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欧盟委员会近期发布的《<人工智能法>第 50 条透明度义务指引》草案,可谓是欧盟迄今为止覆盖范围最广的 AI 透明度解释性文件。
对向欧盟提供 AI 服务的企业而言,最关键的信息有两点:一是 2026 年 8 月 2 日的合规截止日期即将来临,许多义务没有宽限期;二是指引明确了双轨执法机制,签署《行为准则》的企业将享有监管信任,未签署者则面临更高的合规举证压力。
本文将根据欧盟委员会草案,对 AI Act 下的 AI 透明度义务进行全面解析。

2026 年 5 月 8 日,欧盟委员会发布了《关于欧盟人工智能法第 50 条透明度义务实施指引》草案(以下简称“指引”),并启动公众征询,截止日期为 2026 年 6 月 3 日。
指引本身不具法律约束力,但作为委员会就 AI Act 第 50 条全部内容提供解释性指导的首份官方文件,是欧盟下一阶段监管的重要风向标。此前,正在同步推进的《AI 生成内容透明度行为准则》第二稿(以下简称“行为准则”)也已于 2026 年 3 月 5 日发布。
指引与行为准则的覆盖范围存在区别。行为准则仅涉及第 50 条第 (2) 款(机器可读标记与 AI 生成内容检测,适用于提供方)和第 (4) 款(深度伪造内容及部分 AI 生成文字的标注,适用于部署方)。
关于欧盟法律体系中指引(Guidelines)与行为准则(Code of Practice)的定位,以及 AI Act 第 50 条第 (2) 款“AI 生成内容标识义务”的进一步解读,可见此前文章:欧盟怎么规范 AI 生成内容标识?
指引则覆盖第 50 条的全部内容,包括另外两类准则未涉及的义务:第 50 条第 (1) 款要求交互式 AI 系统(如聊天机器人、虚拟助手、AI 伴侣)的提供方告知用户其正在与 AI 交互;第 50 条第 (3) 款要求部署情感识别和生物特征分类系统的部署方,向被系统识别的自然人披露该情况。
指引还就第 50 条第 (5) 款提供了独立指导,即第 (1) 至 (4) 款要求披露的透明度信息,必须以“清晰且可识别的方式”在首次交互或接触时提供。
AI 透明度义务如何分配
指引厘清了第 50 条义务在 AI 产业链不同主体之间的分配逻辑。
提供方承担上游义务,包括将 AI 身份披露功能内嵌于系统设计,以及确保合成内容附有可被检测的标记;部署方则承担面向终端用户的下游义务,包括在情感识别或生物特征分类场景中进行告知,以及对深度伪造内容和部分 AI 生成文字进行标注。
指引明确指出,仅负责传播或转发第三方 AI 生成内容的主体(包括在线平台),在 AI Act 框架下并不构成“部署方”,因为它们对生成内容的 AI 系统并不行使“控制权”。
尽管如此,指引仍鼓励这些主体妥善保留上游附加的机器可读标记,并采取适当措施确保用户了解内容的 AI 来源。
什么是“显而易见”地与 AI 交互
AI Act 第 50 条第 (1) 款规定,如果 AI 系统的性质“从一个具备合理知识、保持观察和审慎态度的自然人角度来看是显而易见的”,则提供方可豁免披露义务。
指引援引欧盟消费者保护法中的“平均消费者”标准作为判断依据,并提出了多因素考量框架,包括目标用户群体的构成、是否存在儿童、老年人或残障人士等易受影响群体,以及目标用户的 AI 及数字素养水平。
指引给出了具体场景示例。仅供专业开发者使用的 AI 代码助手聊天机器人、以及视频游戏中的 AI 非玩家角色(NPC),将可能满足“显而易见”的豁免门槛。
相比之下,设计用于模拟真实人宠互动的 AI 机器人宠物、沉浸式环境中的 AI 虚拟形象,以及嵌入在线客服页面的聊天机器人,则可能无法满足该标准。
此外,指引确认,专为与人类进行交互而设计的智能体 AI 系统(Agentic AI)同样适用第 50 条第 (1) 款。若提供方无法可靠判断 AI 智能体是否将与自然人发生交互,则应指示该智能体在任何可能涉及此类交互的情形下,均主动披露其 AI 身份。
合成内容标记与标准编辑
对于生成或处理合成内容的 AI 系统提供方,指引确认了行为准则草案的立场。在现有技术水平下,没有任何单一标记技术能同时满足有效性、互操作性、鲁棒性和可靠性的要求,因此当前阶段必须采用多种技术组合的方式。
指引还对“技术可行性”作出了界定,即在特定技术架构和运营环境中,利用现有技术和方法能够实现的方案。值得注意的是,指引明确指出“技术可行性是一个客观概念,不取决于个别提供方的具体资源和能力”,这意味着委员会不接受规模较小的提供方以合规成本高昂为由藉口技术上不可行。
有关 AI 生成内容的标准和豁免,可见此前文章:欧盟怎么规范 AI 生成内容标识?
情感识别与生物特征分类的披露要求
关于情感识别和生物特征分类系统的部署方义务,指引的处理相对直接。部署方必须向所有接触该系统的自然人进行告知,且须在首次接触时完成。
具体形式由部署方根据场景自行选择,可以是书面告知、标准化图标、口头说明,或几种方式的组合。
深度伪造 :以假乱真即符合标准
指引在深度伪造(Deepfake)的认定标准上提出了几项值得关注的解释。
根据 AI Act 第 3 条第 (60) 款,“深度伪造”内容须满足“在自然人看来似乎真实可信”这一条件。指引明确,这一判断与部署方是否具有欺骗意图无关,而须充分考量受众的多元构成,例如内容是否可能被儿童、老年人或数字素养较低的群体所接触。
此外,指引还指出,只要内容近似于“可能存在或曾经存在于现实中的人或事物”,就可能构成深度伪造。这意味着,并不需要近似于真实存在的特定人物,虚构人物或场景同样可能落入该定义。
对于“明显具有艺术性、创意性、讽刺性、虚构性或类似性质”的内容,指引强调这类艺术作品承担的是一种“减轻但并未消除”的透明度义务。部署方仍须披露 AI 来源,但可采用不妨碍作品呈现或欣赏的方式进行标注,同时还须保障第三方的权利(如知识产权)。
指引还将“主要以信息传播或商业目的为主且性质显而易见”的内容排除在艺术豁免之外,意味着以 AI 生成的名人形象进行商业广告投放,不能援引艺术豁免作为例外。
AI 生成文字的“人工审核”豁免被严格限缩
对于以告知公众为目的的 AI 生成或 AI 改编文字内容,AI Act 第 50 条第 (4) 款允许仅在经过“人工审核或编辑把关”且有自然人或法人承担“编辑责任”的情况下豁免标注义务。
指引对“人工审核”例外作出了严格解释,须涉及具备“相关能力和专业判断”的人员对内容实质进行“审慎审查”,仅进行拼写纠错、语法修改,或走过场式的形式审批,均不符合要求。
披露要求 “清晰且可识别”
指引对第 50 条第 (5) 款规定的“清晰且可识别”标准进行了细化。
“清晰”是指信息对相关人员(包括有无障碍需求的人群)来说显眼且易于理解;“可识别”是指信息与其所处环境中的其他内容明显区分。将披露信息埋藏在服务条款、用户手册或多层菜单中,均不符合要求。
指引还澄清,“首次交互或接触时”并非仅指第一个接触者,而是适用于每一位接触该 AI 系统输出内容的自然人。例如,观众可能在节目播出过程中途收看含有深度伪造内容的广播,因此披露信息应贯穿直播全程、反复出现或持续显示。
与数字服务法 (DSA)的衔接
指引还专门讨论了人工智能法透明度义务与数字服务法(DSA)之间的关系。前者要求部署方对深度伪造内容进行标注;后者则要求超大型在线平台(VLOP)和超大型搜索引擎(VLOSE)评估并缓解 AI 生成内容带来的系统性风险,其中可能包括确保平台上的深度伪造内容附有“显著标记”。
从范围来看,DSA 的规定更宽泛,涵盖以任何技术手段制作的、表面上真实的操纵性内容,而不仅限于 AI 生成内容。但在实践中,两个框架的要求趋于重合。
指引指出,如果 VLOP 或 VLOSE 向部署方提供了标注工具,部署方可据此履行第 50 条第 (4) 款义务。
值得关注的是,指引还明确,AI Act项下的标记和标注义务,并不免除对内容是否在其他法律下构成违法行为的独立判断。标注了的深度伪造可能仍违反刑事法律或知识产权规则。未标注的深度伪造本身,在 DSA 框架下也可能因违反第 50 条而构成“违法内容”。
签署行为准则将受到更高信任
指引明确指出,对于签署最终版《行为准则》的提供方和部署方,委员会及有关市场监管机构将“将监管重点放在评估签署方是否遵守了准则”,签署方将“获得委员会、其他市场监管机构及各方更高程度的信任”。
对于未签署准则的主体,则须主动展示其如何遵守第 50 条第 (2) 款和第 (4) 款的要求,包括与准则内容进行差距分析。
时间节点与后续安排
指引发布之时,距第 50 条透明度义务生效仅剩不足三个月。2026 年 8 月 2 日起,包括交互式 AI 系统的披露义务(第 50 条第 (1) 款)、情感识别与生物特征分类的告知义务(第 50 条第 (3) 款),以及深度伪造标注义务(第 50 条第 (4) 款)将全面适用。
对于第 50 条第 (2) 款项下的标记和检测义务,时间线可能稍有调整。2026 年 5 月 7 日,欧洲议会与欧盟理事会就《数字综合法案》涉 AI 部分达成临时协议,若该协议获正式通过,在 2026 年 8 月 2 日之前已进入欧盟市场的生成式 AI 系统提供方,将获得至 2026 年 12 月 2 日的过渡期;而自 2026 年 8 月 2 日起新进入欧盟市场的系统,则须从当日起立即合规。
指引草案的公众征询截至 2026 年 6 月 3 日,《行为准则》最终版也预计于 6 月发布。两份文件将共同构成欧盟人工智能法透明度合规体系的核心框架,出海欧洲的AI企业与合规工作者需保持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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