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专利实务观察|AI Patent Practice
Section 112 正成为 AI 专利核心战场
PTAB 给出的信号很清楚:AI 专利不是不能保护,但不能用黑箱换垄断。 |
知一|May 2026
01风险正在叠加,而不只是转移
过去几年,谈到美国 AI 专利,很多人第一反应都是 §101——这个方案会不会被认为只是抽象概念?是不是只是把一个数学方法放到计算机上执行?是不是只是“用 AI 做某件事”?
最近,另一个更基础的问题正在同步上升:
说明书有没有把 AI 发明讲清楚?别人读完,能不能复现? |
这就是 35 U.S.C. §112(a)。
§101 关心的是“这能不能成为专利保护对象”;§112(a) 追问的是“你有没有真正公开这个技术方案”。
对 AI 专利来说,这个问题尤其尖锐。因为很多 AI 发明的价值不在一句“使用神经网络”,而在训练数据、模型结构、损失函数、参数选择、评分规则和推理逻辑里。
如果说明书只写“通过机器学习提高准确率”“利用神经网络优化预测结果”“基于 AI 模型判断异常行为”——这些话看起来像技术方案,但在 §112 下可能只是技术愿望。
这个趋势在 2025 年 USPTO 内部已经显现。Ex parte Desjardins 案中,USPTO 的 Appeals Review Panel(ARP,上诉复议小组)明确指出:§§102、103、112 才是限定专利保护范围的“传统且合适的工具”。该决定已于 2025 年 11 月 4 日 被列为 precedential(先例性决定)。
但这并不意味着 §101 风险消失。
同年 4 月,Federal Circuit(联邦巡回上诉法院,CAFC)在 Recentive Analytics, Inc. v. Fox Corp.(134 F.4th 1205, Fed. Cir. 2025)这一 precedential(先例性)判决中,首次明确处理了一个机器学习专利适格性问题——仅把既有机器学习方法应用到新的数据环境,是否足以通过 §101。法院给出的答案是否定的。法院沿用既有 §101 规则指出,其核心意思可以概括为:抽象概念不会仅仅因为被限制到某个使用领域或技术环境,就变成非抽象的技术方案。Recentive 后续向最高法院申请 certiorari(调卷令),最高法院已于 2025 年 12 月 8 日拒绝受理,Federal Circuit 的判决因此维持有效。
换句话说:
层面 | 立场 | 关键案例 |
USPTO 审查层面 | 对体现具体 AI 技术改进的申请释放更积极的 §101 信号 | Ex parte Desjardins (2025) |
诉讼 / CAFC 层面 | 泛泛的“用 AI 做某件事”,仍然可能死在 §101 | Recentive v. Fox (2025) |
这两条线放在一起,对申请人的实际含义不是“§101 风险下降了”,而是:
AI 专利现在面对的是双重门槛—— 既要在 §101 下避免落入 “generic ML(通用机器学习)+ 新场景” 的 Recentive 路径, 又要在 §112(a) 下把这个实现机制讲清楚。两道门,缺一不可。 |
需要说明的是,§101 和 §112(a) 是两个独立的法律问题。这里说的“双重门槛”,是 AI 专利实务上两者相互牵连,而不是把两者合并成同一个审查标准。
而后者——§112(a) 的披露问题——正是 PTAB 在最近几个 AI 上诉决定中反复传递的信号。
02三个代表性 PTAB 上诉决定:一个过了,两个没过
Reuters(路透)在 2026 年 3 月发布的一篇 attorney analysis(律师专业评论) 文章,集中分析了三个具有代表性的 PTAB ex parte appeal decisions(单方上诉决定)。它们并不构成统一的新规则,但很清楚地展示了 PTAB 在 AI §112(a) 问题上的判断边界——什么时候可以概括,什么时候必须展开。
先把术语说清楚:美国 §112(a) 主要包括 written description(书面描述)、enablement(可实施性) 和 best mode(最佳实施方式) 三项独立要求;本文重点讨论前两项。到了欧洲,对应问题通常落在 Article 83 EPC 的 sufficiency of disclosure(充分公开) 上。这两套体系的法律标准并不等同,下文不混用。
Kirti:为什么这个 AI 专利过了?
Ex parte Kirti, Hong & Cho, Appeal No. 2020-000527, 2021 WL 2103251 (P.T.A.B. May 21, 2021) |
涉案权利要求是用机器学习模型,根据用户数据判断该用户属于哪个聚类组(cluster)。审查员一开始认为说明书没有披露具体算法,不满足 written description 要求。
PTAB 撤销了拒绝。
关键在于,申请文件并不是只说“用机器学习做聚类”,而是披露了——训练集(training sets)的具体内容、训练的输入与输出、如何利用这些训练数据去构建所声明的聚类模型。PTAB 的逻辑是:相关训练方法属于本领域已知技术,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选择适当模型(如神经网络或线性回归)并基于披露重建模型。
启示当 AI 只是相对常规的工具时,说明书不必披露所有代码细节,但必须交代清楚输入、输出、训练目标,以及模型在整个技术方案中的位置。 |
Allen:为什么“实现目标”不等于“披露发明”?
Ex parte Allen, Bishop, Chung & Scheiber, Appeal No. 2020-005211, 2021 WL 5756073 (P.T.A.B. Dec. 2, 2021) |
这个案件涉及医疗数据处理:用自然语言处理(NLP)识别患者医疗信息,生成患者用药清单,并通过评分规则判断某些药物是否应当被移除。听起来很像今天许多 AI 医疗、AI 临床辅助决策、AI 风险评分系统的写法。
PTAB 维持了 §112(a) 拒绝。
说明书的确写了使用 “artificial intelligence logic, such as natural language processing based logic”(即“人工智能逻辑,例如基于自然语言处理的逻辑”)和 “machine learning logic”(“机器学习逻辑”)——比纯粹的“裸披露”已经详细。但 PTAB 认为这种描述过于一般化:说明书没有解释这些已知 AI 技术如何被实际用于实现权利要求中的具体结果——也就是“如何根据所列因素决定是否从用药清单中移除某种药物”这一步。
启示如果评分算法本身就是发明点,就不能只写“根据评分结果判断”或“基于机器学习生成权重”。分数怎么生成、权重怎么定、阈值怎么设置、不同指标怎么组合——这些都必须落到具体的算法步骤上。 |
(同向参照)更早的 Ex parte Buhrmann(2020)也是同向问题:申请人对 risk score 只披露“加权参数”和“权重值代表参数的重要程度”,PTAB 同样判定缺乏书面描述。这是 Allen 之前的一个同向信号。
Lev:为什么 GAN 也救不了?
Ex parte Lev, Ninio & Sar Shalom, Appeal No. 2023-001664, 2024 WL 3220638 (P.T.A.B. June 28, 2024) |
涉案技术是使用生成对抗网络(GAN)进行无监督异常检测。申请人主张:GAN 已经是成熟技术,说明书不需要详细披露底层网络结构,重点应当放在新的数据处理方式上。
PTAB 没有接受。
PTAB 认为,说明书缺少关键实现细节——损失函数(loss function)、伪代码、参数、权重、系数、架构布局、未标注数据的使用、收敛和稳定性分析;同时缺少能够说明方案可工作的实施例。
这给所有打算用 GAN、强化学习、大模型微调、扩散模型、AI 药物筛选、AI 材料发现等“复杂 AI 路线”的申请人发了一个非常清晰的信号:
即便某类 AI 模型本身是已知技术,也不意味着申请人可以把它当成黑箱。 |
特别是当模型行为高度依赖训练数据、目标函数、参数选择和训练过程时,仅说“采用 GAN 进行异常检测”无法让本领域技术人员稳定复现。
而美国 enablement 的核心标准——按 MPEP §2164 和 Wands factors(Wands 案确立的可实施性判断因素)——不是“是否需要实验”,而是“是否需要过度实验(undue experimentation)”。AI 技术的可预测性本来就低,再缺训练细节、参数范围和实施例,“过度实验”这条线就会被很快越过。
03一条真正的分界线
把 Kirti、Allen、Lev 放在一起看,PTAB 给出了一条非常实用的判断线:
AI 只是工具时,可以概括; AI 是发明点时,必须展开。 |
这条线看似简单,但在实务中非常容易被忽略。
许多申请人在撰写 AI 专利时,会把发明点包装成宽泛的功能结果:
申请人写的“效果” | 审查员想看到的“方案” |
提高准确率 | 通过什么数据结构 / 特征工程? |
降低误报率 | 通过什么阈值 / 后处理规则? |
提升推荐相关性 | 通过什么损失函数 / 排序机制? |
提高诊断效率 | 通过什么模型架构 / 训练流程? |
实现自动化决策 | 通过什么评分逻辑 / 决策树? |
优化模型性能 | 通过什么参数更新 / 正则化策略? |
如果这些问题没有答案,说明书就只是一份“AI 愿望清单”。
这也是为什么 AI 专利的撰写,正在从功能导向转向工程导向——过去软件专利可以围绕流程写(采集 → 处理 → 生成 → 输出),但 AI 专利越来越需要围绕工程因果链写。
而且,这条 §112 分界线和上文的 §101 双轨之间是强耦合的:要证明“具体技术实现或技术改进”以躲过 Recentive 路径下的 §101,说明书就必须实际披露这个改进;而这个披露同时要满足 Lev 路径下的 §112(a)。两个维度互相校验,单边偷工是行不通的。
04中国申请人最容易踩的高危写法
把上面这条分界线映射回我们日常处理的中国本土稿件,几类表达频繁出现且高度暴露:
高危写法 | 真正的问题 | 更稳的写法 |
“通过深度学习模型提高 X 的识别准确率” | 只写结果,没有路径 | 写清数据、特征、模型结构和效果因果链 |
“采用合适的神经网络对数据进行训练” | 没有模型架构 | 写清网络模块、输入输出、可替代结构 |
“训练数据可以是任意相关数据” | 没有数据特征化 | 写清数据类型、分布、关键属性、来源 |
“通过优化模型参数实现 Y 效果” | 没有目标函数 / 约束 | 写清损失函数、约束条件、超参数依赖 |
“本领域技术人员可根据需要选择合适算法” | 披露义务转嫁给读者;在欧洲可能被认为接近 T 1191/19 所说的 “invitation to a research program”(对一项研究计划的邀请) | 至少给出一个完整的实现实施例 |
“采用 GAN / Transformer / 大模型” | 仅模型名称,不构成方案 | 写清架构布局、训练机制、收敛条件 |
“根据评分结果判断风险等级” | 评分机制本身缺失 | 写清评分、权重、阈值和组合规则 |
这些写法在中国国家局阶段未必致命(尤其当 claim 写得相对具体时),但一进入 PCT 国家阶段,特别是 US 与 EP,几乎是 §112(a) / Article 83 EPC 的标准失分点。
更重要的是:§112(a) 的补救空间极小。原始申请没披露,后期答复就基本回不来——后期答复只能解释原始公开内容,不能凭空增加申请中没有披露的技术细节。
所以 AI 专利的交底和撰写必须前置。企业在立项交底时,不能只给代理人一页产品介绍或算法效果图,而应当提供更接近研发文档的材料:训练流程、数据说明、模型结构、实验结果、失败方案和参数选择理由。
05AI 专利说明书的“五要素”清单
对于准备布局美国或欧洲的 AI 专利,说明书至少要回答下面五个问题:
要素 | 说明书应写清楚什么 |
训练流程 | 数据如何预处理、训练目标是什么、训练如何迭代、何时停止 |
数据特征 | 数据类型、来源、分布、标签生成方式、关键属性 |
模型结构 | 网络架构、模块关系、激活函数、可替代结构 |
参数关系 | 权重、阈值、超参数与结果之间的依赖机制 |
推理约束 | 模型输出如何转化为评分、报警、控制或推荐 |
当权利要求带有功能性表述(“configured to …” “for …”,即“被配置为......”“用于......”)时,说明书应同步提供至少一个完整的实现实施例,避免被援引到 Amgen 案(即 Amgen v. Sanofi,598 U.S. 594)路径上压回到“功能性属”问题。
延伸观察 1Federal Circuit 也在沿同方向审查
In re Starrett(2023,nonprecedential,即非先例性判决)涉及用机器学习处理生物系统数据,恢复图像、声音或感觉等多种表征形式。PTAB 维持 examiner(审查员)的 enablement 拒绝,Federal Circuit 维持。claim 1(独立权利要求 1)包含 47 个 “or” 从句——典型的用穷举代替披露。
Starrett 是 nonprecedential decision(非先例性决定),事实较为特殊,不能单独证明 Federal Circuit 已形成专门的 AI §112 路线。但它提醒申请人:宽泛功能性 claim 一旦缺少可实施支撑,在 CAFC 层面同样可能遭遇 Amgen / Wands 路径下的 enablement 审查。
延伸观察 2欧洲会更严吗?
在训练数据、模型结构和技术效果可复现性问题上,EPO 的若干 TBA(Technical Board of Appeal)决定显示出比美国审查实践更强的披露敏感度:
案件 | 披露层面的关键问题 |
T 1539/20 | 仅说“可使用自动化学习系统”被认为是 vague hint(含糊提示),不足以让 skilled person(本领域技术人员)实施 |
T 0161/18 | 申请文件仅笼统说明训练数据应覆盖不同性别、年龄、体型和健康状态的人群,但没有给出适合训练网络的数据特征或样例,TBA 认为本领域技术人员无法复现该神经网络 |
T 0606/21 | 自动驾驶轨迹预测 DNN(Deep Neural Network,深度神经网络)案,申请文件没有充分解释在实际轨迹未定义或输入数据不完整时,DNN 如何输出可靠的相似度评分 |
T 1191/19 | 神经康复 AI 案。TBA 留下了一句经典判语——披露“更像是对一项研究计划的邀请,而不是一份充分公开” |
实务上可以归纳出一个三件套——模型结构 + 训练数据特征化 + 技术效果因果链。但要说明的是:这是实务总结,不是 EPO 官方列出的固定法律测试。EPO 实际上会根据案件具体情况,从《欧洲专利公约》Article 83(充分公开)、Article 84(权利要求清楚和简明)和 Article 56(创造性)不同角度处理这些问题。
06结语
AI 专利的未来,不是不能授权。
但申请人不能一边要求宽泛垄断,一边只公开模糊结果。
AI 的商业价值可能来自黑箱。但专利制度的基本逻辑,是 公开换保护。
这就决定了,AI 专利的核心竞争力,已经从“会不会把 §101 写过去”扩展到一个更系统的问题——能不能在说明书中建立一条完整的技术因果链:
从数据到模型, 从训练到推理, 从参数到效果, 从工程实现到权利要求。 |
未来高质量 AI 专利的标准,会越来越接近一句话:
不是证明你用了 AI,而是证明你真的掌握了这个 AI 技术方案。 |
对企业来说,这意味着技术交底要更工程化。
对代理人来说,这意味着撰写不能停留在流程图和功能模块。
对投资人和法务来说,这意味着判断 AI 专利价值时,不能只看授权数量,更要看说明书是否真正支撑权利要求。
§101 没有退场,§112 正在补位。
真正危险的是——你以为自己申请的是一个技术方案,但说明书里留下的,只是一个技术愿望。
REFERENCES|主要来源
▸ Sasha S. Rao & Todd M. Hopfinger, Disclosing the undisclosable: Section 112(a) challenges for artificial intelligence patents, Reuters / Westlaw Today (Attorney Analysis), Mar. 6, 2026.
▸ Ex parte Kirti, Hong & Cho, Appeal No. 2020-000527, 2021 WL 2103251 (P.T.A.B. May 21, 2021).
▸ Ex parte Allen, Bishop, Chung & Scheiber, Appeal No. 2020-005211, 2021 WL 5756073 (P.T.A.B. Dec. 2, 2021).
▸ Ex parte Lev, Ninio & Sar Shalom, Appeal No. 2023-001664, 2024 WL 3220638 (P.T.A.B. June 28, 2024).
▸ Ex parte Desjardins, Appeal No. 2024-000567 (A.R.P. Sept. 26, 2025), designated precedential Nov. 4, 2025.
▸ Recentive Analytics, Inc. v. Fox Corp., 134 F.4th 1205 (Fed. Cir. 2025); cert. denied, No. 25-505 (U.S. Dec. 8, 2025).
▸ In re Starrett, No. 2022-2209, 2023 U.S.P.Q.2d 684 (Fed. Cir. June 8, 2023) (nonprecedential).
▸ USPTO MPEP §§2161, 2164.
▸ EPO TBA decisions T 1539/20, T 0161/18, T 0606/21, T 1191/19.
—— END ——
免责声明 本文仅为一般信息分享,不构成针对具体案件的法律意见。具体美国专利申请策略应结合权利要求、说明书披露内容、审查意见及案件记录综合判断。 |
「知所以|Patent Ergo」
讲专利,更讲所以然。
作者|知一
夜雨聆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