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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3月20日
位于龙门县永汉镇南油公路
乌泥段水毁修复工程施工现场
发生一起坍塌事故
造成1人死亡
直接经济损失约145万元。

调查认定
经调查认定:龙门南油公路边坡治理工地“3·20”墙体坍塌事故是一起因工人违章作业,施工现场安全管理不到位而导致的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事故原因
通过事故现场勘查、涉事人员询问、查阅相关资料台账,认定事故直接原因是:涉事工人违章作业,施工现场安全管理不到位而造成本起事故。

直接原因
1.工人康丕兵违章作业,在未经监理方及施工方对混凝土浇筑强度检验及未制定模板拆除方案的情况下,擅自组织工人进行模板拆除作业,是造成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2.施工现场安全管理不到位,在进行模板拆除作业中,缺乏现场指挥和监护作业。

间接原因
现场劳务施工人员在未严格执行模板拆除作业制度和规程,拆模作业前未进行安全技术交底、拆模作业交底,擅自进行模板拆除作业。
公路施工单位注意事项
官方回复
1.应当严格按照规划进行建设。因建设公路影响铁路、水利、电力、邮电设施和其他设施正常使用时,公路建设单位应当事先征得有关部门的同意;因公路建设对有关设施造成损坏的,公路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该设施原有的技术标准予以修复,或者给予相应的经济补偿。
2.改建公路时,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路段两端设置明显的施工标志、安全标志。需要车辆绕行的,应当在绕行路口设置标志;不能绕行的,必须修建临时道路,保证车辆和行人通行。
3.凡需挖掘或者占用公路、公路用地的单位或者个人,必须事先取得交通部门同意,影响车辆通行的,还必须征得公安部门同意,按照规定的范围、时间挖掘或者占用。确需延长挖掘或者占用期限的,挖掘或者占用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于期满三日之前到原批准部门办理延期手续。挖掘或者占用完毕,由交通部门组织验收。
4.以堤坝作公路的,如需挖掘或者占用公路、公路用地,在征得交通部门同意后,还应当经水行政管理部门批准。
5.因挖掘或者占用公路、公路用地需中断交通的,应当由交通部门和公安部门共同发布通告。
经批准进行施工作业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现场设置明显的警告标志,夜间悬挂警示红灯,并派员疏导交通。
6.修建桥梁、渡槽、管线及其他跨越公路的设施,应当考虑公路的长远规划,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规定的几何尺寸及净空要求。
7.设置地下专用设施时,不得反复挖掘公路、公路用地,不得影响公路设施和交通安全,并应当符合规定的距离要求。
相关规范
《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基本规范第17 部分:公路水运工程施工项目》
6.11路基工程
6.11.1 边坡施工
6.11.1.1 高边坡、滑坡体,危石段安全防护措施应符合相关规定,并应设置风险源告知牌等。
6.11.1.2高边坡施工应自上而下,多级边坡不得同时立体交叉作业。
6.11.1.3 挡土墙施工应符合相关规定,相关排水设施应完善。
6.11.2 路基施工
6.11.2.1 路基土石方爆破作业应按审批过的专项施工方案实施。爆破作业时应设置警戒区。
6.11.2.2 高填深挖路基施工作业应符合安全规定。施工便道应符合相关规定,危险路段防护措施应到位、警示标识应正确、齐全。
6.11.2.3 施工机械及运输车辆应编号统一,休工时应摆放有序。
6.11.2.4 项目经理部应对改扩建工程施工项目制定交通保畅方案。施工现场应设置必要的隔离或防护等临时设施,应摆放有效的交通疏导、限速、照明、安全警示等标志。
6.12 路面工程
6.12.1施工区域应实行交通导改。
6.12.2工程施工车辆不得违规载人。
6.12.3路面摊铺机、压实机械等设备夜间停放应有反光警示装置。
6.12.4 摊铺施工期应按规定配置专职安全员。
判定标准
《公路水运工程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
第四条 施工管理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一)施工单位无有效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或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从事施工活动;
(二)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无有效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从事相应工作;
(三)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的专项施工方案未经编制、审核和审查,或未按规定开展论证,擅自施工;
(四)不中断交通的公路改扩建工程交通组织方案未按规定编制、审核和审查,擅自施工。
来源:福建省交通运输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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