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未尽提示说明义务
免责条款并不免责


案情回顾


沈某在家意外摔伤,后三次住院治疗,自费6000余元,经鉴定构成九级伤残。沈某在某保险公司投保有《中老年人意外险》,其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时,保险公司却以保险合同中的免责条款规定拒绝全额理赔。沈某多次沟通无果后,无奈向法院提起诉讼。



审理经过


人身保险合同系典型的格式合同,保险公司作为条款提供方,对免除或减轻自身责任的条款,依法负有法定提示与说明义务。保险公司未能举证证明其已尽到该项义务的,相关免责条款不发生法律效力。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迅速梳理案件证据与事实,仔细审查保险合同条款,紧扣法律规定与行业规范,严谨研判条款效力、赔付责任等关键问题,发现案涉合同中限制投保人权益的免赔及比例赔付等免责条款,保险公司未依法履行显著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不产生相应效力,明确判定保险公司需承担全额赔付责任,依法为沈某筑牢权益保障防线。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保险公司按照判决书如期履行了赔付义务。



法官提醒


消费者在购买人身保险时需关注承保范围,尤其是合同中标黑加粗部分。同时,保险公司作为专业经营保险业务的市场主体,应准确设置条款、充分履行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优化理赔服务,多维度发力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

本期来源 | 于肖然
撰稿 | 张明新
审核丨李晶
编辑丨贾珍
编辑部门负责人 | 徐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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