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顾问服务协议
甲方: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乙方:
身份证号码:
1. 聘请内容
1.1 甲方欲聘请乙方担任 顾问。以使用乙方之丰富经验和资历为其提供服务,且乙方亦同意使用其丰富经验和资历为甲方提供服务,双方确认并同意双方均以独立缔约者之身份签订本顾问服务协议。
1.2 双方进一步确认并同意,双方之间是一种独立缔约者关系,双方之间无劳动关系。
1.3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其他有关规定,经相互讨论协商,仔细考虑并充分沟通了解,甲、乙双方就如下条款达成一致:
2. 聘请期限
甲乙双方一致同意,本协议期限为年,自年月日开始至年月 日为止(以下简称 “期限”)。
3. 顾问服务的内容、时间及地点
3.1 乙方提供顾问服务的地点为或者甲方指定的其他地点。乙方提供服务的范围(以下简称 “服务”)如下:
(1) ;
(2) ;
(3) 。
3.2 乙方的工作时间为:。
4. 顾问服务费用
4.1 服务费
4.1.1 作为乙方根据本协议提供服务的对价,乙方的服务费为每月税前人民币 元。
4.1.2 甲方将根据以下安排向乙方支付税后服务费,并将于每月日付款至乙方的如下账户:
银行名称:
开户名:
账户号码:
4.2 业务费用报销
对于乙方在因提供服务需要并经甲方批准的因公出差时发生的适当且必要的所有合理费用,甲方予以报销,但前提是此类费用应符合甲方的内部规定和政策,且受限于乙方提供的正式收据或其他税务抵扣凭证。
4.3 奖金
甲方可以根据其业务运营情况和内部规定,自行决定是否向乙方发放奖金,并有权决定奖金的具体数额,发放条件和发放形式。但无论前款如何规定,发放奖金并非甲方的义务。
4.4 其他福利待遇
5. 税收及代缴
5.1 乙方承认并保证,乙方应承担其在中国的个人所得税以及所属国法律要求缴纳的任何其他税项。如因乙方违反相关税法导致甲方或其任何关联公司遭受经济损失的(包括被行政机关罚款、缴税),乙方应当赔偿甲方的全部损失,且使甲方及其关联公司免于承担任何行政、刑事责任。
5.2 针对甲方向乙方支付的服务费等款项,甲方有权依据中国法律代扣代缴乙方的个人所得税。
6. 乙方的承诺和保证
在本协议存续期间,乙方特此向甲方做出如下陈述和保证:
(1)乙方在此确认甲方已充分告知其服务要求,并声明其具有在中国境内及境外任何地方履行该服务之必要资格和能力。
(2)无论甲方在何时何地提出要求,乙方愿意接受任何期限、于任何地点的委派任务,履行服务。
(3)乙方将及时、勤勉、竭尽所能地履行职责和义务。
(4)乙方应始终按照与本协议条款类似基础上所聘请独立缔约者的最佳专业标准履行服务。
(5)乙方应自行负责其提供服务之办公场所及所需要的设施、设备及工具,甲方无义务为乙方提供办公场所、设施、设备及工具。
(6)乙方在本协议项下之职责应优先于其私人利益、业务或乙方的其他需要。
(7)乙方不得向甲方隐瞒或谎报任何其个人信息。
(8)乙方应遵守中国、甲方注册地、服务履行地的所有适用法律法规及政策,包括安全及治安相关的法律法规。
(9)乙方不得正式或临时受雇于与甲方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单位或个人,包括但不限于担任董事、监事、各级员工、顾问、代理人、代表人等,无论全职或兼职,无论是否获得报酬;不得自营或与他人共同经营与甲方业务相竞争(无论直接或间接)的业务。
(10)乙方不得诱引或怂恿或意图诱引或怂恿作为或曾经作为甲方相关业务顾客、客户、销售或代理的个人、公司或组织离开。
(11)未经甲方事先书面批准,其不得将其在本协议项下的职责或义务分配、委托、转包、分派、或以其他方式转让给任何第三方。
(12)其提供服务的时间应满足向甲方提供令其满意服务之必要。
(13)鉴于双方之间系一种独立缔约者关系,而非劳动关系,因此,加班报酬、带薪年休假以及中国劳动法规定的其他薪酬福利、各项补偿及赔偿之规定均不适用于乙方。
(14)如乙方在为甲方提供服务期间内因个人事由或患病而需要暂停服务的,应事先取得甲方书面许可。若因此影响咨询服务成果的完成与提交的,甲方有权扣除此期间相应的服务费用。乙方发生的医疗费用,由乙方自理。
(15)乙方签署及履行本协议不会违反其与任何其他公司签署的任何合同或承诺。
(16)至本协议签署之日,乙方没有任何其他影响本协议签署及执行的违约或过错行为。
(17)乙方在本协议中的陈述及保证都是真实的、准确的和完整的。若乙方的陈述与保证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则甲方有权立即解除本协议,且乙方应当赔偿由此而给甲方造成的全部损失。
7. 保密责任
7.1 于本协议期限内或本协议解除或终止后之任何时间,乙方不得直接或间接:
(1)为自身利益或任何其他个人、公司、商业实体或任何其他组织利益使用;
(2)向任何个人、公司、商业实体或任何其他组织披露,任何与甲方的业务、财务、运营及客户有关的商业秘密。
7.2 乙方于本协议期限内获得、接收或制作的所有承载与甲方或其供应商、代理商、分销商、或客户有关的任何商业秘密或保密信息的记录和备忘录均属于甲方的财产,且应由乙方在本协议解除或终止时或在期限内之任何时间应甲方之要求交还给甲方之授权代表。
7.3 甲方的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甲方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甲方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具体包括:
(1)技术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技术方案、工程设计、电路设计、制造方法、配方、工艺流程、技术指标、计算机软件、数据库、研发记录、技术报告、检测报告、实验数据、试验结果、图纸、样品、样机、模型、操作手册、技术文档、相关的函电等;
(2)经营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涉及甲方经营发展战略、营销方案、财政预算、决策报告、财务报表、统计资料、财务分析报告、审计资料、银行账号、客户档案、客户信息、客户名单、客户联系方式、人事任免方案、人力资源信息(包括员工工资信息)、商务活动信息、公关计划等;
(3)甲方从其客户或任何第三方获得的、甲方负有保密义务的第三方的商业秘密,视为甲方的商业秘密,无论该等信息是否由甲方所有或开发。
7.4 乙方同意,甲方有权根据其合理运营需要,披露乙方的个人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乙方的姓名、地址、国籍、职位、工资、银行账户、本协议及其续约和变更情况。
8. 知识产权
8.1 本协议的 “发明” 系指:
(1)在乙方服务期间,乙方单独或与他人共同制作、开发或发现的;
(2)为完成甲方委派的任何任务或代表甲方开展工作而由乙方单独或与他人共同制作、开发或发现的;
(3)主要利用甲方的物质技术资料制作、开发或发现的任何发明、改进、工艺、计划、设计,配方、方法、说明书、程序、作品、计算机软件和硬件或任何其他事项(统称 “发明”)。
乙方应该立即向甲方充分披露发明。发明应属于甲方的独有财产,并且发明中的任何知识产权和其他权利应归属于甲方。
8.2 如果任何发明具有知识产权申请条件,则该知识产权的申请权应属甲方所有。当授予知识产权时,该知识产权应为甲方独家所有。
8.3 甲方所有的发明中的一切上述知识产权包括署名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发表权、修改权,及可称为 “精神权利”、“艺术家权利”、“人身权” 以及与之类似的权利。如果相关法律规定任何该等权利必须由乙方保留,则乙方应仅为甲方利益而拥有该等权利,并就该等权利在此授予甲方全球范围内的、永久的、独家的及不可撤销的使用权许可。
8.4 应甲方之要求并由甲方承担知识产权申请费用(即使本协议已经解除或终止)的情况下,乙方将按甲方之合理要求签署和签发所有相关文件,从事所有行为,提供相关协助,且应:
(1)仅以甲方的名义独自(除非甲方另有要求)在甲方可能指定的全球任何区域内提出申请并获得任何知识产权或其他任何性质之保护措施,并在获得或被授予上述权利或保护措施后续展并保持上述权利或保护措施持续有效。
(2)依法采取适当措施以抗辩任何反对授予此等权利或保护措施的异议或意见,且依法采取适当措施以抗辩任何要求撤销任何此等知识产权或其他保护措施的请求或申请。
(3)在任何此等知识产权或其他保护措施遭遇侵权时提请任何诉讼或任何其它适用之法律行动。
(4)为实现、利用或者保护甲方的上述知识产权及其他相关权利,乙方应当采取任何其他必要的措施或者提起任何其他必须的法律程序。
8.5 甲方将自行决定何时及是否为发明申请知识产权或其他保护措施,并保留将任何发明作为商业秘密而不公开之权利,此时乙方应遵守本协议所包含之与保密信息相关之义务。
8.6 本协议项下与乙方在提供服务期间的发明有关的所有权利义务在本协议解除或终止后仍然有效。
9. 本协议的解除 / 终止
9.1 无因解除
9.1.1 于本协议期限届满前任何时间,如双方通过协商达成一致书面协议的,可以解除本协议。
9.1.2 甲方无需任何理由,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乙方即可解除本协议。
9.2 有因解除
若乙方在期限内从事下列行为,将视为乙方违约,且甲方可立即解除本协议:
(1)乙方因任何故意或过失致使甲方或其关联公司遭受经济损失或任何声誉受损的行为。
(2)无正当理由有意疏忽、不履行、拒绝或怠于履行本协议项下任何义务的。
(3)被判定具有任何刑事犯罪行为的(包括:被中国法院判处各类刑罚的以及被中国法院裁决免予刑事处分的;或被所属国司法机关判处任何刑罚或限制人身自由的)。
(4)乙方采取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等手段,使甲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与之订立本协议的;或乙方在履行本协议过程中对甲方采取欺诈、威胁、胁迫或者其他不当行为的,无论原因如何。
(5)未遵守或履行本协议,或中国、乙方所属国法律规定之任何职责和义务的。
(6)违反或违背甲方注册地、服务履行地的有效法律、法规、政策或甲方的内部规定。
若乙方有上述任何违约行为,甲方无须通知即可解除本协议,且甲方无需向乙方承担任何赔偿责任。乙方的违约行为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的,乙方还应当向甲方赔偿该经济损失。
10. 适用法律及争议解决
10.1 本协议应受中国法律之管辖并按该中国法律解释。
10.2 对本协议引发的或与之有关的争议,双方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协商开始后 30 日内仍未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可将该争议提交甲方注册地的法院解决。
11. 其他
11.1 经双方书面同意可以就本协议条款及条件进行变更。
11.2 本协议替代双方之前的所有书面或口头约定,并且包含了双方之间对本协议项下的主题事项的所有约定。
11.3 本协议项下要求或发出的所有通知或任何正式文件可以通过电子邮件或者挂号邮寄方式送达,该等通知或任何正式文件视为有效送达的日期按如下方式确定:
(1)如果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发出的,则以成功传送之日为有效送达日(应以自动生成的传送确认信息为证);
(2)如果通过挂号邮寄方式发出的,则以送达到甲方地址、乙方通讯住址即视为已送达。
若任何一方地址 / 通讯地址、电子邮箱 / 私人电子邮箱发生变化,应立即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否则造成双方联系障碍,由过错的一方负责。
11.4 本协议项下的标题仅为方便及参考之用,不影响本协议的原意,亦不构成对本协议的解释及诠释。每一条款均独立于其他条款而单独有效。
11.5 任何条款的无效和不可执行都不影响本协议其他条款的效力。
11.6 任何一方未行使或迟延行使本协议项下的权利并不构成对该权利的放弃。
11.7 如本协议与有关的法律法规不一致,应以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
11.8 本协议以中文写成。本协议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效力。
11.9 本协议自甲方盖章、乙方签署并于文首所载之日起正式生效。
(以下无正文,为本协议签署页)
甲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签字):
日期:××××年××月××日
乙方(签字):
日期:××××年××月××日
注 | 本范本仅供参考,具体需咨询专业法律人士。
| 杨建 律师
业务领域:民商事纠纷解决、国有企业法律风险防范、股(债)权投融资专项服务、破产清算、公司风险与治理等。
| 联系方式
电话:15738397323(微信同号)
邮箱:15736918193@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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