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A.居住权成立,租赁合同有效
B.居住权不成立,租赁合同有效
C.居住权成立,租赁合同无效
D.居住权不成立,租赁合同无效
正确答案:B
[文字解析]
本题考查居住权。 居住权的标的物系“房屋(住宅)”,采“登记生效主义”,即书面有效居住权合同+登记=居住权。本题中,张某(男)与李某(女)虽然签订了书面的居住权协议(婚前协议中包括居住权的内容),但双方仅对协议进行了公证并未前往房屋登记机构进行居住权登记。因此,居住权不成立。故AC项说法错误,不当选。 基于物权“区分原则”,或称“物债两分原则”,未办理物权登记,不影响合同效力。因此,虽然李某不享有张某房屋的居住权(物权效力),但是,李某和张某签订的有关居住权协议合法有效(债权效力)。张某死后,李某作为房屋的唯一继承人,享有房屋所有权。因此,李某将房屋出租的行为合法有效。故B项说法正确,当选;D项说法错误,不当选。 综上所述,本题的正确答案为B。

甲将自己的绿水鬼手表交给乙代为保管一个月,下列说法中哪些是正确的?
A.乙保管手表两周后,甲有权从乙处取走该手表
B.乙保管手表半个月后,乙有权要求甲将手表取走
C.乙擅自以甲的名义以市价向丙出售该手表,并互相完成交付,若丙为善意,则可善意取得手表所有权
D.乙擅自以自己的名义以市价向丙出售该手表,并互相完成交付,若丙为善意,则可善意取得手表所有权
正确答案:A、D
[文字解析]
本题考查保管合同、代理以及无权处分。 保管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还该物的合同。根据《民法典》第899条的规定,寄存人可以随时领取保管物。约定保管期限的,保管人无特别事由,不得请求寄存人提前领取保管物。本题中,甲乙之间成立保管合同,约定期限一个月。甲作为寄存人可以随时取走手表,而乙作为保管人,无特别事由无权要求甲提前领取保管物。因此,A项正确,当选;B项错误,不当选。 C项,乙擅自以甲的名义向丙出售该手表,乙的行为成立无权代理,并非无权处分,合同当事人为甲和丙,该合同是否有效,取决于被代理人甲是否追认。若甲追认,合同发生效力,丙继受取得手表的所有权。因此,C项错误,不当选。 D项,乙擅自以自己的名义以市价向丙出售该手表,并互相完成交付,若丙为善意,则符合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丙可善意取得手表所有权。D项正确,当选。 综上所述,本题的正确答案为AD。


下列关于减刑的说法,错误的是?
A.减刑的对象包括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
B.累犯和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可以限制减刑
C.无期徒刑的减刑由高级人民法院裁定
D.死缓变成无期徒刑或有期徒刑的,不属于减刑
正确答案:B
[文字解析]
A项正确。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减刑适用于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这些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减刑。A选项的表述完整准确地概括了减刑的适用范围。 B项错误。根据《刑法》规定,对于被判处死缓的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死缓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对其限制减刑。B选项存在两处错误。 (1)对象混淆:法律明确规定“限制减刑”是仅针对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特定类型犯罪分子的一项特殊制度。而选项B将“累犯”这一身份直接作为“可以限制减刑”的对象,忽略了其必须同时被判处“死缓”这一前提条件。对于未被判处死缓的普通累犯,并不适用限制减刑的规定。 (2)主体错误:选项将“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与累犯并列,作为可以限制减刑的对象,这是错误的。法律列举的可以限制减刑的第二种情形是针对“实施……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的犯罪分子,其核心在于犯罪行为的性质,而非单纯的“首要分子”身份。一个未被判处死缓,或者虽被判处死缓但其实施的并非上述特定暴力性犯罪的首要分子,不能对其限制减刑。 B选项的表述不准确且存在法律适用对象的错误,因此说法错误。 C项正确。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对于无期徒刑罪犯的减刑,由罪犯服刑地的高级人民法院根据执行机关提出的减刑建议书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定。这是因为无期徒刑是仅次于死刑的严厉刑罚,其减刑程序的管辖法院级别相应提高。C选项准确描述了无期徒刑减刑的法定管辖法院。 D项正确。死缓犯在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满后,减为无期徒刑;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期满后,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这种变更是基于死缓考验期结束而发生的法定后果,即由死刑缓期执行这一独特的刑罚执行方式变更为无期徒刑或有期徒刑。而通常意义上的减刑,是指在某一特定刑种(如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执行过程中,因罪犯的良好表现而缩短其原定刑期。 将死缓减为无期或有期,虽然也有“减”字,但在法律性质上不同于减刑制度,它是对死缓犯的法定处理方式。因此,将其排除在减刑范畴之外是正确的。D选项说法正确。 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B。

甲让乙办理四张银行卡,交给丙从事网络诈骗犯罪活动。乙明知用途而照办。在丙使用银行卡过程中,银行的风险系统经过识别,认定丙使用的银行卡有风险,将四张银行卡全部冻结,共冻结资金100万元(均是甲丙诈骗所得)。甲、丙让乙帮忙解决。乙答应,到银行进行挂失,然后将100万元资金转入自己另一张银行卡。甲、丙让乙返还,此时乙产生了不予归还的意图,拒不归还。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A.乙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B.乙构成诈骗罪的共犯
C.乙的挂失行为构成盗窃罪
D.乙的拒不返还构成侵占罪
正确答案:A、B
[文字解析]
AB项,乙明知甲、丙要从事网络诈骗,还给丙提供卡,乙既构成诈骗罪的帮助犯,还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想象竞合,择一重罪论处。AB项说法正确。 C项,乙在办理挂失时,对100万元资金尚没有非法占有目的,因此此时不构成盗窃罪。C项说法错误。 D项,乙办理挂失,将100万元资金转入自己另一张卡后,乙便占有该资金,乙此后产生不想归还的意图,并拒不返还,是否构成侵占罪?对此存在观点展示。多数说认为,乙不构成侵占罪。主要理由是,甲、丙是基于不法原因(转移赃款)让乙保管占有该资金,因此甲、丙缺乏返还请求权。所以,乙的拒不返还不构成侵占罪。乙虽然不构成侵占罪,但国家会从乙处没收该资金。少数说认为乙构成侵占罪。本题是问唯一正确答案,对此按照多数说作答。换言之,这种类型的“黑吃黑”不构成犯罪。D项说法错误。 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AB。

至此 众合26法考、第一次民刑摸底考试已经顺利结束
视频解析公开时间为
4月27日10:00-5月10日23:59
还请同学们在有效时间内查看
本次摸底考试重在帮助大家了解自己目前所处学习阶段、状态
题目大部分均出自历年真金题
如果同学们是在认真分析选项进行作答的前提下
首先,恭喜取得不错成绩的同学,这阶段学习方向是正向的前行的
同时,也恭喜成绩不好的同学,你发现了自己漏洞,还有时间进行弥补
不管结果如何,同学们在进行本次考试的复盘后(订正-回顾知识)
务必回归学习正常状态
尤其临近五一假期,有假期安排的同学抓住本月最后几天集中学习时间
大家在法考学习中,目的是通过考试
在时间截止前可完成自己的进度、知识理解即可
通过不通过不是最难的问决定的,而是基本问决定的
守住基本面你就能过!
模考的题目、解析(文字版)给大家汇总了PDF文件
请大家下方找我获取 本次文档跟更多法考学习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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