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发润无声
案例引自: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众号
随着数字化办公普及
“下班关电脑、工作群仍响”
已成“打工人”常态
“隐形加班”占用休息时间
劳动者能否索要加班费
。




李某入职 A 公司,双方签订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明确约定实行每日 8 小时、每周 40 小时的标准工时制度。劳动关系存续期间,A 公司经常通过内部办公通讯软件向李某指派工作任务,多次要求其在下班时段、周末及法定节假日处理工作事务、参与线上工作会议。
2023 年 4 月,李某因个人原因提出离职,后续因加班费结算事宜与 A 公司协商未果,遂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驳回李某的仲裁请求。李某不服仲裁结果,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判令 A 公司支付在职期间的加班工资。
庭审中,李某主张在职期间遵照公司安排累计加班 134 小时,并提交打车出行记录、线上会议留存记录等佐证材料,证实自己多次在工作日下班后及周末参加公司线上会议,单场会议时长从半小时至三小时不等。




本案系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法院审理查明,李某提交的打车记录出发地均为公司办公场所;线上会议记录清晰载明会议发起人、参会人员及具体开会时段,各项证据相互印证、形成完整证据链,足以证明李某在标准工作时间之外,按照 A 公司工作安排提供了实质性劳动,依法对其主张的线下延时工作及线上会议参会加班时长予以采信。
针对员工非工作时间长期参加线上会议能否认定为加班的核心争议,法院作出明确认定:A 公司频繁安排李某在休息时间参加线上工作会议,且单次及累计时长均较长,实际占用了劳动者法定休息时间,符合加班认定要件,应当依法认定为加班。
法院结合本案线下延时办公、线上远程参会两种加班形式的差异、实际加班时长,以及对劳动者正常休息权益的影响程度等综合因素,最终判决 A 公司向李某支付加班费共。判决生效后,A 公司已主动足额履行付款义务。




李某入职 A 公司,双方签订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明确约定实行每日 8 小时、每周 40 小时的标准工时制度。劳动关系存续期间,A 公司经常通过内部办公通讯软件向李某指派工作任务,多次要求其在下班时段、周末及法定节假日处理工作事务、参与线上工作会议。
2023 年 4 月,李某因个人原因提出离职,后续因加班费结算事宜与 A 公司协商未果,遂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驳回李某的仲裁请求。李某不服仲裁结果,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判令 A 公司支付在职期间的加班工资。
庭审中,李某主张在职期间遵照公司安排累计加班 134 小时,并提交打车出行记录、线上会议留存记录等佐证材料,证实自己多次在工作日下班后及周末参加公司线上会议,单场会议时长从半小时至三小时不等。




隐形加班(也叫 “离线加班”),简单讲就是:没在公司工位、没打卡,但被公司安排在下班后 / 周末 / 节假日,用手机、电脑远程干活、开会、待命,且长期、频繁、占用休息时间。




下班后 / 周末开线上会议、培训、复盘(有会议记录、参会时长)。
晚上 / 节假日用微信 / 钉钉处理工作、改方案、回复客户、写报告。
要求24 小时在线、消息秒回、随时待命,违者扣钱、批评。
居家远程值班、处理突发工作(有排班或指令记录)。
周末 / 法定假日强制团建、线上打卡、工作汇报。
夜雨聆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