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导言:
"种草笔记"即在社交平台分享商品体验、引导他人购买的内容,如今已可由AI"一键生成"——无需任何真实体验,几秒出稿。近日,杭州中院宣判全国首例涉AI代写种草笔记不正当竞争案,为行业划定红线。
案情速览
01
问题背景:泛滥的"数字泔水"
中央网信办将AI批量生成的低质内容称为"数字泔水",已部署"清朗·整治AI应用乱象"专项行动。记者调查发现,此类工具在各平台随处可见:某款AI写作助手终身会员199元,输入商品名称,不到一分钟生成数百字文案,内容全部由AI虚构。
📊 某社交平台调研:近三成用户对AIGC内容接受度不高,批量低质内容正在侵蚀用户信任。
02
案件还原:谁告了谁,告什么?
原告为某知名社交平台,平台规则明确要求"真实体验分享"。被告B、C公司共同运营一款AI写作工具,直接以该平台名称命名功能模块,宣称"生成符合平台调性的分享文案",并诱导用户将内容发布至该平台。工具设有月会员(40元)、年会员(98元)、终身会员(168元),具有明确商业目的。
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破坏了该社交平台真实的种草内容生态,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后者停止著作权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
判决结果:判决被告B、C公司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10万元。
03
法院裁判依据
本案的核心争议焦点为:针对该社交平台定向提供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明确,本法所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指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违反本法规定,扰乱市场竞争秩序,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的行为。结合《网络反不正当竞争暂行规定》《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人工智能生成合成内容标识办法》等规定,AI服务提供者须尊重知识产权与商业道德。
法院据此认定:原告长期投入大量成本积累形成的"真实内容生态",是其获取商业利益与竞争优势的核心资源,属《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的竞争性权益。而被告无论从行为方式还是行为目的来看,均未尽到合理注意义务。
在本案中,法院创新性地提出了“四要素判定法”:
第一,被诉服务是否属于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
第二,被诉服务是否以特定场景作为应用层?结合到本案当中来,被诉服务的模块名称直接使用了某知名平台种草文案等表述,并且它是以该社交平台作为特定的商业应用层,而并非通用的AI工具。
第三,被诉服务是否带有明确的指向性和诱导性?结合本案当中被诉的服务模块,都是要诱导用户发布未经真实体验的相关的文案的内容。
第四,关于被诉服务是否属于营利性的商业行为,结合到本案当中,该AI写作工具的相关页面就显示终身会员是168元,年会员是98元,月会员是40元,具有明确的商业利益驱动。
合规建议
从治理的角度来说,该案判决的生效不仅是对原告合法诉求的回应,也明确了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提供者合理的注意义务边界,为治理提供了参照准则。
AI服务提供者须做到哪些?
1.训练数据与模型设计合规,不得定向优化为生成特定平台违规内容
2.以显著方式提示AI内容局限性,明确禁止用于发布虚假信息
3.做好AI生成内容标识与用户数据保护
4.建立投诉举报机制,及时处置违法侵权内容
编辑|郑雅歌
审核|余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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