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 学校自行采购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制定依据
为规范本校非政府采购管理工作,强化财政性资金使用管控,保障采购活动合法合规、公开高效,依据《海淀区教育系统自行采购工作规则》(海教发〔2026〕5号)及财政、审计相关规定,结合本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校使用财政性资金开展的非政府采购活动(以下简称自行采购)。财政性资金包括财政补助收入、依法依规纳入财政专户管理的收入及财政代管收入。凡纳入政府采购范围、达到政府采购限额标准的项目,按照政府采购相关规定执行,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采购原则
自行采购遵循公开透明、公平竞争、公正诚信、节能环保、预算约束、全程留痕的原则,严格执行财经纪律,任何部门及个人不得违规干预采购过程与结果。
第四条工作流程
自行采购严格执行先预算、后采购、再验收、后支付的工作程序,无预算、超预算项目一律不得组织实施。
第二章组织管理与职责分工
第五条决策机构
学校党组织会议、校长办公会为自行采购决策机构,负责审定采购管理制度、大额采购事项、比选结果、重大采购合同及违规处理事项。
第六条执行机构
学校成立比选工作小组,由分管采购工作校领导任组长,成员包括采购管理岗位、需求部门、教职工代表、纪检委员、内审人员等,人数不少于 3 人。比选工作小组负责比选项目全流程组织实施。
第七条监督机构
学校成立评审监督小组,由纪检委员、内审人员及非采购需求部门教职工组成,对采购评审、履约验收、资金支付等关键环节实施全程监督。
第八条部门职责
(一)需求部门:负责提出采购需求、技术标准、数量规格及验收要求,参与履约验收。
(二)采购管理部门:负责统筹采购计划、组织比选活动、合同管理及档案归集。
(三)财务部门:负责预算审核、资金支付及资金使用合规性监督。
(四)纪检与内审部门:负责采购活动监督、质疑核查及违规行为责任追究。
第三章采购方式及限额标准
第九条采购方式
本校自行采购分为直接采购和比选两种方式,严禁以化整为零、拆分项目等方式规避比选或政府采购程序。
第十条限额与适用情形
(一)采购金额低于 20 万元的,可采用直接采购方式,经校长办公会、党组织会议审议通过后实施;同类事项可按类别集中审议,无需一事一报、重复审批。
(二)采购金额 20 万元及以上的,原则上采用比选方式。
(三)采购金额 20 万元(含)至 30 万元,且符合下列条件的,可采用直接采购方式:货物规格标准统一、现货货源充足且价格波动幅度小;或服务、小型修缮事项简单、无个性化定制需求。
第四章直接采购管理
第十一条适用范围
直接采购适用于小额零星、应急保障、标准统一、货源充足且价格稳定的货物、服务及小型修缮项目。
第十二条实施程序
(一)需求部门提交直接采购申请,明确采购内容、数量、预算、技术要求及意向供应商。
(二)采购管理部门审核,财务部门核对预算,纪检或内审部门备案。
(三)按权限履行审批程序,签订合同、组织履约验收、办理资金支付并归档。
第十三条禁止性规定
直接采购不得指定品牌、指向特定供应商,不得设置不合理条件排斥其他潜在供应商,不得违规抬高或压低采购价格。
第五章比选采购实施程序
第十四条比选工作小组组建
比选工作小组按照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组建,组长由分管采购工作校领导担任,小组中须有教职工代表、纪检委员或内审人员中的至少一类人员。
第十五条比选文件编制与发布
(一)比选文件应包含采购邀请、技术需求、项目预算、报价要求、供应商资质、评审规则、合同文本等核心内容。
(二)技术需求不得指向特定供应商、指定品牌型号,不得设置不合理条件排斥潜在供应商。
(三)应邀请不少于 3 家符合条件的供应商参与比选,可通过单位官网、校内平台、电话、邮件等方式发布比选信息。
第十六条供应商资质审查
比选工作小组负责审核供应商营业执照、履约能力等证明材料。通过资质审查的供应商数量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确定 1 家成交供应商的,不少于 3 家;
(二)确定 2 家成交供应商的,不少于 4 家;
(三)确定 3 家成交供应商的,不少于 5 家;
(四)确定 4 家及以上成交供应商的,不少于计划数量的 1.5 倍(向上取整)。
未达到上述数量的,应终止本次比选并重新组织;确因市场竞争不足等特殊情形,经校长办公会、党组织会议审议通过后可继续实施,并书面记录理由存档备查。
第十七条回避与串通禁止
(一)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比选活动。
(二)严禁供应商之间、采购人与供应商之间串通参选,一经查实,取消参与资格并按规定处理。
第十八条比选评审小组组建
评审小组人数为 3 人、5 人、7 人及以上单数,成员从采购管理部门、非需求部门教职工、内审人员中产生,须包含非采购需求部门教职工或内审人员;采购需求部门人员可参与评审,但不得担任评审小组组长。与供应商存在利害关系的人员应当回避。
第十九条评审方法
(一)综合评分法(默认采用):总分为 100 分。自主报价项目价格分值占比不低于 30%,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固定价格项目价格分值占比为 10%—30%;技术响应分值占比不超过 70%。可将业绩、资质、售后服务等纳入评审范围。
(二)最低评审价法:适用于标准统一、货源充足、价格波动小的货物或服务项目,须在比选文件中明确评审规则。
第二十条评审结果确认与通知
(一)评审结束后 2 个工作日内,评审小组出具《比选结果确认表》,全体成员签字确认。
(二)比选工作小组在收到确认表后 5 个工作日内,向参与比选的供应商发放《比选结果通知书》。
(三)比选结果作为“三重一大” 事项,按程序向校长办公会、党组织会议汇报,汇报不影响结果通知书发放。
第六章合同管理与履约验收
第二十一条合同签订
比选结果通知书发出后30日内,学校与成交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合同内容不得背离比选文件实质性条款。重大采购合同按照区教委相关规定履行审核备案程序。
第二十二条拒签合同处理
成交供应商无正当理由拒绝签订合同的,学校可顺延确定下一候选供应商成交,或终止本次采购重新组织比选。
第二十三条履约验收
学校建立履约验收制度,由2名及以上非采购需求部门人员组成验收小组,按照合同约定与采购需求开展验收,验收合格作为资金结算的重要依据。验收不合格的,书面通知供应商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合格的,依法追究违约责任。
第二十四条服务合同续签
内容固定、连续性强、经费稳定、价格波动小的服务项目,在预算保障前提下,可签订不超过3年期限合同,或分年度续签,累计期限不超过 3 年,相关续签规则应在比选文件中预先明确。
第七章采购档案管理
第二十五条档案管理要求
学校实行“一项一档” 管理,全面收集、整理、归档采购全过程资料,确保要件完整、可查可溯。档案包括预算审批、比选文件、响应材料、评审记录、结果确认、合同、验收报告、质疑答复等。
第八章质疑、投诉与监督
第二十六条质疑处理
供应商对采购文件、过程或结果有异议的,可书面提出质疑。学校在收到质疑后 7 个工作日内组织核查并予以书面答复。
第二十七条投诉处理
供应商对质疑答复不满并向区教委投诉的,学校积极配合调查;经查实存在重大违规的,立即整改,整改期间暂停项目实施。
第二十八条内部监督
学校建立健全自行采购内部监督机制,充分发挥纪检、内审、教职工代表的监督作用,将自行采购纳入财务检查与审计重点,实施常态化监督。
第九章责任追究
第二十九条责任追究情形
有关单位及人员存在下列行为的,依规依纪追究责任;涉嫌违法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规避政府采购、拆分项目、虚假比选;
(二)指定品牌或供应商、设置排他性条件;
(三)泄露评审信息、串通报价、操纵结果;
(四)虚报冒领、违规支付、侵占挪用资金;
(五)验收失职、档案缺失、拒不整改等。
第十章附则
第三十条制度衔接
本办法与国家、北京市、海淀区及上级主管部门规定不一致的,以上级规定为准;区教委制定专门领域采购规则的,优先适用专门规则。
第三十一条解释权
本办法由学校采购管理部门会同财务、纪检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施行日期
本办法自2026年6月1日起施行。原有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XX 学校
2026 年 X 月 X 日
夜雨聆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