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简介】尹洪洋律师毕业于西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硕士,北京大学民商法实务前沿高级研修班结业,专职律师,中级经济师、企业合规师、矿业权评估师,并取得基金从业资格。现为北京市隆安(西安)律师事务所执行合伙人、党支部书记,同时担任隆安(全国)党建与参政议政委员会副主任,隆安(全国)公司法与法律顾问专业委员会委员,陕西省律师协会律师行业党建研究委员会副主任,西安地方金融协会与西安仲裁委员会金融仲裁院“金融·仲裁”智库专家,西安仲裁委员会仲裁研究院研究员,西安市科技专家(法学方向),西安市律师协会公司法专业委员会委员、西安市律师协会证券与基金专业委员会委员、西安博仕医美医学伦理委员会委员(法学专家方向)、陕西省“红领巾法学院”普法讲师团讲师,西安市雁塔区企业刑事合规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专家,(茂名、济宁、遂宁、平凉、承德、抚州、威海、广元、榆林、安康、唐山)仲裁委员会仲裁员,陕西正和商事调解中心调解员、中国贸促会(中国国际商会)西安调解中心调解员;并荣获陕西省律协优秀委员会副主任等称号。
擅长领域:民商事诉讼及商事仲裁、公司治理及法律风险防控、建工房地产纠纷、政府(企业)法律顾问等。


特某科技公司诉初某信息公司、罗某文、魏某平著作权侵权纠纷案
入库编号:2026-09-2-528-003参考案例
关键词
民事 知识产权权属、侵权著作权侵权计算机软件软件比对举证责任
裁判要旨
在认定被诉侵权软件与权利软件是否实质性相似时,并非必须进行源代码的比对,而是可以从目标程序代码、操作界面、数据库结构等方面进行比对。在进行无源代码的计算机软件侵权比对时,如果权利人已经举证证明侵权软件的目标程序在运行后与权利软件存在大量超出合理范围的相似性,则被告有责任提交相反证据予以反驳,人民法院也可以要求当事人提交相关证据。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交证据或提交的证据不足以反驳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侵权软件与权利软件构成实质性相似。
关联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10条、第52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民事证据的若干规定》(法释〔2020〕12号)第25条
一审: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闽01民初1025号民事判决(2024年8月23日)
来源:人民法院案例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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