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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正成为AI专利核心战场

§112正成为AI专利核心战场

美国专利实务观察|AI Patent Practice

Section 112 正成为 AI 专利核心战场

PTAB 给出的信号很清楚:AI 专利不是不能保护,但不能用黑箱换垄断。

知一|May 2026

01风险正在叠加,而不只是转移

过去几年,谈到美国 AI 专利,很多人第一反应都是 §101——这个方案会不会被认为只是抽象概念?是不是只是把一个数学方法放到计算机上执行?是不是只是“用 AI 做某件事”?

最近,另一个更基础的问题正在同步上升:

说明书有没有把 AI 发明讲清楚?别人读完,能不能复现?

这就是 35 U.S.C. §112(a)

§101 关心的是“这能不能成为专利保护对象”;§112(a) 追问的是“你有没有真正公开这个技术方案”。

对 AI 专利来说,这个问题尤其尖锐。因为很多 AI 发明的价值不在一句“使用神经网络”,而在训练数据、模型结构、损失函数、参数选择、评分规则和推理逻辑里。

如果说明书只写“通过机器学习提高准确率”“利用神经网络优化预测结果”“基于 AI 模型判断异常行为”——这些话看起来像技术方案,但在 §112 下可能只是技术愿望。

这个趋势在 2025 年 USPTO 内部已经显现。Ex parte Desjardins 案中,USPTO 的 Appeals Review Panel(ARP,上诉复议小组)明确指出:§§102、103、112 才是限定专利保护范围的“传统且合适的工具”。该决定已于 2025 年 11 月 4 日 被列为 precedential(先例性决定)。

但这并不意味着 §101 风险消失。

同年 4 月,Federal Circuit(联邦巡回上诉法院,CAFC)在 Recentive Analytics, Inc. v. Fox Corp.(134 F.4th 1205, Fed. Cir. 2025)这一 precedential(先例性)判决中,首次明确处理了一个机器学习专利适格性问题——仅把既有机器学习方法应用到新的数据环境,是否足以通过 §101。法院给出的答案是否定的。法院沿用既有 §101 规则指出,其核心意思可以概括为:抽象概念不会仅仅因为被限制到某个使用领域或技术环境,就变成非抽象的技术方案。Recentive 后续向最高法院申请 certiorari(调卷令),最高法院已于 2025 年 12 月 8 日拒绝受理,Federal Circuit 的判决因此维持有效。

换句话说:

层面

立场

关键案例

USPTO 审查层面

对体现具体 AI 技术改进的申请释放更积极的 §101 信号

Ex parte Desjardins (2025)

诉讼 / CAFC 层面

泛泛的“用 AI 做某件事”,仍然可能死在 §101

Recentive v. Fox (2025)

这两条线放在一起,对申请人的实际含义不是“§101 风险下降了”,而是:

AI 专利现在面对的是双重门槛——

既要在 §101 下避免落入 “generic ML(通用机器学习)+ 新场景” 的 Recentive 路径,

又要在 §112(a) 下把这个实现机制讲清楚。两道门,缺一不可。

需要说明的是,§101 和 §112(a) 是两个独立的法律问题。这里说的“双重门槛”,是 AI 专利实务上两者相互牵连,而不是把两者合并成同一个审查标准。

而后者——§112(a) 的披露问题——正是 PTAB 在最近几个 AI 上诉决定中反复传递的信号。

02三个代表性 PTAB 上诉决定:一个过了,两个没过

Reuters(路透)在 2026 年 3 月发布的一篇 attorney analysis(律师专业评论) 文章,集中分析了三个具有代表性的 PTAB ex parte appeal decisions(单方上诉决定)。它们并不构成统一的新规则,但很清楚地展示了 PTAB 在 AI §112(a) 问题上的判断边界——什么时候可以概括,什么时候必须展开。

先把术语说清楚:美国 §112(a) 主要包括 written description(书面描述)enablement(可实施性) 和 best mode(最佳实施方式) 三项独立要求;本文重点讨论前两项。到了欧洲,对应问题通常落在 Article 83 EPC 的 sufficiency of disclosure(充分公开) 上。这两套体系的法律标准并不等同,下文不混用。

Kirti:为什么这个 AI 专利过了?

Ex parte Kirti, Hong & Cho, Appeal No. 2020-000527, 2021 WL 2103251 (P.T.A.B. May 21, 2021)

涉案权利要求是用机器学习模型,根据用户数据判断该用户属于哪个聚类组(cluster)。审查员一开始认为说明书没有披露具体算法,不满足 written description 要求。

PTAB 撤销了拒绝。

关键在于,申请文件并不是只说“用机器学习做聚类”,而是披露了——训练集(training sets)的具体内容、训练的输入与输出、如何利用这些训练数据去构建所声明的聚类模型。PTAB 的逻辑是:相关训练方法属于本领域已知技术,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选择适当模型(如神经网络或线性回归)并基于披露重建模型。

启示当 AI 只是相对常规的工具时,说明书不必披露所有代码细节,但必须交代清楚输入、输出、训练目标,以及模型在整个技术方案中的位置。

Allen:为什么“实现目标”不等于“披露发明”?

Ex parte Allen, Bishop, Chung & Scheiber, Appeal No. 2020-005211, 2021 WL 5756073 (P.T.A.B. Dec. 2, 2021)

这个案件涉及医疗数据处理:用自然语言处理(NLP)识别患者医疗信息,生成患者用药清单,并通过评分规则判断某些药物是否应当被移除。听起来很像今天许多 AI 医疗、AI 临床辅助决策、AI 风险评分系统的写法。

PTAB 维持了 §112(a) 拒绝。

说明书的确写了使用 “artificial intelligence logic, such as natural language processing based logic”(即“人工智能逻辑,例如基于自然语言处理的逻辑”)和 “machine learning logic”(“机器学习逻辑”)——比纯粹的“裸披露”已经详细。但 PTAB 认为这种描述过于一般化:说明书没有解释这些已知 AI 技术如何被实际用于实现权利要求中的具体结果——也就是“如何根据所列因素决定是否从用药清单中移除某种药物”这一步。

启示如果评分算法本身就是发明点,就不能只写“根据评分结果判断”或“基于机器学习生成权重”。分数怎么生成、权重怎么定、阈值怎么设置、不同指标怎么组合——这些都必须落到具体的算法步骤上。

(同向参照)更早的 Ex parte Buhrmann(2020)也是同向问题:申请人对 risk score 只披露“加权参数”和“权重值代表参数的重要程度”,PTAB 同样判定缺乏书面描述。这是 Allen 之前的一个同向信号。

Lev:为什么 GAN 也救不了?

Ex parte Lev, Ninio & Sar Shalom, Appeal No. 2023-001664, 2024 WL 3220638 (P.T.A.B. June 28, 2024)

涉案技术是使用生成对抗网络(GAN)进行无监督异常检测。申请人主张:GAN 已经是成熟技术,说明书不需要详细披露底层网络结构,重点应当放在新的数据处理方式上。

PTAB 没有接受。

PTAB 认为,说明书缺少关键实现细节——损失函数(loss function)、伪代码、参数、权重、系数、架构布局、未标注数据的使用、收敛和稳定性分析;同时缺少能够说明方案可工作的实施例。

这给所有打算用 GAN、强化学习、大模型微调、扩散模型、AI 药物筛选、AI 材料发现等“复杂 AI 路线”的申请人发了一个非常清晰的信号:

即便某类 AI 模型本身是已知技术,也不意味着申请人可以把它当成黑箱。

特别是当模型行为高度依赖训练数据、目标函数、参数选择和训练过程时,仅说“采用 GAN 进行异常检测”无法让本领域技术人员稳定复现。

而美国 enablement 的核心标准——按 MPEP §2164 和 Wands factors(Wands 案确立的可实施性判断因素)——不是“是否需要实验”,而是“是否需要过度实验(undue experimentation)”。AI 技术的可预测性本来就低,再缺训练细节、参数范围和实施例,“过度实验”这条线就会被很快越过。

03一条真正的分界线

把 Kirti、Allen、Lev 放在一起看,PTAB 给出了一条非常实用的判断线:

AI 只是工具时,可以概括;

AI 是发明点时,必须展开。

这条线看似简单,但在实务中非常容易被忽略。

许多申请人在撰写 AI 专利时,会把发明点包装成宽泛的功能结果:

申请人写的“效果”

审查员想看到的“方案”

提高准确率

通过什么数据结构 / 特征工程?

降低误报率

通过什么阈值 / 后处理规则?

提升推荐相关性

通过什么损失函数 / 排序机制?

提高诊断效率

通过什么模型架构 / 训练流程?

实现自动化决策

通过什么评分逻辑 / 决策树?

优化模型性能

通过什么参数更新 / 正则化策略?

如果这些问题没有答案,说明书就只是一份“AI 愿望清单”。

这也是为什么 AI 专利的撰写,正在从功能导向转向工程导向——过去软件专利可以围绕流程写(采集 → 处理 → 生成 → 输出),但 AI 专利越来越需要围绕工程因果链写。

而且,这条 §112 分界线和上文的 §101 双轨之间是强耦合的:要证明“具体技术实现或技术改进”以躲过 Recentive 路径下的 §101,说明书就必须实际披露这个改进;而这个披露同时要满足 Lev 路径下的 §112(a)。两个维度互相校验,单边偷工是行不通的。

04中国申请人最容易踩的高危写法

把上面这条分界线映射回我们日常处理的中国本土稿件,几类表达频繁出现且高度暴露:

高危写法

真正的问题

更稳的写法

“通过深度学习模型提高 X 的识别准确率”

只写结果,没有路径

写清数据、特征、模型结构和效果因果链

“采用合适的神经网络对数据进行训练”

没有模型架构

写清网络模块、输入输出、可替代结构

“训练数据可以是任意相关数据”

没有数据特征化

写清数据类型、分布、关键属性、来源

“通过优化模型参数实现 Y 效果”

没有目标函数 / 约束

写清损失函数、约束条件、超参数依赖

“本领域技术人员可根据需要选择合适算法”

披露义务转嫁给读者;在欧洲可能被认为接近 T 1191/19 所说的 “invitation to a research program”(对一项研究计划的邀请)

至少给出一个完整的实现实施例

“采用 GAN / Transformer / 大模型”

仅模型名称,不构成方案

写清架构布局、训练机制、收敛条件

“根据评分结果判断风险等级”

评分机制本身缺失

写清评分、权重、阈值和组合规则

这些写法在中国国家局阶段未必致命(尤其当 claim 写得相对具体时),但一进入 PCT 国家阶段,特别是 US 与 EP,几乎是 §112(a) / Article 83 EPC 的标准失分点。

更重要的是:§112(a) 的补救空间极小。原始申请没披露,后期答复就基本回不来——后期答复只能解释原始公开内容,不能凭空增加申请中没有披露的技术细节。

所以 AI 专利的交底和撰写必须前置。企业在立项交底时,不能只给代理人一页产品介绍或算法效果图,而应当提供更接近研发文档的材料:训练流程、数据说明、模型结构、实验结果、失败方案和参数选择理由。

05AI 专利说明书的“五要素”清单

对于准备布局美国或欧洲的 AI 专利,说明书至少要回答下面五个问题:

要素

说明书应写清楚什么

训练流程

数据如何预处理、训练目标是什么、训练如何迭代、何时停止

数据特征

数据类型、来源、分布、标签生成方式、关键属性

模型结构

网络架构、模块关系、激活函数、可替代结构

参数关系

权重、阈值、超参数与结果之间的依赖机制

推理约束

模型输出如何转化为评分、报警、控制或推荐

当权利要求带有功能性表述(“configured to …” “for …”,即“被配置为......”“用于......”)时,说明书应同步提供至少一个完整的实现实施例,避免被援引到 Amgen 案(即 Amgen v. Sanofi,598 U.S. 594)路径上压回到“功能性属”问题。

延伸观察 1Federal Circuit 也在沿同方向审查

In re Starrett(2023,nonprecedential,即非先例性判决)涉及用机器学习处理生物系统数据,恢复图像、声音或感觉等多种表征形式。PTAB 维持 examiner(审查员)的 enablement 拒绝,Federal Circuit 维持。claim 1(独立权利要求 1)包含 47 个 “or” 从句——典型的用穷举代替披露。

Starrett 是 nonprecedential decision(非先例性决定),事实较为特殊,不能单独证明 Federal Circuit 已形成专门的 AI §112 路线。但它提醒申请人:宽泛功能性 claim 一旦缺少可实施支撑,在 CAFC 层面同样可能遭遇 Amgen / Wands 路径下的 enablement 审查。

延伸观察 2欧洲会更严吗?

在训练数据、模型结构和技术效果可复现性问题上,EPO 的若干 TBA(Technical Board of Appeal)决定显示出比美国审查实践更强的披露敏感度

案件

披露层面的关键问题

T 1539/20

仅说“可使用自动化学习系统”被认为是 vague hint(含糊提示),不足以让 skilled person(本领域技术人员)实施

T 0161/18

申请文件仅笼统说明训练数据应覆盖不同性别、年龄、体型和健康状态的人群,但没有给出适合训练网络的数据特征或样例,TBA 认为本领域技术人员无法复现该神经网络

T 0606/21

自动驾驶轨迹预测 DNN(Deep Neural Network,深度神经网络)案,申请文件没有充分解释在实际轨迹未定义或输入数据不完整时,DNN 如何输出可靠的相似度评分

T 1191/19

神经康复 AI 案。TBA 留下了一句经典判语——披露“更像是对一项研究计划的邀请,而不是一份充分公开”

实务上可以归纳出一个三件套——模型结构 + 训练数据特征化 + 技术效果因果链。但要说明的是:这是实务总结,不是 EPO 官方列出的固定法律测试。EPO 实际上会根据案件具体情况,从《欧洲专利公约》Article 83(充分公开)、Article 84(权利要求清楚和简明)和 Article 56(创造性)不同角度处理这些问题。

06结语

AI 专利的未来,不是不能授权。

但申请人不能一边要求宽泛垄断,一边只公开模糊结果。

AI 的商业价值可能来自黑箱。但专利制度的基本逻辑,是 公开换保护

这就决定了,AI 专利的核心竞争力,已经从“会不会把 §101 写过去”扩展到一个更系统的问题——能不能在说明书中建立一条完整的技术因果链:

从数据到模型,

从训练到推理,

从参数到效果,

从工程实现到权利要求。

未来高质量 AI 专利的标准,会越来越接近一句话:

不是证明你用了 AI,而是证明你真的掌握了这个 AI 技术方案。

对企业来说,这意味着技术交底要更工程化。

对代理人来说,这意味着撰写不能停留在流程图和功能模块。

对投资人和法务来说,这意味着判断 AI 专利价值时,不能只看授权数量,更要看说明书是否真正支撑权利要求。

§101 没有退场,§112 正在补位。

真正危险的是——你以为自己申请的是一个技术方案,但说明书里留下的,只是一个技术愿望。

REFERENCES|主要来源

▸ Sasha S. Rao & Todd M. Hopfinger, Disclosing the undisclosable: Section 112(a) challenges for artificial intelligence patents, Reuters / Westlaw Today (Attorney Analysis), Mar. 6, 2026.

▸ Ex parte Kirti, Hong & Cho, Appeal No. 2020-000527, 2021 WL 2103251 (P.T.A.B. May 21, 2021).

▸ Ex parte Allen, Bishop, Chung & Scheiber, Appeal No. 2020-005211, 2021 WL 5756073 (P.T.A.B. Dec. 2, 2021).

▸ Ex parte Lev, Ninio & Sar Shalom, Appeal No. 2023-001664, 2024 WL 3220638 (P.T.A.B. June 28, 2024).

▸ Ex parte Desjardins, Appeal No. 2024-000567 (A.R.P. Sept. 26, 2025), designated precedential Nov. 4, 2025.

▸ Recentive Analytics, Inc. v. Fox Corp., 134 F.4th 1205 (Fed. Cir. 2025); cert. denied, No. 25-505 (U.S. Dec. 8, 2025).

▸ In re Starrett, No. 2022-2209, 2023 U.S.P.Q.2d 684 (Fed. Cir. June 8, 2023) (nonprecedential).

▸ USPTO MPEP §§2161, 2164.

▸ EPO TBA decisions T 1539/20, T 0161/18, T 0606/21, T 1191/19.

—— END ——

免责声明

本文仅为一般信息分享,不构成针对具体案件的法律意见。具体美国专利申请策略应结合权利要求、说明书披露内容、审查意见及案件记录综合判断。

「知所以|Patent Ergo」

讲专利,更讲所以然。

作者|知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