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描述】
某市政配套基础设施工程采用公开招标,施工合同专用条款明确约定: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关键节点或总工期延误的,每逾期一日按合同暂定总价的万分之五计收违约金。项目竣工结算时,经监理日志与进度计划比对,工期确已逾期 45 天。然而,在结算报送前夕,发包人工程管理部向承包人正式出具加盖公章的《关于免除工期延误违约责任的说明》,明确载明:“鉴于项目前期受极端天气、管线迁改滞后等客观因素制约,且承包人在后期抢工阶段投入超额资源,经发包人内部决策,决定豁免本次逾期违约责任,不予扣罚违约金。”
第三方造价审计单位在审核结算报告时提出质疑:该《免罚说明》是否构成对中标合同 “实质性内容” 的单方篡改?是否触碰《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六条 “阴阳合同” 红线?若审计认定违规,应坚持按原合同条款强行核减,还是认可说明文件直接放行?面对发、承、审三方规则碰撞,实务中应如何定性破局?
【实务解答】
一、核心结论
免责有效,审计应从。发包人出具的《免罚说明》在法律性质上属于合法有效的单方债务豁免意思表示,不构成对招投标合同实质性内容的违法背离,更不属于 “阴阳合同”。第三方审计单位应恪守 “依约核价、尊重履约合意” 底线,在核实文件真实性与决策合规性后予以采信,不得以 “违反实质性内容” 为由机械套用原罚则强行扣减。
二、法理拆解与规范逻辑
性质界定:是债务豁免,不是违规让利
依据《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违约金系对违约损害赔偿的预先测算。发包人书面免除违约金,完全符合《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七条第四项 “债权人免除债务,债权债务终止” 的法定情形。该意思表示一经送达承包人即发生约束力,属于发包人对自身财产权益的合法处分,无需额外对价,审计机关不应越权替代审查商业合理性。
是否触碰 “实质性内容” 红线?目的解释定分止争
《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六条禁止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核心在于维护招标公平竞争秩序,防范 “暗箱操作、压价、偷工减料” 等损害公共利益行为。本案《免罚说明》发生在合同履行完毕后的结算阶段,是发承包双方基于客观履约情况对债权债务的自主清理,属于《民法典》保护的合同变更与处分自由,绝非规避监管的 “阴阳合同”。司法实务一贯秉持 “鼓励交易、尊重意思自治” 原则,优先认定有效。
审计视角的合规应对:尊重履约事实,杜绝机械核减
《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标准》(GB/T50500-2024)明确确立 “结算依据以发承包双方确认的有效文件为准” 的核心规则。双方已就违约金豁免达成真实、合法、书面合意的,该合意即成为结算依据组成部分。审计单位的职责是 “依约核量计价、核查程序合规”,而非代行裁判或惩戒。若审计无视有效免责文件、机械强行扣减,既违反新国标计价规则,也易引发诉讼或复议风险。
审计的正确路径:审查《免罚说明》签章真实性、内部审批合规性(如国企 / 财政项目 “三重一大”、有权决策),确认无虚假串通、无国有资产流失后,依法予以采信。
三、实操建议:三步筑牢 “免责结算” 防火墙
▶ 第一步:完善内部决策,固化免责证据链
发包人不得以微信、口头、便笺替代正式文件。应严格履行内部审批程序,由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发正式文件,明确豁免事由、金额区间及 “一次性了结、互不追偿” 条款,从源头满足国资、审计、纪检合规要求。
▶ 第二步:审计对接前置,推行 “三方会签”
承包人将免罚说明作为结算核心附件报送,推动发包人出具《违约金豁免确认函》,实现发、承、审三方就免责事实与结算口径书面会签,将单方说明升级为结算共识,彻底阻断审计单方核减风险。
▶ 第三步:引入 “工程争议评审 + 商事调解” 最优路径
若审计坚持扣罚或发包人内部对免责合规性存疑导致结算停滞,传统复议、诉讼周期长、成本高。依据《商事调解条例》“调解优先” 原则,行业最优解为启动争议评审(DRB)+ 商事调解机制:由造价、法务专家中立审查,出具《结算争议评审意见书》;再以评审意见为基础开展调解,达成协议后申请司法确认赋予强制执行力,实现 “审计有据、发包合规、承包回款” 多方共赢。
结语
合同是工程的 “宪法”,但履约中的情势谅解与债务豁免同样是商业文明的润滑剂。免罚说明不是审计的 “绊脚石”,而是发承包双方理性结算的 “休止符”。与其在 “扣与不扣” 的规则争议中内耗,不如用合规程序筑牢底线,用专业机制化解分歧。若项目在结算审计中遭遇违约金豁免争议或结算金额拉锯,可适时对接济南新枫景商事调解中心,依托 “评审定分 + 调解化结” 双引擎,高效打通审计合规与资金回笼 “最后一公里”,护航工程圆满收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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