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扩主体诉讼模板系列———模板一【未依法清算】:执行扩主体之公司未依法清算注销,追加清算义务人、清算组成员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模板一【未依法清算】:执行扩主体之公司未依法清算注销,追加清算义务人、清算组成员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
一、适用场景:公司作为被执行人(被告)负债,在被执行过程中,公司未经合法清算注销,未通知债权人,债权人在终本后调取工商内档,发现公司已被注销。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2020修正)法释〔2020〕18号第十一条公司清算时,清算组应当按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的规定,将公司解散清算事宜书面通知全体已知债权人,并根据公司规模和营业地域范围在全国或者公司注册登记地省级有影响的报纸上进行公告。清算组未按照前款规定履行通知和公告义务,导致债权人未及时申报债权而未获清偿,债权人主张清算组成员对因此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第二十二条公司解散时,股东尚未缴纳的出资均应作为清算财产。股东尚未缴纳的出资,包括到期应缴未缴的出资,以及依照公司法第二十六条和第八十条的规定分期缴纳尚未届满缴纳期限的出资。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债权人主张未缴出资股东,以及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或者发起人在未缴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第二十三条清算组成员从事清算事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公司或者债权人主张其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依据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以清算组成员有前款所述行为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公司已经清算完毕注销,上述股东参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直接以清算组成员为被告、其他股东为第三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第二十四条解散公司诉讼案件和公司清算案件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公司住所地是指公司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公司办事机构所在地不明确的,由其注册地人民法院管辖。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县、县级市或者区的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登记公司的解散诉讼案件和公司清算案件;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地区、地级市以上的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登记公司的解散诉讼案件和公司清算案件。第七十条法人解散的,除合并或者分立的情形外,清算义务人应当及时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法人的董事、理事等执行机构或者决策机构的成员为清算义务人。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清算义务人未及时履行清算义务,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主管机关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1)未经清算即完成注销程序是指【无清算报告】:公司根本没走过清算程序,直接到市监局注销了,比如简易注销中《全体投资人承诺书》承诺“无债权债务”。2)未经依法清算即完成注销程序是指【有清算】:公司走了清算程序,但程序违法(如没有通知已经债权人),同时股东或第三人在注销时向市监局书面承诺“债务已清”或“承担未尽事宜”。2)清算组成员责任:履职不当责任、过错责任、按份为主项目 | 清算义务人(股东 / 董事) | 清算组成员(本案签字人) |
身份 | 启动清算的责任人(股东 / 董事) | 执行清算的人(股东 / 董事 / 高管) |
义务 | 解散后 15 日内启动清算 | 通知债权人、真实清算、如实报告 |
违法点 | 未启动 / 未清算即注销 | 未通知 + 虚假清算报告 |
法条 | 《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第 18/20 条 | 《公司法》238 条、《公司法司法解释二》11/19 条 |
责任形态 | 连带清偿(常见) | 赔偿责任 / 连带清偿(实务) |
适用 | ✅ 可诉股东连带 | ✅ 可诉清算组成员连带 |
1)清算义务人责任(《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第 20 条:未经依法清算注销,连带清偿);2)清算组成员责任(第 11+19 条:虚假清算 + 未通知,赔偿 / 连带);3)股东出资责任(第 22 条:未实缴范围内连带)。原告:×××,男,×××× 年 ×× 月 ×× 日生,汉族,身份证号:××××××××××××××××××,住址:×× 省 ×× 市 ×× 区 ×× 路 ×× 号,联系电话:×××××××××××。被告一(清算义务人/ 股东):×××,男,×××× 年 ×× 月 ×× 日生,汉族,身份证号:××××××××××××××××××,住址:×× 省 ×× 市 ×× 区 ×× 路 ×× 号,联系电话:×××××××××××。(注:列全体股东 / 董事)被告二(清算义务人/ 股东):×××,……(同上,全体股东 / 董事)被告三(清算组成员):×××,男,×××× 年 ×× 月 ×× 日生,汉族,身份证号:××××××××××××××××××,住址:×× 省 ×× 市 ×× 区 ×× 路 ×× 号,联系电话:×××××××××××。(注:列清算组全体成员,含股东 / 董事)被告四(清算组成员):×××,……(同上,清算组全体成员)案由:清算责任纠纷、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可合并)1、判令被告一、被告二(全体清算义务人 / 股东)对×××公司(下称 “×公司”)欠付原告的债务本金人民币 800,000 元及利息(自 ×××× 年 ×× 月 ×× 日起按 LPR 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清算义务人责任 + 未实缴出资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判令被告三、被告四(全体清算组成员)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未通知债权人 + 虚假清算报告责任);3、本案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公告费等全部诉讼费用由各被告共同承担。原告对×××公司享有合法到期债权,已由生效调解书确认原告因×××公司欠付款项诉至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案号:(××××)粤 0113 民初 ×××× 号,该案审理中双方达成调解,法院出具民事调解书,确认×××公司应向原告支付人民币 80 余万元(具体金额:××× 元);因×××公司未履行调解书义务,原告向番禺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案号:(××××)粤 0113 执 ×××× 号;经强制执行,未执行到任何财产,番禺法院于×××× 年 ×× 月 ×× 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原告债权至今未获清偿。×××公司于2022 年 2 月 14 日办理注销登记,注销前成立了清算组并出具《清算报告》,《清算报告》虚假记载 “公司无债权债务”,故意隐瞒欠付原告 80 余万元债务的事实,清算组未依法书面通知已知债权人原告,亦未进行有效公告,导致原告无法申报债权、丧失受偿机会。×××公司全体股东(被告一、二)均未实缴注册资本,认缴资本未实际到位,无清偿能力,注销行为发生在原告申请强制执行、法院终本之前,属恶意逃避债务。1、依据《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第 20 条:公司未经依法清算(虚假清算 + 未通知)即注销,股东 / 清算义务人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2、依据《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第 22 条:股东未实缴出资,应在未实缴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3、本案股东未实缴 + 虚假清算 + 未通知 + 恶意注销,清算义务人责任与出资责任竞合,应一并连带。1、依据《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第 11 条:清算组未通知已知债权人,导致债权未获清偿,清算组成员应承担赔偿责任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依据《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第 19 条:以虚假清算报告骗取注销,清算组成员(含股东)应对债务承担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3、依据《公司法》(2023 修订)第 238 条:清算组成员故意 / 重大过失(本案属故意)致债权人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4、本案清算组故意隐瞒债务 + 未通知债权人 + 出具虚假报告,过错严重,应对全部债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清算义务人责任、清算组成员责任、股东出资责任互不排斥、同时成立;原告有权一并起诉、合并审理、全额追责,各被告应对全部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各被告行为严重违反《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恶意损害原告合法债权,依法应承担连带清偿/ 赔偿责任。为维护自身权益,特向贵院起诉,恳请依法判如所请!2、(××××)粤 0113 民初 ×××× 号民事调解书(债权依据);3、(××××)粤 0113 执 ×××× 号执行裁定书(终本);4、×××公司工商注销档案(含清算报告、注销登记申请书、清算组成员备案表);5、×××公司股东信息 / 章程(证明未实缴出资);6、清算组未通知原告的证明(无通知记录、无公告记录);【入库案例】四川某府物流有限公司诉某局建设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案【入库编号:2023-08-2-471-002】——作为被执行人的有限责任公司经虚假清算后注销,可追加该公司股东为被执行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