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该版合同的起草视角是第三方视角,秉持客观、中立、严谨的态度,平衡合同各方权利义务关系,以规避风险、促成交易为目的。
房屋出租合同
甲方(出租方):【XX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填写代码】
法定代表人:【填写姓名】
送达地址:【填写地址】
联系人:
联系方式:
乙方(承租方):【XX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填写代码】
法定代表人:【填写姓名】
送达地址:【填写地址】
联系人:
联系方式:
鉴于:
1、甲方为合法拥有位于X市X路X号房屋(不动产权证书号:XXXX)所有权或出租权的主体;
2、乙方为依法设立并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拟承租该房屋作为公司注册地址及日常办公场所。
基于上述前提,双方就房屋租赁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1.1 租赁标的
1.1.1 甲方将位于X市X路X号的房屋(以下简称“租赁房屋”)出租给乙方。该房屋为三室两厅,建筑面积为【精确至小数点后两位】平方米(以不动产权证书载明面积为准)。
1.1.2 本合同租赁范围包括但不限于:(1)房屋主体结构及承重墙体;(2)房屋内门窗及附属五金件;(3)给排水管道及卫生洁具;(4)强弱电线路及配电设施;(5)燃气管道及阀门;(6)墙面、地面及顶面基础装饰层;(7)进户防盗门及配套钥匙;(8)附属固定设施设备(“固定”特指:拆除该设施将不可避免地对房屋建筑本体造成物理性破坏的设施)。
1.1.3 双方应在房屋交付时签署《房屋附属设施及物品交接清单》(须包含设施设备品牌、型号、数量及交接时的外观照片),作为本合同附件。
1.2 权属状况与适租性承诺
1.2.1 甲方承诺对租赁房屋享有合法的出租权,且租赁房屋不存在权属争议、查封等妨碍乙方正常使用的情形。
1.2.2 甲方承诺租赁房屋具备合法出租条件。如因房屋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未经消防验收等法定事由,导致本合同被司法机关依法认定为无效的,甲方应退还乙方已交纳的全部款项,并由甲方承担100%的缔约过失赔偿责任。如房屋具备合法权属,但因房屋规划用途限制等非违法原因,导致乙方无法办理包括但不限于营业执照设立/变更登记、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等行政审批的,乙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甲方应退还全部款项,并赔偿乙方直接合理损失(“直接合理损失”严格界定为:尚未折旧完毕的装修残值评估损失、已实际支付且无法退还的中介费,不包括预期利润、员工遣散费、办公家具折旧等间接损失)。是否属于“非违法原因”,以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加盖公章的书面不予许可/不予登记决定书为准。
2.1 租赁期限与免租期
2.1.1 租赁期限为【X】年,自租赁房屋实际交付之日起算。
2.1.2 自租赁房屋实际交付之日起【X】日内为免租期。免租期间免除乙方租金,但免租期内产生的水电费、物业费等因乙方实际使用而产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免租期计入总租赁期限。
2.2 免租期回溯
2.2.1 免租期系甲方基于乙方承诺完整履行X年租赁期限这一前提条件,而附条件给予乙方的租金减免。如因乙方根本违约(“根本违约”特指:触发本合同第7.2条约定单方解除权的任何违约行为)导致本合同在租赁期限届满前解除的,该免除租金的条件未成就,乙方应当在合同解除之日起3日内,向甲方补交免租期内的全额租金,计算公式为:应补交免租期租金 = 月租金标准 × (免租期实际天数 ÷ 30天)。
3.1租金及费用划分
3.1.1 租金标准为每月人民币【XX】万元。本合同项下租金仅为租赁房屋使用权转移的对价,不包括但不限于:(1)物业管理费;(2)水费及污水处理费;(3)电费及变损费;(4)燃气费;(5)宽带网络费;(6)有线电视费;(7)供暖/制冷附加费;(8)甲方因出租行为需缴纳的房产税、增值税等税费(不包括乙方自身经营产生的企业所得税等)。 前述费用由乙方按收费主体出具的官方账单或催缴单载明的金额及标准另行缴纳。
3.2 押金及扣减顺序
3.2.1 押金为人民币【XX】元。押金作为乙方履行本合同各项义务的履约担保。
3.2.2 合同正常履行完毕或依法解除后,押金按以下绝对顺序冲抵乙方应付款项:(1)乙方应付的逾期腾退房屋占有使用费;(2)乙方欠付的水电、物业等各项杂费;(3)乙方应承担的违约金或损害赔偿金。 按上述顺序冲抵后,若押金有余额,甲方应在收回房屋并向乙方出具书面《费用结算及押金退还确认单》后7个工作日内无息退还给乙方;若押金不足以冲抵,甲方有权就不足部分继续向乙方追偿。
3.3 税务发票开具
3.3.1 甲方在收到乙方支付的每期租金后5个工作日内,应当向乙方开具等额、合规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如遇国家税率政策调整,本合同约定的租金总额保持不变,仅按调整后的法定适用税率开具发票及结算税款。若甲方为小规模纳税人,按法定代开或自开专票程序办理,乙方不得以税率差异或发票类型为由拒付租金或主张违约。
3.3.2 乙方不得以甲方未开具、迟延开具发票为由,迟延、拒绝或部分支付租金。本条约定的“发票存在瑕疵”仅指:发票抬头错误、税号错误或发票真伪存疑。发生上述瑕疵时,乙方应先支付租金,甲方在收到书面瑕疵反馈后5个工作日内予以更换,除此之外的任何打字错漏等非实质性错误均不构成乙方拒付租金的抗辩理由。
4.1 房屋交付与验收
4.1.1 本合同生效且甲方全额收到押金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交付房屋。
4.1.2 “实际交付之日”以双方授权代表在《房屋交付确认书》上签字落款之日为准。仅移交钥匙但未签署确认书的,不视为完成交付。
4.1.3 交付时,双方应共同对房屋及其附属设施进行现场查验。“重大质量缺陷”严格界定为:影响房屋结构安全或导致水、电、燃气无法正常接通使用的缺陷;“细微瑕疵”界定为:除重大质量缺陷外的墙皮局部脱落、五金件轻微生锈等不影响基本办公使用的缺陷。 如发现重大质量缺陷,甲方须在15个工作日内修复后再次交付;如属细微瑕疵,双方必须在《房屋交付确认书》中如实记录(附照片),甲方在交付后5个工作日内修复完毕,甲方不承担逾期交付责任。
5.1 房屋维修责任
5.1.1 租赁期间,房屋主体结构及隐蔽管线(如承重墙、主供水供电供气管线)的自然损坏由甲方负责维修并承担费用。
5.1.2 因乙方使用不当或人为原因造成的房屋及设施损坏,以及日常易耗品(如灯泡、水龙头滤芯)的更换,由乙方负责维修并承担费用。如双方对损坏原因产生争议,由提出主张的一方申请具有国家认可资质的司法鉴定机构进行鉴定,鉴定费由鉴定结果不支持其主张的一方承担。
5.2 紧急维修权
5.2.1 如租赁房屋发生突发性漏水、漏电、火灾、爆管等紧急情况,若甲方在接到乙方通知后2小时内无法到达现场处理,乙方有权单方委托第三方进行紧急抢修(“具有资质的第三方”指:具备对应维修类别的营业执照,如涉及特种作业须具备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维修单位,乙方有权在维修前要求查验)。紧急抢修费用应以第三方出具的合法发票及维修记录为准,其金额上限不得超过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当期同类工程造价信息指导价。如属甲方维修范围,甲方不得无正当理由拒绝确认;若甲方拒绝确认,乙方有权按上述指导价标准直接从押金中扣除。
5.3 改造与装修审批
5.3.1 乙方如需对房屋进行装修或增设附属设施,必须至少提前5个工作日将装修方案交由甲方书面同意,并依法向物业、消防等行政部门办理审批手续。“书面同意”包括但不限于加盖甲方公章的纸质函件、甲方在本合同专用电子邮箱回复的邮件;甲方收到请求后7个工作日内未以书面形式明确拒绝的,视为同意。 未经同意及行政审批,乙方绝不得擅自拆改房屋主体结构、承重墙或改变房屋用途。
6.1 转租限制
6.1.1 未经甲方事前书面同意(事前指:至少提前5个工作日),乙方不得将租赁房屋全部或部分转租、分租、出借给第三方,或与他人交换使用。
6.2 优先购买权行使要件
6.2.1 租赁期限内,甲方如拟出售租赁房屋,必须提前15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该通知必须明确包含同等条件的核心要素:(1)拟转让的标的范围(是否包含附属设施等);(2)确定的转让总价款或计价方式;(3)具体的付款方式与付款期限。
6.2.2 乙方应在收到上述包含完整要素的通知后7日内,以书面形式回复是否行使优先购买权。逾期未回复、或对上述3项核心要素提出任何修改(如要求改变付款方式、延长付款期限、附加其他交易条件等均视为附加实质性条件),均视为乙方自动且不可撤销地放弃优先购买权。 如因甲方未按本条程序履行通知义务导致乙方丧失优先购买权的,甲方应赔偿乙方直接损失,但乙方不得以此为由主张房屋买卖合同无效或阻碍新产权人行使权利。
7.1 单方解除与违约情形
7.1.1 乙方存在以下任一情形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1)逾期支付租金或任何应缴费用超过15日的;(2)未经事前书面同意擅自转租、分租或出借房屋的;(3)未经同意及行政审批,擅自拆改房屋主体结构或改变房屋用途的;(4)利用房屋从事违法犯罪活动或严重违反消防、环保等强制性规定的;(5)合同终止后拒不办理工商注册地址迁出手续超过15日的。合同依本条解除后,甲方已收取的押金及剩余租金应在扣除乙方应承担的违约金及赔偿金(如有)后,于15日内将余额退还乙方。
7.1.2 甲方存在以下任一情形的,乙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1)迟延交付房屋超过15日的;(2)交付的房屋存在重大质量缺陷,经乙方书面催告后15个工作日内仍未修复的;(3)因甲方单方原因(如产权纠纷、司法查封等)导致乙方无法正常使用房屋连续超过15日的。合同依本条解除后,乙方已交纳的押金及剩余租金,甲方应在扣除乙方应付的租金及费用(如有)后,于15日内将余额退还乙方。
7.1.3 任何一方依据上述条款单方解除合同的,须通过邮政特快专递(EMS)向本合同第10条约定的地址发送书面解除函。若受送达方拒收,快递员在面单上注明“拒收”并退回之日,即视为合法送达,合同自该日解除。
7.2 违约金计算标准
7.2.1 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任何一方逾期履行本合同项下金钱给付义务的,每逾期一日,应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计算公式为:当期违约金金额 = 逾期未付金额 × 0.05% × 逾期天数。
7.2.2 就本合同约定的违约金与实际损害赔偿,守约方有权选择适用违约金条款或主张实际损失赔偿,二者不可同时叠加主张。
8.1 添附物的处置
8.1.1 合同解除或终止时,对于乙方经甲方同意进行的装修及增设的附属设施:(1)能够拆除且拆除不破坏房屋原状(“不破坏原状”特指:拆除后须将墙面/地面/顶面恢复至交付时的初始装饰状态,所有孔洞需用水泥砂浆填补并重新粉刷找平,经甲方视觉验收无明显色差与凹凸)的,由乙方自行拆除,费用乙方自理;(2)拆除费用或恢复费用超过该添附物原造价30%的,视为与房屋结合不可拆除,无偿归甲方所有,甲方不予任何折价补偿。
8.1.2 未经甲方同意乙方擅自增设的附属物,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恢复原状。如乙方拒不恢复,甲方有权自行或委托第三方代为恢复,恢复原状费用 = 第三方合理报价金额 + 第三方报价金额 × 15%(作为甲方的合理管理费)。 该费用由乙方承担,甲方可直接从押金中扣除。
8.2 房屋腾退与占有使用费
8.2.1 合同解除或终止后,乙方应在7日内腾退房屋,并提交收费主体出具的结清凭证,或最近一期无欠费记录的缴费账单截图(加盖乙方公章确认),以此证明已结清应由乙方承担的水电、物业等所有费用。
8.2.2 如乙方逾期腾退,自逾期首日起至实际交还房屋之日止,乙方应当向甲方支付房屋占有使用费,计算公式为:每日占有使用费 = (本合同约定的月租金标准 ÷ 30天) × 150%。该30%的溢价系用于补偿甲方因乙方逾期腾退导致的房屋空置期损失、再次招租的中介费损失及预期租金利益损失。
8.2.3 逾期腾退超过15日,屋内遗留物品视为乙方放弃所有权。甲方在处置前应进行全程无死角录音录像并制作物品清点清单留存。若遗留物品中包含涉密文件、危险品、违禁品,乙方应在腾退时自行带走或销毁,否则甲方按一般废弃物交由专业机构处理,甲方不承担任何保密义务及侵权赔偿责任。
9.1 不可抗力与行政行为
9.1.1 因不可抗力导致本合同无法履行的,受影响一方必须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48小时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并在事件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提供相关行政机关出具的证明文件或公证处出具的公证书。逾期未通知或未提供证明的,该方不得主张免除责任。 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程度,部分或全部免除责任,双方按实际租赁时间结算费用。
9.1.2 如遇国家政策重大调整(“重大调整”严格限定为:国务院各部委或省级人民政府发布的具有强制性且直接针对租赁房屋所在区域或房屋用途的命令、禁令),导致租赁房屋被封锁、断水断电超过15日,或被行政机关查封、责令停业的,双方应按实际租赁时间结算费用后解除合同,互不承担违约金。除此以外的商业经营风险(如周边修路、客流减少等),不构成免责事由。
9.1.3 因城市规划调整、市政工程建设、房屋征收拆迁等行政行为导致租赁房屋无法继续使用的,本合同自动终止,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对于征收拆迁补偿款,乙方无权就房屋本身的价值补偿主张分配,但依法归属于承租人的搬迁费、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及装修补偿等除外。乙方应自行向征收实施单位申报该部分款项,甲方予以必要配合;如征收补偿款已由甲方全额领取,甲方应在收到补偿款后10个工作日内,将上述归属于承租人的部分全额转交给乙方。
10.1 争议解决与管辖
10.1.1 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任何争议,任何一方均有权直接向租赁房屋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无需以协商为前置程序。
10.2 送达条款
10.2.1 双方确认本合同首部载明的通讯地址、联系人及联系电话为合法有效的送达地址。若一方提供虚假地址的,对方通过任意合理途径发出即视为合法送达,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提供虚假地址方承担。
10.2.2 双方在此不可撤销地确认送达规则:通过邮政特快专递(EMS)寄出的,自交邮后第3日即视为送达(期间的计算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关于期间的规定,遇法定休假日顺延至下一工作日);通过本合同载明的电子邮箱发送邮件的,若邮件系统未显示退回,无论是否进入垃圾箱,自邮件成功发送至对方服务器之时即视为送达;若邮件被系统退回,则不视为送达,发送方应立即采取EMS方式送达。
10.2.3 通过电子邮箱或短信发送合同解除等重大意思表示的,发送后必须同时通过邮政特快专递(EMS)向上述地址寄送书面原件。在此情形下,电子送达仅作为辅助催告手段,不作为认定合同解除等重大法律行为生效时点的唯一依据,相关时点必须以EMS送达结果(含拒收退回)为准。
11.1 合同生效与文本归属
11.1.1 本合同自甲、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或盖人名章)并加盖公司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双方通过传真、扫描件、电子签章等数据电文形式签署的,与原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1.1.2 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若双方持有的合同文本内容存在局部不一致,且非经双方书面确认的修改,以甲方在本条款中预留的联系方式在【2】个工作日内出具的书面确认件为准。
11.1.3 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不一致的,以补充协议为准;但补充协议中若存在免除己方法定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格式条款,该部分条款无效,本合同原对应条款继续有效。
11.2 指定收款账户与付款
11.2.1 甲方在此确认其唯一合法收款账户信息如下:
户名:【填写甲方账户名,需与营业执照一致】
开户行:【填写开户行全称,需精确到支行】
账号:【填写银行账号数字】
11.2.2 乙方必须将本合同项下的租金、押金及所有应付款项汇入上述唯一指定账户。在任何情况下,甲方任何员工(包括但不限于法定代表人、业务经办人、财务人员等)以口头、微信、短信、邮件或书面形式要求乙方将款项支付至上述账户之外的其他账户(包括个人账户或其他公司账户)的,乙方均有权绝对拒绝。若乙方未将款项支付至上述指定账户,无论甲方是否实际收到该款项或事后予以追认,在法律上均不视为乙方已履行完毕相应的付款义务,乙方仍需承担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且由此产生的资金风险由乙方自行承担。
甲方(出租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签字):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仅作紧急联络,不作为送达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
签署日期:年____月____日
签署地点:______________
乙方(承租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签字):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仅作紧急联络,不作为送达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
签署日期:年____月____日
签署地点:______________
附件一:房屋附属设施及物品交接清单
交接基准时间: 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时______分
交接地点: X市X路X号房屋内
1、计量表底数确认
水表读数:(表号:)
电表读数:(表号:)
燃气表读数:(表号:)
双方确认:以上表底数之前的所有欠费由甲方承担,之后产生的一切费用由乙方承担。
2、房屋空间现状确认
□ 主体结构无肉眼可见裂缝;
□ 墙面、顶面无大面积脱落、渗水痕迹;
□ 地面无严重破损、塌陷;
□ 门窗玻璃完好,五金件可正常开合;
□存在细微瑕疵记录如下(需附照片):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附属固定设施及可移动物品清单
序号 | 物品名称 | 品牌/型号 | 数量 | 现状描述(完好/损坏/划痕等) | 备注 |
1 | 空调 | ||||
2 | 热水器 | ||||
3 | 抽油烟机 | ||||
4 | 洗衣机 | ||||
5 | 防盗门钥匙 | 把 | |||
6 | 门禁卡 | 张 | |||
7 | 由双方据实填写 |
4、交接结论
□ 符合本合同第4.1.3条约定的交付标准,视为完成实际交付。
□ 存在重大质量缺陷,未完成交付,缺陷情况: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交付人签字:______________ 乙方接收人签字:______________
签署日期:______年______月____日
附件二:授权代表及有效送达地址确认书
致:【对方公司名称】
为保障《房屋出租合同》中各项通知、法律文书及诉讼文书的有效送达,本公司在此不可撤销地作出如下确认与承诺:
1、授权代表确认
本公司指派 ________(姓名) 作为上述合同履行期间的唯一授权代表,其有权代表本公司签署《房屋交付确认书》、接收催款通知、办理免租期确认等日常事务性文件。未经本公司加盖公章另行书面通知,上述授权不可撤销。
2、有效送达地址确认(本地址专用于司法及商业送达)
收件人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
电子邮箱:____________________
邮政送达地址:______省______市______区______路______号______室(须精确到门牌号)
3、法律后果承诺
本公司深刻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关于送达的规定。确认上述地址为最准确、最直接的送达地址。如因本公司搬迁、人员离职、拒收等原因导致书面文件(包括但不限于邮政特快专递EMS、法院专递)未能被实际签收的,自交邮之日起第3日(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即视为本公司已合法收到该文件,由此产生的不利法律后果(包括但不限于视为已收到解除通知、缺席判决等)由本公司自行承担。
确认方(盖章):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____________________
确认日期:______年______月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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