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两天写了篇军产房会被收回吗?一次讲清,不曾想会遭到个别人的非议,有人甚至扣上律师干涉军队内部事务的大帽子,让我不胜惶恐
。我也没有时间逐一解释,就再写一篇文章统一回应说明下。
我刚开始很不理解,明明自己是根据现有政策规定及真实案例讲的,在讲实话、讲规则,帮大家少走弯路啊。
后面慢慢理解了,可能正是自己瞎说实话才招致非议吧。他们把对政策的不满,迁怒到我这讲实话的律师身上,其实就是讳疾忌医。
律师如果为迎合客户的情绪,罔顾规则,只捡客户爱听的说,那对客户是不负责任的,只会坑了客户。
为消除误解,我把相关政策依据都附到了那篇文章后面留言处,文末也会再附上,又分享了大家关心的那份政策全文现行有效的《军队转业干部住房保障办法》(国办发〔2000〕62号),后面非议声音就少了很多。
不可否认的是,实践中可能政策执行的力度有严有松。比如有人留言称98年转业分得公寓房,07年买商品房,17年卖出商品房,但25年产权管理方以他已购商品房为由强行收回公寓房并断水断电、封门。如果他在被要求腾退之前看到我这篇文章,应该也会对文章不满,但现在他应该理解了律师。事实上,按照规定,军队早在07年买商品房时,就应该收回公寓房了,到25年才收回,实际上是对他照顾了的。

我们也看到很多军队诉个人腾房、付租金或者个人诉军队要求继续居住的案例,后续将分享给大家。
网络上难免有不同声音,理解大家的处境与心情。
感谢一直理性沟通、尊重法律的朋友。我会继续用专业、客观、有依据的内容,帮大家解决实际问题。
懂的人自然懂,不信的人不必争。
成年人的世界,只筛选,不教育。
附:相关规定(都是现行有效的规定,大家可查询验证)
一、《关于妥善解决转业复员及其他地方人员住用军队住房有关问题的通知》(后联〔2009〕3号)
军队公寓房主要用于保障现役军官、文职干部、高级士官及其家属居住,离职时应当迁出。转业复员及其他地方人员已经购买或者租住了其他住房,或者已领取住房补贴的,住用的军队公寓房必须腾退。
个人擅自出租、出借或者长期闲置的军产住房,由军队住房管理单位无条件收回。
二、国务院办公厅 中央军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军队转业干部住房保障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00〕62号)
(十)退还军产住房。租住军产住房的军队转业干部,本人或其配偶已购买或租住地方住房,以及已修建自有住房或采取其他方式解决了住房的,应及时退还军产住房。
三、《军队现有住房出售管理办法 (总后勤部[1999]后营字第530号印发)
第三十一条 军队人员购买现有住房后,不得再参加住房调整和分配,离休、退休干部和退休士官不再安置其它住房。
第三十三条 已出售的住房,因国家和军队建设需要征购或收回的,其住房安置及经济补偿按照国家和军队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 购房者去世后,由其合法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继承相应的权利义务。无合法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的,住房由售房单位按法律程序接管,其他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侵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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