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播剧《新闻女王2》中呈现了一个极具现实隐喻的剧情:金牌主播文慧心离开传统媒体SNK后加入刘艳创办的网媒“公开平台”,凭借其专业能力迅速成为新平台的招牌人物。然而,SNK为打压竞争,制作了一款完全复刻文慧心面部特征、声音、发型、服装及整体形象的“AI主播”,并以“文慧心”名义对外传播。这一行为直接导致“公开平台”在对外融资过程中受到投资方质疑——面对一个“一模一样”的数字分身,投资方难以评估文慧心本人的不可替代性,融资进程被迫暂停。
这一虚构情节,恰恰折射出当下深度合成技术引发的典型法律困境:当一个人的面部、声音乃至整体形象可以被轻易“复刻”并投入商业使用时,原权利人能否获得有效救济?侵权行为的法律定性应当遵循何种逻辑?本文以《民法典》人格权编、《个人信息保护法》及《反不正当竞争法》为规范基础,结合司法实践中关于AI换脸、AI声音侵权的裁判观点(以“可识别性”为核心标准),对SNK制作“AI主播文慧心”的行为进行法律分析,并提出维权路径与诉讼策略建议。
一、肖像权侵权:以“可识别性”为核心的认定
(一)SNK行为的可识别性分析
《民法典》第1018条第2款明确规定,肖像是指通过影像、雕塑、绘画等方式在一定载体上所反映的特定自然人可以被识别的外部形象。据此,肖像权保护的核心认定标准是可识别性——只要被使用的形象能够使一般公众辨认出该形象指向权利人本人,即落入肖像权的保护范围。
SNK制作的“AI主播文慧心”完整复刻了文慧心本人的全部外部形象,包括面部特征、发型、服装、妆容、体态等,未作任何变更或替换。可识别性判断如下:
- 一般公众视角:任何观看SNK AI主播的普通观众,基于面部特征及整体形象的高度一致性,均能直接识别出该AI形象指向文慧心本人。
- 特定场景强化:文慧心曾是SNK的知名主播,其形象与SNK之间存在公开的历史关联,公众更容易将AI主播与文慧心本人建立对应关系,甚至误以为文慧心已“回归”SNK。
- 整体形象无差别复刻:由于发型、服装等要素同样被完整复刻,不存在任何“非人格要素”的替换,公众的识别不会受到任何干扰。
因此,SNK的行为完全符合肖像权侵权的构成要件:未经许可,制作、使用文慧心的肖像(AI合成形象),且该形象能够被识别为文慧心本人。根据《民法典》第1019条第1款:“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丑化、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AI深度合成技术生成的面部及整体形象,正属于典型的“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
(二)授权缺失与侵权成立
文慧心在SNK任职期间录制的新闻节目,其著作权可能依据合同归属于SNK,但这绝不等于SNK获得了将其肖像用于AI训练、生成合成视频的授权。肖像权是人格权,具有人身专属性,不能通过劳动合同中的概括性条款“推定授权”。即使劳动合同中存在“乙方同意甲方使用其肖像用于宣传推广”之类的格式条款,在未明确告知将用于AI深度合成的情况下,该条款亦因未尽到合理提示说明义务而可能被认定为无效。文慧心离职后,SNK更无权基于过往的劳动关系继续使用其肖像人格要素。
综上,SNK的行为构成对文慧心肖像权的侵害。
二、声音权益侵权:参照全国首例AI声音侵权案
(一)声音权益的认定标准与本案的契合度
根据《民法典》第1023条第2款,对自然人声音的保护,参照适用肖像权保护的有关规定。在殷某某诉某智能科技公司案(全国首例AI声音侵权案,人民法院案例库入库编号:2025-07-2-474-001)中,北京互联网法院确立了核心规则:可识别性是判断AI合成声音是否受保护的认定标准。只要AI声音的音色、语调、发音风格能与特定自然人形成稳定的、唯一的对应关系,即属于声音权益的保护范围。
殷某某案的关键事实与本案高度相似:
- 殷某某仅授权录制有声读物,未授权AI训练;
- 被告利用其声音素材开发文本转语音产品“晓萱”;
- 法院当庭勘验确认AI声音与原告具有高度一致性,认定侵权成立。
本案中,SNK的AI主播完全复刻文慧心的声音——包括其特有的音色、播报语速、重音习惯、甚至标志性的尾音处理。假设文慧心此前未就“AI声音合成”事项对SNK作出明确授权,则SNK的行为同样构成对声音权益的侵害。
(二)授权链条的断裂是认定侵权的关键
在殷某某案中,法院严格审查了从原始录制到AI产品开发、销售的整个授权链条,确认每一环节均缺乏合法授权依据。类比本案:
- 文慧心在SNK任职期间录制的新闻节目,其著作权可能归属于SNK,但这绝不等于SNK获得了将其声音用于AI训练、生成合成语音的授权。
- 声音权益是人格权,具有人身专属性,不能通过劳动合同中的概括性条款“推定授权”。即使劳动合同中存在相关格式条款,在未明确告知将用于AI深度合成的情况下,该条款亦无效。
- 文慧心离职后,SNK更无权基于过往的劳动关系继续使用其声音人格要素。
因此,SNK的行为完全符合殷某某案所确立的侵权标准:未经明确授权,利用AI技术复刻他人声音,且该声音具有高度可识别性。
三、个人信息权益的侵害:人脸信息与声纹信息的非法处理
除肖像权和声音权益外,SNK的行为还构成对文慧心个人信息权益的侵害。这一路径具有独立价值:即便未来司法实践对肖像权、声音侵权认定中的某些细节存在分歧,个人信息保护路径仍可为权利人提供独立的救济基础。
《个人信息保护法》第28条明确规定:“敏感个人信息是一旦泄露或者非法使用,容易导致自然人的人格尊严受到侵害或者人身、财产安全受到危害的个人信息,包括生物识别、宗教信仰、特定身份、医疗健康、金融账户、行踪轨迹等信息,以及不满十四周岁未成年人的个人信息。”人脸信息和声纹信息均属于典型的“生物识别信息”,是敏感个人信息的核心类别。
文慧心的面部特征和声音特征,具有唯一性、稳定性和不可更改性,一旦被非法收集、使用,将对其人格尊严、个人声誉及职业发展造成严重威胁。SNK未经文慧心同意,擅自获取其出镜视频中的面部信息和声音信息,用于训练AI模型并生成合成内容,该行为直接落入《个人信息保护法》的规制范围。
(二)SNK的行为构成“非法处理个人信息”
根据《个人信息保护法》第13条,处理个人信息应当取得个人同意,除非存在法定例外(如履行合同所必需、履行法定义务等)。本案中不存在任何法定例外情形。SNK的行为包括以下处理环节:
- 收集:从文慧心过往的新闻节目中提取其面部图像和声音样本;
- 使用:将这些信息作为训练数据,开发AI主播模型;
- 加工:通过深度合成技术生成新的面部表情、口型与声音的匹配;
- 公开:将生成的AI主播内容向公众传播。
上述每一个环节均属于“个人信息处理活动”,且均未经文慧心本人的知情同意。更严重的是,SNK处理的是敏感个人信息,根据《个人信息保护法》第29条,处理敏感个人信息应当取得个人的单独同意——即不能与其他授权混合,必须单独、明确、自愿地作出。SNK显然未取得任何形式的单独同意。
(三)与肖像权、声音权益的竞合关系
个人信息权益的保护与肖像权、声音权益的保护存在重叠但不完全相同。肖像权和声音权益侧重于保护人格要素的“识别结果”(即公众能否通过该形象识别出权利人),而个人信息权益更侧重于保护“处理行为”本身(即是否未经同意收集、使用了个人信息)。本案中,SNK同时侵害了文慧心的肖像权、声音权益和个人信息权益,三者可以并行主张,互不排斥。
四、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认定
SNK制作“AI主播文慧心”的行为还可能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禁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一)竞争关系的存在
《反不正当竞争法》的适用不以双方存在直接竞争关系为绝对前提,但本案中竞争关系十分明确:
- SNK与公开平台虽分属不同媒介形态,但均从事新闻资讯、媒体内容的制作与传播业务,在用户流量、广告收益及市场影响力等方面存在直接的竞争关系;
- 文慧心作为知名主播,是公开平台吸引用户、流量及外部融资的核心资产之一,公开平台正在进行的100万美金融资即依赖于文慧心的个人影响力;
- SNK推出“AI主播文慧心”,客观上分流了原本可能关注文慧心真人节目的观众,削弱了公开平台的竞争优势,直接导致投资方暂停融资评估。
(二)具体行为类型的分析
1、混淆行为(仿冒):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第7条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7条规定,禁止“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等)、姓名(包括笔名、艺名、网名、译名等)”以及“其他足以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混淆行为”。
本案中:
- “文慧心”作为主播姓名,在新闻传媒领域具有较高知名度,属于“有一定影响的姓名”;
- SNK使用“文慧心”姓名、形象、声音三要素合一的AI主播,足以使公众误认为该AI主播就是文慧心本人,或者误认为文慧心与SNK仍存在合作关系、甚至误认为文慧心“回归”SNK;
- 这种混淆直接损害了公开平台的投资价值——投资方面对100万美金投资计划,难以判断文慧心本人的流量贡献与AI复制品之间的关系,因而暂停投资。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混淆行为不以“营利目的”为要件,只要造成或足以造成市场混淆,即构成不正当竞争。SNK通过AI主播获取流量、广告收益或其他商业利益,更是加重了其不正当性。
2、违背诚实信用原则与商业道德: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条
第2条是一般条款,“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信的原则,遵守法律和商业道德,公平参与市场竞争。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指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违反本法规定,扰乱市场竞争秩序,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的行为”。
SNK的行为具有以下不正当竞争行为特征:
- 利用前员工的个人形象打压前员工的新平台:文慧心离开SNK后,双方已从合作关系转化为竞争关系。SNK通过技术手段“复刻”其形象,本质上是对文慧心个人价值的寄生性利用,而非正当的技术创新。
- 造成融资阻碍的间接损害:公开平台100万美金的融资因投资方对AI主播的顾虑而暂停,这种损害并非源自公开平台自身的经营不善,而是SNK人为制造的“身份不确定”风险。投资方无法确认文慧心本人的不可替代性,属于典型的不正当干扰他人正常经营活动。
- 技术中立不能作为抗辩理由:SNK可能辩称“AI技术本身是中立的”。然而,技术中立不能为滥用技术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提供避风港。
五、维权路径与诉讼策略建议
(一)可能的诉讼请求设计
综合前述分析,文慧心作为原告可提出以下诉请(公开平台因融资利益受损,可就不正当竞争部分另案主张):
1、停止侵害:判令SNK立即删除、下架全部“AI主播文慧心”相关的内容产品,停止任何形式的AI合成、生成、传播行为,并销毁相关模型与训练数据。
2、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判令SNK在其官网、APP首页及至少三家全国性媒体上向文慧心公开赔礼道歉,并刊登声明消除因AI主播引发的公众混淆。
3、赔偿经济损失:
- 文慧心本人:主张人格权及个人信息权益损害赔偿(包括精神损害赔偿)。本案因涉及“面部+声音+整体形象”的全方位复刻,且造成公开平台100万美金融资暂停这一严重后果,可主张更高额度,并提交融资暂缓的证明材料以佐证损害的严重性。
-公开平台:主张不正当竞争导致的经营损失,包括100万美金融资失败或估值降低的直接经济损失、为应对混淆而增加的额外推广成本等。
4、合理维权费用:包括律师费、公证费、鉴定费等。
(二)证据收集的关键要点
参照司法实践中的实务经验,应重点固定以下证据:
1、侵权事实证据:
-对SNK APP或网站中“AI主播文慧心”相关视频、音频、直播回放等内容进行网页截图、录屏,并通过公证处或第三方存证平台(如可信时间戳、区块链存证)固定。
-获取该AI主播的上线时间、更新频率、用户互动数据(播放量、点赞、评论)等。
2、可识别性证据:
-文慧心本人的出镜视频、音频样本,与AI主播内容进行逐帧对比,突出面部特征、发型、服装、音色、语调的高度一致性。
-可委托声纹鉴定机构出具“同一性”鉴定报告。
-收集网友评论中直接反映公众识别结果的言论。
3、损害证据:
-公开平台与投资方之间的沟通记录、会议纪要、暂停100万美金融资的书面通知等。
-融资前后的估值报告或第三方评估意见。
-公开平台为应对混淆而支付的额外宣传、法律咨询等费用凭证。
4、授权缺失证据:
-文慧心与SNK之间的劳动合同、离职协议等,证明其中未包含AI复刻授权。
-如SNK主张存在授权,要求其举证并审查授权的明确性。
六、结语
《新闻女王2》中的虚构情节,恰如一面照进现实的镜子。SNK制作“AI主播文慧心”的行为,在三个法律维度上均构成侵权:未经许可使用可识别性肖像与声音,侵害人格权;未经同意提取人脸及声纹信息,违反《个人信息保护法》;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姓名和形象造成市场混淆,构成不正当竞争。技术手段的先进性,不能为侵权行为的违法性提供抗辩。
*本文不代表作者所在律所立场与观点,且不作为针对任何案件或问题的法律意见或建议*
【律师简介】
熊乔律师,硕士毕业于华东政法大学,现任北京市中伦文德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合伙人。熊律师在企业常年法律顾问、民商事争议解决与执行、婚姻家事与财富管理等领域具有丰富的法律服务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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