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书籍PDF推荐】| 《违约方合同解除制度研究》:源于司法实践的学术力作《违约方合同解除制度研究》
毕惠岩法官以二十余年司法实践经验为依托,聚焦违约方合同解除权这一争议性问题。作为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毕惠岩法官拥有深厚的民商事审判经验,曾主持多项重点调研课题并荣获全国法院学术讨论会二等奖。本书以其博士毕业论文为基础,结合司法实践中的典型案例,对《民法典》第580条所涉及的违约方合同解除权问题进行了系统研究,为解决司法实践中的难题提供了理论支撑与实践路径
本书以《民法典》立法过程为切入点,梳理违约方合同解除制度的立法脉络。作者详细回顾了《民法典》编纂过程中有关违约方解除合同条款的数次修改,深入分析立法过程中引发的激烈讨论,展示了理论界与实务界对该问题的不同观点。通过对立法背景的考察,读者可以清晰地了解违约方合同解除制度从理论争议到立法确认的演变过程,以及《民法典》第580条在平衡合同严守与合同自由原则之间的考量。本书结合近三年司法实践案例,分析违约方合同解除制度的适用现状与存在问题。作者通过对大量涉及违约方解除合同案例的裁判结果及依据进行分析,发现当前司法实践中该类案件存在争议较大、裁判依据不统一等问题。例如,对于“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履行费用过高”等情形的认定,不同法院存在不同理解,导致裁判结果的差异。作者认为,这些问题的根源在于个别法律制度存在逻辑不足、覆盖不全、规范缺失等问题,有必要构建符合我国国情的违约方解除合同制度。本书从理论与实践双重维度,论证违约方合同解除权的必要性与可行性。尽管导师李永军教授属于违约方解除权的否定派,但作者基于司法实践的观察,认为在特定情形下赋予违约方解除权具有现实合理性。她指出,当合同目的已经不能实现时,允许违约方解除合同可以避免社会资源的浪费,实现利益的平衡。同时,作者也强调违约方解除权的行使应受到严格限制,必须符合《民法典》第580条规定的三种情形,并且不影响违约责任的承担。本书为司法实践中准确适用违约方合同解除制度提供了具体指引。作者结合司法实践中的典型案例,对《民法典》第580条规定的“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请求履行”等情形进行了深入解读,提出了具体的认定标准与裁判思路。例如,在房屋租赁合同中,当承租人因工作调动等原因无法继续履行合同时,如何判断是否属于“履行不能”或“履行费用过高”,作者结合案例进行了详细分析,为法官审理此类案件提供了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