同价款10%的违约金。因承包人违约导致发包人单方解除合同的,承包人也应向发包人支付合同价款 10%的违约金,如果在合同解除前,承包人已经出现工期延误(包括各工程节点的延误),承包人应当另行支付工期延误的违约金。
(5)因任何原因解除合同的,合同解除后,承包人均需妥善做好已完工程和已购材料、设备的保护和移交工作,并承担以上所发生的费用;已经订货的材料、设备由订货方负责退货或解除订货合同,不能退还的货款和因退货、解除订货合同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6)合同解除后,由发包人选择第三方造价咨询公司对承包人已完成部分予以结算,承包人需认可其结算结果;发包人在核算已支付款项和扣除相关违约金、处罚金后结清款项,并出具最终结清付款证书。
(7)对于发包人另行选择第三方施工单位进场,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的要求做好业务、资料等的交接工作。
发包人继续使用承包人在施工现场的材料、设备、临时工程、承包人文件和由承包人或以其名义编制的其他文件的费用承担方式:由承包人承担。
17.不可抗力
17.1 不可抗力的确认
除通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不可抗力事件之外,视为不可抗力的其他情形:根据实际情况,由发包人确定。
17.4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
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应在商定或确定发包人应支付款项后28天内完成款项的支付。
18.保险
18.1工程保险
关于工程保险的特别约定:承包人应投保建筑工程一切险或安装工程一切险并并承担费用。
18.2 工伤保险:发包人、承包人、监理人和为履行合同聘请的第三方等应依照法律规定要求参加工伤保险,费用由各方自行承担。
18.3 其他保险
18.2.1关于其他保险的约定:承包人需为其施工现场的全部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并支付保险费,包括其员工及为履行合同聘请的第三方的人员。
18.2.2承包人是否应为其施工设备等办理财产保险:承包人负责办理现场各种施工设施、设备、材料等的保险,并支付相应费用。
18.3 通知义务
关于变更保险合同时的通知义务的约定:变更除工伤保险之外的保险合同时,应事先征得发包人同意,并通知监理人。
19.争议解决
因合同及合同有关事项发生的争议,按下列第(2)种方式解决:
(1)向 / 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发包人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夜雨聆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