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消防设计说明深度不足的问题

【问题描述】:施工图设计文件平面图设计表达深度应符合《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技术审查要点》相关规定要求。建议施工图设计说明中应表达完善的设计内容有哪些?
【相关标准】:《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对施工图设计说明的设计或表达深度做了如下规定:
4.3.3 设计说明。
1依据性文件名称和文号,如批文、本专业设计所执行的主要法规和所采用的主要标准(包括标准名称、编号、年号和版本号)及设计合同等。
2 项目概况。
内容一般应包括建筑名称、建设地点、建设单位、建筑面积、建筑基底面积、项目设计规模等级、设计使用年限、建筑层数和建筑高度、建筑防火分类和耐火等级、人防工程类别和防护等级、人防建筑面积、屋面防水等级、地下室防水等级、主要结构类型、抗震设防烈度等,以及能反映建筑规模的主要技术经济指标,如住宅的套型和套数(包括套型总建筑面积等)、旅馆的客房间数和床位数、医院的床位数、车库的停车泊位数等。
4 用料说明和室内外装修。
5 对采用新技术、新材料和新工艺的做法说明及对特殊建筑造型和必要的建筑构造的说明。
6 门窗表(见表 .3 .3-2 )及门窗性能(防火、隔声、防护、抗风压、保温、隔热、气密性、水密性等)、窗框材质和颜色、玻璃品种和规格、五金件等的设计要求。
7 幕墙工程(玻璃、金属、石材等)及特殊屋面工程(金属、玻璃、膜结构等)的特点,节能、抗风压、气密性、水密性、防水、防火、防护、隔声的设计要求、饰面材质、涂层等主要的技术要求,并明确与专项设计的工作及责任界面。
8 电梯(自动扶梯、自动步道)选择及性能说明(功能、额定载重量、额定速度、停站数、提升高度等)。
9 建筑设计防火设计说明,包括总体消防、建筑单体的防火分区、安全疏散、疏散人数和宽度计算、防火构造、消防救援窗设置等。
12 根据工程需要采取的安全防范和防盗要求及具体措施,隔声减振减噪、防污染、防射线等的要求和措施。
13 需要专业公司进行深化设计的部分,对分包单位明确设计要求,确定技术接口的深度。
公消 (2016J113 号《关于加强超大城市综合体消防安全工作的指导意见》有如下规定:一、(四)严格防火分隔措施。严禁使用侧向或水平封闭式及折叠提升式防火卷帘,防火卷帘应当具备火灾时依靠自重下降自动封闭开口的功能…...

【问题解析】:施工图设计说明是整套施工图纸的纲领性文件,十分重要。施工图设计说明应准确表达建筑真实使用功能,按实际使用对象和功能准确确定建筑定性分类,才能完成各专业准确一致的消防设计。涉及二次设计的建筑项目,需在建设工程整体设计时明确二次设计的范围、内容、设计接口和主要技术 要求;既有建筑改造设计应在充分评估、了解和准确表达原建筑消防等设汁情况后,才能作出合理合规、不改变或提升原建筑性能的新设计。
建筑专业施工图及详图无法准确表达的消防设计内容,应采用说明、计算图表等方式辅助表达。常见因设计说明深度不足或错漏表达导致容易违反规定的情况有:
( 1 )未按项目建筑分类、防火等级,准确表达总平面图防火间距、消防车道、登高救援场地等设置情况;未明确厂房、仓库、民用建筑附属库房等项目的生产、经营、展示、存储物品的火灾危险'性;未明确项目的防火分区面积、防烟分区、最大使用人数、安全疏散计算等设计内容;未准确表达各部位建筑构件的具体做法、燃烧性能、耐火极限;未明确防火门、消防电梯、防火卷帘、防火封堵等建筑构造或设施的具体技术要求;未准确表达民用建筑内消防水泵房、消防控制室、厨房、附属库房、变配电、锅炉房、重要机房等特殊房间的防火分隔、防水防潮、防爆泄压等措施或做法要求。
(2) 未明确建筑内的电缆井、管道井等在每层楼板处采用不低于楼板耐火极限的防火封堵材料封堵,未明确其与房间、走道等相连通的孔隙的防火封堵措施。未说明暗装配电箱所在墙体的防火封堵措施。
( 3 )未按《建规》条文第 .4 .2 条核实明确民用建筑内附属库房存储物品的火灾危险性,或表达错误。未明确不应有甲乙类物品;未明确若有大量丙 类液体时,其存储位置、储量、防火分隔和防液体流散措施。民用建筑内如有科研试验性生产房间,需参照《建规》条文第 3. 1. 条明确是否有火灾危险性高于建筑整体定性分类的功能房间,若有,应明确其名称、位置、面积等,并注意防火分隔和装饰装修材料等技术措施应符合相关规定。
(4) 厂房、仓库建筑未明确生产中使用、储存物品性质,未按《建规》条文第 3.1 节规定准确定性建筑物的火灾危险性类别。厂房内有火灾危险性高于建筑定性的房间时,未明确其火灾危险性类别定性、位置面积及通风泄压等消防措施;有可燃气体、蒸汽和有粉尘、纤维爆炸危险的甲乙类房间时,未按规定采取不发火花地面等防火防爆措施;有使用、生产或存储甲乙丙类液体的房间,未按《建规》3.6 节规定明确其防流散、防火防爆措施。( 5 )未按《建规》条文第 6. 1.1条、第 6. 1. 条、第 6.2 .4条规定核实防火墙的设置。防火墙未直接设置在基础或框架、梁等承重构件上时,未明确次梁等竖向承重构件设置位置及要求;未明确防火墙、隔墙应从楼地面基层隔断设置到顶板底面基层。未按《建规》条文第 条、第 5. 1. 条规定核实明确建筑内局部钢、木结构构件的防火涂料做法、耐火极限等要求。
(6) 未明确电梯选择及性能说明(功能、额定载重量、额定速度、停站数、提升高度、无障碍要求等) ,不符合《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条文第 4.3.3.8 条规定。未按《建规》条文第 6.2.9条规定明确在电梯井内除电梯门、逃生门、通气孔外,不设置其他开口;未明确电梯层门的耐火极限不低于 1.0h 未按《建规》条文第 7.3.8 条和国家标准《消防员电梯制造与安装安全规范》相关规定明确消防电梯选用的要求。
(7) 按《建规》条文第 6.7 .4条规定,设置人员密集场所的建筑,其外墙外保温材料燃烧性能应为级。常用挤塑聚苯板燃烧性能为 级,选用 级(隔离式挤塑板、聚合聚苯板等)外保温材料燃烧性能难以判定时,应有符合《建筑材料及制品燃烧性能分级》的产品合格检测报告(供验收检查)。按《建规》条文第 6.7.6 条规定,有空腔幕墙的高层建筑外保温材料应为 级,同时仍需按《建规》条文第 6.7.9 条规定,明确空腔幕墙层间楼板缝隙处的防火封堵措施。
( 8 )未按《建规》条文第 6.7.10 条、第 6.7.7 条、第 6.7.8 条规定,需明确采用非 级外保温的建筑屋顶、外墙处的防火隔离带及保温防护层的设置要求。建筑屋面采用 级保温材料时,未明确屋面板耐火等级、屋面与外墙防火隔离带做法、屋面保护层厚度。建筑物外墙外保温为 级材料时,未按《建规》第 6.7.7 条规定明确外门窗耐火完整性要求。
(9) 立面、剖面图中层间外墙的窗槛墙高度不足时,未按《建规》条文第 6.2.5 条规定在上下楼层之间设置耐火完整性不低于 1h 耐火极限的防火玻璃墙等。要求设有建筑幕墙时,未按《建规》条文第6.2.6 规定条明确幕墙与每层楼板、防火隔墙处缝隙采用防火封堵材料封堵的要求及不应将低楼板、防火隔墙耐火极限的要求。
( 10 )门窗做法表设计内容深度不足,未准确表达门窗编号、材质做法、洞口尺寸、疏散净宽等设计要求(注意疏散净宽应为扣除门扇门框等的净宽度)。通道安全出口等处设置门联窗、旋转门时,未注明旁边疏散门净宽或疏散净宽不足,或注明宽度不符合疏散计算及规范最小值要求。设有大小扇的疏散门时,未注明疏散门大小扇,或详图选用图集与平面图选用图集不一致。人员密集场所疏散走道上的疏散门,未注明不得上锁,或设置门禁时未明确采取火灾时能从两侧(或内部)易于打开门禁的措施,未在显著位置设置使用提示标识,不符合《建规》条文第 .4 .11 条第 款、《疏散用门安全控制与报警逃生门锁系统设计、施工及验收规程》条文第 3.2.1 条等规定。
( 11 )门窗详图设计内容表达不完善,外门窗开启部位和方式与立面图相关内容表达不一致。未按规范补规定完善消防救援窗详图、破碎标识或净宽净高尺寸,门窗玻璃选型不符合《建规》条文第7.2.5 条、《建筑玻璃应用技术规程》条文第 7. 1.1条规定。未明确选用防火门图集,或未按《建规》条文第 6.5.1 条和《防火门》的相关规定准确表达防火门等级、自闭、常开、顺序关闭、火灾自闭信号反馈及于动开启性能等要求。未按《防火窗》相关规定,明确防火窗设置要求、固定或开启方式;或未按《建规》条文第 6.5.2 条明确采用不可开启的窗扇或具有火灾时能自行关闭的功能。
( 12 )未按《建规》条文第 6.5 .3条、《防火卷帘》相关规定,明确防火卷帘的宽高材质、耐火时限、自重降落、自闭反馈及防火封堵等设置要求。采用了侧向封闭式或水平折叠提升式防火卷帘,不符合《建规》条文第 .5 .3 条和公消 (2016) 113 号第一(四)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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