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将公司电脑中的办公文件全都删除,公司可以解除吗?01案情部分改编自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劳动争议案例(一)基本案情王某于2018年6月3日入职某公司,担任人事。双方签订劳动合同,期限自2018年6月3日起至2023年6月2日止。2023年5月6日,某公司口头通知王某劳动合同到期不续签。后双方就休假、经济补偿等进行沟通未果,某公司遂安排王某5月18日起调休年休假和休息日加班。2023年6月2日,某公司书面通知王某劳动合同期满终止,应按规定办理工作交接等手续。2023年5月18日上午,王某前往其工位删除某公司为其配置的办公电脑中的所有数据资料,涉及工资、员工合同、报税、施工招标、工作报表等文件1000余份。为恢复数据,某公司委托第三方对删除的数据进行恢复并对删除时间进行鉴定,为此支付技术服务费和鉴定费。某公司另案向王某主张删除文件造成的损失,法院生效判决确认王某存在删除办公电脑中工作文件的行为,判决其对由此产生的数据恢复和鉴定费用50000元承担赔偿责任。某公司《员工手册》规定:员工应合理使用并保护公司财产;员工在离职/转职,需保持原有数据,不得私自删除、格式化公司文件资料;经确认,计算机故障或损坏属使用者人为问题,其全部维修费由个人承担;蓄意损毁公司财物、文件资料及数据者公司有权解除劳动关系。员工手册签阅单有王某等多名员工签字并注明身份证号码。2023年5月31日,某公司以王某删除公司文件、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为由与其解除劳动关系。王某认为某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关系,先后提起劳动争议仲裁和诉讼,要求某公司支付其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等。(二)裁决观点法院认为,随着数字经济发展,数据资料对公司的管理价值和商业价值日益重要,存储在办公电脑中的客户资料、技术资料、工作报表、表格模板等数据资料是用人单位重要的无形资产。王某作为公司员工,不管是其本人工作中形成的文件资料,还是其他员工通过其汇总、上报、保管的文件资料,都属于某公司的数据资产,王某负有妥善保管的义务。某公司《员工手册》中亦规定,员工需保持原有数据,不得私自删除、格式化公司文件资料,蓄意损毁公司文件资料及数据者公司有权解除劳动关系。结合另案判决书查明的事实,王某在某公司安排其调休期间,进入该公司短时间内删除其办公电脑中大量的工作文件,显系故意为之,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也违反了劳动者对用人单位的忠实义务,且导致某公司产生数据恢复和鉴定费用。据此,某公司以王某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符合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项规定,不构成违法解除。王某要求某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02案件启示在劳动关系中,劳动者在工作中形成、收集、汇总、处理、保存的数据资料,属于用人单位的无形资产,与有形资产一样,劳动者对其负有妥善保管的义务。在一些劳动争议中,个别劳动者采取删除、扣留单位办公电脑数据资料的过激行为,可能造成无法挽回的经济损失。这种行为侵犯用人单位的数据资产权利,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用人单位有权要求劳动者对由此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并可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项规定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且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或赔偿金。文章来源网络,劳资汇整理编辑,供学习交流之用,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文章仅代表作者观点,不代表“劳资汇”立场。若需引用或者转载,请务必注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